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的台灣著作權法
前幾天聽到這則新聞
讓我與孩子開了眼界
"覺得誇張" 是我們的反應
就衝著 "未取得授權. 不能公開播放" 的條列. 一位公車司機違反了著作權法
不過 經由這個事件 讓我採取更加小心的態度 來面對屢屢讓人意外的著作權侵權事件 亦即~~ 在部落格不提供音樂試聽的連結與播放 若有需要 只show出歌名與演唱者
這則新聞如下~~ (公車司機真冤枉)
MUST對客運司機提高要求求償70萬 記者/鍾智凱
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發威,有名客運司機在上班時聽警廣路況,但節目中的主持人播了被協會認定是沒有著作權的音樂,音樂協會將對此舉提告,要客運公司求償70萬元!
9月起警廣就已停播音樂
意外惹禍上身的司機呂貴生表示,開車開了30年,還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形!
但司機可能有所不知,其實警廣早在9月1日起,就在節目中以一則簡短廣告,告知聽眾因無力付高漲之音樂授權金,停播音樂協會所提供之音樂。
既然已經停播,那麼音樂協會當然不會允許警廣在節目上公開播出,而客運司機又正好在收聽節目,才會形成觸法。
音樂協會立場強硬
東森新聞報導,音樂協會董事長吳楚楚表示,公車司機把公車跟協會取得授權是這個問題而已,有授權他播什麼東西都沒有關係,他沒有取得授權,他也可以播,但不要播音樂協會管理的音樂。
日前也有店家公開播放音樂,因而遭起訴的案例,音樂協會表示,店家在店裡播放音樂就屬於「公開播放」,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就是違法的侵權行為。
「音樂授權費」讓警廣破局
警廣副總台長鍾國城表示,公務機關的預算年年都在刪減,付不出這麼大筆的音樂播放費用。節目員鮑靜娜也表示,警廣是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旗下,資金分配方式與一般商業廣播並不相同。
但音樂協會近年來不斷提高音樂授權的價碼,民國88年時要33萬,今年喊出57萬的授權費,經協調後讓步降低至53萬,但警廣預算吃緊,仍無法負擔這筆龐大的費用。
司機得挑對電台聽歌
目前國內有三大音樂授權相關協會,包括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以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而在三大協會對著作權的把關下,其實照規定來的電台還是不少,音樂都可以安心收聽,包括微笑聯播網的6間電台,分別為嘉義環球電台、台南凱旋電台、高雄下港之聲、屏東之聲、潮州之聲、大武山電台,另外還有環宇電台,都有和國內三大協會簽屬授權協定,完全合法。
環宇電台總經理洪家駿表示,音樂協會的費用逐漸提高,但透過雙方合理的訴求,環宇電台良好的掌握了音樂版權的合法性。
司機聽警廣觸法? 宣導不足 2008/10/14 江昭青報導
一位客運司機自稱因在車上聽警廣及其音樂(警察廣播電台),卻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到底那些播放行為可能違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音樂人著作權協會」說,若只是純打開電視或廣播,未加裝擴音設備,應未觸法才對。
經濟部部智財局著作權組張玉英說,將在該局網站設定專區說明。 據台中客運司機楊榮樹表示,他是在駕駛座上聽警廣,並非公開播放,而且是聽路況,卻收到「台灣音樂人著作權人聯合會」來函有意提告,覺得很冤枉。
警廣稱,播放的音樂都是合法的。 但台灣音樂人著作協會上午說,初步了解該會並未寄出存證信函,還在了解詳情中。 不少網友也到相關網站批評動輒得咎。
有網友說:「開車聽個廣播又怎樣?這樣也要收錢喔」,直指這是「保護費」。
張玉英說,網友不了解智財權重要性,產生誤解令人遺憾,但也希望著作權相關協會能加強溝通。
到底那些播放行為算是「公開」?有可能觸法? 張玉英表示,已緊製作「說帖」,分送許多營業協會,說明著作權內容。 以下為記者整理出數項智財局網站的答客問說帖:
民眾也可上智財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但須先點選上方的「著作權」欄,再進入左方的「著作權書房」、「宣導說資料」,到編號「64」,才能看到。 一、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因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若若僅打開開關,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 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就屬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須取得授權。 四、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惟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1. "廣電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 籲保障民眾權益. 2. 客運開廣播被控侵權 社團:多宣導授權規定 . 3. 警廣:並沒播侵權音樂 . 公播問題可討論. 4. 廣播放歌侵權? 警廣也覺受害. 5. 電台與音樂版權協會談不攏 收費為主要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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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non_non1 at
樂多Roodo!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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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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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請MUST到中國抓侵權犯!
專門欺負台灣人,不算好漢。最好去中國抓個徹底,讓我們看看這個組織是否一律公平?!
另外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台灣的有些親中電視台,都無償把播放權開放給地方電台。我去加油的時候,就常常聽到。問起來,才知道這些電視台是無償給地方電台播放的。
為什麼?這其中的原因很耐人尋味的!
公車司機在車上聽警廣,沒想到節目中有播放音樂,因此被控侵權,乘客也說太超過。事實上,不僅公車上不行,小吃攤、牙醫診所這些公共場所,只要接了擴音設備播放版權音樂讓第三者收聽,就已經侵權了。
警廣現在不是沒歌可放,還有人抗議有幾家唱片公司。 上次還有店家放音樂被捉,不過後來判定不是老闆放,所以沒事。
在台灣聽個歌還要躲起來聽嗎? 是這樣嗎?
是現詞 曲啊都要版權,而且弄的太犯濫,警廣就請那作詞作曲家簽那什麼,忘了,之前FUNP上討論也很熱列
唉!如果個位到西班牙買硬碟、記憶卡、CD、DVD、mp3 player、燒錄機 ... ,會發現特別貴,CD 和 DVD 的價錢還比西班牙以前的價錢高 60% ,因為,西班牙音樂授權協會認為,不管是自己把自己照的相片存檔,或是自己把自己買的 CD 轉檔為 mp3,載到自己買的 mp3 player 自己聽 ... 大家買硬碟、記憶卡、CD、DVD、mp3 player、燒錄機 ... 都是為了盜錄,都被認為是「盜版嫌疑犯」,所以,為了預防萬一,要求大家先預付一個「版權稅」。
結果,哈哈!既然「版權稅」都付了,還有人不盜錄嗎?
不要聽........餓死這些歌手.......
選一些智障的立委來立法搞死我們自己,台灣人民真是腦殘!!
不先知會什麼都不知道的侵權普通人 就直接送上法院. 事後只說宣導不夠
有沒有機會給老百姓改錯. 之前國小女學生連結youtube 的卡通也被起訴....
真是太離譜了...
你使勁…我呻吟 熟女「字」找麻煩
【聯合報╱記者簡慧珍/彰化縣報導】
2008.11.19 02:53 am
「你使勁…我無法控制的呻吟」,高雄市卅五歲的謝姓女子在個人部落格裡匿名寫夫妻性愛網誌,讓網友公開點閱,彰化縣警方認為她公開散布猥褻文字,昨天傳喚到案,訊後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法辦。
她供稱,因與丈夫創業虧損,承受極大經濟壓力,寫部落格「抒發情緒」,絕對沒有婚外情,她以後不會再寫這種文章,拜託警方不要通知她的丈夫,以免家庭破裂。
執業律師趙惠如說,從現代觀點看性愛網誌內容,好像沒什麼驚世駭俗,文字比不上露點圖片挑逗觀看者性慾,假如純文字描述構成妨害風化,市售某週刊恐怕每期都被查禁。她認為光是文字描寫性愛就被法辦,頗值得商榷。
彰化縣警方是在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署名「卡門」的個人部落格有多篇充滿情色字句的文章,調閱部落格申請人帳號和IP地址,查出是高雄市的謝姓女子,才傳喚她到案說明。
警方表示,謝女在個人部落格有數篇自曝性愛過程的文章,任何人都可以點閱,標題就很引人遐思,員警唸出部落格的文章內容,在場男性都聽了都感覺不好意思,依大法官六百一十七號解釋令指出,足以引起人羞澀、不好意思的反應,就涉嫌構成妨害風化。
謝姓女子稱,夫妻倆原經營超商,因經濟不景氣而歇業,還背負債務,兩人分別上班,但收入不多,夫妻幾乎無話可講,她只好晚上寫個人部落格發洩情緒,文章的字句都是憑空想像。
【2008/11/19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