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日
右滿舵船誌─大前研一 Off Shore
「陳腐與自大」的形容並非看不起大前。自大沒什麼,成功的人往往偏愛自大,尤其是自認成功的人。
陳腐更非貶抑,一句陳腐的話說,陽光底下沒有新鮮事,尤其是「觀念」。很多觀念其實隨便都可以在幾千年前的斷簡殘篇中找到線索,別說最近兩百年,大部分的「新思維」頂多只是新瓶舊酒的包裝工夫而已。
雖然很陳腐,我還是想要在此引用大前的兩段文字:
事實上,台灣是少數和日本一樣,將「漁業權」視為「物權」或「準物權」的國家。這幾年,在中國的法律討論中,「漁業權」在民法中明訂為物權,也是很多「進步」人士的大聲主張。中央的農林水產部以及各地方政府皆指示「漁民可以優先使用漁港」,漁民也都自以為「漁港是漁民的資產」。然而,事實上,這樣的行政解釋與漁民認知,根本就沒有法律的依據。原本漁港跟道路一樣,都是由人民的納稅所建造的。既然,除了商用車輛之外,享受開車樂趣的一般車輛也可以使用道路。那麼,休閒的遊艇,當然也應該可以使用漁港的公共設施。
目前,在日本有2,927個漁港。然而,由於漁業的衰退,實際上,很多漁港並沒有充分地發揮應有的功能。因此,漁港的數目減為目前的五分之一或者六分之一,應該也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如今,漁港存續的理由,也牽涉到農林水產部以及港灣建設業者的權益。假如有漁港,港灣工程的相關業者就可以定期地分享政府的預算。假如漁港沒有了,這些權益也會隨之消失。因此,為了維持這些既得利益,港灣的相關業者也都會採取遊說活動。結果,大部分的漁港,港灣工程的費用都高過漁貨的收入。這難道不讓人感到驚訝嗎?很多的漁民也贊成我的意見──「開放海洋與漁港供一般人使用」。如果能夠開放漁港的使用,漁民也應該是可以獲利的。然而,為了自身的權益,港灣建設的業者卻橫加阻撓。假如漁港不再是漁民的資產,農林水產部也將失去管轄的名義,同時預算也有可能被取消。…
如前所述,在歐美,「海洋是大家的資產」這樣的想法,是非常透徹的。然而,在日本,「海洋與漁港是漁民的資產」這樣的想法,卻廣泛地深入於一般民眾的內心之中。如此,日本的海洋休閒活動才會讓人只想到海水浴場的活動及撿拾貝殼。因為不瞭解海洋遊玩的「本質」,在海洋休閒的領域中,日本人才會完全滿足於落後國家的水準。
在日本,雖然有考慮漁民權益的政府機構,卻沒有考慮一般國民休閒生活的政府機構。換句話說,官僚的政府並不是站在一般國民的立場,而是站在某些既得利益者(例如漁業相關人士、港灣工程業者)的立場,思考整體的政策。
因為工作或旅行的緣故,假如有機會出國的話,希望大家能夠多多觀察當地人的休閒生活方式。如果採取全球的觀點,你應該就會瞭解「海洋與漁港是漁民的資產」這樣的心理障礙的愚昧。
在法學上的認識雖然不足,然而我很難理解何以採捕或養殖一定內容之水産動植物許可權利,在我國應以「物權」或「準物權」定之。日本的《漁業法》初訂於1901年,並於1910年於第七條中明訂「漁業權視爲物權,准用土地有關之規定」。我國《漁業法》初訂於1929年,第二十條即明訂「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兩國的法律訂定相似之處,除了我國民事法律制訂之初有賴很多日本人之手之外,這也反映了當時兩國漁業的權益環境。但是我要問的是,幾十年經過下來,這兩個國家隨著進步和改變,何以觀念和做法仍然如此。
在台灣,一個愛好水域活動如我者,在岸邊將一條輕艇充氣完竣後,經常遇到一些民眾過來關心:「這邊可以玩獨木舟嗎?」
這就是觀念落伍。
民眾就算了,我還幾次碰到執法的官員過來干預,而這些官員所依據的法律,要不是跟我無關的,譬如說《國家安全法》──它本來是要來搞定解放軍及其同屬的,但是經常嚴重波及我;不然就是如《漁業法》,將我視為侵犯物權「排他性」的犯罪從事者。
我為什麼說大前的觀念陳腐,是因為這樣的觀念實在沒什麼值得驕傲張揚。事實上,1986年12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即有判決謂:「海,自古以來,以自然狀態,供一般公衆共同使用,即所謂的公共用物,服從國家直接的公法支配管理,不允許特定人的排他性支配,所以維持原本之狀態,並不相當於所有權客體之土地」。簡言之,「海不是土地,不是所有權之物件」。「海在社會觀念上,在海水表面達最高高潮面時之水際線處,與陸地區隔」與「此爲海與土地之境界線」。漁業權之特許上,通常規定漁業權之漁場區域之向陸地側的界限爲「最大高潮時之海岸線」。因此只有在「海」才有「漁場區域」,所以在「土地」上,不存在有「漁場區域」。另針對「田原灣幹舄訴訟」,日本最高法院亦判決:「海,國家可區劃一定的範圍,進行排他性的支配。而廢止其公用,只要不是採取歸屬予他人之措施,就不相當於所有權客體之土地」。「海」是「公共用物」。「公共用物」系指提供一般公衆共同使用之物。維持「自然狀態」之公共用物中,如海、河川等,又特別稱之爲「自然公物」。「維持自然狀態的公共用物」的「海」,除了漁業外,船舶航行與海水浴場,甚至被用爲軍隊之射擊場,亦即誰均可自由使用。就法律上而言,並未規定漁業可最優先使用。
類似的主題可以參見之前一篇舊文右滿舵船誌─粉鳥的粉鳥林
圖說:漁業資源豐富的地中海,其實還有也很豐富的觀光資源。著名的蔚藍海岸,從法義邊境一路往西,超過100公里以上的海岸線上,沒有一座漁港,卻有很多擁擠的休閒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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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溢美!
觀察台灣這些年的進步表現,幾乎可以發現在任何一方面都顯示出觀念跟不上制度的改變。也就是說,要改變一個制度容易,白紙黑字公布一番,但是要在大眾的腦中置換新的觀念,可能要有些耐心。
當然,你我絕非先知。甚至我經常講的,搞不好我的觀念其實才是錯的。然而重點是,讓我們把我們的看法提出來、講出去,並且接受不同的質疑,也以同情的心理,理性看待其他人的觀念和陳述。
也就是說,即使我的觀點是錯的,或者沒那麼正確,但是只要有更多元的討論和有效的結論,這個過程就一定是進步的。
在無意中的搜尋找到您的部落格, 抱歉冒昧打擾了。
我之前也在法國念過一段時間的書, 對於您的發表深表感同身受!!
在您的發表中, 得知您之前曾經在快遞公司服務過。
小妹有個請求, 可否請大哥幫個小忙? 目前小妹正在尋找配銷車子維修零件的配銷商,請問您是否還有保留類似此類的資訊呢? 或是您之前服務的快遞公司資料? 可否提供給小妹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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