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2,2008

貪與貪污

我說過如果說陳水扁或吳淑珍貪,嚴格講不能指為說錯!這是一種情緒認知、或者是道德認知,陳水扁夫妻,就算法律途徑勝訴,這個道德指責,恐怕終究一生都很難洗刷。但是貪污則是一種事實認知、或實證判斷,也就是要有實際行為產生,才得以分辨判斷,這在現代法的證據法則原理,已經可說是通識!所謂無罪認定,即是在無事實認知可做實證判斷依據,也就是無證據狀態下,只能做無罪認定,這是法的一致性、也具普遍性,所以稱之為原理。

再來看貪污,法條如何定義先不論,一般性的認知,可能都是:拿取非屬於自己的東西物品據為己有。再來看宋楚瑜貪的款項,是國民黨的政治獻金也罷、賄款也好,總之所有權是屬於國民黨黨部吧!從積極的角度,他也是公款,只是是一個小公(國民黨法人團體),而大公是以中華民國全體標的。再轉過頭來看陳水扁的選舉結餘款,不管他透過誰轉交?幾手轉交?問題在捐獻者,是要捐給陳水扁、或是民進黨?現在已知的部分,錢是進了陳水扁私人帳戶,和宋楚瑜從國民黨帳戶轉匯,怎麼看都是不同行為!

現在檢調單位,可能就是要從捐獻者著手,要立証錢是要給民進黨,而被陳水扁私吞,否則從自己帳戶的錢,要匯哪裡?都沒有構成貪汙的要件。所以找一個逃犯,說不是政治獻金是佣金,那麼就要有對價條件的證據了,但這已經是別件考慮了!宋楚瑜從公或小公,依職務之便(管理人權限),攫取非為自己所有的錢財為己有,這當然是貪污!國民黨不追訴,並沒有辦法抹除他貪污的事證!而貪污沒有追訴的事,在中華民國多如牛毛!國民黨的黨產所得,蔣介石的行館,蔣宋美齡飛機整台載走的,寫都寫不完,更不要說被掩藏不為人知的了,這當中有屬於國民黨的、有屬於中華民國的,追訴了嗎?

這些現成事實的貪污,都不追訴,陳水扁的錢,到底是從民進黨帳戶,流到私人帳戶?還是其他,可以詳細追查!但是原理要把握的是,他是不是把非自己的錢,依職務之便攫取為自己所有?還有政治獻金,既然要捐民進黨,就直接捐民進黨帳戶就可以了,為何要那麼麻煩,轉了好幾手給陳水扁或吳淑珍?宋楚瑜或國民黨一干人(蔣與蔣宋等),把公眾所有之物財據為己有,不算貪汙?陳水扁把錢從自己甲帳戶匯至乙帳戶,就是貪污?這是哪門子的公理正義、或法條原理?

Posted by nozi1ro at 樂多Roodo! │11:53 │回應(0)引用(0)時論.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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