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2005

得饒人處且饒人?

左右為難中。

一方面,提醒著自己不能夠心慈手軟。不管是無心的利用,或者是惡意的明知故犯,明顯的著作權侵犯行為,如果不追究就等於鼓勵,而這類的行為卻是身為網路創作者的我們,最敏感也最害怕的。外表可愛但自認內心殘暴的律師朋友說:「告死他!」是的,或許訴諸法律,我們證據充分,無所畏懼,但是畢竟訴訟纏人,何以寧靜度日?

另一方面,我也不想被人認為貪財無虞。創作原本不是為了金錢,一旦要把這些無形的「智慧財產」,訴諸實際銀兩,心中的度量換算表又在哪裏?

法律是一張堅硬的網,人心卻是網中柔弱的交際線。


Posted by nicer25 at 樂多Roodo! │06:56 │回應(1)引用(0)關於玩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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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也好想認識外表可愛但內心殘暴的律師喔...

告對方不算是貪財吧, 只是要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已. 祝妳好運囉. 加油喔.

對了, 最近常常看到別人在部落格上加 Creative Common 的著作權標示, 妳會不會想要加呢? 不過加跟不加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沒有差別 (頂多是有警告的作用罷了吧), 而且 Creative Common 只是標明 "Some rights reserved", 我自己是偏好 "All rights reserved." 不幸的是很多人對於著作權其實一點概念都沒有呢. 我就聽說過一個剛進某公司的天兵居然把一堆版權不明的電子書放到公司電腦上跟大家"分享", 結果大家害怕得不得了趕緊叫他把檔案殺掉...
Posted by mellow at July 2,2005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