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3,2009
獎懲辦法修正之四大方向總說明
◎政大研究生學會
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淡化之下,大學生並非僅止於學校之客體,尚應主動參與學校之政策決定。釋字第380號解釋曾言及,學術自由包含學生的學習自由及學生自治,而大學法第33條亦明訂大學校務會議應有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學校亦有義務推動學生自治。就此,大學生在學校政策的決定及個人學習自由的保障下,關於大學生的獎勵、懲戒制度,皆應有參與決定之權。據此,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於考量現有獎懲辦法不符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所宣示之意旨,並參考美國公立大學之獎懲辦法,提出獎懲辦法之修正草案(下稱草案)。
依照大學法第32條,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對於學生的獎懲規定,各校多半以獎懲辦法作為依據,並賦予學校高度權力。然而政治大學屬於公營造物,為一公法設施,其行政行為屬於大學自治行政,雖無須法律保留,但其他法治國原則如比例原則、正當程序、一行為不二罰等,皆有遵守之必要。此外,前述之大學法第32條、釋字第380號解釋,皆認為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為首要目的,故草案之精神亦以促進學生學習為主,方屬妥適。
綜上所述,草案之修正可分為四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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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淡化之下,大學生並非僅止於學校之客體,尚應主動參與學校之政策決定。釋字第380號解釋曾言及,學術自由包含學生的學習自由及學生自治,而大學法第33條亦明訂大學校務會議應有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學校亦有義務推動學生自治。就此,大學生在學校政策的決定及個人學習自由的保障下,關於大學生的獎勵、懲戒制度,皆應有參與決定之權。據此,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於考量現有獎懲辦法不符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所宣示之意旨,並參考美國公立大學之獎懲辦法,提出獎懲辦法之修正草案(下稱草案)。
依照大學法第32條,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對於學生的獎懲規定,各校多半以獎懲辦法作為依據,並賦予學校高度權力。然而政治大學屬於公營造物,為一公法設施,其行政行為屬於大學自治行政,雖無須法律保留,但其他法治國原則如比例原則、正當程序、一行為不二罰等,皆有遵守之必要。此外,前述之大學法第32條、釋字第380號解釋,皆認為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為首要目的,故草案之精神亦以促進學生學習為主,方屬妥適。
綜上所述,草案之修正可分為四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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