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4日

簽手術同意書,任人宰割!

手術同意書過於簡略,導致醫療糾紛不斷(圖/卡優新聞網)



  臺中縣先生因"人工脊椎支架"斷裂,必須重新安裝,前往某醫院診療後,院方表示手術經費可由健保給付,不料正當要推進手術房時,家屬才被院方要求簽署高達七萬元的自費手術同意書,家屬指控院方不當搶錢.


  高雄市小姐一年前因為退化性關節炎,前往醫院動手術,當時簽了一大堆醫療用品單據,還得自己花錢貼補費用,後來才發現,這些項目根本就有健保給付!
  以上二件實際案例是發生在今年五月底的新聞,類似的醫療糾紛一直以來層出不窮,其中不乏民眾在手術臺上方得知自費項目,或是手術過後引發的糾紛,到底手術同意書是不是確實符合目前醫、病雙方的需求.


一、新版手術同意書實施以來,醫療手術的糾紛就有207件,平均每10日就1人產生糾紛!
  民國93年時,因為醫改會的強烈呼籲,衛生署正視了16年未修訂的手術同意書,新版手術同意書在93年1月1日時實施.其手術同意書之內容包括擬實施之手術、醫師之聲明、病人之聲明三大部份,並應簽署一式兩份,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收執.
  但是從93年1月1日至98年6月8日以來,消基會收到有關醫療手術的糾紛就高達207件,醫療手術是關係到民眾的身體健康,政府應該正視這個問題,以降低醫療糾紛.

二、手術同意書呈現方式僅提供勾選,無記載頁面,太過簡陋:
  目前的手術同意書的呈現方式,為醫師口頭說明後再依序打勾,但在同意書上卻沒有頁面提供醫師可以將手術內容或注意事項,以記載的方式書寫於同意書上,將來若發生糾紛,對於醫生及病人雙方都沒有保障,消基會要求手術同意書說明應要更加詳細.

三、躺在手術臺上方知需額外自費,導致病人進退不得?
  消基會認為,病人應有手術相關費用的知的權利,包含藥物、醫療耗材…等,所以院方應在簽立手術同意書的同時,完整說明手術之相關費用估算,並明確地細分病人實施此手術時,健保給付的項目為何,自費的項目為何,都該讓消費者清楚知悉,以避免病人躺在手術臺上才知道要額外自費的狀況.

四、醫師應依其專業,善盡告知義務,非被動等病人詢問:
  病人對手術的了解不比醫師專業,在衛生署的同意書中,僅只有5項聲明供醫師勾選,其它欄位卻是提供病人發問填寫,被動等病人詢問,醫師該主動告知任何手術資訊.
比較澳洲美國後檢討臺灣的缺點


消基會針對現行"衛生署版的手術同意書"、"美國加州醫院協會的手術同意書"及"澳洲子宮切除術手術同意書"相比較(參閱附表1),結果發現臺灣衛生署版的手術同意書相對簡陋許多.

一、美國版的手術同意書,讓病人有可以拒?手術的權利:
  在美國版的手術同意書中,確實有提到病患可以拒?此項手術的權利,但衛生署版的僅只有同意進行此手術的聲明,消基會認為病患確實有接受及拒?手術的權利,故在同意書中也應有簽署拒?手術的欄位.

二、澳洲版有告知病患手術必要性、一般手術的危險及進行手術的好處,讓病人可以針對手術的好處及壞處來衡量是否進行手術:
  手術必要性、一般手術的危險及進行手術的好處在澳洲版中都有列出並有具體說明以告知病人,但衛生署版的沒有這3項也沒有具體說明,若可以說明手術的危險及好處,病人將可以衡量是否該進行手術.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消基會建議:

  消基會認為,臺灣目前的手術同意書僅分三大類:1.擬實施之手術;2.醫師之聲明;3.病人之聲明.

消基會建議臺灣的手術同意書的內容應增加以下幾點並更詳盡的說明:

一、醫師的聲明:
1.內容應載明施行手術的費用,並細分為健保給付及自費項目.
2.進行手術的好處和不手術的風險為何,應具體告知民眾.
3.實施手術時可能的危險性.
4.除了手術負責醫師簽名外,應需增加實際實施手術的醫師簽名.

二、病人的聲明部份:
1.病人在閱讀手術同意書後,確實可能並有權拒?手術,同意書應增加"不同意手術"的聲明欄位.
2.病人不接受手術的可能後果及緊急情況之處理應在同意書中說明.


消基會呼籲:

  其實醫生與病人之間的溝通,無法單靠有限的手術同意書負載,再多的書面資料也無法取代醫師向病人的口頭說明.
  在歐美國家,因為醫師和病人互動和溝通時間長,且互動的內容詳載於病歷上,反觀臺灣,醫師和病人間的互動及溝通時間較短,而醫療專業至今仍未針對手術與否訂定指導原則,弱勢民眾往往只能依據醫師的"自由心證"來決定是否手術,所以臺灣必須要更重視手術同意書的內容是否已詳載醫師所必須告知病人的資訊,以保障醫病雙方的權益.

政府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手術同意書之制式條款係衛生署擬稿公布,要求各醫院依其制式條款執行.
  建議衛生署應該因時、地制宜做全盤考量下條正,不應一體適用而限縮其功能,且現今的醫療院所水準大不相同,急診與一般門診手術其急迫性也不同,如只靠現今的衛生署版本,未來必定會有更多的糾紛出現.

醫院及醫師:
  在手術同意書中,對於醫師給予病人及其家屬詢問手術問題之答覆僅為條列,雖未明文規定醫師必須詳細記載於同意書中,但消基會建議醫師對於病人及其家屬的任何答覆均應詳載於同意書中,才能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手術負責醫師應向病人及其家屬介紹其醫療團隊,使他們瞭解除了主刀的負責醫師外,還有別的醫師或醫療人員會參與手術及照護,並瞭解這些醫師或醫療人員可能還在訓練的階段.

病患及家屬:
  縱使醫師在手術同意書及口頭說明上說得再詳細,還是比不過病患或家屬主動去了解自己的病情,在手術之前多發問,收集相關知識與資訊,若有需要,可多徵詢第二意見.而手術及治療方式,病患應有自主權,而非全權由醫師決定.
  根據《醫療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現今的病患並非一定是劣勢,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國衛生署版、美國加州醫院協會及澳洲手術同意書項目比較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80140).


Posted by nessie at 樂多Roodo! │00:00 │回應(0)引用(0)消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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