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4日

網拍不給退?業者已觸法!

消費者在網拍買東西,常收到與想像不符的商品.(圖/卡優新聞網)


  網路拍賣、購物越來越風行,根據資策會MIC針對網友的行為調查發現,有86%的女性網友有網路拍賣與購物的經驗;其中女裝、服飾配件、皮包精品與女鞋…等,最受女性網友歡迎;而影響購物的主要因素為送貨到府、方便搜尋商品資訊,最擔心售後服務不穩定、個人資料隱私洩露,以及無法親自檢視商品!


 消基會表示,由於網路拍賣、購物,非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因此經常發生消費者透過照片觀看商品,收到物品後,卻與照片相差極大的狀況,要求退、換貨時,卻遭到店家拒絕,因此引發不少糾紛.


一、C2C變B2C,消費者保障卻未提升!
  網路拍賣因為免店面、免租金,工作時間彈性,又有全天候的顧客"上站"光臨,不僅商機無限,也提供許多民眾轉換行業的管道;目前專職從事拍賣的人數越來越多,根據露天拍賣統計,持續進行販售的"活躍型賣家"約有20萬人,而Yahoo!奇摩也有一項統計,業績達百萬的賣家,一年成長77%.
  越來越多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隨著銷售量成長後,進展成B2C(Business-to-Consumer)的型式,也有不少B2C的業者,進到C2C網路平臺販售商品,使原本C2C的網路拍賣性質,漸漸演變成B2C性質,但消費者受到的保障,卻未隨之提升!

二、《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就享有7天鑑賞期!

  1.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它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2. 自付郵資?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3. 經通知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4. 企業經營者應將事務所或居住處所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經常發生收到瑕疵商品、或尺寸不對的商品時,卻只能透過mail或留言版來辦理退換貨,亦或當消費者付款後,賣家卻找不到人?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5. 企業經營者更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因此,網路拍賣的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依據《消保法》規定,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享有商品到貨7天鑑賞".

三、網拍、網購,處處見違法賣家!
  消基會舉例,Yahoo!奇摩超級賣家"東京著衣",目前累計評價分數為11萬5千分,意即至少有11萬5千位消費者在她的網路商店買過東西,拍賣商品數量亦達1200件(7月1日查閱),退貨條件卻明定:"無法接受美眉們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
  除了"東京著衣"這個賣家之外,消基會瀏覽Yahoo!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等兩大賣場,發現不少業績破萬,或是拍賣商品數量達百種、千種以上的業者,均以上述退貨條件來限制消費者退貨(詳見附表).
  消基會表示,像這類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都應歸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業者若片面取消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7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並不生效力!
  另外,對於《消保法》第18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大多數的網路企業經營者,也都未遵循.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四、以"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規避責任?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五、C2C、B2C界限模糊,有賴消費者共同把關!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與消費者直接在網路上進行交易(C2C)的網路拍賣,已成為時下流行、不分年齡層,交易的商品種類更是目不暇給;但目前《消保法》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7天鑑賞期.
  所以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若屬之,則應善用猶豫期,於7天內辦理退貨,且不需費擔任何費用.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4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六、網路平臺應共同把關!
  消基會指出,法國巴黎商業法庭30日裁決,網路拍賣公司電子海灣(eBay)因准許賣家在其網站違法銷售以及販賣仿冒的路易威登集團(LVMH)商品,必須賠償4000萬歐元(約臺幣19億1500萬元).
  而國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目前亦傾向以"幫助犯"的概念修正《著作權法》,增加提供平臺的網路業者,在其賣家販售仿冒品時,共同負保護智財權責任.
  消基會表示,身處網路時代,網路拍賣平臺儼然成為便利的通路,業者不需要店面也可販售商品、消費者不用出門亦能買到需要的東西,但網路平臺業者在提供購路拍賣管道之餘,更應該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協助消費者監督B2C的專業賣家,而不是放任賣家自訂違法的退貨條款,來限制消費者或拋棄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結論:

一、主管機關:

  1. 政府機關應加強落實《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的7天猶豫期規範,針對違反《消保法》的網路企業經營者,立即要求改善,並研擬相關罰則以作為約束.
  2. 目前有許多消費者在拍賣網站購物後,找不到賣方,更遑論可以對於賣方主張解約退款或理賠,但目前許多網站業者,自我定位為"提供網拍的平臺",而不願被捲入消費者與賣方之間,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有欠周,政府應加強擬定配套措施!

二、業者:

  1. 此次抽查的24家業者,其買賣限制、規定,均有違《消保法》立法精神,業者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立即改善.
  2. 消基會呼籲提供網路拍賣的平臺網站,需負連帶責任,共同為消費者的權益把關,而不是成為違法業者的幫兇.

三、消費者:

  1. 購物前應對拍賣網站、出賣人的信譽評價等項目主動進行瞭解,但僅能作為參考標準,而非完全信任,貨比三家之後,再決定是否下標購買,切勿衝動.
  2. 消費後務必複製下標訂貨的網頁內容,留下證據,以供日後消費產生糾紛時的申訴依據.

網路賣家違法一覽表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68970).


Posted by nessie at 樂多Roodo! │00:00 │回應(0)引用(0)消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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