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1,2008
維安真空處理,台灣民主蒸發(二)
以下是台北市警察局針對我11/4向台北市長信箱發出信件獲得之回復,由回覆內容可以證實,驅長說的不會不准拿國旗 關鍵在有無違法完全是掩飾之詞,警政署下令維安勤務時,一定已經依照情資研判,會有人帶車輪旗甚至雪山獅子旗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現場沒有設置封鎖線的情況下,對以行動藝術表達抗議的弱女子施以暴力!事後找不到理由,只好用宣傳藏獨為由搪塞,就算真的宣揚藏獨,干卿何事?還是你們也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分裂法?
----------------------------------------------------------------------------------
受理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日期:2008/11/6
發文字號: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1月4日寄給市長的電子信件,市長相當重視,特別指示本分局將處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等相關規定,執勤員警強制帶離擅闖管制區嗆聲之民眾,作法並無不 當。由於該3名女子是宣傳藏獨,並非單純散步且不聽制止離去,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予以驅離,至於該名女子手指受傷部分,因該名女子拒絕透露身分及傷勢,本分局在此表達關懷之意。
二、本分局將賡續加強員警教育與訓練,冀以更專業之執勤技巧及態度,提升整體執法品質,以符合您之期待,感謝您熱忱關心警政,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敬請來電與承辦人巡官陳XX聯絡(電話:02-27900283)。 敬祝 順心平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楊崇德敬啟
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
----------------------------------------------------------------------------------
受理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日期:2008/11/6
發文字號: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1月4日寄給市長的電子信件,市長相當重視,特別指示本分局將處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等相關規定,執勤員警強制帶離擅闖管制區嗆聲之民眾,作法並無不 當。由於該3名女子是宣傳藏獨,並非單純散步且不聽制止離去,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予以驅離,至於該名女子手指受傷部分,因該名女子拒絕透露身分及傷勢,本分局在此表達關懷之意。
二、本分局將賡續加強員警教育與訓練,冀以更專業之執勤技巧及態度,提升整體執法品質,以符合您之期待,感謝您熱忱關心警政,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敬請來電與承辦人巡官陳XX聯絡(電話:02-27900283)。 敬祝 順心平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楊崇德敬啟
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
根據上述,7天內沒有填滿意度問卷就會自動失效,因此準備在11/12回信,雖然知道無賴的臺北市政府不會有人何改變,郝大帥還在昨天議會質詢時,心中充滿政治仇恨,為市警局護航而不針對議員問題回答,完全視市民權益為無物,但還是要癱瘓一下他們的行政,發洩鄉民的憤怒!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548279
回應文章 
感謝版主的去信質詢^_^
我們宣傳的是自由與人權理念...早上的影帶可以證實這一點
這些警察連聯合國的旗幟都看不懂,眼中只有雪山獅子旗,真是無言~
而且,帶著旗子散步什麼時候變成非法了?那天只有五星旗可以在中山北路上閒晃,連我身上的反共標語都被扯掉,衣服破了一個大洞
Posted by 小薰
at November 11,2008 13:13
Posted by 鉑鎂鑼
at November 11,2008 13:30
不知道版主可不可以把電子檔案轉寄給我?
我們需要這份文件作為訴訟之用
Posted by 小薰
at November 11,2008 14:49
to小薰,
偶只是動動手指而已,你們三位才是真正的行動者,也燒起了第一把火,支持你們把北市府告到脫褲爛!
to鉑鎂鑼鞋長,
偶到噗浪上看過了,感謝大家的豬儲,改天噗浪啟用再去跟大家一起奮鬥!
偶只是動動手指而已,你們三位才是真正的行動者,也燒起了第一把火,支持你們把北市府告到脫褲爛!
to鉑鎂鑼鞋長,
偶到噗浪上看過了,感謝大家的豬儲,改天噗浪啟用再去跟大家一起奮鬥!
Posted by 無差別
at November 11,2008 15:14
條子大人對條文的解釋適用
不知是無知還是故意
完全錯誤
第一個錯誤
公民主張圖博獨立
對台灣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人民權益為何會產生影響?
條子對這點沒有說明
第二個錯誤
即使假設影響存在
根據警察法上所理解的「危害」概念
這個影響在程度上也必須達到
「發生實際損害的高度可能性」
這個案子很明顯沒有到這種程度
法定要件既然不符合
後面什麼行使必要措施也都是屁話了
根本是違法行使職權
如果是正常的法官
不是遇到藍腦人或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腦殘
在訴訟上要贏的機會非常高
不知是無知還是故意
完全錯誤
第一個錯誤
公民主張圖博獨立
對台灣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人民權益為何會產生影響?
條子對這點沒有說明
第二個錯誤
即使假設影響存在
根據警察法上所理解的「危害」概念
這個影響在程度上也必須達到
「發生實際損害的高度可能性」
這個案子很明顯沒有到這種程度
法定要件既然不符合
後面什麼行使必要措施也都是屁話了
根本是違法行使職權
如果是正常的法官
不是遇到藍腦人或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腦殘
在訴訟上要贏的機會非常高
Posted by 圖拉真
at November 11,2008 18:51
寫市長信箱是最好的癱瘓方式,建議你問卷填寫不滿意,花點功夫寄回去市府研考會,讓他們每個月市府會議大砲炸不完。(滿意度不高的單位,會被K)行政行為要附正當理由,你可以一直質問,宣揚藏獨犯哪一條法?然後要他們解釋什麼叫做"危害",反正雞蛋裡挑骨頭這種事情,有心都能做的很好。
Posted by 大頭妹
at November 11,2008 19:02
to蕉農圖拉真,
這位回答信件的巡官,顯然沒燒香,被分到這件案子,以為隨便繞兩句法條就可以打發鄉民,呵,對對,法定要件(抄筆記ing)。當然,也有可能他是臥底的 XD
to大頭妹,
不滿意,那是一定要的,看樣子您也是巷子裡的,若有空也請來幫忙寫一篇~我的策略是除了凸他以外,找個大法官解釋文,例如釋字第535號,把他洗回來,雖然花30分鐘一小時,比不上黨國體制數十年毒害,至少讓他理解一下,何謂人權,下次遇到這種場面想抓人時看會不會猶豫一下(煙~)
Posted by 無差別
at November 12,2008 11:14

他的回答已經很明確了,他已經承認他在限制言論自由。
他說:因為該三明女子是『宣傳藏獨』,又不聽我們『制止且離去』,所以我們『予以驅離』。
好啦,這樣就說明了:『你認為宣傳藏獨是不行的,所以你才要制止。』
請問這樣不是限制言論自由是什麼東西?
所以,他引用那些法條,基本上要先見立在『宣傳藏獨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果不是的話,那些就都是廢話啦。
還有,他們不止把他驅離,還逮捕帶回警局去了,而且在警局時他們說得很明確,他們不是依27跟28條,是依第六條,說詞前後不一,這擺明了就是大家再說謊嘛。
Posted by Foday
at November 15,2008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