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拍賣、購物越來越風行,根據資策會MIC針對網友的行為調查發現,有86%的女性網友有網路拍賣與購物的經驗;其中女裝、服飾配件、皮包精品與女鞋…等,最受女性網友歡迎;而影響購物的主要因素為送貨到府、方便搜尋商品資訊,最擔心售後服務不穩定、個人資料隱私洩露,以及無法親自檢視商品!

網路拍賣、購物越來越風行,根據資策會MIC針對網友的行為調查發現,有86%的女性網友有網路拍賣與購物的經驗;其中女裝、服飾配件、皮包精品與女鞋…等,最受女性網友歡迎;而影響購物的主要因素為送貨到府、方便搜尋商品資訊,最擔心售後服務不穩定、個人資料隱私洩露,以及無法親自檢視商品!
消基會表示,由於網路拍賣、購物,非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因此經常發生消費者透過照片觀看商品,收到物品後,卻與照片相差極大的狀況,要求退、換貨時,卻遭到店家拒絕,因此引發不少糾紛.
一、C2C變B2C,消費者保障卻未提升!
網路拍賣因為免店面、免租金,工作時間彈性,又有全天候的顧客"上站"光臨,不僅商機無限,也提供許多民眾轉換行業的管道;目前專職從事拍賣的人數越來越多,根據露天拍賣統計,持續進行販售的"活躍型賣家"約有20萬人,而Yahoo!奇摩也有一項統計,業績達百萬的賣家,一年成長77%.
越來越多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隨著銷售量成長後,進展成B2C(Business-to-Consumer)的型式,也有不少B2C的業者,進到C2C網路平臺販售商品,使原本C2C的網路拍賣性質,漸漸演變成B2C性質,但消費者受到的保障,卻未隨之提升!
二、《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就享有7天鑑賞期!
三、網拍、網購,處處見違法賣家!
消基會舉例,Yahoo!奇摩超級賣家"東京著衣",目前累計評價分數為11萬5千分,意即至少有11萬5千位消費者在她的網路商店買過東西,拍賣商品數量亦達1200件(7月1日查閱),退貨條件卻明定:"無法接受美眉們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
除了"東京著衣"這個賣家之外,消基會瀏覽Yahoo!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等兩大賣場,發現不少業績破萬,或是拍賣商品數量達百種、千種以上的業者,均以上述退貨條件來限制消費者退貨(詳見附表).
消基會表示,像這類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都應歸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業者若片面取消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7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並不生效力!
另外,對於《消保法》第18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大多數的網路企業經營者,也都未遵循.
四、以"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規避責任?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五、C2C、B2C界限模糊,有賴消費者共同把關!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與消費者直接在網路上進行交易(C2C)的網路拍賣,已成為時下流行、不分年齡層,交易的商品種類更是目不暇給;但目前《消保法》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7天鑑賞期.
所以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若屬之,則應善用猶豫期,於7天內辦理退貨,且不需費擔任何費用.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4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六、網路平臺應共同把關!
消基會指出,法國巴黎的商業法庭30日裁決,網路拍賣公司電子海灣(eBay)因准許賣家在其網站違法銷售以及販賣仿冒的路易威登集團(LVMH)商品,必須賠償4000萬歐元(約臺幣19億1500萬元).
而國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目前亦傾向以"幫助犯"的概念修正《著作權法》,增加提供平臺的網路業者,在其賣家販售仿冒品時,共同負保護智財權責任.
消基會表示,身處網路時代,網路拍賣平臺儼然成為便利的通路,業者不需要店面也可販售商品、消費者不用出門亦能買到需要的東西,但網路平臺業者在提供購路拍賣管道之餘,更應該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協助消費者監督B2C的專業賣家,而不是放任賣家自訂違法的退貨條款,來限制消費者或拋棄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結論:
一、主管機關:
二、業者:
三、消費者: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6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