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燈"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隨著時代的進步及人類對美化居家的需求,燈具的種類也越來越多,從早期的日光燈,到現在的壁燈、吸頂燈、吊燈等,都是消費者選購的目標.

"電燈"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隨著時代的進步及人類對美化居家的需求,燈具的種類也越來越多,從早期的日光燈,到現在的壁燈、吸頂燈、吊燈等,都是消費者選購的目標.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90年7月1日起已將一般室內照明燈具列入強制檢驗範圍,而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更於近期在市場隨機購買10件不同型號的燈具進行檢測,分別為臺北市8家、臺北縣、臺中市各1家賣場.
檢測樣品:
編號1號"CRONOS-吸頂燈"、編號2號"無標示廠牌-燈具壁燈"、編號3號"IKEA-壁燈"、編號4號"大寶雄(寶雅)-多用途壁燈"、編號5號"振慶-吸頂盤燈"、編號6號"瑩林-環型吸頂燈"、編號7號"瑩林-裝飾壁燈"、編號8號"千蓬-環型吸頂燈"、編號9號"恒楊-環型吸頂燈"、編號10號"IKEA-吸頂燈"等計10件樣品.
檢測內容:
本次檢測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國際電工標準》IEC60598-2-1"燈具個別標準"規定,選定其中"標示檢查"、"構造檢查"、"溫升試驗"、"絕緣阻抗"、"耐電壓測試"及"比對重要零組件"等6項重點項目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
一、30%的燈具"標示檢查"不合格:
編號1號"CRONOS-吸頂燈"因未申請220V規格之商品驗證登錄,而編號2號"無標示廠牌-燈具壁燈"、編號4號"大寶雄(寶雅)-多用途壁燈"等3件樣品"標示檢查"不符合規定,主要是燈具本體沒有標示商品規格或接地符號.
二、1件燈具不符合"構造檢查"的規定:
"構造檢查"主要是為了檢查商品之設計及構造是否符合安全原則,以免消費者在使用時發生觸電危險.
編號1號"CRONOS-吸頂燈"其"構造檢查"不符合規定,主要是因為此燈具是I類構造(接地型)之燈具,但是卻沒有接地端子(接地主要係避免因漏電造成人員有觸電的危機).
三、"溫升試驗"、"絕緣阻抗"、"耐電壓測試"及"比對重要零組件"等皆符合規定:
"溫升試驗"是指在正常情形下,檢測產品的重要零件及外殼溫度,以防止發生過熱、燒熔或燙傷的危險;"絕緣阻抗"及"耐電壓測試"則是避免消費者有觸電危險.
另外,"比對重要零組件"是為確認產品與通過標檢局驗證時之測試樣品規格是否一致,而編號1號"CRONOS-吸頂燈"因為沒有申請22V規格之商品驗證登錄,編號2號"無標示廠牌-燈具壁燈"並沒有任何的商品檢驗標示,故不適用於"比對重要零組件"檢測項目.
消基會及標準檢驗局呼籲:
一、將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要求不符合規定的業者限期改正並回收:
消基會與標檢局表示,本次檢測結果中,有3件樣品不符合檢驗規定,不符合的項目有"標示檢查"及"構造檢查",而其中編號1號"CRONOS-吸頂燈"、編號2號"無標示廠牌-燈具壁燈"等2件樣品因未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或檢驗合格證,將依《商品檢驗法》予以處分並限期回收.
另"標示檢查"不符合部分,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否則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燈具於90年7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產品若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本次調查發現,市售的燈具有30%不符合相關規定,卻將其出廠陳列銷售,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使用燈具時應注意:
消基會特別呼籲消費者使用燈具時並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選購燈具時應注意:
消基會與標檢局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燈具時,應注意是否黏貼有"商品安全標章"並注意下列事項:
如對所購買的燈具商品是否經過檢驗合格有疑問時,可逕洽標檢局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7-123).
本文同時轉載於"桃園新聞網"公共專區(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8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