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7,2008

果然是賀伯說的對!

國家理論源自社會契約的學說,而講社會契約、人權的三個代表性人物,湯姆斯.賀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 - 1704年),賈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 - 1778年),其中洛克的人權說法被美國奉為圭臬,而賈克盧梭則被法國的人權宣言採用,唯獨賀伯的理論在三者之中,似乎是被冷落了!

雖然三人幾乎都是經驗論者,但是核心神髓部分卻仍有差異。簡單的說,賀伯才是正真正銘的完全人權論者!也就是天賦人權,並非來自於神的賦予,自然權在「萬人對萬人的戰爭」中,才是使得人類真正體會和平的可貴,和社會契約訂立的重要和必要性!

愛國同心會的宵小,也只有在戰爭之中,才會乖巧!這兩個台灣人,給台灣社會上了一堂民主人權的課程!很剛好而已,一點也不過分!這個老是偷襲的統派雜碎,不是變低調了嗎?我建議台灣人就是〝假沁蹦〞,等著統派的狗嘴如何再說三道四!

下完戰帖馬上被打,蘇安生遭兩男持鐵棍打成重傷

「踢這腳,若不平衡,你們來找我!」(不是很神勇嗎?)
現在台灣人果真去找他,而且就是要「見一次,打一次!」
馬上就變低調了…「不希望大家打擾,不願受訪。」不是嗎?
湯姆斯.賀伯的經驗論,沒有騙人吧!


Posted by nozi1ro at 樂多Roodo! │00:29 │回應(4)引用(0)時論.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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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野侍兄,請問你對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的在1625年出版的自然法理論述:戰爭與和平的法律。應用在荷蘭東印度公司取得福爾摩沙統治主權有何看法?

有這種問題,是因為在看到荷蘭東印度公司以1635年麻豆協約(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6073527.html)為範本,很正式而且很認真很注重的一一和當時福島原住民部社簽約,而且務必公告貼出。荷蘭東印度公司如此大費周章,想必這份和約的合法效力,必定是相當足夠。可惜,現在的福爾摩沙島民的後代子孫,好像一點都不重視。當初我也是看過就算了。

後來,突然又想起幾乎同時佔領福爾摩沙的西班牙,他們並沒有如此做,而是直接用命名的方式來佔領,現在台灣東北方的三貂角就是這樣而來的。然後我才恍然大悟,這是因為那時候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在和西班牙進行獨立戰爭,當時的荷蘭(尼德蘭)是不被羅馬教廷承認的新教國家,也只有英格蘭王國承認荷蘭是個國家。
如何合法佔領福爾摩沙,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的法務人員必定是相當的慎重。

西班牙就沒有這種困擾,因為西班牙國王是羅馬教廷膏冕祝聖過的。只要命名佔領就可以了。而且西元1626年5月11日命名聖地牙哥(三貂角),這種宣示擁有福爾摩沙北部統治主權的儀式,比荷蘭東印度公司的1635年還早。

這也就是說,福爾摩沙主權的產生正好符合法國法學家金博丹(Jean Bodin)的兩種定義:主權是由神授或是由自然法而來。對福爾摩沙而言前者是西班牙,後者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後來,荷蘭在1642年驅離西班牙,此時歐洲正在進行30年宗教戰爭期間。1648年,30年宗教戰爭結束,歐洲各國簽訂威斯特發里和約,荷蘭才正式成為被承認的獨立國家。

以現在的國際法套用來說明荷蘭時代的福爾摩沙主權地位,就好像說20年前在台灣騎機車沒戴安全帽是違法的,這有點奇怪。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當然也沒有國際公法可以依循,唯一可以參考依循的就是格勞秀斯的自然法理。請問您有何看法?
Posted by ESIR at July 27,2008 05:57
歹勢。西班牙是在西元1626年5月16日,在聖救主城(現今基隆和平島)由道明會神父見證下,舉行佔領典禮。
離5月11日只差6天,就佔領福爾摩沙北部,可見君權神授的國家真好命。XD
Posted by ESIR at July 27,2008 06:12
哇!這下子你把我考得頭大了!事實上這已經超出我的專攻範圍,這位國際法之父的著作,很汗顏我並未詳讀,甚至你提的文獻資料,也是我首次見到。不過國際法到現今為止,仍然是一種很微弱的法,也就是缺乏「力」(例如約束力),法是很難存在的!而現階段主持國際間國與國的關係的,很遺憾的,並不是法,而是力!這個部分我仍然比較趨向贊同賀伯的理論,當你沒有聚積足夠威脅對方的力時,通常是無法產生「理性合意」的必要性,也就是強的一方,通常是力先行、而法則是看他的方便,這種不平衡存在,法則是是事實無用!

但是Hugo Grotius所提的自然法的概念,倒是開啟了自然權的認知,只是他所提的自然法的成立,雖然不依神、而是依人性,這可能也某方面和賀伯的理論應合。總之國際法的法理學部分,我並無深入研究,概念不完整,所以無法發揮太多,至少我可能要先去找Hugo Grotius的著作來讀,才有變法提供我的看法。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July 27,2008 22:31
野侍兄,沒關係啦。我是看到上面文章上寫著天賦人權,和自然權,熊熊就聯想到這個問題,因此才會冒昧問起這個問題。

看了一些資料,自然法理一直往前推可以推到古希臘時期的斯多葛學派,開始應用在法律上就是古羅馬的萬民法,後來因為基督教傳入歐洲,原先基於所有人生而平等與所有人基於理性有追求幸福的權力的斯多葛學派自然法理,就被絕對的神學法理給取代,在中世紀晚期宗教改革興起後,自然法理又開始慢慢復興,一直到16,17,18世紀天賦人權學說才整個變成主流學說。

主導國際間的關係,我是這麼認為,力在衝突過程中當然是重要原因,但是最後要平衡還是要依法,不然的話,衝突將會永無止境的沒完沒了。而即使是在衝突過程中,法依然規範著暴力的行使。就好像打架和拳擊比賽,兩種都是力量強大佔有優勢,但是打架依然是打架,拳擊就是爭取榮譽的比賽。

知此知彼,台灣要實現建國理想成為獨立正常的國家,總是要先對自己的斤兩和過往歷史知之甚詳,才不至於被人耍弄而不自知。

而無論是再怎麼強大的一方,如果沒有遵循國際間公認的規約,不斷的任意妄為,最後也會遭致其他各方聯合起來反抗。因為每個人都會有自我保存的本能,在超出普遍恐慌滅亡的臨界點之後,所有比較弱小的各方將會聯合起來反抗。不知道這種自然本能,算不算一種法則?XD~~好像是生物的求生本能。

好像給你增添麻煩,五告歹勢。
Posted by ESIR at July 28,2008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