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00:00

熱騰騰的危機--酒精膏抽測,100%含高量甲醇

消基會公布14件市售酒精膏樣品抽測結果,有13件標示不符規定,而此次測試發現酒精膏其實是甲醇膏,在製作上並沒有規範,建議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規定.(圖/大紀元&中央通訊社)


  天氣已經漸漸轉涼,小火鍋店的生意進入旺季;餐廳為了保持部分食品的熱度,也常會提供持續加熱的設備,酒精膏因此被廣泛運用在這一類的烹調方式上.但保有美味之餘,在發生多起燒傷意外後,酒精膏的安全問題漸漸引起消費者的重視與關心.


  酒精膏使用方便且價格便宜、容易取得,其具有高揮發性、易燃等化學特性,但酒精膏的名稱往往讓人誤以為其成分為"乙醇".
  乙醇原存在酒類及酒精中,是構成酒的主要成分,可為人體所吸收,但市面上所販售的酒精膏成分,多標示為甲醇、工業酒精等化學物質,而非乙醇.
  由於甲醇對人體的傷害較乙醇高,因此消基會本次針對酒精膏進行檢測,讓消費者對酒精膏有更多的認識,作為購買及使用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樣品為98年10月間,於臺北縣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縣市的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等通路購得,共計14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見表一).


調查與測試結果(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14件酒精膏樣品,購買價格介於30~52元間,容量介於650~1,000毫升.單價最低的樣品為2號"99酒精膏"每百毫升3元,最高者為5號"酒精膏(燃料)"及11號"夜來香燃料(酒精膏)",每百毫升6.9元.

二、標示調查:14件樣品中,有13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要求: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的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它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它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本次購買的14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不符合前述之規定,其中6號"鑫寶酒精膏"未標示製造商電話及產地;7號"萬寶路-A酒精膏"、8號"嘉樂燃料(酒精膏)"及11號"夜來香燃料(酒精膏)"未標示製造商電話;9號"酒精醇膏"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地;10號"火龍珠酒精膏"未標示製造商電話、地址、產地及製造日期;12號"101燃料"及13號"新安全燃料酒精膏"未標示容量;14號"弘治酒精膏"僅標示名稱,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產地、成分、容量及製造日期.
  另外,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的規定,危險性商品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它應注意事項.本次調查測試的14件樣品中,有12件樣品不符合此規定,其中有5件未標示使用方法,為4號"龍点防爆酒精膏"、5號"酒精膏(燃料)"、7號"萬寶路-A酒精膏"、10號"火龍珠酒精膏"及14號"弘治酒精膏";有9件未標示保存方法,為2號"99酒精膏"、7號"萬寶路-A酒精膏"、8號"嘉樂燃料(酒精膏)"、9號"酒精醇膏"、10號"火龍珠酒精膏"、11號"夜來香燃料(酒精膏)"、12號"101燃料"、13號"新安全燃料酒精膏"及14號"弘治酒精膏";有3件未標示用途,為編號3號"101安全燃料"、7號"萬寶路-A酒精膏"及14號"弘治酒精膏".
  以上共有13件樣品違反《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另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本次測試的14件樣品均有標示警告標示,但有10件樣品未標示緊急處理方法,為4號"龍点防爆酒精膏"、5號"酒精膏(燃料)"、6號"鑫寶酒精膏"、8號"嘉樂燃料(酒精膏)"、9號"酒精醇膏"、10號"火龍珠酒精膏"、11號"夜來香燃料(酒精膏)"、12號"101燃料"、13號"新安全燃料酒精膏"及14號"弘治酒精膏".
  另外,14件樣品於成分標示上,僅有2件標示含有甲醇,為2號"99酒精膏"及7號"萬寶路-A酒精膏",其它有9件標示為工業酒精或Methyl Alcohol(工業用酒精),為1號"伙金估酒精膏"、3號"101安全燃料"、5號"酒精膏(燃料)"、8號"嘉樂燃料(酒精膏)"、9號"酒精醇膏"、10號"火龍珠酒精膏"、11號"夜來香燃料(酒精膏)"、12號"101燃料"及13號"新安全燃料酒精膏".4號"龍点防爆酒精膏"標示為精醇、6號"鑫寶酒精膏"標示為變性酒精,有1件未標示成分,為14號"弘治酒精膏".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三、甲醇含量測試:
  甲醇(Methanol)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其揮發性高、無色、易燃及有毒,食用甲醇超過4公克就會出現中毒反應,服用超過10公克就可能造成雙目失明,超過24公克甚至可能致死.
  甲醇對人體有強烈毒性,一般中毒成因和途徑,主要是誤服甲醇或吸入甲醇蒸氣,而在人體新陳代謝中,氧化成毒性更強的甲醛甲酸.甲醇完全燃燒後產生二氧化碳及水,但若燃燒不完全時,其燃燒後的廢氣可能會產生甲醛.甲醛是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可經呼吸道吸收,進入人體的甲醛能和蛋白質胺基結合,擾亂人體細胞的代謝,對細胞有破壞作用,甲醛已被國際症研究機構(IARC1995)確定為可疑致物.
  本次測試的14件樣品均含有甲醇,且含量皆大於50%.


結論:

  1. 標示多不完善,業者應立即改進:
      本次的調查發現,14件樣品中就有13件標示不符合規定,由於酒精膏在使用上有較高的危險性,標示如果不夠完備,將無法讓消費者知道必要的資訊及注意事項.且本次調查發現,雖然大部分的樣品都有警語標示,但有些樣品的標示字體過小,不夠明顯,建議應該使用較大、較鮮明的字體標示,以達到警示的作用,提醒消費者小心使用.
      此外,由本次測試結果顯示,酒精膏商品主要成分即是"甲醇",然本次調查發現有商品標示為"工業酒精"、"精醇"及"變性酒精"等名稱,容易混淆消費者的判斷,建議應統一標示成分的名稱.
      而在天氣漸漸變冷、酒精膏的使用需求增加之際,相關主管機關應加緊查緝標示不合格商品,並要求其改善,業者也應該肩負起商品安全的責任,改善其商品標示,讓消費者可以透過清楚正確的商品標示,謹慎使用.
  2. 建議主管機關儘速研擬酒精膏相關規範:
      由本次的測試結果得知,酒精膏其實是甲醇膏,由於目前酒精膏在製作上並沒有規範,所以其中添加的原料也沒有標準,建議主管機關儘速研擬相關規範.
      燃燒酒精膏時,其中的甲醇若是完全燃燒,即產生二氧化碳及水;但若是燃燒不完全,其燃燒後的廢氣可能會產生副產品甲醛,而對人體造成傷害.
  3. 應先行熄滅殘火再添加酒精膏:
      最後提醒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安全,在食用這類以"酒精膏加熱"的食品時,應該與加熱食器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且應注意小心使用,以免打翻.而餐飲從業人員在添加酒精膏時,最好在一個安全空間內操作,若不得不在顧客面前添加酒精膏,應建議顧客先離開座位,待點火完成後再回座,且從業人員在添加酒精膏前,應先將殘火熄滅,再添加酒精膏以及進行點火的動作,否則可能發生瞬間大量燃燒的危險,或引發火災.
      另外,為了避免酒精膏燃燒不完全時可能產生不安全的氣體,空氣一定要保持流通,千萬不可在空間太小且不通風的地方使用,如此才能確保生命安全.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詳細調查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344期第49~56頁"熱騰騰的危機--酒精膏抽測,100%含高量甲醇".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86361).


  • nessie 發表於樂多回應(0)引用(1)消保篇編輯本文
    樂多分類:健康/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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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氣好冷!這時來上一鍋熱騰騰的小火鍋,最容易讓人感到溫暖;而酒精膏具有易燃的特質,使用方便,價格又低廉,是讓這些火鍋保持熱度的方便燃料,不少小火鍋業者,或是自行在家烹調的民眾,經常會選用.
    酒精膏含甲醇,邊煮邊吃恐致癌【=(^-^)=溫柔貓™的記事隨筆】 at 2011年02月11日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