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2日

"臺塑出產品質不保!"消基會呼籲臺塑蔬果應立即出面說明

(圖/中國廣播公司全球資訊網)


  日前,消基會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於96年11月14日透過了《中國信託通訊》雜誌訂購"臺塑"蔬果,但發現臺塑蔬果的內容、品質不良、數量不足,也沒有使用冷藏車宅配,時而斷貨,交付的僅有蔬菜、沒有水果…等情況;經過協調,公司答應於5月底進行退費事宜,但業者一直到6月12日皆沒有主動聯絡,且傳真及電話亦無法接通,僅收到一封"再商討"的信函.


  同時間,消基會又接獲消費者的申訴,消費者於5月初匯款7200元給業者,沒想到業者在隔日就宣布停止營業,消費者多次電話聯絡,業者均無法解決,且公司已撤除網站資料,計劃搬遷,恐有捲款倒閉之嫌!

  針對該2起消費者投訴,消基會意識到恐又有消費者陷入預付型消費陷阱,且該案例突顯出業者使用"臺塑"名義行銷,是否涉有搭便車行銷之嫌,需要深入瞭解!


一、臺塑蔬果恐涉及廣告不實!
  "臺塑蔬果"廣告主打著"王永慶的秘密-臺塑有機蔬菜宅配包"做廣告,但其販售商品僅部分為"臺朔環保科技公司(臺塑公司關係企業)"所出產,明顯誤導消費者認為其蔬果全來自"臺朔環保科技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它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臺塑蔬果倒閉臺塑蔬菜重新出發?
  "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於五月五日發文暫停配送三個月,六月份有消費者收到"臺塑蔬菜美好家園農產品產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宣傳廣告,依"臺朔環保科技公司"的說法,"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廠商為"中央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因此在法律關係上臺塑並不需要對"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但事實上"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傅家賢",更令人訝異的事"臺朔環保科技公司"新的合作經銷商"時正企業有限公司"的合作公司"臺塑蔬菜"負責人為"傅啟賢",其與"傅家賢"僅一字之差,兩方是否有所關連應予以釐清.
  "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的停止配送導致消費者損失,但同一時間,與倒閉的臺塑蔬果負責人"傅家賢"僅一字之差之傅啟賢卻以"臺塑蔬菜美好家園農產品產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另起爐灶,若兩者有所關連時,又以同樣的"臺塑蔬菜"大打廣告,該公司負責人在"臺塑蔬果"無預警停止營業後,旋即以"臺塑蔬菜"強力促銷,依法恐有詐欺之嫌!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三、臺塑集團不應立即撇清責任!
  "臺塑蔬果公司"停業風波出現後,整個結束供貨的過程,該公司均有發函告知供貨商--"臺朔環保科技公司",而"臺塑環保科技公司"明明知情,卻於5月16日於報端發出聲明表示:"'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臺塑關係企業'所屬公司,其所販售之部分蔬菜係由本公司前經銷商'中央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供應,並非由本公司授權銷售.有關'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招募經銷商與宅配客戶之行為係其自身之行為,並非本公司授權為之,概與本公司無涉."
  經查發現,在94年12月23日臺塑公司經理陳裕茂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店長傅家賢共同主持"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開幕典禮,這樣的行為明顯有背書之情況已足令消費者認為臺塑環保科技公司臺塑蔬果公司有密切配合關係,而且"臺朔環保科技公司"在選擇經銷商時未負起監督之責任,在終止原經銷商中央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之合約後,僅願針對"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之宅配消費者給予八折優惠,雖然依法沒有非得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但在道義上實在說不過去.
  另外,目前臺朔環保科技公司己將經銷權轉給"時正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時正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公司"臺塑蔬菜"負責人為"傅啟賢"與"傅家賢"僅一字之差,其間轉折,顯難令人相信臺塑集團完全處於不知情狀況.臺朔環保科技公司在重新選擇經銷商時,未進行評估工作就可能讓消費者再次陷入停貨危機.同此,消基會呼籲臺塑集團應出面說清楚、講明白,不應再次撇清責任讓事端持續擴大.


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應對"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訪,要求"臺塑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傅家賢"儘速出面說明營運狀況,給消費者一個合理、公平的交代.而"臺朔環保科技公司"也應出面說明,並重新評估合作之經銷商,進行監督之責以搏取消費者的消費信心才是!

預付型行銷,消費者應當心注意!
  現今種種預付型行銷,對消費者來說深藏陷阱,以本案來說,消費者以為找到了值得信賴的企業,但卻仍面臨被倒閉的危險,因此,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應減少預付型消費模式!


若不幸面臨倒閉時,應注意下列處理方式:

  1. 分期貸款的消費者:
      依金管會在今年7月實施的"假分期、真貸款"防杜機制,可以檢具買賣契約(或發票)、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證明文件(例如:有使用紀錄收據、會員卡、晶片卡等),及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但由於該實施日期訂於96年7月1日,且不溯及既往,因此在法律上,目前可以進行的權宜作法,是以存證信函方式表達終止契約意向,並請求按比例退費;或者亦可到法院聲請"假扣押"的保全程序,待法官允許後,即可扣押財產攤還消費者損失.
  2. 若是以信用卡辦理刷卡分期的消費者:
      建議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暫停支付):"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因此,消費者應立即寄發存證信函,以爭議款項要求發卡銀行止付,而發卡銀行切不可以"那是你跟XX公司的事情"為由,拒絕止付這筆爭議款.
  3. 錢已繳清的消費者:
     消基會建議立即寄發存證信函,確認債權,並主張該公司應立即出面處理消費權益相關事宜,不可輕言背棄消費者權益的處理!


消基會提醒您:

  1. 預付型消費具有高度風險,尤其是長期間者,風險更高.
  2. 面對業者推出低價、長時間的預付型消費模式,消費者要有風險管控的意識,勿因低價而輕忽業者中途停業或倒閉的風險.
  3. 簽辦契約與相關手續,應留意款項是以信用卡分期或貸款方式辦理,因為以信用卡分期繳款,還有追回餘款的可能性,但貸款通常會讓業者一次領走,且無法源支持,追索不易.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68780).


Posted by nessie at 樂多Roodo! │00:00 │回應(0)引用(0)消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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