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7,2007

關於憲政的思考 

這是之前我們的政治主張─國防篇的序曲,憲政就是政治最根本的思考,唯有憲政能完備,其他改革才有可能推動。雖然寫在2004年3月,現在讀來,甚至更有意義。我稍稍修改一下,拿掉一些激情口號,讀來會更具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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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0年前,北大的教授在胡適之等人的領導下,在五四運動期間,發表了一系列的文章「我們的政治主張」,拉開了中國知識界一系列的改革運動,也促使了中國共產黨在民國10年的創立! 改變了近代中國!(雖然它不見得是好的發展,但是世界卻跟以往大不相同!)

當然台灣要做些改變,也必須有這樣的思考,就像當年美國總統羅斯福所倡議的「新政」改變了美國未來的發展一樣,新政不僅是一些重大的建設而已,更有些深層的思考,例如民權法案在詹森時代通過都是這樣的延伸。

一個民主國家最重要的就是憲政!他不只是一部憲法,更是一系列的憲政慣例,和制度思考!

我們國家目前最大的亂源有三:第一是總統,第二是國會,第三是司法的無力和人民的不信任!

因此我們主張:

第一、行政權方面:讓總統職權回到三權分立框架制衡當中
對於總統,我們實在無法放心將毫無節制的權力,交到一個毫無自制力的總統手上,尤其是放縱自己親信或家人不受節制的干預國政或金融市場!因此,我們主張把總統列為三權分立的制衡中,而非五院體制之上,除此之外,實在別無他法!這不是代表我們要廢除五權憲法,而是要把總統的位階拉到行政首長的位階!記得華盛頓說的話::「這些權力都是妥善地分散到組成全國性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中的」。當我們對總統有所質疑的時候,國會可以依法敦請司法機構設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而非像現在一樣,完全無可奈何!

當我晚上讀水門案,讀到美國最高法院下令尼克森總統48小時內交出證物,我真是興奮莫名,我想,就算我是總統,如果我真的有犯罪的嫌疑,我也希望法院可以對我下令,因為那代表我不用打口水戰,就能公正的還我清白!

第二、關於立法權的部分:我們強烈質疑「議員監督官員、誰來監督議員?」,因此我們主張讓議員真正向選民負責!
國會應該是代表民意至高無上的機構!但是目前朝野都曾把立法院視為國家亂源、洪水猛獸!(在我眼裡只是行政單位擴權的藉口!)不過,無論事實如何,我們國會的確存在一些問題,也許單一選區制的確能解決部分的問題(議員向何處的選民負責?單一選區制讓選區責任更加明確),但是關於監督議員的方式卻完全缺乏任何機制,我們倡議把議員出席里民大會入憲、出席公聽會入憲,讓議員無法拒絕人民的聲音,也不能拒絕人民的決定,真正受到民意的監督!而不是一張選票利用完之後,等下一次在來騙!

家族一個朋友問我,專家和民意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該選擇誰?我大聲的回答:「民意!」因為民主制度最可貴之處,就是它有反省能力,它有承認錯誤的能力!人民選擇了錯誤必須用自身的痛苦來體驗,下一次選舉的時候她們會用選票認錯!專家犯錯呢?

這次選舉,「愛台灣」的專家們,她們一再用強辯,用戴帽子的方式來掩飾錯誤!這次經驗和歷史告訴我們,專家錯了,他會找一堆專家來證明他沒錯!萬一真的錯到很明顯,他會找各種藉口來開脫!(記不記得,有專家說過,政策是不用實現的!)

所以要民主,我們就不要形式上的民主,只有選票,是不能讓議員們負起責任來的!你會請一個幾萬塊但是連房子都不掃的佣人嗎?我們要請他們走出國會殿堂,走入社區,請他們真正負起責任來!請他們不要忘了他們的身分,他們是「人民的公僕」!讓我們人民真正成為「頭家」!(你有看過很仁慈的老闆的嗎?)

第三、關於獨立行使職權的機構:
分成三個部分:1.法院化的司法院;2.公訴機構化的監察院;3.選拔人才與公平評鑑的考試院。
再深入論述這三個領域之前,我們要先談談三權分立和五權憲法!
大部分的人都是主張廢除五權,回到三權分立!個人卻是持反對意見!因為民主國家如美國,雖有三權分立之名,但很多機關卻是已經獨立行使職權,重點只是他們並沒有直接參與三權之間的制衡關係!
但是在台灣,這次大選的結果,當泛藍提出異議的時候,我們發現我們缺乏獨立客觀公正的第三者,不要說仲裁了,根本連調查,我們都不信!我們發現我們缺乏對政府的信任!我們對政府竟然產生了「信任危機」!
所以我們不信任中選會宣布的結果;我們也不相信檢察機關會公正調查;更不相信司法會公正的判決!多麼嚴重的政府危機啊!這些不信任不但撕裂了人民跟政府的信任關係,更讓社會在這個不安的情緒底下一再的被撕裂!
因此,我們主張把這些應該獨立行使職權的機構,拉到憲法層次,放到政府的制衡的關係裏!

我們主張的五權憲法,已經跟孫中山的主張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卻是孫中山所鼓勵的,他曾經說過他曾經把五權憲法交由憲政專家去研究!(雖然結果是:全世界沒聽過五權憲法,只有三權憲法)其次,憲法本來就是必須與時具進的,不然美國憲法怎麼會一直有修正案!而且,憲法本來就必須與時代的情況做妥協!當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也是張均邁先生(民主社會黨主席)參考德國威瑪憲法(希特勒的溫床憲法)而妥協制定的!(當時背景是中共退出制憲會議,國民黨為了不敢造成一黨制憲,所以才和張先生在憲法上妥協,與訓政時期的五五憲草大不相同!反而五五憲草比較接近孫中山的規劃,只是總統率領五院向國民大會負責,而國民大會又操控在國民黨手裡,因此總統權力無限上綱)

為了彌補我們的不信任感,為了讓獨立行使職權的機構能獨立行使職權!我們主張仍維持五權憲法的架構,但是是五權互相制衡,而非五院由總統操控!因此修改五權的機構名稱讓他們更符合平等的意涵,也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如同之前所述,總統既然與其他四權平等,總統率領的只有內閣,而非與立法院平等的行政院!只有總統是和國會平等!因此行政院不是應該叫做內閣就是叫做國務院!首長只是總統的執行者!立法院則正名為國會,享有世界上國會應有的各項職權!

其他獨立行使的機構:司法院應該如同法界倡導的法院化,司法院就是最高法院,沒有司法行政首長可以凌駕法官之上,最高法院就是司法的最後代表,司法的行政工作,只有秘書處能代勞!司法權只有司法審查權和審判權!而且要符合民主精神引進陪審團制度!誰說人民不能決定誰有罪!讓證據在人民面前接受公裁!不要忘了中國文化裏,村莊老早就有長老審判的制度,不要再用國情不合來推託!

至於監察院,很多人都主張廢除,個人深不以為然,試問你如何叫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去打獵?目前的監察院除了監察委員之外,他有調查機關嗎?他有幹員嗎?我們一直在詬病檢調機構在行政機關屬下不能獨立行使職權,為什麼不把他交給監察院呢?在美國,檢察官還要民選呢?難怪他們完全不受行政機關的操弄嘛!我們就把監察院(或改名為檢調院)設立成國家獨立的調查機構和公訴機構!代表國家(不是政府喔!)調查或起訴任何違法的官員(有時候不是違法,是失職或怠職)或人民,其結果向司法審判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裁決!(行政疏失由行政法院裁決)!讓監察院就是擔任國家的公訴人或辯護律師!這樣行政權如何干預?而且行政權也還是由警察執行行政公務(他們要搜索,還是得向檢調機關申請搜索票),這樣制衡,我們會不信任檢調嗎?也不用再成立廉政公署,因為行政權在也沒有機會干預檢調!

至於考試院就是類似美國的文官考試機構,其實爭議並不大,只是在用人和銓敘上有小爭議,但是如何讓他發揮權力制衡的公用呢?我們主張擴大考試權的定義,就是資格的審查和程序上的安排獨立機構,如此一來,中選會也應該併入考試院!因為他是資格認定和程序安排機構!把考試權設定在入門階段,讓他在所有權力的入門處把關,所以就是把國家公務員考試設定為資格考,只是檢定是否具備資格,讓用人權恢復到行政機關(現在其實已經是了,但是行政機關還是不能自己面試),我們覺得在政績的壓力下,行政機關無法也不敢全部任用私人!
不過,對於國家考試方面,除了為國舉才之外,我們進一步主張,將證照制度的推廣交由考試院去推動,建立職業證照的公信力!因此,考試院必須加設一個商業考試部門,每年定期調查企業所需的證照,來增加新政照的考試和刪除已過時的證照檢定!並且與企業團體或工會團體商議檢定或考試的程序與方法,讓考試更加具備公信力!

以上是關於我們憲政的思考,也是我們關於憲政的政治主張,希望這些憲政主張能撫平我們對政府的不信任,甚至讓我們對政府的功能有進一步的期待!


Posted by bluewhaleh at 樂多Roodo! │17:30 │回應(4)引用(0)新政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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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原po相當適合去寫小說

首先,納粹會出現,就是認為民意可以解決一切
為什麼德國要在戰後發展司法審查機制,相比美國建國之初就確立
因為德國早期也是認為民意必然優先於專家
至於原po所謂的專家無用,只不過是拿政治上的立場來否定專業

總統率領的只有內閣,而非與立法院平等的行政院!
那行政首長憑什麼,去命令行政機關
在這邊怎麼解釋行政體系運作

至於陪審團制,此為制度選擇問題,無必然優劣
陪審團一樣會被操控,君不見在白人居多的陪審團對黑人被告往往不利

而監察院的權限就是跟司法院重疊
所以才會造成疊床架屋,另外美國的檢察官有民選也有行政長官指派
一樣是置於司法部(行政權)
http://en.wikipedia.org/wiki/District_Attorney
Such officers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erve under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prosecute cases in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套個獨立就解決
人民不信任,但是人有搞清楚問題了嗎?
只要有人不信任,就要獨立,我也不信任我家的里長,那是不是也設個獨立里長?
Posted by 阿 at March 8,2008 23:46

現在監察院的設計是從國會拆出來的,並沒有司法權限,請您明察。
Posted by bluewhalh at March 9,2008 01:00
缺乏憲政常識最好不要跟這裡版主對談
那會是自取其辱
版主可是在大學敎授憲法
專精比較憲法
尤其是不要用網路上常用的幼稚發言方法
通常會被這個版主的朋友瞧不起
這是我真心的建議喔
Posted by panpan at March 9,2008 17:42
pan,你很多事耶
明知道藍先生很低調,幹麻講這些!
不夠水準的文章,不要理會就好,輪到你來多事嗎?
Posted by gar at March 9,2008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