March 4,2009

權力、權利、民主的本質

人類生存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事實上應是存在本能運動、運用階段,狩獵、採集階段,可能是較長的一段時間,而後才進入到畜牧,然後才進入文明象徵的農耕。狩獵、採集階段,可能講求的多是自然直接的力對價關係,也就是power(權力的初始型態)的有無,人和自然的對抗,也是開始於單純的力對價,人類一開始,可能並不認為自己有甚麼權(right),或是權(right)來自於自然?或是來自於神?權利(right)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概念,而且通常不是發生在有無的階段,而是發源於擁有或不擁有的思考產生時。

權力、權利、民主的發展排序,應該是如何的一種過程?如果不對這三種概念,作一種釐清或究明,可能單純的時間的經過,未必就是現代化、或者進化的、或進步的結論!當對象無法把握時,那麼認清現狀,就可能只是一種緣木求魚。人類混亂的根源,很多是起因於權利的認知差距,依峙各自的權力,進行對價、碰撞如戰爭解決,主張權利的代價,有時候而且是很多時候,是以生命作為償付。民主有甚麼樣的價值?內涵很多而複雜,但首先明顯的一個,很實際的價值,那就是避免最壞的一種,以生命作為償付代價的結果。

人類學家曾做過這樣的實驗,兩隻猩猩合力才能拉起,井中的吊籃拿到香蕉,當他們摸索到方法,習得共同合力可以拿到香蕉的經驗,可是當把另一隻猩猩換過之後,擁有經驗和新的猩猩,卻又從頭開始摸索,因為猩猩只能用聲音,傳達喜怒等情緒,也就是動物只具備了發聲的本能,是無法有效地記憶,而沒有真正的語言功能,無法透過語言傳達經驗,再換一百次,仍然是從頭互相摸索。

權力的原始形態多是一種源自於,客觀、自然的形勢與力的對比、或對價,也就是簡單地說,權力是存在的產物,當有形的存在、或是客觀的存在,確立之後才發生。而權利則是一種認知的產物,也就是其實,權利並非原始產生,而是必須經過認知的過程始得確立。而是甚麼樣的過程呢?一種理性合意的過程!也就是所謂的民主的真正核心概念、或意義。投票是不是選舉?是!選舉是不是民主活動?是!但是民主並不只有選舉單調的形式,而選舉也不只有投票一種方法。

所以存在人,才產生權力的有無,經過力對價、打殺爭權鬥力各種危險威脅後,發覺死傷損害過大,所以才試圖摸索,改採以對談理出可行、或是大家或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方式(理性的合意),也只有這一刻,個人回歸為自己的主人,經過理性合意的過程,權利擁有才開始成立產生。就像一船的漁民,抓到一隻大魚,上岸之後經過合意之後,才各自拿回魚頭、魚尾或魚肚,而這合意的過程,可能產生付出力的對價的討論溝通。掌舵的、划船的、灑網拖魚的各種力,經過評估評價溝通後的結論,才確立擁有,也就是權利才得以產生確立。

因此權力、權利、民主這三種概念,原始形態或是排序,對照於人類的實際活動中,可能應該是人的存在,產生力或權力的有無,經過理性合意的過程(民主),得以分配或確立各自的權利,人有了權力經民主而確立權利的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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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如此看來,人的存在,在沒有合意和衝突的情況下,就會變成沒有權力的對價產生。

但是人只要存在,就有他生存的權利。即使是弱小的嬰兒,也代表著存在的延續,和繁衍生存的權利。
Posted by ESIR at March 4,2009 20:18
人的存在,在沒有合意和衝突的情況下,就會變成沒有權力的對價產生。

這應該可以用兩種說法
人的存在,在沒有合意和衝突的情況下,就可能沒有權利擁有與否的產生。
人的存在,在沒有對價或是威脅的可能情況下,就可能沒有理性合意的必要。

但是人只要存在,就有他生存的權利。即使是弱小的嬰兒,也代表著存在的延續,和繁衍生存的權利。

人的存在未必就會產生生存的權利,這是賀伯和洛克理論最基本的差異處,這說來也是話長,也是我後文會談到的部分,我就簡單舉兩個例子:

一是,當兩個人或兩個部族,基於生存食物的確保時,通常透過直接的力對價解決,而其真正所謂的解決,可能就是直接剝奪對方的生命(生存),當無法剝奪時,才有可能用合意來承認,對方的生存權利。

第二個是,世界有許多民族有殺男嬰的習俗,也就是當有嫡傳之後,如有男嬰就生下時殺掉,以避免將來紛爭(力對價)的可能。

洛克的天賦人權,事實上是建立在理性合意完成之後的論說,基本上可能有缺陷存在,可能賀伯的自然權,比較接近或符合現實。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March 4,2009 21:30
照如此的推論,權力所要剝奪的是什麼?

別人生存的權利?還是別人生存的權力?

如果沒有權利在先,那就會是單純的自然力大小的碰撞。就好像水火交搏一樣。也就沒有所謂的平等的基礎,也沒有理性合意的必要。

倒不是洛克的天賦人權,而是所有物種都有他天賦生存的權利。

弱肉強食是物種生存的本能,草被草食動物吃,如果沒有肉食動物,草食動物將會因為過度繁衍而滅亡。

洛克假設在自然狀態下資源是相當豐富的:只要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一個人便有權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資源,而由於自然資源是相當豐富的,一個人可以在拿走所有他自己會用到的資源的同時,也不會侵犯到其他人的資源。除此之外,一個人不可以拿走超過他能使用到的數量,以免資源被糟蹋。

過度的生存權利是自我生存的剝奪。

不過,我認為剝奪是屬於神的旨意。
Posted by ESIR at March 5,2009 01:51
(我的前文序言)
漢文中的「權利」、「權力」都說到「權」,但是如果把她還原為英文,應該是「right」和 「power」。事實上「權利」著重在權,「權力」則著重在力,一個是可主觀主張也就是權,一個是必須客觀的分析判斷,例如:可以有「我有這樣的權利」的 主張,但是不是「我有這樣的權力」?則要經客觀驗証。

「權力」power和「權利」right,我建議回到英文原字概念上,來讀我的文章比較不會產生誤差,事實上我在用這權力,應該是power(力)而權是很少,或是應該是歸到權利right那邊思考。

人的生存原始意義,是力、還是權利?一個嬰兒的生存,可能必須依賴他的父母、或是其他成人,與其說是他的權利right,不如說是他父母、或是其他成人的力power!換個說法,一個棄嬰假設在不被發現的狀態下,他要生存,無力有可能主張他的權利嗎?神賦予他人權了嗎?或者神有辦法替他主張權利嗎?這應該是很難說得通或成立吧!

洛克的理論,是以美洲為假設基礎,是在資源豐富,某個角度看,是在資源不於匱乏,也就是還沒有衝突的必要性,或者說力對價是非必要性的狀態,但是現實上,這樣理想的狀態並不多見!就以美洲麥哲倫發現,到歐洲人入侵,到美國成立,到今天,如果不以西方角度,而是以現實的角度觀察,可能賀伯的說法要更貼近現實!

印地安人面對更強大的力(歐洲勢力)入侵,在力不對稱之下,顯然是沒有辦法主張,原應屬於他們的權利吧!以擁有力的角度看,印地安人不就是有如嬰兒?但是他們卻更像棄嬰!他們所認知她們的神的棄嬰!不過剝奪他們生存的,是歐洲人、或後來的美國人,但是這種生存權利(對印地安人)的剝奪,會是神(西方的神)的旨意嗎?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March 5,2009 09:01
最後,還是要回復印地安人的權利。這是本來就有的,所以才是「回復」,而不是給予。

而最先初的給予,是神所賜予。

如果不是如此,那又會變成單純的自然力大小的碰撞。

撇開信仰不論,單純以邏輯推論,權利「right」必是在先,而這不是任何人所給予的。如果是如此,那第一個人類的權利從何而來?

如此的推論,也適用在國家主權。因為如果不是如此,那第一個國家主權從何而來?無中生有嗎?

因此,神的意旨是必定存在的。
Posted by ESIR at March 5,2009 12:40
在美國印第安保留區,就以現在來看,那根本不應該叫回復權利,不是更像施捨嗎?這種所謂的回復,根本是在美國的價值體系下的行為。如果真要回復,印地安人的價值所認知的權利,那可能是美國人要退出美洲吧!

事實上,那不就像一群人跑到你的土地上,蓋庭院、蓋樓房,無視你擁有這土地的權利,經過了許久之後,他們發覺你住的小茅屋,反正也不礙事,所以就大發慈悲似地說,應該保留那小茅屋,讓你能遮風避雨,從16世紀開始的美洲,今日的美國人,不就像那樣的一群人嗎?印加文明也是在西班牙人侵入毀滅,而秘魯卻是1821年,才誕生這個國家的名字。

我是不知道你的邏輯推論,是如何推來的?一個人類會產生權利嗎?他要跟誰主張,跟大自然嗎?人跟大自然,只有單純的力對價!從上古時期也是如此!到今日也是如此!921大地震,人除了避險之外,能叫大自然地震延後發生、或是不准發生嗎?這樣恐怕是不通吧?

現代國家的概念,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是甚麼時候出現?到今天才幾年光景?而不管中古時期的國家,不論東西方,所謂國家的概念,正是一種理性合意的代表!國家怎麼會是初始產生的呢?人類的文化發展史上,哪一個地區,不是個體、家、氏族、部族、城邦,而後才是國家的呢?

所謂國家的主權概念,正是從無到有!也可以說是無中生有!你可以舉例現在世界上,哪一個國家不是如此?哪一個國家是與生俱來就應該有的?

至於是不是神的旨意?這我是把它看成信仰!也就是,信就有、不信就沒有!我不否定,但是一直抱持著懷疑。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March 5,2009 17:48
那就應該沒有討論權利的必要啊。既然是一種價值觀體系下的施捨,那現今歐洲移民到美洲的人,是從什麼價值觀體系下,得到施捨給他們權利?

至於國家主權,從個體到家族到氏族到部族到城邦再成為國家是沒錯。只是個體,家族,氏族,部族,每個階段都可以稱為有國家主權嗎?那是不是每個人都應該可以自稱是國王了,每個家族也可以自稱為國家了?

個人會老死,家族會衰亡,但是國家主權不會隨著國王的老死而滅亡,也不會隨著個人和家族權力的旁落而亡國。

僅引古蘭經第3章第26節的經文:你說:「安拉啊!國權的主啊!你要把國權賞賜誰,就賞賜誰,你要把國權從誰手中奪去,就從誰手中奪去;你要使誰尊貴,就使誰尊貴,你要使誰卑賤,就使誰卑賤;福利只由你掌握;你對於萬事,確是全能的。

另外引法國Jean Bodin的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其中的內文:
國家主權是被封授賦予給一個國家的一種絕對的、永久的權力。
任何一個真正理解絕對主權意義的君主,雖然可以封授其他領主屈附在他所代表的國家主權意志之下,定義他所代表的國家主權凌駕在現有的法律之上,他也不會聲稱他所代表的國家主權是處在神授和自然法則的規範以外。

對於神的存在和旨意,我沒有任何懷疑,也無須日夜揣測。

如果有冒犯之處,敬請見諒。討論到此!
Posted by ESIR at March 5,2009 21:47
美國現階段的印地安人保留政策,當然是以美國人的價值體系思考,難不成他們會依印地安人的價值體系思考?現在歐洲人、或其他地區的人,要移民美國,現在可能得依美國(國家)的價值思考吧!是不是施捨呢?某個層面看說施捨也無不可吧?難不成可以無條件就可完成?

「個體,家族,氏族,部族,每個階段都可以稱為有國家主權嗎?」
我沒法看懂,你這是要問、或者表達甚麼樣的意思?我說的是,國家是在後才發展出來的概念,不是這樣嗎?文化人類學、或民族學上,有哪一個是先有了國家型態,然後再發展成氏族、部族形態的呢?

每一個人要如何稱國王?你是在說甚麼啊?就以台灣的平埔族、高山族,在四百年以前,那時候他們該是哪一國家的人呢?北京猿人、山頂洞人,他們又該是哪一國人呢?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定義國家的?每一個氏族、族,或每一個家族,是不是都自稱國王?這我就沒有詳查了!

你對神或經文的理解、或信仰,那就不是我想討論的部分,或是我有辦法討論的!不看古蘭經的其他人,到底應該是用甚麼價值思考呢?每一部經典,可能都有一個神,都是不同的神,那人類究竟是如何處理不同神、不同價值、或信仰系統的呢?不是多是也依力power嗎?十字軍為什麼東征?

討論就是討論,談不上冒犯啦!你就別太在意!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March 5,2009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