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7,2009
獎懲辦法修正討論紀錄090722
獎懲辦法修正討論紀錄
日期:2009年7月22日
時間:14:00~17:00
出席者:(研學會)建寰、崇偉、宇修、昭宏
(學生會)肇華、禹昕、建勳
日期:2009年7月22日
時間:14:00~17:00
出席者:(研學會)建寰、崇偉、宇修、昭宏
(學生會)肇華、禹昕、建勳
一、原則
針對現行獎懲辦法中所規範的「越矩」事項,我們規劃的新版獎懲辦法中將它們分成三類分別會用不同方式加以處理,但都會在新版獎懲辦法中載明這些流程。大方向就是在「大學自治」的原則下將獎懲辦法限縮在「學術學習」相關事項,其他違規行為則由各相關管理辦法、國家法律處理之:
1)獎懲辦法明訂處分:與學術學習、學生、教育行政相關事宜(即學生vs學校的部分),例如考試代考、考試作弊、作業/論文抄襲、干擾教學活動,已涉及重大刑案者...也就是說未來只有這些事情才會被記申誡、小過、乃至退學等。
2)場地相關管理規則:營造物與場地管理規則規範者(例如圖書館對損毀書籍已有規範、宿舍已有相關規範...)獎懲辦法將不再處理,避免在校內一罪二罰。
3)協商輔導機制:這算是新版獎懲辦法的創舉,主要針對(1)前兩項未規範、且雙方當事人皆願意溝通處理的行為(例如誹謗、互毆、偷竊),(2)雙方若不願採取此機制,受害方即可直接循國家法律途徑解決。此設計是一個過渡與緩衝的作法,避免全面引用國家法律後造成的衝擊。
二、具體條文
因此,新獎懲辦法會大致長這樣:(這是一個畫不好的樹狀圖)
┌→總則:大方向
│
├→獎勵:沒太大爭議,不變
│
└→懲處┌→一般懲處(如上列第一項)
└→協商與輔導機制運作方式
依照上面的原則,目前討論出的獎懲辦法如下:(大致藍圖)
第 一 條,立法依據不更動。
第 二 條,以概念化的方式定義學生的行為規範(及學術學習、學生與教育行政相關),並排除他法已有規範者(如宿舍、圖書館等),並列舉獎懲方式,大功、小功、大過、小過等,大體延用現有辦法,不過刪除「開除學籍」(等於完全消除你在政大的紀錄,一切從高中畢業重新開始)此一懲罰方式;另將前次修正案的「其他處分」(如道歉、立悔過書等)列至「協商與輔導機制」中。
(中間是是獎勵部分不更動)
第 七 條,申誡/小過部分(以下是針對前次修正案的申誡/小過項目做刪減)
‧擔任班級、學生團體、宿舍幹部或活動負責人怠忽職守(刪,過渡干涉學生活動)
‧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或教學活動者。(保留)
‧侮辱或惡意攻訐他人。(刪,協商/法律可解決)
‧本校學生或團體在校內外活動,不遵守相關輔導辦法或違反學校各種場所使用規則,致生損害,情節輕微者。(刪,已有相關辦法可懲處)
‧在校內規定場所外擅自張貼公告、海報、標語等。(刪,已有相關張貼法規)
‧反學校網路使用規範要點等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刪,非學術學習相關)
‧未辦理借閱即將圖書館等單位之資料攜出。(刪,圖書館已有規範)
‧其他違反國家法令或校園規章之情形,情節輕微者。(刪,前述法規俱能懲處)
‧行為經刑事判刑確定,情節輕微者。(刪,前述法規已懲處,且是輕微)
‧在校內裸奔、對他人進行騷擾或為其他相類似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刪,第二點已有)
‧侮辱或惡意攻訐他人。(刪,同第三點)
‧意圖散播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校譽而與公益無關。(刪,協商/法律可解決)
‧毀壞學校公物、浪費資源,情節輕微者。(保留,並新增「致影響學術學習」)
‧未經許可,在校內騎乘機車者。(待查,似有相關辦法)
‧學生汽車未依規定進入校區及停車者。(待查,同上)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刪,前述規定已可懲處)
‧污損校產或環境,情節輕微者。(刪,與13點重複)
‧作業抄襲或作業由他人代為之,情節重大者。(保留,並加入違反學術論文規範等相關字樣後再加以精確化)
‧涉及性騷擾情事,情節尚輕,經本校性平會提出處分建議者。(保留,性平會法規有交由獎懲處分之規定)
‧撕毀或塗改學校公告文件者。(保留,教育行政相關)
(第八條為小過,已併入前條)
第 九 條,大過部分
‧行為經刑事判定,情節重大者。(保留,暫訂將情節重大具體化為「刑法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者」)
‧出手毆人或互毆者。(刪,協商/法律可處理)
‧於校內外賭博(排除暫時娛樂)。(刪,與學術學習無關)
‧在校內酗酒或飲酒而滋事者。(併入前條「擾亂秩序」項目)
‧偽造各類文書證件者。(刪,協商/法律已可懲處)
‧不當提供或借用本校各類證件,情節重大者。(刪,同前)
‧在校內外竊盜、侵佔、詐欺,情節重大者。(刪,法律已可規範)
‧屢次擾亂校園公共秩序或教學活動。(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累犯者)
‧污染校產或環境,情節重大者。(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重大者)
‧參加校內外考試舞弊者。(保留)
‧於校內非法儲存危險物或持有違禁物。(刪,法律可懲處)
‧涉及性騷擾,情節較重。(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重大者)
第 十 條,勒令退學
‧毆打師長者。(刪,協商/法律已可解決,且不應限縮師長)
‧參加校內外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刪,前條已規範)
‧蓄意傷人,情節嚴重。(刪,協商/法律已可解決)
‧不法販賣或製造違禁物者。(刪,協商/法律已可解決)
‧觸犯國家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保留,暫訂將情節重大具體化為「刑法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者」)
‧功過相抵後,累計滿三大過者。(保留,針對累犯者)
‧涉及性騷擾、性侵犯情事。(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重大者)
三、後續
以上是關於懲處項目之刪改,大家有不同看法歡迎提出,以下是待補齊事項:
1)協商與輔導機制確切運作方式。目前傾向學校邀集學生、師長、法律專家組成類似「協調委員會」之小組,協商結果並且具合法強制效力。
2)刑法相關之罪名確認(與獎懲辦法對照用)。
3)學校現有之相關規定整理,如圖書館、場地管理辦法、宿舍住宿規定等(與獎懲辦法對照用)。
針對現行獎懲辦法中所規範的「越矩」事項,我們規劃的新版獎懲辦法中將它們分成三類分別會用不同方式加以處理,但都會在新版獎懲辦法中載明這些流程。大方向就是在「大學自治」的原則下將獎懲辦法限縮在「學術學習」相關事項,其他違規行為則由各相關管理辦法、國家法律處理之:
1)獎懲辦法明訂處分:與學術學習、學生、教育行政相關事宜(即學生vs學校的部分),例如考試代考、考試作弊、作業/論文抄襲、干擾教學活動,已涉及重大刑案者...也就是說未來只有這些事情才會被記申誡、小過、乃至退學等。
2)場地相關管理規則:營造物與場地管理規則規範者(例如圖書館對損毀書籍已有規範、宿舍已有相關規範...)獎懲辦法將不再處理,避免在校內一罪二罰。
3)協商輔導機制:這算是新版獎懲辦法的創舉,主要針對(1)前兩項未規範、且雙方當事人皆願意溝通處理的行為(例如誹謗、互毆、偷竊),(2)雙方若不願採取此機制,受害方即可直接循國家法律途徑解決。此設計是一個過渡與緩衝的作法,避免全面引用國家法律後造成的衝擊。
二、具體條文
因此,新獎懲辦法會大致長這樣:(這是一個畫不好的樹狀圖)
┌→總則:大方向
│
├→獎勵:沒太大爭議,不變
│
└→懲處┌→一般懲處(如上列第一項)
└→協商與輔導機制運作方式
依照上面的原則,目前討論出的獎懲辦法如下:(大致藍圖)
第 一 條,立法依據不更動。
第 二 條,以概念化的方式定義學生的行為規範(及學術學習、學生與教育行政相關),並排除他法已有規範者(如宿舍、圖書館等),並列舉獎懲方式,大功、小功、大過、小過等,大體延用現有辦法,不過刪除「開除學籍」(等於完全消除你在政大的紀錄,一切從高中畢業重新開始)此一懲罰方式;另將前次修正案的「其他處分」(如道歉、立悔過書等)列至「協商與輔導機制」中。
(中間是是獎勵部分不更動)
第 七 條,申誡/小過部分(以下是針對前次修正案的申誡/小過項目做刪減)
‧擔任班級、學生團體、宿舍幹部或活動負責人怠忽職守(刪,過渡干涉學生活動)
‧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或教學活動者。(保留)
‧侮辱或惡意攻訐他人。(刪,協商/法律可解決)
‧本校學生或團體在校內外活動,不遵守相關輔導辦法或違反學校各種場所使用規則,致生損害,情節輕微者。(刪,已有相關辦法可懲處)
‧在校內規定場所外擅自張貼公告、海報、標語等。(刪,已有相關張貼法規)
‧反學校網路使用規範要點等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刪,非學術學習相關)
‧未辦理借閱即將圖書館等單位之資料攜出。(刪,圖書館已有規範)
‧其他違反國家法令或校園規章之情形,情節輕微者。(刪,前述法規俱能懲處)
‧行為經刑事判刑確定,情節輕微者。(刪,前述法規已懲處,且是輕微)
‧在校內裸奔、對他人進行騷擾或為其他相類似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刪,第二點已有)
‧侮辱或惡意攻訐他人。(刪,同第三點)
‧意圖散播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校譽而與公益無關。(刪,協商/法律可解決)
‧毀壞學校公物、浪費資源,情節輕微者。(保留,並新增「致影響學術學習」)
‧未經許可,在校內騎乘機車者。(待查,似有相關辦法)
‧學生汽車未依規定進入校區及停車者。(待查,同上)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刪,前述規定已可懲處)
‧污損校產或環境,情節輕微者。(刪,與13點重複)
‧作業抄襲或作業由他人代為之,情節重大者。(保留,並加入違反學術論文規範等相關字樣後再加以精確化)
‧涉及性騷擾情事,情節尚輕,經本校性平會提出處分建議者。(保留,性平會法規有交由獎懲處分之規定)
‧撕毀或塗改學校公告文件者。(保留,教育行政相關)
(第八條為小過,已併入前條)
第 九 條,大過部分
‧行為經刑事判定,情節重大者。(保留,暫訂將情節重大具體化為「刑法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者」)
‧出手毆人或互毆者。(刪,協商/法律可處理)
‧於校內外賭博(排除暫時娛樂)。(刪,與學術學習無關)
‧在校內酗酒或飲酒而滋事者。(併入前條「擾亂秩序」項目)
‧偽造各類文書證件者。(刪,協商/法律已可懲處)
‧不當提供或借用本校各類證件,情節重大者。(刪,同前)
‧在校內外竊盜、侵佔、詐欺,情節重大者。(刪,法律已可規範)
‧屢次擾亂校園公共秩序或教學活動。(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累犯者)
‧污染校產或環境,情節重大者。(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重大者)
‧參加校內外考試舞弊者。(保留)
‧於校內非法儲存危險物或持有違禁物。(刪,法律可懲處)
‧涉及性騷擾,情節較重。(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重大者)
第 十 條,勒令退學
‧毆打師長者。(刪,協商/法律已可解決,且不應限縮師長)
‧參加校內外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刪,前條已規範)
‧蓄意傷人,情節嚴重。(刪,協商/法律已可解決)
‧不法販賣或製造違禁物者。(刪,協商/法律已可解決)
‧觸犯國家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保留,暫訂將情節重大具體化為「刑法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者」)
‧功過相抵後,累計滿三大過者。(保留,針對累犯者)
‧涉及性騷擾、性侵犯情事。(保留,前條已保留,此為針對重大者)
三、後續
以上是關於懲處項目之刪改,大家有不同看法歡迎提出,以下是待補齊事項:
1)協商與輔導機制確切運作方式。目前傾向學校邀集學生、師長、法律專家組成類似「協調委員會」之小組,協商結果並且具合法強制效力。
2)刑法相關之罪名確認(與獎懲辦法對照用)。
3)學校現有之相關規定整理,如圖書館、場地管理辦法、宿舍住宿規定等(與獎懲辦法對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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