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日

愛到深處無怨尤?

男人對於感情的見解其實多半是理智與清醒的.不過大多數的台灣男人不僅避談到中國包二奶的實情.有些還惱休成怒的認為是台灣女人以偏概全.心胸太過狹小與猜忌.

雖然台灣男人此地無銀三百兩急著與二奶撇清關係.可是這樣反而讓傷心的.迷惘的台灣女人更加失志.只能靠著少許的媒體文字論壇討論得到支離破碎的假像.

其實台灣男人在中國亂了方寸胡來的情況的確是真實的.在夫正常回家之後的這段時間.才娓娓道來.台灣男人出軌的機率幾乎是90%.當然如 moto 所言~~日後有的人會驚覺回頭,有的人就頭也不回的栽下去了.分成兩極.

連曾在大學教書的父親都曾婉轉對我說 :如果在大陸沒有發生那麼多事情.小孩應該在台灣受教育.....

除了中國女人.台灣男人到了中國變大膽也是一個原因.人性的黑暗面.在中國舉目無親.羊群效應.沒有顧忌的狀況下.完全顯露發揮.

中國是這樣一個道德薄弱的情色大國.台灣人(不論男女孩童)必須要在兩岸往返工作經商無可避免.台灣女人與其耽驚受怕或臨事傷痛欲絕.不如以正面樂觀的心態.調整自己的步伐.

窮則變.變則通.

很感謝網友大陸台勞給了分隔兩岸婚姻很中肯的建議.心領.看完他的留言內容.請大家可以去看看台勞的中國心得.很棒的一個部落格~~中國尋奇

感謝 yogofun大陸MM真有這厲害?讓台灣郎個個過去都淪陷? 阿贊部落格 的文章.引出這個讓人不解的難題.並得到正面的看待與解惑.


moto 說 :


台灣郎到彼岸,
除非週遭沒半仙其他台灣郎,
否則也不大容易劃地自守,
但能"認乎清,看乎明"就是經驗了,
以這種為謀生技巧的女子,
其實對每ㄧ個萍水相逢的台灣郎都是同一套的做法,
最沒有免疫力的往往是剛下飛機,
還沒被拖去打預防針的,
尤其在台灣是屬於好男人那種,
最容易ㄧ下子亂了方寸,
只是日後有的人會驚覺回頭,
有的人就頭也不回的栽下去了.

大陸台勞說:

如果已經有小孩的, 而且不打算再生的, 那麼請先生結紮後再去中國工作, 這樣比較簡單; 然後幫先生準備保險套, 不要讓他染病給你; 最後把房子和存款和薪水都由你控制...

剩下的你就別管了...清者自清, 濁者自濁; 到中國的男人多多少少會去風流快活嚐嚐偷腥的滋味, 瀟灑走一回; 只有少數的男人會沉淪到拋妻棄子與外遇的中國女子雙宿雙飛...

也許姐妹們很難認同我這種"放縱先生"的觀念, 認為夫妻關係應該是彼此對等, 應該彼此為對方守貞; 但是男人處在一個1000元台幣就能消費一個女子肉體的世界, 加上同儕的壓力和自己的好奇, 不去嚐試出軌滋味的人實在太少!! 尤其是妻子不容易知道...

我要強調的是, 男人在中國的誘惑太大, 除非是聖人, 否則一點都不出軌的人, 實在是太少了!! 換作是女人, 在先生不容易知情的情況下, 是否也會偷情呢? 也許多數的女人會說"不會", 但男人除了少數的"柳下惠", 其他的恐怕都會說"會"!!

如果不容易做到的事, 硬是想要求先生去做到, 恐怕最後婚姻只有不保而已. 所以治水要以輸導為主而非防堵, 嚴官府出高賊!! 防堵並非上策, 積極開放, 有效管理, 方是上策!! 除非你的先生是柳下惠的聖人, 否則你想想, 他天天都在接受誘惑的考驗和天人交戰...你認為魔鬼是這樣容易打敗的嗎?

最後, 快樂之權操之在己, 妳的喜怒哀樂, 不應該由先生來決定的!! 也不要怪先生不忠或怨自己命苦, 與其抱怨生命, 不如改變想法改變生活, 為自己而活, 先學會愛自己寵自己, 對自己好一點; 一個不愛自己的人, 是得不到別人的愛的!!

祝 姐妹們 都能從婚姻枷鎖中醒悟 從被自己思想觀念所拘禁的世界中解放!!

最後 千萬不要用出軌的方式來報復自己的先生 不是我擔心你們先生的綠帽 而是會和已婚婦人發生關係壞人名節的男人 不是什麼好東西!! 真要報復, 不如離婚 重新出發 再嫁也可以 不嫁也可以 但千萬不用自己的錯誤來懲罰自己 你沒有報復到自己的先生 卻讓自己陷入不倫的罪名 要處理一個壞人名節的男人 恐怕會讓你心力交瘁!!

隨便聊聊而已...

我家可說是"祖德流芳"...祖父有外遇生有一子, 所以我有一個我小十歲左右的"叔叔", 只在祖父的喪禮見過幾次面...可想而知, 我爺爺和奶奶的婚姻不但很糟, 而且幾乎永遠吵不完, 家裡永無寧日, 索性我爺爺就不住家裡了.

我爸爸一輩沒工作幾年, 多半時間沒事幹, 唯一有賺錢的那十來年, 也不拿回家裡, 全花在自己身上...但我爸還是很厲害的, 也有一個小老婆, 而且更勝我爺爺, 我又有二個素未謀面的妹妹, 其中一個應該已經嫁人了...可想而知, 我家也是過著相敬如冰, 碗盤齊飛的日子...我媽更是十足的怨婦一個!!

那該怎麼辦呢? 年輕時我媽想離婚, 可我們還沒長大, 爛爸爸比沒爸爸強吧? 長大想離婚, 我爸可不肯了, 老了才離婚, 多沒面子? 婚離不了, 先生又沒責任感, 現在退休在家還經常出外喝酒, 喝酒沒關係, 還酒後駕車, 上次又出事把路人的車子撞壞, 他酒醉渾然不知的肇事離開, 被記下車號, 警察還找上門來...

想來我媽好像很命苦??? 女人命不命苦, 其實不是由先生決定的!! 是由女人自己決定的!! 我媽後來終於想開了, 一些既成的事實, 無論你喜歡或不喜歡, 高興或不高興, 都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 與其改變一個無可救藥的先生, 不如改變自己!! 想開了, 我媽就自己去找樂子去, 去找自己的親姐妹, 和朋友去陽明山泡溫泉, 去風景名勝玩玩...何必和自己的先生嘔氣? 反正小孩都大了, 她也沒責任了(只剩下照顧婆婆的義務而已), 此時不玩, 還待何時? 再老一點可能就玩不動了.

我媽媽只有小學畢業, 年輕的時候脾氣也很差, 但到老時終於能醒悟, 懂得"不再為難自己", 放自己一條生路. 我媽現在會說, 一天24小時, 快樂也是過一天, 痛苦也是過一天, 為什麼要選擇讓自己痛苦的過一天呢? 對於婚姻, 她認為是上輩子欠我爸的, 她也不怨他了, 希望來世和我爸的惡緣就到此為止(按佛教說法, 我媽若看不開, 心中有怨, 來世恐怕又會和我爸結緣, 不過來世換我媽欺負我爸, 所以冤冤相報何時了啊!! 懂得原諒和放下是人生最寶貴的德行).

如果所託非人, 先生不太顧家, 那麼你也沒有必要傷心, 痛苦或怨恨; 應該去尋找自己人生的價值與意義, 善盡自己為人女兒和母親的責任就好, 何必執著於不幸福的婚姻? 上過生命線的課, 據說只有5%的婚姻生活是親親熱熱, 絕大多數的婚姻是不冷不熱, 剩下的婚姻就身在水深火熱...幸福的婚姻比例並不高, 沒得到幸福婚姻, 至少學到為人處世之道.

千萬要看開想開, 不然會得憂鬱症的!! 如果已經不太能看開, 那就不要再看新聞政治節目, 多看一些宗教性勸人為善的節目, 吸收一些正面的能量, 不要老看一些負面的政治新聞和社會新聞, 對已經不容易看開的人來講, 負面的資訊會加重心結的.

最後, 人活著要有智慧, 不然日子可難過了!!

 
「大陸婚姻法修法對台灣婦女之衝擊」研討會參考資料
大陸婚姻法的修訂對婦女衝擊
報告人:紀冠伶律師
壹:大陸婚姻法制訂過程
西元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制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西元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廢舊法,施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以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及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為宗旨。
內容含括: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及附則等共五章,三十七條。

西元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一九八一年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宗旨不變,增加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總條文增為五十一條,且新法溯及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貳: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新法增訂之內容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夫妻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明定四種婚姻無效之情形(1、重婚;2、近親結婚;3、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之疾病婚後尚未治癒;4、未到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

受脅迫結婚之法律上之效果。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於同居期間所得財產之處理原則:尊重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以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處理;如為重婚則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之財產權益。

明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及為夫妻一方之個人財產之項目。

明定夫妻可就婚前及婚後取得之財產合意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明訂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後的生活,且子女對父母之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之變化而終止。

明定離婚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之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怠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6、一方被宣告失蹤)。

十一、明定如軍人有重大過錯,雖身為軍人之配偶,無需軍人之同意,亦可離婚。
十二、增訂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可提離婚。
十三、未監護子女之一方有探視權,他方有協助義務,如拒不配合可依法強制執行。且如父母無法就探視方式達成協議或探視不利於子女,可向法院請求判決。
十四、增訂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十五、就夫妻約定財產各自所有時,如於婚姻關係中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於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十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或遭虐待之家庭成員,有權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予以勸阻或調解;公安機關應依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十七、被遺棄之家庭成員,可依法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
十八、明定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十九、因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所致之離婚,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請求賠償。
二十、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一方財產時,他方可請求法院少分或不分。離婚後發現者,可再向法院請求分割,人民法院並可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制裁。
廿一、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之違法行為,或法律責任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參:與臺灣現行民法親屬篇之比較
就結婚而言:

1.臺灣規定之適婚年齡較低(男18歲;女16歲);大陸之適婚年齡較高(男22歲;女20歲)。
2.臺灣之近親結婚限制較大陸多,除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外,其範圍尚擴及直系姻親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者。
3.臺灣仍採儀式婚;大陸則為登記婚。
4.大陸在採計劃生育制度下,重視夫妻雙方之身體健康否,故若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之疾病者,違反規定而結婚,該婚姻無效。臺灣則只針對不能人道者結婚,其配偶得於結婚後三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就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而言:

1.臺灣規定違反儀式、近親婚及重婚者為無效婚,其餘有關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達適婚年齡、被詐欺、被脅迫及結婚時精神錯亂等皆為可得撤銷之婚姻。
而無效婚,係自始、當然無效;然如為撤銷婚,則是自法院撤銷判決定確定後,該婚姻始失其效力,故於該婚姻關係存續有效期間內之夫妻財產與婚姻合法有效之狀態同,於婚姻撤銷時則準用離婚時之財產分割等相關規定。
2.大陸法規定無效與得撤銷之婚姻同為自始當然無效,當事人不具備夫妻之權利義務。
同居期間之財產由雙方協議解決,如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之原則判決;但於因重婚而導致之無效婚,則不得害及合法配偶之權益。
3.臺灣就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尚需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之行為後方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大陸法,只要是親生子女,生父無需透過認領之行為,即具父母子女關係,故亦無所謂婚生推定而需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等增加訴訟等無謂之行為之必要。
就夫妻財產制而言:

1.臺灣法夫妻財產制有三種: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聯合財產制。
大陸法原則上婚後取得之財產為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亦可約定就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臺灣法之夫妻財產制,如夫妻約定使用法定財產制以外之其他財產制除需有書面約定外,尚需向法院登記後始生效力;大陸法之約定財產制,只需書面即可,無需向法院辦理登記。
3.臺灣之夫妻法定財產制為聯合財產制,在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等原則歸夫行使下,對婦女較無保障;
大陸法之法定財產制以婚後取得之財產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之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4.臺灣法定夫妻財產制之關係消滅時,夫妻得依民法第一零三0條之一之規定,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大陸法則係尊重夫妻就財產分配所作之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人民法院依財產具體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之原則判決,且不可害及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如此之規定,明顯較臺灣法保障婦女同胞。
5.臺灣之分別財產制於夫妻離婚時,無分割財產之問題;
大陸法則規定,於夫妻雙方約定各自所有時,如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他方請求補償,他方亦應補償之。
6.大陸法對於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者,分割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予侵害方。
且若於離婚後始發現,亦可請求再分割。藉以嚇阻不法脫產行為。此部分之規定,臺灣法則缺如。
就離婚而言:

1.臺灣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規定,明列十款判決離婚之事由,並於74年6月5日增訂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者亦可離婚;
大陸舊法原本只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可離婚。
此次修法則具體將何種情形可判決離婚詳列之。
臺灣與大陸法比較下,可知大陸法有關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規定與臺灣法同,其餘之離婚條件,包括:
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明顯較臺灣法所訂判決離婚之條件容易。
2.大陸法為保障婦女,特明定於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及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可提離婚,此部分之規定,臺灣法無。
3.大陸法為保障軍人,規定軍人之配偶離婚應得軍人之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相形下臺灣法未對軍人有特別保護之規定。
就損害賠償而言:

1.臺灣法明定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賠償所受之精神上之損害。
故因一方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意圖殺害他方、惡意遺棄他方等情形導致之法院判決離婚,皆可請求。
2.大陸法明定於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之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就贍養費而言:

臺灣法明定需因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困難者始可請求贍養費。大陸法則不分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只需一方離婚時,生活困難,他方即應其住房等個人財產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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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包二奶」的大陸新婚姻法?
報告人:王如玄律師
一、 問題緣起
  早在八○年代初期,大陸一些沿海開放地區重婚、納妾、包二奶現象就已出現,到現在,無論是經濟發達還是落後地區,上述問題已成為婦女群眾投訴的焦點。
過去,包二奶行為較為隱蔽,而目前則越來越公開化了,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還有的妻妾共室。
據廣東省反映,在有重婚納妾、包二奶行為的人甚至更大範圍的男性中,存在著以有能力養妾、包二奶為榮的價值取向,不少男性對此毫不隱瞞,甚至炫耀。
一些經濟尚不發達的地區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類此現象(註一)。

其實在大陸,不僅台商包二奶,而港商及所謂「大陸高幹」包二奶的情況更是由來已久,為了扼止這樣的風氣,在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時修正通過的大陸婚姻法,亦針對“二奶”的問題,增訂了部分條文。
  
在台灣的大老婆們對這次的修法無不額手稱慶,彷彿自己的老公在彼岸的外遇問題已經獲得解決,自己的權益也有了保障,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在台灣,大眾普遍對大陸新婚姻法的解讀不外乎是:
先生與二奶有通姦或同居行為,二個都會受到刑事制裁,台灣配偶可以到大陸正式抓姦。
這樣的觀念,是有待修正的,而對大陸新婚姻法欠缺正確的認識,將使台灣大老婆們做下錯誤判斷,喪失權益。
二、 大陸婚姻法基本原則
  在談論大陸新修正的婚姻法前,須先提到的是,在大陸的婚姻法中,對於婚姻的概念有三個基本原則,分別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及男女平等(婚姻法第二條)。
  所謂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婚姻法中不僅積極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自由的行為,也認為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自由可以使不幸福的、死亡的婚姻得以解除,從而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註二)。
所謂一夫一妻,即反對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實行一夫一妻就必須反對重婚,包括法律上重婚及事實上重婚都在禁止之列(註三)。
而所謂男女平等,乃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特徵,男女平等原則貫穿于婚姻法的整體精神之中,例如在婚姻關係方面,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和離婚條件、程序以及其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對男女雙方同樣適用;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合法的條件下有權對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作出約定;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相同等等(註四)。
三、 重婚之定義及處罰
  在一夫一妻制下,原婚姻法僅禁止重婚。
重婚有二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之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雖未辦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作了如下批復: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註五)。
換言之,二種重婚都構成刑事重婚罪。
而相婚者必須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或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才會受到處罰。
  如配偶之一方為現役軍人(指有軍籍並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之軍人),明知為現役軍人之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會構成破壞軍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對於重婚關係中有配偶者,屬有過錯之一方,依大陸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至有過錯(即明知為重婚)之第三者(即相婚者)之民事責任,新婚姻法對“第三者”賠償未明文規定,故應視日後司法實踐之情況而定。
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行為是否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原配偶是否可依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求償,學者間有不同意見(註六),如下:
 
採肯定說認為:
配偶權的性質是絕對權。
配偶權雖然權利主體為夫妻兩人,但它的性質不是夫妻之間的相對權,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對世權、絕對權,是表明該配偶之所以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與其成為配偶。
因而,配偶權的權利主體雖為配偶兩人,但該對配偶特定化,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配偶權的義務。
這種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違反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採否定說認為:
配偶權的性質為夫妻之間的相對權,配偶權本質上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一種對等權利義務關係。
任何第三者對婚姻家庭關係的破壞,都是通過配偶的一方發生的,對侵權責任的追究,主要應針對夫妻中的有過錯方,第三者不用負責。
又或者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第三者插足是感情問題,談不上什麼侵權可言。
(丙)採類肯定說認為:
  依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己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共同侵權行為人負擔連帶侵權責任的原理,無過錯一方既可以向夫妻關係中有過錯的一方索賠,也可以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向有過錯的第三者索賠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以有導致離婚為前提。
四、 新婚姻法對「包二奶」之立場及規範
大陸刑法及司法解釋雖然都有重婚罪的規定,但是按照這些規定,構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
當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或當事人需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客觀現實是,近年來,大陸養情婦(養「小蜜」)、包二奶(養金絲鳥)、納妾等變相的一夫多妻現象逐漸增多,而這些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共同生活,幾乎沒有人再次辦理登記手續,對外也不再以夫妻名義相稱,據調查了解,他們對外以秘書、兄妹、保姆等名義相稱的居多。
因此能夠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極少數。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反映;近年來處理重婚案件僅幾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形同虛設(註七)。
有鑑於此,大陸婦聯合在修法之際一再反應,現行法律無論刑法或婚姻法方面對類此嚴重挑戰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顯得十分軟弱,難以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再建議修法放寬重婚解釋,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雖未以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也視為重婚課以刑責;並在新婚姻法中增加維護一夫一妻條款,實行損害賠償及照顧無過錯方兩種方式,以充分體現誰實施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誰負責的精神(註八)。
 雖然大陸婦聯等團體對遏制重婚、納妾、包二奶等行為有提出修法建議,但以社會學家和女性主義者居多的反對意見認為,該項修法主張是種倒退,不但不脫父權的主宰心態,也是種偽善的道德觀。
部分大陸自由派人士也指出,雖然大陸的離婚率在九七年已達到百分之十三,一些大城市的比率更高,如上海就達百分之廿七,但大陸的離婚率仍遠低於西方國家,大陸的修法應該放在夫妻公平分割財產、共同扶養子女,而非嚴格管制離婚和懲罰通姦(註九)。
以上保守派、自由派論戰結果,大陸新婚姻法對包二奶問題新增加的條文有:
第三條第二項增訂: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 新法對姘居及通姦問題之規範(註十)
   姘居:所謂姘居係指,有配偶之男女與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並發生性關係之行為。
姘居行為並不以夫妻名義為同居生活,故不構成刑法上之重婚罪,但應特別注意的,第三者若明知是現役軍人之配偶而與之同居,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姘居因已形成婚外同居關係,所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特別明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至有過錯之第三者(即相姘居者)是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學者間有不同意見,其論述同重婚行為。
  通姦: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男女與他人自願發生性關係(但未同居)之行為。
原則上通姦行為並無刑事責任,惟若第三者明知係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破壞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由人民法院以破壞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註十一)。
       至通姦之民事責任,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新婚姻法雖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並未如重婚或同居般明文規定有過錯方應負通姦賠償責任。
       至第三者之民事責任,新婚姻法中既未對有過錯之配偶方之民事賠償責任有所規定,更遑論引發通姦行為之第三者,實則新婚姻法對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之相關規定,均付之闋如。
至於是否能透過民法通則中侵權行為有關規定對配偶或第三者求償,是一大疑問。
六、 小結
 事實上,新法並未改變重婚之定義,重婚仍只包括法律上之重婚及事實上之重婚兩種,只是加上“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之字眼。
而對違反禁止同居、互相忠實義務的法律效果為何,仍然極為有限。
這樣的規定,可能會讓在台灣的大老婆們有些失望了,也跟台灣媒體在報導大陸新婚姻法對遏制台商包二奶問題有所功效一事,有所差距。
面對台商包二奶問題,還是在於教育大老婆根留自己、自立自強、經濟獨立,才是最根本之道吧!

 

鳩占鵲巢──大陸二奶可以要求分配財產?

報告人:王如玄律師

一、 問題緣起
  根據大陸婦聯反映,近年來大陸上重婚、納妾、養情婦、包二奶等變相的一夫多妻現象逐漸增多。
如上杭縣才溪鄉每年有大量的勞力外出打工,他們發財後找情婦是普遍現象,而且觀念上認為情婦越多越有本事,群眾對此也睜一眼閉一眼;有一戶人家,街頭住著妻及其子女,街尾住著妾及其子女(註一)。
  而廣東省是港、澳、台、外商人最早進軍的中國內地省分,伴隨著大量性苦悶的境外商人及其高級管理幹部的進駐,廣東省同時也是全中國大陸「包二奶」(養細姨、養小星)案例最早也是最嚴重的地區。
在一些外商雲集的縣市(如深圳、東莞、珠海、中山等等),除了「二奶屋」之外,甚至出現一些被稱為「二奶村」的高級洋式社區。
當台商於一九八九年後亦大量進入大陸投資設廠後,福建省也隨之一躍而成為第二大「二奶省」,廈門、福州亦淪為「重災區」(註二)。
  面對二奶氾濫情形,在台灣的大老婆們常常擔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尤其是對大陸法令的隔閡與缺乏瞭解,以訛傳訛,有時會造成自己嚇自己的狀況。
舉例來說,大老婆常以為,二奶在大陸與先生同居久了,就會變成真的老婆,二奶的地位就會受到保障,產生「事實婚」的效力,當然也可以要求分先生一半的財產,大老婆的權益就受損了。
真的是如此嗎?以下試就大陸法令規定,加以析述。
二、 大陸婚姻法禁止重婚
  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大陸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婚姻法第二條)。
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內涵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已婚者即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離婚前不得再行結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結婚;
一切公開的、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締;
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重婚包括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之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及事實上重婚(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雖未辦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相稱同居生活)(註三)。
為貫徹一夫一妻制,大陸婚姻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重婚”;
此次婚姻法修正於第十條第一項增訂:重婚無效“;
第十二條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於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重婚是離婚事由之一;且增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其中針對重婚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有過錯方損害賠償(第四十六條)。
大陸婚姻法重婚絕對無效

    在大陸,台商以重婚的形式包二奶的情況亦不在少數,原因是因為台灣採取的是「儀式婚」的制度,也就是說只須具備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證人之法定要件,婚姻即成立,結婚登記非屬必要。
在這樣的制度下,台商在台灣法院辦理單身證明是很容易的,如持虛偽的單身證明與大陸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則觸犯了重婚罪(大陸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但如要將「二奶」繩之以法,仍須證明「二奶」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與之結婚,而不是受到欺瞞才可。
    在大陸重婚無論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與之相婚者無論是善意或惡意的,重婚都是絕對無效的,就這一點而言大陸對於一夫一妻制原則之貫徹可說是相當徹底的(註四)。
    另外,對於許多人誤認「二奶」與台商同居久了,會取得一定的地位,甚至會有事實婚之效力,則是一大謬誤。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事實上重婚」及「事實婚」之不同。
重婚是指有合法婚姻配偶之一方與他方重為結婚之登記者(法律上重婚)或以夫妻之名義同居生活(事實上重婚),不論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重婚,該重婚之後婚都是無效的,後婚相婚者是不可能取得配偶之地位。
    至於事實婚,則是指二個原本都無婚姻關係之人長期共同生活,且對外亦以夫妻相稱,為了保護一方對法律知識的欠缺,而設立一承認事實婚的制度,讓未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也能取得與合法婚姻相同之保障,但這樣的保障只限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就一律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婚姻,否則即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註五),所以,現在已經不會再成立事實婚了。
    總而言之,「二奶」就是「二奶」,無論如何,都不會變成「大奶」。
「包二奶」以重婚之形態出現的,因重婚之後婚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權利義務。
若「包二奶」是以「姘居」或「通姦」形式出現的就更不用說了,「姘居」連婚姻的外觀都沒有,更遑論有任何權利可言,大老婆不必為此驚慌。
四、 重婚之財產分配
  無效婚姻因其嚴重違反法律的規定,自始無效,即從結婚時起就不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為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當然也就不適用夫妻財產分配規定。
但因重婚雙方當事人間有共同生活事實,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
 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當一方有過錯時,如隱瞞真情、欺騙另一方與之結婚的,應在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必須注意,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註六)。也就是說,新婚姻法特別規定,重婚期間先生所賺的錢仍被視為原配偶間之共同財產,將來離婚,大老婆仍可要求分配共同財產之一半,二奶只可以就先生分到的那一半去向先生主張權益,不能因此而影響到大老婆的財產權益。
五、 小結
  綜上,二奶並無法律上之保障及地位,在法律上大老婆理論上是受到保障的,但問題是,台商在大陸的資產及行蹤掌握不易,跨海打官司、追財產更是一件耗時、耗錢之大工程,並不是那麼的容易,建議大老議們還是根留自已吧!


Posted by non_non1 at 樂多Roodo! │00:42 │回應(4)引用(0)分隔兩地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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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愛情的世界很大,大到可以裝下一百種委屈;
原來愛情的世界很小,小到三個人就擠到窒息。
原來愛情的世界很大,塞了多少幸福還有空隙;
原來愛情的世界很小,每一腳踩過就變成廢墟。
Posted by old man at 2006年12月3日 09:31
追夫四人行 ~ 一個男人的觀點(專訪何俊龍)

採訪:謝佳玲

「追夫四人行」這部電影講的是一個女人與三個男人共同生活的故事,女人周旋在三個男人之間,面對慾望與安全感的衝突,他們如何妥協?



誰能滿足所有的需求?

何俊龍認為電影中的男人與女人有一個共同的慾望是性,第一個男人提供居住的環境來吸引女主角,第二個男人提供關懷與溫柔,第三個男人對女主角給的是激情。女主角很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所以在三個男人裡各取所需。何俊龍認為一般人會期望在一個人身上獲得所有想要的特質,但這是不可能的,女主角很務實地採取各取所需的方式。反觀現實生活中婚姻制度要求我們只愛一個人,但是一個人不可能滿足我們所有的需求,所以會有外遇的出現。



所以,何俊龍贊成通姦除罪化,他認為婚姻制度是否能維繫雙方的情感是個問號。因為兩人的愛是需要耕耘的,當有一方不耕耘時,用法律來束縛對人性很殘酷且是一大挑戰。正因如此,所以會有現在晚晴的存在。綜言之,他認為不應該由法律來保障兩人相處的品質與承諾。愛情是一種感覺,而感覺無法捉摸,無法用法律來承諾約束。當感覺消逝就無法強留這段感情,強留也沒有意思。因而認為婚姻制度是不合人性的。情感的世界中要問自己想要的是什麼,與對方有沒有交集。要產生交集才能常相廝守,若沒有交集而強求那是很累的。



問到那要如何處理愛情中的忌妒與佔有慾,以及各種的不滿足?何俊龍覺得佔有慾、忌妒是人的天性,但可以藉著後天的學習來修正。佔有與尊重別人是衝突的,電影中較少有這樣的衝突出現,因為裡面有太多妥協。現實中這樣的衝突很多,因而我們更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兩人關係中不能滿足時是要妥協或者另尋出口。愛情繼續維繫下去,相對就會有埋怨出現。這部電影讓人更細膩的思考我們要的愛是什麼?如果在這個人身上得不到想要的愛,要從誰的身上得到?



「自由的浪漫」或「規範的保障」

再問到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那麼感情會不會太容易變動了?那怎麼辦?何俊龍認為感情中絕對會有一些傷害,有些人就從這中間陣亡了,也有人從中學到人生的智慧。如果強求一份感情,要的只怕只有這個人的軀殼,而非這個人的心。



  如果真的跟著感覺走,那會遇到很多社會壓力。何俊龍認為要問自己活著是為了什麼?是為了社會還是自己?跟著社會走沒有不好,但那會快樂嗎?或許個人沒有能力顛覆社會,以致有一些妥協。但妥協於這個社會,不代表就是接受社會的價值。妥協社會也尊重自己的內心是最重要的,在這之中如何拿捏,就是人生的可貴與趣味。



  另一點何俊龍覺得很重要的是愛要愛得瀟灑,像「麥迪遜之橋」與「人間四月天」,有些東西就是在回憶裡最美。愛情的趣味不一定要圓滿大結局,過程的曲曲折折也是一種趣味,可以培養欣賞其中趣味的能力。生命本來就是喜怒哀樂交織的,「麥迪遜之橋」若不是女主角有另外的婚姻關係,這故事也不會這麼扣人心弦。在愛情裏不管是追求自由的浪漫或是規範的束縛,彼此沒有什麼對錯。選擇社會價值的規範是一種維繫感情的方式,而在規範中偷得一日之浮生,這樣的自由不也是一種趣味?



看淡與轉化

  何俊龍認為不要把愛情或婚姻等同生活全部,因為將愛情或婚姻看得越重,得失心越大,傷害也就越多。對女人尤其如是,所以女人更要學習把愛情看淡。看淡不代表不在乎,看淡有它的趣味,看得太重有它的束縛。此外,何俊龍覺得男性是比較生理性的動物,可能較會忽略感情的重要。而女性是情感性的動物,重視內心彼此相互的感覺,因而建議相互都要學習重視關係的品質與溝通。

  

  總而言之,何俊龍認為這部電影對他自己與晚晴最大的啟示可能是:愛是需要尊重,需要滿足,需要學習的。第二,女人的心思細膩,若感情或婚姻有問題時,可能較易受傷。他建議情感失意的女性不要失望,要站出來,若有機會擁抱另一段情感時要勇敢去追求,沒機會的時候自己也要過得好,或者化小愛為大愛,轉化成對更多婦女的關懷。
Posted by 追夫四人行 ~ 一個男人的觀點 at 2006年12月4日 21:35
  結婚之後,美芳是一位稱職的家庭主婦,全心操持家務、照顧兩個孩子,對她而言,生活即是家庭,家庭即是人生。

  誠如施寄青老師所言:「賢妻良母常常落得丈夫眼裡的『嫌』妻『晾』母!」原本無話不談的夫妻感情終究阻止不了時間和現實的耗損,先生發生外遇,而且翻臉比翻書還快,要求她接受無條件離婚,並警告她不要再做困獸之鬥,因為他懂心裡學也懂法律。面對突如其來的打擊,雖然她內心慌亂但是清楚勝負已定,畢竟在二十多年前,一位毫無社會資源的家庭主婦哪有與先生平等談判的條件?

  帶著隨時可能被掃地出門的恐懼,美芳與兩個讀小學的兒子,在先生所經營的餐館幫忙,從凌晨到深夜從不敢稍有懈怠,目的無非是想挽救婚姻;然而,變心的先生早已不把太太的誠意與努力看在眼裡。正當她企圖力挽狂瀾,又發現孩子染上偷錢惡習,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內心的慌亂與焦急大概只有同是淪落人才能深刻體會吧!

  爾後經過一番思索與掙扎,美芳深深覺得「孩子」才是她心中最放不下、最珍愛的人,她說:「犧牲沒有感情的婚姻,我不會後悔;不過,若因此讓孩子的人品有瑕疵,我一定會自責終身!」於是斷然放棄婚姻。


  分居不到兩年,先生停止供應生活費用並銷聲匿跡,迫在眉梢的經濟壓力不容許美芳耽溺在哀傷的情緒裡。美芳說:「人在走投無路時,總得想辦法,廣東人有句諺語:『馬死落地行』,馬都死了,還騎在馬上無疑是等死,我是個家庭主婦,經濟全靠先生,錢不論多少都能量入為出,一旦全沒了,就得自立更生!」她硬著頭皮到電子公司上班,所幸微薄的薪水還能勉強餬口,後又經友人介紹到一位慈祥的老婆婆家幫傭,如此一待便是數十年至今。

  回想想想昔日種種,美芳姐感慨地說:「離婚,未嘗不能獨自走出一條路來!」她十分慶幸自己能在年輕時便脫離婚姻及家庭的束縛,活出自己,人生沒有白活!


一位尊重孩子感受的母親

  掐指算算,美芳獨立養育孩子已逾二十年了,然而,在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依舊清楚填寫著丈夫的名字,好奇地問起原因,她回答:「因為孩子。」


  分居之後,她與孩子溝通,孩子認為父母離婚會讓他們遭受同學的嘲笑,為了尊重視孩子的感受,也顧慮到家中尚有老母親,於是拒絕與先生辦理離婚,所以直到今日依舊與先生保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不過,她打趣地說起兒子長大後反而希望母親盡快離婚,再找一個好對象作伴。其實離或不離婚,對現在的美芳而言,大概只剩下手續問題而已。

  成為婚姻輔導義工後,美芳面對許多遇到婚姻危機的個案,有感而發地說,有許多夫妻發生問題,常常疏忽孩子的感受,只顧著各自的處境與感覺,有時甚至會利用孩子傷害對方,讓孩子在自卑、委屈、悲觀、矛盾的情緒裡成長,扭曲孩子的世界,這讓她覺得很心酸。


  她認為與其讓孩子在爭吵打鬥的雙親家庭成長,還不如給孩子一個健康而且溫暖的單親家庭。單親家庭在缺乏完善社會福利的台灣非常辛苦,可是她能「吃苦當作吃補」她說:「要吃苦,大家一起吃苦,我要求自己因吃苦而成長、更堅強,我更會藉機要求孩子因為吃苦而提早獨立懂事。」



剎那即是永恆

  每週二下午,一定可以看見美芳姊帶著自己做的雜糧糰,腳步輕盈地走進晚晴大門,勤奮地做輔導義工,協助遭受婚姻困境的婦女;此外,每當晚晴召開記者會或動員姊妹到立法院,美芳姐也都毫不猶豫地參加,數十年如一日,她的熱誠與行動力實在讓人佩服得五體投地!

  「我是一個做事喜歡全力以赴的人,朋友看我每天早出晚歸,好像永遠不會累,其實這與我的人格特質有關,只要下定決心,決不輕言放棄,堅持到底不後悔!」,接著美芳姐眼神堅定地說:「我習慣以積極的心態做事,對我而言,『剎那即是永恆』因此一切就變得輕鬆自在。」

  家庭主婦出身的美芳姐,之所以投入社會服務,可以回溯到多年前的婚姻危機,她深深覺得自己必須跨出第一步,所以開始聽演講、參加服務性社會機構,例如:馬偕醫院的平安線志工培訓。她逐漸察覺到自己的不足,於是參加晚晴的課程,報名婦女新知基金會辦理的「民法修法種子培訓」課程,她形容當時的心情猶如「溺水抓到一根浮木」,從此展開民法志工的生涯。


  在婦女團體服務久了,常常有許多朋友找她幫忙,甚至從未見過面的朋友,「透過這樣的方式,我不但間接幫助許多人,也從中獲得很大的快樂,誠如『助人為快樂之本』。」美芳姊以溫柔的語氣娓娓道來:「多年來,接觸許許多多的求助者,每一位都是受傷、無助的,尤其是心裡的創傷,特別需要有人能以同理心傾聽她們的痛苦,給予溫暖。」


  在助人的過程中,美芳自認間接得到很大的收穫,對自己愈來愈有信心,對人性的弱點也看得愈來愈透徹,「我走得十分坦然,很高興自己做了服務的決定,並且會一直堅持下去,因為我認為只要是對的事情,下定決心,就要堅持到底,不後悔!」也許在變動、混亂、疏離的時代,讓自己心保持單純而且堅持才是人生重要的課題吧!
Posted by 變奏的結婚進行曲 at 2006年12月4日 21:38
作者:施寄青 轉載至「獨家報導697期」

  苦苓因外遇離婚了,我一點也不驚訝,他的「婚姻神話」能撐這麼久,也難為他了!

  誠如蕭颯的名言「外遇是沒有創意的」,鬼點子特多、口才便給俏皮的苦苓,在說明他的處境時,竟然了無新意,捉襟見肘,處處鑿痕。

  他特別強調離婚理由是「個性不合」,說實話,這個理由真遜。叔本華有句名言:「愛情是補償作用」,我們之所以會愛一個人,絕對是因雙方差異大,而非同質性高,否則怎會「天雷勾動地火」呢?

  其次他強調一次只愛一個,絕不會亂來,婚姻不是靠愛情維持的,而是忠貞、倫理、道德,一次或是多次外遇都是違反婚姻的基本義務--忠貞,外遇就是外遇,不會因為與外遇真心相愛,便顯得理直氣壯。

  對婚姻而言,苦苓背叛的不是他的配偶,而是他自己建構的婚姻論,即是他自己的信念。

  事實上,不論是八卦雜誌或報紙查證的結果,他都是在婚姻中有外遇,而非離婚後才與王小姐交往,其實他很早便出軌,他的外遇中,有兩位皆與我相熟,我只是等著看他能撐多久才露餡。

  最近幾年,他寫了一系列有關外遇的作品,男主角名叫齊人福,齊人福用盡各種手段搞外遇,讓太太始終矇在鼓裡,我看了好笑,故意挖苦他說:「你這是夫子之道吧?」他不置可否,並未正面反駁我。


  我一直以為他太太蘇玉珍心知肚明,為苦苓的事業才裝聾作啞,幫著苦苓來建構他們的「婚姻神話」,畢竟這是書市中最受歡迎的書,人們是不喜歡我這種專搞破壞的烏鴉嘴,動輒唱衰婚姻。

  他們離婚後,我與蘇玉珍聯絡,才發現她真是最後一個才知道的人,與我當年遭逢婚變的情況一樣,我們的賢慧、能幹與識大體,竟被外人解讀成我們是故示大方,演戲給外人看,孰知苦苓那套經營婚姻中浪漫與愛情的真正信徒是他的前妻--蘇玉珍。


  我常為那些大談如何經營婚姻,或現身說法自己婚姻幸福的人捏冷汗,他們不是太聰明,明瞭這是個賣點,現代夫妻追求的福音,所以才把那些連自己都做不到技巧來販賣給渴望秘笈的人。或是他們太笨,根本不知道這條路多坎坷,才走過一段坦途,才經歷一些小風小浪,便向世人炫耀自己維持婚姻的本事。


  古人說過婚姻之道愚夫愚婦可以維持,但聖人卻難為。多愁善感,追求浪漫的文人是不可能在婚姻中找到愛情的,婚姻可以提供患難與共的親情,而非風花雪月的愛情。


  愛情與婚姻不相容,人們看清這點才能做選擇,既做選擇就別後悔,問題在於你我皆凡人,永遠是得隴望蜀,這山還望那山高。


  苦苓要他的聽眾和讀者不要因他做不到,便認為他講的話沒價值,分明是脫褲子放屁,因為人們要的不是「苦苓的宏論」,而是「典範」!


  我要替蘇玉珍主持公道,苦苓可以做個薄情郎,卻不能不講道義,如果沒有蘇玉珍配合演出,苦苓如何能掙得這麼多財富,如果在離婚條件上刻薄她,那苦苓不僅是薄倖之人,更是鄙薄之輩。
Posted by 又掛了一個情聖 at 2006年12月4日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