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7月23日

非典型紀行─北歐2006(10)通往奴役之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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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看過「水深危險 禁止游泳」這個牌子?有沒有想過,誰立了這麼一個牌子?而他憑什麼禁止人們在該水域游泳。

類似的牌子在台灣很多很多水域邊都可以看得到。包括經濟部、縣政府、水利署、河川局、鄉鎮市公所、各級警察局,甚至台電、自來水公司都是這類牌子的主人。有時候,一個橋端甚至會有好幾個不同的機關插牌,告訴大家,這裡不准游泳。

有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任何一個機關,因為「水深危險」,而得禁止民眾游泳?沒有!不過,我們的政府機關很擔心我們的安危,所以不准我們在很多地方游泳,甚至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都非常關心我們。雖然沒有法律的授權,他們還是非禁止我們游泳不可。因為只要水深,必然危險,只要危險,就應禁止,法律是否授權主管,在所不問。

再想一想,有誰曾經在任何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看過這類的牌子?我自己的經驗是:沒有!

這次到挪威旅行,沿途不斷注意水域邊有否這類警告牌。結果不論在海邊、湖邊、河邊、峽灣岸邊,從來沒看過這種刺眼的牌子。為什麼沒有這類牌子,很簡單,因為本來水域的活動就如同陸域的任何活動,本來就沒有特別禁止的必要。

有人問我,不可能西歐各國對水域活動沒有任何限制。其實,就如同陸域活動很自然地會因為資源分配而有相當的規範,而自規範中衍生一定的限制。但是,這類規範的主旨並非剝奪人民的權利,而是建立更佳的活動秩序。譬如說,陸域活動的車輛駕駛,在歐陸和台灣原則上應靠道路的右邊。在水域,船艇駕駛也有「左舷優先於右舷」的規定。

但是,這類的規定如果是一個社會的普遍共識,則顯然不必到處插牌提醒人民。更重要的是,這類規範的目的並非縮減人民的權利,而是創造更有效率的活動環境。

然而,顯然我們執政的民進黨還很缺乏這種法治和權利的觀念。現任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在他擔任台北縣長時,他的代理縣長林錫耀就以「危險」為由,藉著當時甫通過的「水域遊憩管理辦法」授權,將台北縣轄內全部的水域,包括全部海域、河川、湖泊、水庫等,全部禁止獨木舟或游泳活動。其中獨木舟例外在二重疏洪道噁心骯髒的「微風運河」和碧潭可以活動;游泳則全面禁止。

事實上,「水域遊憩管理辦法」是由於立法院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為發展觀光,推展水域活動而授權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辦法而生。台北縣政府根據該辦法授權劃設限制活動的區域,而做出這種荒唐絕倫的戒嚴令。我很難理解,做出這種決定的人,怎麼有臉自稱「人權律師」?隨便念過幾頁法學緒論的人都知道,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無效。而蘇貞昌等一干人所為的行政命令,已經與法律訂定的本旨相牴觸,應屬無效。但是這干人竟然在獨木舟同好的抗議中,更加發動轄內各種警力,大力取締水域中活動的同好。

從早年就經常可見而缺乏法律授權的「水深危險 禁止游泳」,到今天法律雖然授權,但竟遭到蘇貞昌等迂官違法濫用,封鎖台北縣全部水域,其實,有一個觀念始終很少改變,那就是敵視自由。

早年,國民黨的教官告訴我們,自由的言論是很危險的,所以禁止我們言論,甚至思考的自由。而今天,那些打著民主進步旗號的當政者,一樣以危險為藉口,禁止我們行為的自由,其中那種敵視自由的戒嚴心態是一致的。

到西歐走走,你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一個水域邊插滿我國那種差勁的牌子。有些人說,那是我國國情不同,如果不禁止大家在水域活動,是很危險的。這樣的說法讓我想到很多年前,獨裁者也是說,我國國情不同,不能和歐美國家相提並論,如果言論自由了,那麼國家會有危險。

其實,我國的國情的確不同,是因為獨裁者還沒有全部推翻。如此而已。

圖說:國情不同,所以挪威人在任何水域都可以划艇。我國因為獨裁者當道,人民自由權利難伸。


Posted by cafeeulen at 樂多Roodo! │00:27 │回應(3)引用(0)非典型紀行─北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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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各個機關之所以喜歡在海域插上「水深危險 禁止游泳」這樣的牌子
依我個人淺見是這樣
想事先撇清意外發生時
家屬抗議或追究管理不當的責任
換言之
我已豎牌告知水深危險禁止下水
你還下水
錯不在我
因為台灣人喜歡抗議
動不動就要申請國賠
尤其死亡對象如果是個沒什麼判斷力的小孩
情況更為明顯
更糟糕的是台灣媒體與政客很喜歡針對這些地方大作文章
另外我沒有到過挪威
也不曉得當意外發生時
挪威人民又是如何看待
總覺得若是我們的國情依舊
說不定以後還可能在山區看到
此處不適合人居 請盡速搬離的警告牌子
以上是我個人一點小小的看法啦
若有不對的地方
請多見諒
Posted by 路人 at 2006年08月13日 08:36
路人,

謝謝提供您的看法。

事實上您所指出的情形在台灣相當普遍。尤其是粗俗的媒體,特別偏好將一些意外歸責政府。這點與媒體自以批評政府為天職恐怕有關,而因為新聞自由,所以來自它們的批評就不必負任何責任。

事實上,我之所以認為這樣的問題值得討論,和國情與否無關。老實講,都這麼大人了,怎麼還會相信「國情」這種東西有沒有改變的可能。但是,我們可以進一步瞭解,那些以「國情」當藉口的人,可能扭曲了什麼樣的社會價值。

以「水深危險」的例子來講,各機關如果缺乏法律的授權而擅自立牌,則屈辱了法律所欲彰顯的正義。

如果行政機關任意濫用法律的授權,譬如蘇貞昌為主犯的台北縣政府,宣告台北縣水域戒嚴,這種行為大開法治倒車,埋葬社會對法治的信賴,因為民眾發現法治的結果並沒有任何值得的利益。

如果媒體和意外事故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將事故完全歸責政府的無能,那麼這個社會對於「有責性」和「責任歸屬」的觀念永遠混淆。簡單講,這個社會對於成本的觀念混淆。

以上規範性的敘述中,只是要指明,如果我們的社會繼續接受媒體那種賴帳的父權思想,那麼在營造共同生活的時候,正義的觀念難以貫徹,法治的遊戲規則無法確立,交易風險就難以降低。這對於建立一個有效率的社會,那是一堆必須要移開的巨石。
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8月13日 20:35
大概是很多人
以為把法律條文
行政命令
寫得妙筆生花
就等於會治國吧.......
Posted by 少 at 2006年08月17日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