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0,2006
開除記Ⅲ
這一個星期適逢耶誕節,剛好也是JC被預告開除遣散到期的日子,所以我忙著過節和爭取資遣費,每天非常忙碌,以致於一直都沒空上來更新網頁。
關於資遣費這玩意,法律上有規定要給,這是勞方的權益,但實際上執行起來,其實還是有「眉角」;抓不到重點,歹勢,絕對是看得到,吃不到。下面我大約提示一下重點,若有網友也有同樣的處境,可以參考一下:
一、資方可以開除勞方,如因為是以下原因,是不用預告期和資遣費的: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以除了以上的原因,雇主想要解雇員工,包括縮編、倒閉、不能勝任工作職務等,通通要預告並發予遣散費。
依JC11月28日那天的情形,老闆要他上到12月27日,12月初並曾拿出解約同意書示意要他簽名(這裡很重要,因為證明了雇主有意要解聘的實質證據),的確有符合預告期的部份。
但當我12月22日過去要了解老闆是否給資遣費時,老闆拒絕給付,於是勞方就有權利跟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
二、資方任意調降勞動條件,其實也是不行的。
當老板知道我要要求遣散費時,就生氣地說如果JC要資遺費的話,乾脆要JC依照合約條件作到期滿。而JC合約裡的薪水其實只有實領的一半而已,所以如果要留下來工作,就等於只有半薪好拿,老闆可能為了規避資遣費,這樣不合理地降薪,勞工也有權申訴。
三、簽勞動合約時真得要很小心。
白領外籍最多可以一週工作32小時,有四個雇主,這是就業服務法規定的。
而JC唯一落人口實的是,他曾經在半年前某個地方兼過兩個小時的課;而JC的合約中是不允許兼職的,老闆為了之後在法理上有理由解聘JC,所以就特別提出來這件事。
所以要簽任何合約時,千萬要有把握自己不會違約,否則什麼權利之類的事很容易就飛了。
四、如果你沒錢請律師,那平常就要唸唸法律書,要不然就請娶一個好老婆!
在開勞資協調會時,老板曾表明去請教了三個不同的律師,而我們卻是孤軍奮戰,甚至可以說是單打獨鬥。
因為JC不會中文,我也沒有律師朋友,甚至可能要請很懂英文的律師顧問,但我卻用我的法律常識去應付因老闆不懂法律,而犯得嚴重錯誤。
你可以想像協調會在開時,老闆對JC的種種指控,陳訴JC是如何不尊重老闆群........等等氣在頭上的言語,但他完全是「鴨仔聽雷」,我只能在旁抱著小孩和對方談判條件........
講到這裡,或許勞資雙方都有錯,但經過協調的結果........
資方同意支付一個月的資遣費給JC!
關於這個結果,不滿意但我們接受了!!
因為大部份的勞方,都不知道如何爭取到自己的權利,也往往怕興訟而摸鼻子走人了事。我們或許就贏在一點點的勇氣和小常識上吧!
引用URL
還記得電視上那個芒果冰女王,還債二千萬的故事,她就說過,從小到大,父母老師都教我們不要害人,可是我們從未有害人之心,卻沒有人教育我們如何不受害? 這句話真的很重要..你能把經驗寫出來, 真的可以讓大家做為很好的借鏡.
不論如何,新年快樂啦
YY
等遇到的時候,再去啃法律的書也來不及了!
我之前的情況也是跟Bell一樣,另一半也是不會中文的
是幸好說有朋友在法律方面給我協助
才能順順利利...
Bell說的對,很多人被佔便宜的時候,都是摸摸鼻子就走了
也不知道如何爭取到自己的權利.
而佔人家便宜的人,因為太常做這種事,遇到我們這種會反抗的人,就怕的要死,想快點息事寧人.
無論如何,很高興還是順利解決了,相信JC會很快的找到很好的工作的!
不過妳很厲害呢~~和我一樣都很不認輸~
加油!
icebearpapa,台灣人都是息事寧人,才會一直姑息
酒釀女人,其實不放棄的人是jc,我很早就想原諒他們,因為我自己也一直沒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