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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7,2009

【新聞】學生獎懲法修正案公聽會 法律本質受重視

政大研究生學會與政大學生會6日舉辦政大學生獎懲辦法條文修正公聽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李肇華(左)、賴建寰(中)代表修法委員會到場參與討論。攝影:葉德正。
政大研究生學會與政大學生會6日舉辦政大學生獎懲辦法條文修正公聽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李肇華(左)、賴建寰(中)代表修法委員會到場參與討論。攝影:葉德正。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1125

【校訊記者葉德正報導】政大學生獎懲辦法修正委員會6日舉辦政大學生獎懲辦法條文修正公聽會,會中除了針對修正條文討論,與會學生也針對學校與學生之間關係是否適用一般法律關係提出不同看法,質疑獎懲辦法的存留必要。修正案預訂11月初提校務會議表決。

政大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歷經兩年討論,今年6月提第154次校務會議討論,不過由於學生代表對於具體修改方向仍然持不同意見,會中決議請學務長林 月雲、教育系教授馮朝霖、法律系教授陳志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李肇華、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賴建寰擔任修正委員會委員,經過約三個月討論後, 9月初步擬出修正草案,並舉辦公聽會廣納學生意見。

修法委員會表示,這次修法最大特色,不同於以往學校本位的法規,強調所有法條都必須符合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精神,除了規範學生行為外,更希望能夠保障學生權益。

修正法案排除現行已受場地管理規則規範的行為,不再以學生獎懲辦法懲戒,希望能符合一罪一罰的原則。修正案也針對涉及個人關係的行為提出修正,除了性遭擾案件之外,強調雙方應先進入調解機制,假若調解不成才進入懲戒程序,減少學校對學生私人領域的干涉。

儘管辦法修正案立意良善,不過還是有人認為,回歸立法本質,應該衡量獎懲辦法存在的必要性。法研所校友周宇修就質疑,政大積極培養學生獨立自主人 格,但卻另立獨立於一般法律的法規。他強調,在學生獎懲辦法中,許多規範都是法律問題,既然是法律問題,就該用法律解決,而不是將政大學生置於保護傘下, 與世隔絕。

修法委員會教育系教授馮朝霖認為,大學法賦予高等教育民主化,主張學生的權利應受到重新定位與重視,他舉智慧財產權為例,如先經過獎懲辦法這道關 卡,學生仍有改過自新機會,但若直接由校外人事行法律途徑,學生就會面臨最直接的法律問題,鼓勵學生要加強自律,而不是藉由他律約束。

教育所謝雅君則主張,使用一般法律對待學生並不適當,畢竟學校是個學習的領域,若以國家公權力強壓在學生身上,有失學校身為教育場域的角色。

政大6日舉辦學生獎懲辦法條文修正公聽會,主席教育系教授馮朝霖表示,大學生應該從自律做起,而不是由他律來規範自身行為。攝影:葉德正。
政大6日舉辦學生獎懲辦法條文修正公聽會,主席教育系教授馮朝霖表示,大學生應該從自律做起,而不是由他律來規範自身行為。攝影:葉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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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30,2009

公告學生獎懲辦法建議修正版本對照表

本修正草案,預計在10月5日中午12時,於行政大樓七樓第五會議室,舉辦公聽會。於彙整意見之後,送交11月21日的校務會議,附檔為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酌,並給予意見。此外,附檔二(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獎懲修正草案(學生版)),為學生代表進入修法委員會後,向委員會建議的修正版本,也一併公佈與此。讓同學知道我們學生代表提了什麼意見,而此意見可公開地接受同學們的檢視。

【修法委員會版】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條文修正對照表(091005).doc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獎懲修正草案(學生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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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3,2009

請踴躍報名10月5日學生獎懲辦法公聽會

各位同學、校代與議員: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的修改,已經經歷二年多的討論。近日,第143次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對於具體修改方向,有不同意見,以故會議決議付委討論,並請林月雲學務長、教育系馮朝霖教授、法律系陳志輝教授、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李肇華、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賴建寰,擔任委員。修法委員會,在經過約三個月的意見討論之後,於9月初步擬出修正草案,而本草案的重要修改精神如下: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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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7,2009

獎懲辦法修正討論紀錄090722

獎懲辦法修正討論紀錄
日期:2009年7月22日
時間:14:00~17:00
出席者:(研學會)建寰、崇偉、宇修、昭宏
(學生會)肇華、禹昕、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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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3,2009

學生獎懲辦法問卷結果

請按繼續閱讀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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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辦法修正之四大方向總說明

◎政大研究生學會

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淡化之下,大學生並非僅止於學校之客體,尚應主動參與學校之政策決定。釋字第380號解釋曾言及,學術自由包含學生的學習自由及學生自治,而大學法第33條亦明訂大學校務會議應有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學校亦有義務推動學生自治。就此,大學生在學校政策的決定及個人學習自由的保障下,關於大學生的獎勵、懲戒制度,皆應有參與決定之權。據此,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於考量現有獎懲辦法不符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所宣示之意旨,並參考美國公立大學之獎懲辦法,提出獎懲辦法之修正草案(下稱草案)。

依照大學法第32條,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對於學生的獎懲規定,各校多半以獎懲辦法作為依據,並賦予學校高度權力。然而政治大學屬於公營造物,為一公法設施,其行政行為屬於大學自治行政,雖無須法律保留,但其他法治國原則如比例原則、正當程序、一行為不二罰等,皆有遵守之必要。此外,前述之大學法第32條、釋字第380號解釋,皆認為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為首要目的,故草案之精神亦以促進學生學習為主,方屬妥適。

綜上所述,草案之修正可分為四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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