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1,2008

維安真空處理,台灣民主蒸發(二)

以下是台北市警察局針對我11/4向台北市長信箱發出信件獲得之回復,由回覆內容可以證實,驅長說的不會不准拿國旗 關鍵在有無違法完全是掩飾之詞,警政署下令維安勤務時,一定已經依照情資研判,會有人帶車輪旗甚至雪山獅子旗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現場沒有設置封鎖線的情況下,對以行動藝術表達抗議的弱女子施以暴力!事後找不到理由,只好用宣傳藏獨為由搪塞,就算真的宣揚藏獨,干卿何事?還是你們也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分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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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日期:2008/11/6
發文字號: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1月4日寄給市長的電子信件,市長相當重視,特別指示本分局將處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等相關規定,執勤員警強制帶離擅闖管制區嗆聲之民眾,作法並無不 當。由於該3名女子是宣傳藏獨,並非單純散步不聽制止離去,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予以驅離,至於該名女子手指受傷部分,因該名女子拒絕透露身分及傷勢,本分局在此表達關懷之意。
二、本分局將賡續加強員警教育與訓練,冀以更專業之執勤技巧及態度,提升整體執法品質,以符合您之期待,感謝您熱忱關心警政,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敬請來電與承辦人巡官陳XX聯絡(電話:02-27900283)。 敬祝 順心平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楊崇德敬啟

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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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7天內沒有填滿意度問卷就會自動失效,因此準備在11/12回信,雖然知道無賴的臺北市政府不會有人何改變,郝大帥還在昨天議會質詢時,心中充滿政治仇恨,為市警局護航而不針對議員問題回答,完全視市民權益為無物,但還是要癱瘓一下他們的行政,發洩鄉民的憤怒!

Posted by royfish314 at 樂多Roodo! │07:57 │回應(8)引用(0)不負責政治評論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新白色恐怖 工具:編輯本文
標籤:政治,馬的警總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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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感謝版主的去信質詢^_^

我們宣傳的是自由與人權理念...早上的影帶可以證實這一點

這些警察連聯合國的旗幟都看不懂,眼中只有雪山獅子旗,真是無言~

而且,帶著旗子散步什麼時候變成非法了?那天只有五星旗可以在中山北路上閒晃,連我身上的反共標語都被扯掉,衣服破了一個大洞
Posted by 小薰 at November 11,2008 13:13

學弟你真棒!
事主小薰留言感謝你啦!
大家也歡迎你來噗浪
http://www.plurk.com/user/pomelo
Posted by 鉑鎂鑼 at November 11,2008 13:30

不知道版主可不可以把電子檔案轉寄給我?
我們需要這份文件作為訴訟之用
Posted by 小薰 at November 11,2008 14:49
to小薰,
偶只是動動手指而已,你們三位才是真正的行動者,也燒起了第一把火,支持你們把北市府告到脫褲爛!

to鉑鎂鑼鞋長,
偶到噗浪上看過了,感謝大家的豬儲,改天噗浪啟用再去跟大家一起奮鬥!
Posted by 無差別 at November 11,2008 15:14
條子大人對條文的解釋適用
不知是無知還是故意
完全錯誤

第一個錯誤
公民主張圖博獨立
對台灣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人民權益為何會產生影響?
條子對這點沒有說明

第二個錯誤
即使假設影響存在
根據警察法上所理解的「危害」概念
這個影響在程度上也必須達到
「發生實際損害的高度可能性」
這個案子很明顯沒有到這種程度

法定要件既然不符合
後面什麼行使必要措施也都是屁話了
根本是違法行使職權

如果是正常的法官
不是遇到藍腦人或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腦殘
在訴訟上要贏的機會非常高
Posted by 圖拉真 at November 11,2008 18:51
寫市長信箱是最好的癱瘓方式,建議你問卷填寫不滿意,花點功夫寄回去市府研考會,讓他們每個月市府會議大砲炸不完。(滿意度不高的單位,會被K)

行政行為要附正當理由,你可以一直質問,宣揚藏獨犯哪一條法?然後要他們解釋什麼叫做"危害",反正雞蛋裡挑骨頭這種事情,有心都能做的很好。
Posted by 大頭妹 at November 11,2008 19:02

to蕉農圖拉真,
這位回答信件的巡官,顯然沒燒香,被分到這件案子,以為隨便繞兩句法條就可以打發鄉民,呵,對對,法定要件(抄筆記ing)。當然,也有可能他是臥底的 XD

to大頭妹,
不滿意,那是一定要的,看樣子您也是巷子裡的,若有空也請來幫忙寫一篇~我的策略是除了凸他以外,找個大法官解釋文,例如釋字第535號,把他洗回來,雖然花30分鐘一小時,比不上黨國體制數十年毒害,至少讓他理解一下,何謂人權,下次遇到這種場面想抓人時看會不會猶豫一下(煙~)
Posted by 無差別 at November 12,2008 11:14

他的回答已經很明確了,他已經承認他在限制言論自由。

他說:因為該三明女子是『宣傳藏獨』,又不聽我們『制止且離去』,所以我們『予以驅離』。

好啦,這樣就說明了:『你認為宣傳藏獨是不行的,所以你才要制止。』

請問這樣不是限制言論自由是什麼東西?

所以,他引用那些法條,基本上要先見立在『宣傳藏獨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果不是的話,那些就都是廢話啦。

還有,他們不止把他驅離,還逮捕帶回警局去了,而且在警局時他們說得很明確,他們不是依27跟28條,是依第六條,說詞前後不一,這擺明了就是大家再說謊嘛。
Posted by Foday at November 15,2008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