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14日

洗髮兼染髮!電視購物臺違法?

消基會點名momo所販售的洗髮精"螺髮"違法(圖/卡優新聞網)



  "染髮"不再是搞怪人士的專利,現今染髮的觀念變得非常開放,對於頭髮顏色的需求也越趨頻繁,無論是常見的白髮染黑髮,還是為了時髦而改變髮色,都顯示染髮已因時代的改變而普遍了.


  由於染髮劑含有化學成分,不僅聞起來刺鼻,還容易造成皮膚紅腫、過敏,更曾有研究報告警告,染髮劑所含的化學成分,恐會提高罹危險,讓人在染髮之際,難免有幾分不安.

  近日電視購物頻道推出一種宣稱可以洗髮兼染髮的商品-"螺髮",強調純天然的染髮劑,從植物中萃取原料,不傷身體也不傷髮質,還能保護秀髮,讓欲染髮的消費者躍躍欲試!


一、宣稱"染髮"功用,卻無許可字號?
  消基會指出,化妝品宣稱具有染髮、燙髮、防曬、美白、止汗及預防面皰等功用,依規定不論是國內製造或是國外輸入,都應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後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衛署妝製字第○○○○○○○○號"、"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陸輸字第○○○○○○○○號",才可以上市販售.
  而若商品未含衛生署所公告的染髮劑藥物成分,即無染髮功用,也就不能宣稱可"染髮"!換言之,近日購物電視臺強力播放的"螺髮"商品,宣稱染髮功用,卻又未申請許可字號,即已涉嫌違法!

二、商品缺乏"用途"標示:
  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1.廠名、2.地址、3.品名、4.許可證或核准字號、5.成分、6.用途、7.用法、8.重量或容量、9.批號或出廠日期.10.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透過該電視購物臺實體店面購買"螺髮"商品,檢視其包裝,消基會發現缺乏"用途"說明!消基會指出,化妝品標示用途的意義,是規範廠商依其產品所添加的成分實際標示用途,以避免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的詞句,而誤導消費者.
  消基會表示,缺乏"用途"標示之化妝品,已經違反法規,依同法第28條:"違反第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三、中央、地方不同調?
  目前藥物、化粧品之審核單位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分別審核臺北市高雄市臺灣21縣市之藥物、化粧品廣告.因此,舉凡化妝品要刊登廣告,都要有"妝廣字第○○○○號"才能刊登.
  消基會表示,一般進口化妝品送請廣告申辦,應將"產品全成分明細表"、"產品外盒包裝影像"、"產品文標籤"…等資料送審,而該商品的廣告字號為:"北市衛粧廣字第96120335號"
  但消基會指出,該商品宣稱"染髮"功用卻缺乏許可字號,且外包裝上還缺乏"用途"標示,這樣的商品怎能通過化妝品廣告申辦?究竟是業者送審廣告與實際刊撥之廣告不符?亦或業者銷售產品與標示不符?還是臺北市衛生局未確實替消費者把關?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結論:

一、主管機關:

  1. 對於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業者,應依據《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2. 衛生署應主動抽查該商品之品質與標示,以替消費者把關並用得安心.

二、業者:

  1. 化妝品宣稱具有染髮功用,不論是國內製造或是國外輸入,都應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後並載明許可證字號,始可上市販售.
  2. 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應清楚標示用法,此為亟需改善部分,以避免可能的消費糾紛.

三、消費者:

  1. 自然就是美,如無特別需求,切勿輕易嘗試染髮.
  2. 如真的要染髮,應選擇包裝完整、標示清楚的商品.注意商品上是否有衛生署核淮字號,如衛署妝輸或衛署妝製第○○○○○○○○號.
  3. 染髮劑多含易造成過敏的成份,故不論是D.I.Y.或是上美容院,染髮前48小時做皮膚過敏測試,若有發癢、紅腫或起水泡的現象,應避免抓扯,以免造成傷口感染;使用時出現過敏症狀,應立即停止使用.
  4. 染髮過程若有藥劑流入眼睛、或是染到頭頸部皮膚,應立刻以水或溫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6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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