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23日 18:51
右滿舵船誌─粉鳥的粉鳥林
二十年前第一次騎車過蘇花公路途中,離開迷人的東澳小鎮開始爬坡,就在公路即將穿越隧道進入山區以前,在高崖上停車下來,幾乎垂直往下看,在烏石鼻北岸的灣內,有一個小小的漁村,鑲在藍海和岸邊的綠林之間。它的面目和名字都令人難忘,這裡是「粉鳥林」。
二十年來其實很多次有機會從高崖上下到這個可愛的漁村,卻總是在公路上呼嘯而過,只留下幾張不同時期的泛黃照片。比較值得慶幸的是,粉鳥林因為局限在斷崖之下,可以建築的地面有限,所以多年來沒有太大的改變。也就是說,沒有太多令人錯愕、惋惜的「發展」和「建設」。唯一有的,大概就是全台海岸不斷快速增生的消波塊。
其實一直很想找機會到東部海岸划艇,然而主觀、客觀都有困難。客觀上,東部很遠,一趟車翻山越嶺來到粉鳥林海岸,過去至少要四個小時,非常不適合一日往返的划艇活動。主觀上,其實北部和東北部海岸也有很多迷人的水域,不必車過福隆,通常我早就忍不住下海了。
北宜高速公路的通車至少改變了客觀的因素。雖然平日的雪山隧道內還是車多壅塞,但是從離開台北的家到蘇澳,也只需要一個小時二十分。帶著保留了二十年的殘存記憶,終於今天走下這片海岸。
因為交通的方便,我們很晚才出門,來到粉鳥林已經過午,盛暑間的太平洋只有不到一米的小波,非常適合輕艇活動。雖然漁港內有個很適合下水的斜坡碼頭,但是我不希望旁邊的海巡隊衝出來囉唆,所以我們選在漁港前的大石灘下水。因為我不想花很多時間跟水警解釋半天,輕艇在港區內上下並不違法。
這類胡鬧的經驗我當然很多:在漁港下艇,遭到海巡隊員驅趕,但是問他們何以不能在港內下艇,卻從來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其實他們說不出個所以然也對,因為根本沒有法律禁止我們利用漁港進出。唯一可以限制我們進出的,只有「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其實,漁港法第三條有定義,「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也就是說,漁港並非漁船專用之港。做為一個公營造物,漁港提供其他適當的使用並非不可。也就是說,在不妨礙漁船航行的前提下,一般人民對於港區的利用,不應在禁止之列。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為管理的必要,可以訂定相關的辦法,但是不能在缺乏法律授權的情形下,禁止其他的使用。而此法律授權,當然就是前述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
進一步講,台灣的漁港本來就是一堆笑話。我國漁港都是由政府花錢興建,政府負責管理或交由各地漁會管理。而本國漁船利用漁港設施不必繳交任何費用。可以這麼說,本來一段公共的海岸,一旦設置一座漁港,等於是全體納稅人送給漁會和漁民的豐富禮物。所以,一些官員民代為了選票就競相蓋漁港。反正不是花自己家的錢,不是送自己家的土地,何樂不為!這使得我國總計約1,600公里長的海岸線上,竟有大小漁港239座,密度驚人。
以澎湖縣為例,密密麻麻擠了71座漁港,當中一半以上是宋楚瑜省長送的厚禮。然而,除了馬公漁港港籍動力漁船有612條之外,其他70座漁港總計僅有1,133條動力漁船設籍,平均每港才16條!去過澎湖的人都有類似的經驗,就是不斷經過一些空蕩的漁港。而大部分這些漁港,才十幾年前其實還是天然的海岸,但是眼前已經變成難以回復的龐大人造物,原有的海岸或海底生態受到浩劫性的破壞。而且,很不幸地,這樣的破壞花了我們很多的錢!花我們這些錢的官員只是為了買票當選,而矛盾的是,那些被買票的選民,因為新建的漁港,所獲致的利益其實非常有限,經常只是本來十分鐘的交通時間,變成六分鐘而已。
這個星球上,還有比台灣人更會糟蹋海岸的嗎?
更恐怖的是,這些海岸一旦蓋了漁港,似乎就被漁會收為私有財產,連海巡隊也無視法律,不顧一切排除其他國民利用漁港設備,荒唐無比!
回到剛才我們從粉鳥林漁港外的石灘下水,是因為不想遭到海巡隊的騷擾,雖然我們絕不可能「妨礙船舶航行」,因為港內外的漁船很少,也幾乎沒有進出航行。但是真正恐怖的來了:我們才下水三分鐘,剛剛離開岸邊不到一百米,四個海巡隊員從隊部走出來,對我們大聲吹哨、招手,要我們上岸。
於是我慢慢划向這四個年輕人。
「請問有什麼事情嗎?」靠岸時,我問。
「這邊不能划船喔!」其中一個隊員回答。
「請問根據什麼法律不能在這邊划艇?」
「什麼法律?我不知道!但是你沒有公文來就是不行。之前有人要來玩水上摩托車,也是一樣叫他們起來啊。」
「你說要公文,那請問,我的公文是根據哪個法律來申請,你們根據哪個法律的授權來決定?」
「你等一下,我問我們主管。」這個隊員隨即拿起手機打電話,然後告訴我,要我等一下,他們主管馬上過來跟我講。
於是我開始等,一等就是十分鐘。逐漸不耐煩的我問那位隊員;「你們主管在哪裡?」
「就在隊部裡。」他指著旁邊的海巡隊建築。
既然要等,我順便調侃這四個隊員:「你們是執法人員,怎麼連根據什麼法律都不知道,竟然會跑出來限制人民的行為!」
又等了十分鐘後,我決定上岸親自拜訪,因為主管的「馬上」未免太久了。走進隊部,門口服務台的一個笑臉告訴我,他是這裡的副主管。我發現他正在網路上查法規,所以我就直接問他,到底查到哪條法律禁止我在這裡划艇。
真是太爆笑了!這些海巡署的官員,看到人民在海岸駕艇休閒,連忙派了四名隊員制止。可能過去都屢試不爽,被他們吆喝起來的人民都乖乖離開,其實他們自己根本也不知道法律有沒有相當的規範。這回竟然碰到我這刁民,開口就問法律依據,當場答不出來,只好主管在隊部裡猛上網,看看能不能找些法條來搪塞。
沒想到我上岸登門拜訪的副主管,被我追問哪條法律禁止划艇,竟然回答:「有啊!不然你自己過來看看。」他手指著電腦螢幕。於是我走到服務台後面,原來他已經終於查到「水域遊憩管理辦法」,裡面有一些獨木舟活動的應注意事項。我也不想讓他沒面子,只是很直接地說:「這個法規我很清楚,裡面絕對沒有授權你們禁止我在這邊活動。」
這時,樓上走下另外一位長官,自我介紹是這裡的主管。笑嘻嘻跟我說:「沒錯,是沒有法律禁止你們玩獨木舟,但是我們宜蘭縣政府也還沒有開放這裡讓你們玩。」
天啊!這是什麼時代,一名年輕的主管官員告訴我,我的行為被他限制,是因為政府沒有「開放」!
「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依法行政』?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當然許可。你們是執法人員,必須在法律的授權下,才能限制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我們當然都是『依法行政』啦,但這是個灰色地帶,雖然法律沒有禁止,但是也沒有開放啊。」
「你們是執法人員ㄟ!你在跟我講什麼『灰色地帶』?你知不知道解嚴已經多少年了?人民要做什麼事情還要政府『開放』啊?」
「是沒錯啦,但是我們這麼做也是為了你們的安全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們隊員剛才把我叫起來,只是因為心腸好,為了我的安全,而不是因為法律禁止?」
「目前是沒有法律禁止,但是我們有職責維護你們的安全。」
「那是哪個法律賦予你們維護我們安全的職責?而維護安全的手段,就是禁止我們活動嗎?」
「也不是啦,因為我們就是負責這邊的海域,所以當然有職責啊。」
「好啦,你們是執法人員,所以,你們有什麼職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你們不必,也無權干預。」
「不能這樣講啦,你們來我們負責的海域活動,我們當然要留下一些記錄。」
「什麼記錄?根據哪個法律規定的程序?」
「沒有啦,那我們就拍個照做紀錄就好。」
「好吧,那我先下水了,你們要拍照的話請便。」
說完我就轉身回到水際,把艇往外划。這個折騰把我搞掉半個多小時。幾個豬頭隊員在我離岸五十米左右後,在岸上拿數位相機拍我們。快要繞過港嘴的時候,遠遠還可以看到他們一夥人在岸邊。我猜他們還在納悶,為什麼我可以在這邊划艇。
我們真的是「法治國」嗎?如果連我們的執法人員都搞不清楚什麼是「依法行政」。
我一直對蔣家政權統治台灣的過去非常不滿!該政權一天到晚要我們讚揚他們的「民主憲政」,卻一連搞了幾十年的戒嚴戡亂。搞到這個國家直到今天還沒有一點起碼的「法治」觀念。
經常在划艇的時候被岸上好奇的民眾問一句奴性強烈的話:這裡有開放划獨木舟嗎?我的答案通常是:沒有開放,但是沒有禁止。有時候還會被追問:那到底是可以玩還是不可以?
法律沒有禁止,何來開放?
就像今天那位主管也曾經強調,是因為「我們宜蘭縣到現在還沒有訂出禁止的區域,等於還沒開放。」
言下之意,似乎我們這些划艇的傢伙,只是因為沒有被禁止,所以僥倖逍遙獲取不法利益?
我很納悶,為什麼政府官員往往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態度來對待獨木舟活動?就像今天我在粉鳥林海岸划艇,到底我的行為構成了哪些其他人的成本,而使得政府有必要限制我的行為自由?
當官員看到我們划艇就衝出來制止,當民眾看到我在水域活動就問怎麼可以在此划艇,我們是不是該想一想,為什麼似乎大家潛意識裡就把這種活動視為洪水猛獸的違法行為?隨便想也知道,本質上,划獨木舟並沒有罪責。也就是說,不像殺人、搶劫等等行為,獨木舟活動對其他人的法益沒有任何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我懷疑,只是因為我們還生活在戒嚴的社會心態中,在這裡,和別人有些不同就是問題人物,就該受到矯正。
這就是今天粉鳥的粉鳥林經驗。它讓我更清楚瞭解到,為什麼台灣的守法習慣和觀念如此糟糕,因為連我們的行政官員都沒有起碼的依法行政觀念。而我今天赫然發覺,兩年前海巡署招考新進人員,一大堆青年朋友擠破頭報考,考試項目當中一堆各種法律,當然包括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而這些人原來根本不可能考及格才對。這些通過考試獲得高分的傢伙們,到底除了會考試之外,為什麼無法累積一點點該有的法學常識?
當然,講起「法學」,一定要再次譴責民進黨「人權律師」主政的台北縣,在前年宣布台北縣全境水域戒嚴,踐踏人權的卑劣行徑。並且也要譴責繼任的周縣長繼續實施該戒嚴令。這種從蔣介石以來一脈相傳的戒嚴歪風,該到什麼時候才不再肆虐台灣?
二十年來其實很多次有機會從高崖上下到這個可愛的漁村,卻總是在公路上呼嘯而過,只留下幾張不同時期的泛黃照片。比較值得慶幸的是,粉鳥林因為局限在斷崖之下,可以建築的地面有限,所以多年來沒有太大的改變。也就是說,沒有太多令人錯愕、惋惜的「發展」和「建設」。唯一有的,大概就是全台海岸不斷快速增生的消波塊。
其實一直很想找機會到東部海岸划艇,然而主觀、客觀都有困難。客觀上,東部很遠,一趟車翻山越嶺來到粉鳥林海岸,過去至少要四個小時,非常不適合一日往返的划艇活動。主觀上,其實北部和東北部海岸也有很多迷人的水域,不必車過福隆,通常我早就忍不住下海了。
北宜高速公路的通車至少改變了客觀的因素。雖然平日的雪山隧道內還是車多壅塞,但是從離開台北的家到蘇澳,也只需要一個小時二十分。帶著保留了二十年的殘存記憶,終於今天走下這片海岸。
因為交通的方便,我們很晚才出門,來到粉鳥林已經過午,盛暑間的太平洋只有不到一米的小波,非常適合輕艇活動。雖然漁港內有個很適合下水的斜坡碼頭,但是我不希望旁邊的海巡隊衝出來囉唆,所以我們選在漁港前的大石灘下水。因為我不想花很多時間跟水警解釋半天,輕艇在港區內上下並不違法。
這類胡鬧的經驗我當然很多:在漁港下艇,遭到海巡隊員驅趕,但是問他們何以不能在港內下艇,卻從來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其實他們說不出個所以然也對,因為根本沒有法律禁止我們利用漁港進出。唯一可以限制我們進出的,只有「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其實,漁港法第三條有定義,「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也就是說,漁港並非漁船專用之港。做為一個公營造物,漁港提供其他適當的使用並非不可。也就是說,在不妨礙漁船航行的前提下,一般人民對於港區的利用,不應在禁止之列。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為管理的必要,可以訂定相關的辦法,但是不能在缺乏法律授權的情形下,禁止其他的使用。而此法律授權,當然就是前述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
進一步講,台灣的漁港本來就是一堆笑話。我國漁港都是由政府花錢興建,政府負責管理或交由各地漁會管理。而本國漁船利用漁港設施不必繳交任何費用。可以這麼說,本來一段公共的海岸,一旦設置一座漁港,等於是全體納稅人送給漁會和漁民的豐富禮物。所以,一些官員民代為了選票就競相蓋漁港。反正不是花自己家的錢,不是送自己家的土地,何樂不為!這使得我國總計約1,600公里長的海岸線上,竟有大小漁港239座,密度驚人。
以澎湖縣為例,密密麻麻擠了71座漁港,當中一半以上是宋楚瑜省長送的厚禮。然而,除了馬公漁港港籍動力漁船有612條之外,其他70座漁港總計僅有1,133條動力漁船設籍,平均每港才16條!去過澎湖的人都有類似的經驗,就是不斷經過一些空蕩的漁港。而大部分這些漁港,才十幾年前其實還是天然的海岸,但是眼前已經變成難以回復的龐大人造物,原有的海岸或海底生態受到浩劫性的破壞。而且,很不幸地,這樣的破壞花了我們很多的錢!花我們這些錢的官員只是為了買票當選,而矛盾的是,那些被買票的選民,因為新建的漁港,所獲致的利益其實非常有限,經常只是本來十分鐘的交通時間,變成六分鐘而已。
這個星球上,還有比台灣人更會糟蹋海岸的嗎?
更恐怖的是,這些海岸一旦蓋了漁港,似乎就被漁會收為私有財產,連海巡隊也無視法律,不顧一切排除其他國民利用漁港設備,荒唐無比!
回到剛才我們從粉鳥林漁港外的石灘下水,是因為不想遭到海巡隊的騷擾,雖然我們絕不可能「妨礙船舶航行」,因為港內外的漁船很少,也幾乎沒有進出航行。但是真正恐怖的來了:我們才下水三分鐘,剛剛離開岸邊不到一百米,四個海巡隊員從隊部走出來,對我們大聲吹哨、招手,要我們上岸。
於是我慢慢划向這四個年輕人。
「請問有什麼事情嗎?」靠岸時,我問。
「這邊不能划船喔!」其中一個隊員回答。
「請問根據什麼法律不能在這邊划艇?」
「什麼法律?我不知道!但是你沒有公文來就是不行。之前有人要來玩水上摩托車,也是一樣叫他們起來啊。」
「你說要公文,那請問,我的公文是根據哪個法律來申請,你們根據哪個法律的授權來決定?」
「你等一下,我問我們主管。」這個隊員隨即拿起手機打電話,然後告訴我,要我等一下,他們主管馬上過來跟我講。
於是我開始等,一等就是十分鐘。逐漸不耐煩的我問那位隊員;「你們主管在哪裡?」
「就在隊部裡。」他指著旁邊的海巡隊建築。
既然要等,我順便調侃這四個隊員:「你們是執法人員,怎麼連根據什麼法律都不知道,竟然會跑出來限制人民的行為!」
又等了十分鐘後,我決定上岸親自拜訪,因為主管的「馬上」未免太久了。走進隊部,門口服務台的一個笑臉告訴我,他是這裡的副主管。我發現他正在網路上查法規,所以我就直接問他,到底查到哪條法律禁止我在這裡划艇。
真是太爆笑了!這些海巡署的官員,看到人民在海岸駕艇休閒,連忙派了四名隊員制止。可能過去都屢試不爽,被他們吆喝起來的人民都乖乖離開,其實他們自己根本也不知道法律有沒有相當的規範。這回竟然碰到我這刁民,開口就問法律依據,當場答不出來,只好主管在隊部裡猛上網,看看能不能找些法條來搪塞。
沒想到我上岸登門拜訪的副主管,被我追問哪條法律禁止划艇,竟然回答:「有啊!不然你自己過來看看。」他手指著電腦螢幕。於是我走到服務台後面,原來他已經終於查到「水域遊憩管理辦法」,裡面有一些獨木舟活動的應注意事項。我也不想讓他沒面子,只是很直接地說:「這個法規我很清楚,裡面絕對沒有授權你們禁止我在這邊活動。」
這時,樓上走下另外一位長官,自我介紹是這裡的主管。笑嘻嘻跟我說:「沒錯,是沒有法律禁止你們玩獨木舟,但是我們宜蘭縣政府也還沒有開放這裡讓你們玩。」
天啊!這是什麼時代,一名年輕的主管官員告訴我,我的行為被他限制,是因為政府沒有「開放」!
「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依法行政』?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當然許可。你們是執法人員,必須在法律的授權下,才能限制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我們當然都是『依法行政』啦,但這是個灰色地帶,雖然法律沒有禁止,但是也沒有開放啊。」
「你們是執法人員ㄟ!你在跟我講什麼『灰色地帶』?你知不知道解嚴已經多少年了?人民要做什麼事情還要政府『開放』啊?」
「是沒錯啦,但是我們這麼做也是為了你們的安全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們隊員剛才把我叫起來,只是因為心腸好,為了我的安全,而不是因為法律禁止?」
「目前是沒有法律禁止,但是我們有職責維護你們的安全。」
「那是哪個法律賦予你們維護我們安全的職責?而維護安全的手段,就是禁止我們活動嗎?」
「也不是啦,因為我們就是負責這邊的海域,所以當然有職責啊。」
「好啦,你們是執法人員,所以,你們有什麼職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你們不必,也無權干預。」
「不能這樣講啦,你們來我們負責的海域活動,我們當然要留下一些記錄。」
「什麼記錄?根據哪個法律規定的程序?」
「沒有啦,那我們就拍個照做紀錄就好。」
「好吧,那我先下水了,你們要拍照的話請便。」
說完我就轉身回到水際,把艇往外划。這個折騰把我搞掉半個多小時。幾個豬頭隊員在我離岸五十米左右後,在岸上拿數位相機拍我們。快要繞過港嘴的時候,遠遠還可以看到他們一夥人在岸邊。我猜他們還在納悶,為什麼我可以在這邊划艇。
我們真的是「法治國」嗎?如果連我們的執法人員都搞不清楚什麼是「依法行政」。
我一直對蔣家政權統治台灣的過去非常不滿!該政權一天到晚要我們讚揚他們的「民主憲政」,卻一連搞了幾十年的戒嚴戡亂。搞到這個國家直到今天還沒有一點起碼的「法治」觀念。
經常在划艇的時候被岸上好奇的民眾問一句奴性強烈的話:這裡有開放划獨木舟嗎?我的答案通常是:沒有開放,但是沒有禁止。有時候還會被追問:那到底是可以玩還是不可以?
法律沒有禁止,何來開放?
就像今天那位主管也曾經強調,是因為「我們宜蘭縣到現在還沒有訂出禁止的區域,等於還沒開放。」
言下之意,似乎我們這些划艇的傢伙,只是因為沒有被禁止,所以僥倖逍遙獲取不法利益?
我很納悶,為什麼政府官員往往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態度來對待獨木舟活動?就像今天我在粉鳥林海岸划艇,到底我的行為構成了哪些其他人的成本,而使得政府有必要限制我的行為自由?
當官員看到我們划艇就衝出來制止,當民眾看到我在水域活動就問怎麼可以在此划艇,我們是不是該想一想,為什麼似乎大家潛意識裡就把這種活動視為洪水猛獸的違法行為?隨便想也知道,本質上,划獨木舟並沒有罪責。也就是說,不像殺人、搶劫等等行為,獨木舟活動對其他人的法益沒有任何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我懷疑,只是因為我們還生活在戒嚴的社會心態中,在這裡,和別人有些不同就是問題人物,就該受到矯正。
這就是今天粉鳥的粉鳥林經驗。它讓我更清楚瞭解到,為什麼台灣的守法習慣和觀念如此糟糕,因為連我們的行政官員都沒有起碼的依法行政觀念。而我今天赫然發覺,兩年前海巡署招考新進人員,一大堆青年朋友擠破頭報考,考試項目當中一堆各種法律,當然包括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而這些人原來根本不可能考及格才對。這些通過考試獲得高分的傢伙們,到底除了會考試之外,為什麼無法累積一點點該有的法學常識?
當然,講起「法學」,一定要再次譴責民進黨「人權律師」主政的台北縣,在前年宣布台北縣全境水域戒嚴,踐踏人權的卑劣行徑。並且也要譴責繼任的周縣長繼續實施該戒嚴令。這種從蔣介石以來一脈相傳的戒嚴歪風,該到什麼時候才不再肆虐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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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好...!寫得真好
..
我在八斗子划過來...划過去...划過來...划過去..倒是沒碰過ㄟ..
下次我去粉鳥林.希望不會碰到這些鳥事..
..
我在八斗子划過來...划過去...划過來...划過去..倒是沒碰過ㄟ..
下次我去粉鳥林.希望不會碰到這些鳥事..
| 檢舉 |
Posted by 凱信說....
at 2006年06月24日 02:50
去......粉...鳥...林.......
為....什...摸....不.....call我....一...下!
雖然遠..但..也不一定啊!
星期日有事去台北.有時間的話想轉去關渡紅樹林.觀察一下..有機會就給他下水..
為....什...摸....不.....call我....一...下!
雖然遠..但..也不一定啊!
星期日有事去台北.有時間的話想轉去關渡紅樹林.觀察一下..有機會就給他下水..
| 檢舉 |
Posted by 阿你不信
at 2006年06月24日 02:58
別懷疑我為什麼半夜留言..我不是夜貓子..
被...我們家的貓半夜一直喵喵叫把我吵醒了...所以..就睡不著啦..
妄想著明早去騎五分山.給兩腿練一練.下午繼續去划船.等一下得想辦法再去睡.
去他媽的發情的貓..我也沒辦法啊!
被...我們家的貓半夜一直喵喵叫把我吵醒了...所以..就睡不著啦..
妄想著明早去騎五分山.給兩腿練一練.下午繼續去划船.等一下得想辦法再去睡.
去他媽的發情的貓..我也沒辦法啊!
| 檢舉 |
Posted by 凱信說....
at 2006年06月24日 03:10
星期日抽空跑去關渡..真....失望!
可憐的台北人都擠到那兒了.
人人一輛腳踏車.來來往往.雖然很熱鬧!可是我跟女兒很不習慣!
政府花那麼多的錢.只不過是給攤販蓋遮雨棚!毫無特色的小吃.
天氣潮溼悶熱!各地角頭想盡辦法要你口袋裡的錢.
水看來很髒!一點都引不起興緻下水!
小六的女兒說..以後能不能不要來這裡!這裡好無聊!
真得很無聊的地方..
可憐的台北人都擠到那兒了.
人人一輛腳踏車.來來往往.雖然很熱鬧!可是我跟女兒很不習慣!
政府花那麼多的錢.只不過是給攤販蓋遮雨棚!毫無特色的小吃.
天氣潮溼悶熱!各地角頭想盡辦法要你口袋裡的錢.
水看來很髒!一點都引不起興緻下水!
小六的女兒說..以後能不能不要來這裡!這裡好無聊!
真得很無聊的地方..
| 檢舉 |
Posted by 凱信說....
at 2006年06月27日 00:18
凱信,
關渡的水感覺是蠻髒的。應該說你跑錯地方。
附近有個地方叫做「八仙社區」位置在關渡賞鳥堤防的盡頭處,那裡有很好的斜坡碼頭,基隆河的河水也顯得乾淨很多。遊客比較少,在河面上很快可以脫離遊客的視線。
運氣好的話,當滿潮前後,從河面上可以鑽進紅樹林間的水道,非常有趣。這個季節鴨子們早已經北返,所以鑽進紅樹林對鳥類的干擾還算輕微。水道間有很多可愛的小生物可以觀察,非常生動有趣。
關渡的水感覺是蠻髒的。應該說你跑錯地方。
附近有個地方叫做「八仙社區」位置在關渡賞鳥堤防的盡頭處,那裡有很好的斜坡碼頭,基隆河的河水也顯得乾淨很多。遊客比較少,在河面上很快可以脫離遊客的視線。
運氣好的話,當滿潮前後,從河面上可以鑽進紅樹林間的水道,非常有趣。這個季節鴨子們早已經北返,所以鑽進紅樹林對鳥類的干擾還算輕微。水道間有很多可愛的小生物可以觀察,非常生動有趣。
| 檢舉 |
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6月27日 23:33
該主管要您提出申請的依據,
應該是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吧。
《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漁船以外船舶進港
應於三日前依附表二格式填報漁港管理機關核可後進港。
外國籍漁船進港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若未依規定,
則依《漁港法》第二十二條處罰
《漁港法》第二十二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
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
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
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
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如果是由漁港下水,
他們又拍了照,可能會被罰錢,
許多一線海巡人員只是阿兵哥,
有些人只有國中畢業,或許不太懂法律文字,
但在拍照蒐証後,會有專門的司法小組人員處理。
至於海巡人員請您上岸,
是依《海岸巡防法第五條》及《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
、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
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
權實施檢查:
一 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 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
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命令所屬單位
協助執行之。
其實台灣海岸限制真的挺多,
但如果直接從海岸下去,
大概爭議就如您所說的「公告」問題。
粉鳥林真是美麗的海灣,
如果能輕鬆下水有多好。
應該是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吧。
《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漁船以外船舶進港
應於三日前依附表二格式填報漁港管理機關核可後進港。
外國籍漁船進港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若未依規定,
則依《漁港法》第二十二條處罰
《漁港法》第二十二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
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
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
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
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如果是由漁港下水,
他們又拍了照,可能會被罰錢,
許多一線海巡人員只是阿兵哥,
有些人只有國中畢業,或許不太懂法律文字,
但在拍照蒐証後,會有專門的司法小組人員處理。
至於海巡人員請您上岸,
是依《海岸巡防法第五條》及《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
、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
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
權實施檢查:
一 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 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
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命令所屬單位
協助執行之。
其實台灣海岸限制真的挺多,
但如果直接從海岸下去,
大概爭議就如您所說的「公告」問題。
粉鳥林真是美麗的海灣,
如果能輕鬆下水有多好。
| 檢舉 |
Posted by Wim
at 2006年06月28日 07:00
昨天剛從韓國回來,就看到這篇精彩遊記,下次出船記得約一下阿!
因為這篇遊記極富教育意義,我把LINK貼到台獨協會站上去啦!
http://taiwan-kayaker.com/phpBB2/viewtopic.php?t=473&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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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九紀山人
at 2006年06月28日 10:56
Wim,
感謝您對法規的進一步說明!
有關「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其母法「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所涉重點在於「船舶」的定義。
有關船舶的定義,以「船舶法」及其子法「小船管理規則」而觀,獨木舟並非所謂「船舶」。我曾經就這個問題與主管的交通部官員討論,他們也認為獨木舟並非船舶,而僅是「運動浮具」。此外,就法規來看,「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獨木舟活動,指利用具狹長船體構造,不具動力推進,而用槳划動操作器具進行之水上活動。」並無將獨木舟列為船舶。此外,「小船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等文件,並於航行時隨船攜帶;同時「應在船艏左右兩舷及船艉標明船名,並於駕駛室或其他適當處標明執照字號,船艉船名下標明註冊地名。」等等規定來看,更可推知獨木舟並非法規所規範的船舶。
準此,我才會說得限制吾等活動者,惟「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而無「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當然,我也聽過有同好於漁港下水而向海巡隊登記的例子。而我也曾經在下船時和海巡隊爭執這個問題。然而從法規規範意旨而觀,我認為以「漁港法」對獨木舟進行管制相當滑稽。因為港口管理的目的在於規範港口設施的使用,尤其以停泊、裝卸為主要。其次,對於船籍資料的登記,也有助於將來可能產生各種民事爭執的解決。而海巡隊員竟以「漁港法」要求獨木舟同好登記,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適用上的實益,除了表現父權國家的權威心態之外。
另外您提到「海岸巡防法第五條」的規定,須執法人員根據一切可觀察之情狀而認有違法之虞,始得要求船隻停止航行或回航。我們駕著獨木舟休閒,海巡人員該怎麼認定有違法之虞,不能說不離奇吧。如果動輒以此要求吾等回航,則顯有執法過當情事。
同樣,「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範亦在執法人員於必要時始得實施。所謂「於必要時」,即有違法之虞時。作此規定,無非將「比例原則」明文,特地指明執法人員並不得任意實施檢查。此處,倘使執法人員對從事獨木舟休閒活動之人民任意進行檢查,則有涉違法搜索之嫌。
當然,我相信獨木舟也是可以用做犯罪工具,所以執法人員得依前述二部法規而處理。但是無論如何,執法人員要有一定的根據,就像警察並不得任意對路上的車輛進行搜索一樣,雖然每一輛車都可能是犯罪工具。
感謝您對法規的進一步說明!
有關「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其母法「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所涉重點在於「船舶」的定義。
有關船舶的定義,以「船舶法」及其子法「小船管理規則」而觀,獨木舟並非所謂「船舶」。我曾經就這個問題與主管的交通部官員討論,他們也認為獨木舟並非船舶,而僅是「運動浮具」。此外,就法規來看,「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獨木舟活動,指利用具狹長船體構造,不具動力推進,而用槳划動操作器具進行之水上活動。」並無將獨木舟列為船舶。此外,「小船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等文件,並於航行時隨船攜帶;同時「應在船艏左右兩舷及船艉標明船名,並於駕駛室或其他適當處標明執照字號,船艉船名下標明註冊地名。」等等規定來看,更可推知獨木舟並非法規所規範的船舶。
準此,我才會說得限制吾等活動者,惟「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而無「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當然,我也聽過有同好於漁港下水而向海巡隊登記的例子。而我也曾經在下船時和海巡隊爭執這個問題。然而從法規規範意旨而觀,我認為以「漁港法」對獨木舟進行管制相當滑稽。因為港口管理的目的在於規範港口設施的使用,尤其以停泊、裝卸為主要。其次,對於船籍資料的登記,也有助於將來可能產生各種民事爭執的解決。而海巡隊員竟以「漁港法」要求獨木舟同好登記,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適用上的實益,除了表現父權國家的權威心態之外。
另外您提到「海岸巡防法第五條」的規定,須執法人員根據一切可觀察之情狀而認有違法之虞,始得要求船隻停止航行或回航。我們駕著獨木舟休閒,海巡人員該怎麼認定有違法之虞,不能說不離奇吧。如果動輒以此要求吾等回航,則顯有執法過當情事。
同樣,「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範亦在執法人員於必要時始得實施。所謂「於必要時」,即有違法之虞時。作此規定,無非將「比例原則」明文,特地指明執法人員並不得任意實施檢查。此處,倘使執法人員對從事獨木舟休閒活動之人民任意進行檢查,則有涉違法搜索之嫌。
當然,我相信獨木舟也是可以用做犯罪工具,所以執法人員得依前述二部法規而處理。但是無論如何,執法人員要有一定的根據,就像警察並不得任意對路上的車輛進行搜索一樣,雖然每一輛車都可能是犯罪工具。
| 檢舉 |
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6月28日 14:45
盤大哥:
我剛查了一下《小船管理規則》,在第10-1條列出
專供競賽或運動使用之下列非動力小船,得免除檢查、丈量:
一 長度未滿十八公尺之龍舟、獨木舟。
二 長度未滿五公尺之帆船。
若以邏輯推演,該法似乎仍舊就將獨木舟視作小船,
也就是船舶法上未滿五十頓的非動力船舶。
不知道交通部的官員是如何解釋這一段的^^
另外剛瀏覽完盤大哥的部落格,
真是獲益頗多,特別是在對資料的蒐集與分析上,
令人拜服。
Wim頓首
我剛查了一下《小船管理規則》,在第10-1條列出
專供競賽或運動使用之下列非動力小船,得免除檢查、丈量:
一 長度未滿十八公尺之龍舟、獨木舟。
二 長度未滿五公尺之帆船。
若以邏輯推演,該法似乎仍舊就將獨木舟視作小船,
也就是船舶法上未滿五十頓的非動力船舶。
不知道交通部的官員是如何解釋這一段的^^
另外剛瀏覽完盤大哥的部落格,
真是獲益頗多,特別是在對資料的蒐集與分析上,
令人拜服。
Wim頓首
| 檢舉 |
Posted by Wim
at 2006年06月28日 19:39
Wim,
感謝您的提醒。
從行政法規的效率與目的針對性而言,交通部的官員傾向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來規範獨木舟活動。
原因很簡單,因為「小船管理規則」的規範對象本來就不打算包含個人遊憩用的獨木舟等。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比如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等條,其對象顯然是針對一般船舶,尤其是營業用船舶的管理。如果以第十之一條來推論獨木舟即屬小船,那麼接著第十一條的規定下,我們大家的獨木舟就不准航行,豈非荒唐。
所以,可以理解的是,此行政命令中第十之一條的意旨,我猜想因為某年某月有某好事官員發現龍舟大賽沒有丈量、檢查,非同小可,後來才想到在規則中特別豁免之。
原則上,「船舶法」對船舶的管理,以登記、註冊為必要。而既非「競賽」或「運動」的休閒輕艇,非要納入船舶管理,我是怎麼樣也想不出她的實益。這也是交通部何以後來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專以規範獨木舟活動的意圖吧。
當然,這一方面也是因為行政法規難免跟不上時代進步的緣故。然而,即使我們從行政法的諸多原理,復考諸法律的立法意旨與其追求實益,當面對行政機關過時的戒嚴習慣與父權心態時,總不免嘆息不停。
感謝您的提醒。
從行政法規的效率與目的針對性而言,交通部的官員傾向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來規範獨木舟活動。
原因很簡單,因為「小船管理規則」的規範對象本來就不打算包含個人遊憩用的獨木舟等。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比如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等條,其對象顯然是針對一般船舶,尤其是營業用船舶的管理。如果以第十之一條來推論獨木舟即屬小船,那麼接著第十一條的規定下,我們大家的獨木舟就不准航行,豈非荒唐。
所以,可以理解的是,此行政命令中第十之一條的意旨,我猜想因為某年某月有某好事官員發現龍舟大賽沒有丈量、檢查,非同小可,後來才想到在規則中特別豁免之。
原則上,「船舶法」對船舶的管理,以登記、註冊為必要。而既非「競賽」或「運動」的休閒輕艇,非要納入船舶管理,我是怎麼樣也想不出她的實益。這也是交通部何以後來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專以規範獨木舟活動的意圖吧。
當然,這一方面也是因為行政法規難免跟不上時代進步的緣故。然而,即使我們從行政法的諸多原理,復考諸法律的立法意旨與其追求實益,當面對行政機關過時的戒嚴習慣與父權心態時,總不免嘆息不停。
| 檢舉 |
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6月28日 21:45
不小心逛到這,嚇我一跳,
Wim你應該就是跟我一樣也曾在海巡服役的老同學:P
版主也別太生氣,
這是海巡人員素質太差引起的誤會,
就像Wim說的,
很多海巡一線人員只是不願役阿兵哥,
別說法條,字都不一定認得。
就算不是阿兵哥,
也都是混吃等死的我願役,
本職學能不會好到哪去,
至於海巡特考進去的那些人,多半在各地區巡防局以上高階單位,
不會在總隊、大隊或你遇到的安檢所站這種一線單位。
我不是幫海巡說話,
其實他們只是不想惹麻煩,
萬一讓你們下水出事,
不管怎樣他們都會被懲處,
因為我們跟岸際有關的法條多如牛毛,
怎樣都扯得上「失職」,就算最後沒失職,
一連串的上級督導一定免不了。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都趕走就一定沒事,
說來慚愧,以前我帶班就是這樣,
遇上不懂法的拿出小冊子講法條趕走,
遇上懂法的,我每30分鐘就來合法盤查證件一次~~~ >_<
對我這種不願役來說,平安退伍才是萬事大吉,
才不管什麼執法過當勒。
所以呢,我認為這根什麼戒嚴習慣和父權心態沒關係拉,
只是單純典型官僚作風,
其實要不是他們可能被懲處,
他們(我也是)才懶得理你。
話說回來,
要從根本解決這事也不難,
既然版主能問到交通部官員了,
如果你們有參加什麼獨木舟協會之類的,
確認合法性後,
請交通部用正式文將解釋發函給協會,
最好也給海巡署一份,讓他們函各單位,
你們出遊時就帶份公文影本在身上,
海巡要的話,給他們影印一份存查就是,
公文上有文號,如果海巡署收到交通部公文,應該都記錄可查,
就算查不到,我想你去第一次後,那些海巡人員都會呈報上級,
確認公文效力,以後再去應該都沒問題。
給你參考摟。
jwh
Wim你應該就是跟我一樣也曾在海巡服役的老同學:P
版主也別太生氣,
這是海巡人員素質太差引起的誤會,
就像Wim說的,
很多海巡一線人員只是不願役阿兵哥,
別說法條,字都不一定認得。
就算不是阿兵哥,
也都是混吃等死的我願役,
本職學能不會好到哪去,
至於海巡特考進去的那些人,多半在各地區巡防局以上高階單位,
不會在總隊、大隊或你遇到的安檢所站這種一線單位。
我不是幫海巡說話,
其實他們只是不想惹麻煩,
萬一讓你們下水出事,
不管怎樣他們都會被懲處,
因為我們跟岸際有關的法條多如牛毛,
怎樣都扯得上「失職」,就算最後沒失職,
一連串的上級督導一定免不了。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都趕走就一定沒事,
說來慚愧,以前我帶班就是這樣,
遇上不懂法的拿出小冊子講法條趕走,
遇上懂法的,我每30分鐘就來合法盤查證件一次~~~ >_<
對我這種不願役來說,平安退伍才是萬事大吉,
才不管什麼執法過當勒。
所以呢,我認為這根什麼戒嚴習慣和父權心態沒關係拉,
只是單純典型官僚作風,
其實要不是他們可能被懲處,
他們(我也是)才懶得理你。
話說回來,
要從根本解決這事也不難,
既然版主能問到交通部官員了,
如果你們有參加什麼獨木舟協會之類的,
確認合法性後,
請交通部用正式文將解釋發函給協會,
最好也給海巡署一份,讓他們函各單位,
你們出遊時就帶份公文影本在身上,
海巡要的話,給他們影印一份存查就是,
公文上有文號,如果海巡署收到交通部公文,應該都記錄可查,
就算查不到,我想你去第一次後,那些海巡人員都會呈報上級,
確認公文效力,以後再去應該都沒問題。
給你參考摟。
jwh
| 檢舉 |
Posted by jwh
at 2006年07月7日 09:06
jwh,
別緊張,這個部分我沒有生氣的理由啦。
就算幾次碰到海巡或條伯找麻煩,我也從來不生氣。反而執法人員有時候不免惱羞成怒,讓我不知道怎麼安慰他們才好。
其實,有關阿兵哥不懂法律而執法的問題,我簡單說明如下。
根據行政法的原理,執行行政處分的人員,必須為公務人員,而此公務人員應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為準,也就是指常業文官而言。
由於行政處分對外發生一定的行政效果,應恪遵依法行政的原則,所以行政法規或其他有關法律不能生疏。這部分,當然以考用有相當關連的常業文官始得為之。反之,役男擔任海巡人員,應如同替代役男擔任交通助理等工作,身份並非有行政處分權能的公務人員,而是執法的公務人員的助理,僅得從事諸如蒐證或紀錄等工作。
役男不懂法律沒關係,但是那些長官卻連行政法都不懂,竟然輕率指派阿兵哥充任執法人員,就是非常可悲的情形。
此外,你以為這只是「官僚作風」。錯!再怎麼官僚,法治國的原則還是不能偏離。一個國家之所以長期淪為戒嚴國家,其實國民的法治觀念落後是重要的原因。如果輕描淡寫只是「官僚」,那恐怕也是您對法治觀念薄弱所致。
舉個例吧,您提到「根本解決」的方法中,似乎就是因為法律觀念不足。輕艇同好可不可以活動,幹嘛要去找交通部?只要法律不禁止,人民就有行為的自由。然而我國很多頭腦不清楚的機關或人員,執法的觀念和中國、北韓等落後國家非常類似,任何事物很少去管法律怎麼規定,一切動作以公文為準,有長官的命令就更佳,而這「長官」是越大越好,最好是總統下令,誰都沒話講。至於長官的命令是否違法或不當,在所不問。
請想像,如果有一天您在路上騎腳踏車,竟然有替代役的交通助理過來跟你要公文,會不會覺得莫名其妙?不要覺得這兩者不一樣,在法律上,其行使的自由權利是一致的。
更有趣的是,這類落後機關做什麼事都要公文,但是公文的制作卻經常不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自己想幹什麼就幹什麼。
對了,您說過去曾經每30分鐘「合法」盤查證件…。看來被您盤查的傢伙也不諳法律,否則他不但可以拒絕,也可以讓您回去寫一堆報告。還好,這個國家還不是法治國,所以您大致上也不會碰到這種倒楣事。
多年來大家早習慣任意相互找麻煩,任意侵犯他人的自由,甚至還振振有詞,不是嗎?使用水域的自由被侵犯,還要聽大家講一堆奇妙的理由,真的很滑稽。譬如說,水域休閒活動的民眾如果遇難,與海巡人員「失職」何干?法律完全沒有相關的規定,幹嘛有些官員偏偏要自己扛責任?
別緊張,這個部分我沒有生氣的理由啦。
就算幾次碰到海巡或條伯找麻煩,我也從來不生氣。反而執法人員有時候不免惱羞成怒,讓我不知道怎麼安慰他們才好。
其實,有關阿兵哥不懂法律而執法的問題,我簡單說明如下。
根據行政法的原理,執行行政處分的人員,必須為公務人員,而此公務人員應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為準,也就是指常業文官而言。
由於行政處分對外發生一定的行政效果,應恪遵依法行政的原則,所以行政法規或其他有關法律不能生疏。這部分,當然以考用有相當關連的常業文官始得為之。反之,役男擔任海巡人員,應如同替代役男擔任交通助理等工作,身份並非有行政處分權能的公務人員,而是執法的公務人員的助理,僅得從事諸如蒐證或紀錄等工作。
役男不懂法律沒關係,但是那些長官卻連行政法都不懂,竟然輕率指派阿兵哥充任執法人員,就是非常可悲的情形。
此外,你以為這只是「官僚作風」。錯!再怎麼官僚,法治國的原則還是不能偏離。一個國家之所以長期淪為戒嚴國家,其實國民的法治觀念落後是重要的原因。如果輕描淡寫只是「官僚」,那恐怕也是您對法治觀念薄弱所致。
舉個例吧,您提到「根本解決」的方法中,似乎就是因為法律觀念不足。輕艇同好可不可以活動,幹嘛要去找交通部?只要法律不禁止,人民就有行為的自由。然而我國很多頭腦不清楚的機關或人員,執法的觀念和中國、北韓等落後國家非常類似,任何事物很少去管法律怎麼規定,一切動作以公文為準,有長官的命令就更佳,而這「長官」是越大越好,最好是總統下令,誰都沒話講。至於長官的命令是否違法或不當,在所不問。
請想像,如果有一天您在路上騎腳踏車,竟然有替代役的交通助理過來跟你要公文,會不會覺得莫名其妙?不要覺得這兩者不一樣,在法律上,其行使的自由權利是一致的。
更有趣的是,這類落後機關做什麼事都要公文,但是公文的制作卻經常不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自己想幹什麼就幹什麼。
對了,您說過去曾經每30分鐘「合法」盤查證件…。看來被您盤查的傢伙也不諳法律,否則他不但可以拒絕,也可以讓您回去寫一堆報告。還好,這個國家還不是法治國,所以您大致上也不會碰到這種倒楣事。
多年來大家早習慣任意相互找麻煩,任意侵犯他人的自由,甚至還振振有詞,不是嗎?使用水域的自由被侵犯,還要聽大家講一堆奇妙的理由,真的很滑稽。譬如說,水域休閒活動的民眾如果遇難,與海巡人員「失職」何干?法律完全沒有相關的規定,幹嘛有些官員偏偏要自己扛責任?
| 檢舉 |
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7月7日 23:34
Well...
沒惡意,也不想跟你argue喔~
我也只是跟你說出事實,
如果路上交通助理法學素養都你一樣好,
你也不會遇上這種鳥事,哈哈...
還有海巡署並不是隨隨便便派阿兵哥去巡邏,
這你就不懂了,一般替代役確實就像你所說的,
不應實際執行與常業文官一樣的公務,
但實務上因為不可能不靠義務役人員巡邏海岸,
所以海巡署想到一招義務役條款...-_-\\\
海巡法10條「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就是上面這條就是讓義務役人員也要去岸際值勤...唉...
還有,你可能不相信,
檢查身份證這招真的是合法的,
海巡本來就在岸際有安全檢查犯罪調查權責...
在實務認定上,只要人車在岸際定點停留一段時間,
都可以懷疑為私梟叮哨,
就跟警察在路上路檢具有合理犯罪嫌疑車輛一樣...
當年我們在勤務教學時都確認過了執法方式,
現在有沒有改就不知道了。
而且放心拉...
海巡署又不是港片裡的廉政公署...
為被投訴檢查身份證這種蒜皮小事寫報告我還真的沒聽過...
每次有人被檢查不爽要投訴,我都直接叫他們去打118的海巡報案專線...
長官還說這證明值勤認真勒...哈哈哈...
還有說到失職...
這請容許我說一句...唉...你不像在公家機關做過事...
公務人員的無奈真的不是像你說的「法律沒規定就不用負責」...
假設你們玩獨木舟溺水...
海巡在旁邊說~法律沒規定我要去救喔...
然後真的出事...
你會怎麼想?那些海巡長官又會怎麼想呢?
旁觀群眾會怎麼想?媒體知道後又會怎麼想?
我就遇過那種夜釣兼喝酒喝到在堤防中風的案例...
法律沒規定我要去救喔..說不定人死了還怪在我們身上...
但有人通報了,值班台回報勤指中心,有紀錄了...
我不救去他我也會死...
開車去救人時還釣友北北被罵怎麼這麼慢才到...-_-\\\...
那時心中只有一句「X的,愛喝,害我半夜出勤..去死一死吧...」
相信我,這一點也不滑稽....
不說了...
我不是那種想要去改變台灣社會法學素養的熱血青年,
所以只是覺得與其抱怨台灣法學素養薄弱之類的,
然後一再遇到這種掃興的事,
不如一次解決,把力氣省下來快快樂樂去玩,
或許你會覺得這很沒有「法學素養」...
但這也不是「對」或「錯」那麼簡單,
只是要讓你瞭解海巡會這麼做背後的原因以及實務上的無奈...
放輕鬆,給你參考用摟~
明天我也要去泛舟,但我們這不靠海,所以應該沒海巡找我麻煩:P
沒惡意,也不想跟你argue喔~
我也只是跟你說出事實,
如果路上交通助理法學素養都你一樣好,
你也不會遇上這種鳥事,哈哈...
還有海巡署並不是隨隨便便派阿兵哥去巡邏,
這你就不懂了,一般替代役確實就像你所說的,
不應實際執行與常業文官一樣的公務,
但實務上因為不可能不靠義務役人員巡邏海岸,
所以海巡署想到一招義務役條款...-_-\\\
海巡法10條「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就是上面這條就是讓義務役人員也要去岸際值勤...唉...
還有,你可能不相信,
檢查身份證這招真的是合法的,
海巡本來就在岸際有安全檢查犯罪調查權責...
在實務認定上,只要人車在岸際定點停留一段時間,
都可以懷疑為私梟叮哨,
就跟警察在路上路檢具有合理犯罪嫌疑車輛一樣...
當年我們在勤務教學時都確認過了執法方式,
現在有沒有改就不知道了。
而且放心拉...
海巡署又不是港片裡的廉政公署...
為被投訴檢查身份證這種蒜皮小事寫報告我還真的沒聽過...
每次有人被檢查不爽要投訴,我都直接叫他們去打118的海巡報案專線...
長官還說這證明值勤認真勒...哈哈哈...
還有說到失職...
這請容許我說一句...唉...你不像在公家機關做過事...
公務人員的無奈真的不是像你說的「法律沒規定就不用負責」...
假設你們玩獨木舟溺水...
海巡在旁邊說~法律沒規定我要去救喔...
然後真的出事...
你會怎麼想?那些海巡長官又會怎麼想呢?
旁觀群眾會怎麼想?媒體知道後又會怎麼想?
我就遇過那種夜釣兼喝酒喝到在堤防中風的案例...
法律沒規定我要去救喔..說不定人死了還怪在我們身上...
但有人通報了,值班台回報勤指中心,有紀錄了...
我不救去他我也會死...
開車去救人時還釣友北北被罵怎麼這麼慢才到...-_-\\\...
那時心中只有一句「X的,愛喝,害我半夜出勤..去死一死吧...」
相信我,這一點也不滑稽....
不說了...
我不是那種想要去改變台灣社會法學素養的熱血青年,
所以只是覺得與其抱怨台灣法學素養薄弱之類的,
然後一再遇到這種掃興的事,
不如一次解決,把力氣省下來快快樂樂去玩,
或許你會覺得這很沒有「法學素養」...
但這也不是「對」或「錯」那麼簡單,
只是要讓你瞭解海巡會這麼做背後的原因以及實務上的無奈...
放輕鬆,給你參考用摟~
明天我也要去泛舟,但我們這不靠海,所以應該沒海巡找我麻煩:P
| 檢舉 |
Posted by jwh
at 2006年07月8日 05:35
jwh,
哈!你想我為什麼對公務機關難得依法行政的認識這麼偏激,在衙門打混的時間可能不算短是其中因素。至於海巡業務,我老爸在當今海巡署的前身,警備總部檢管處任職多年,所以對咱們海巡弟兄的一些業務還算有所認識。那個戒嚴的年代裡,警總那些緝私艦經常充當我們這些官員子女的遊艇,只可惜我沒利用過。
在衙門打混多年,我當然體會過媒體和民眾的強大威力。不過我舉個法治國的例子:
我的學弟許XX,在海德堡讀書的時候,有一回和德國學生喝酒,醉中經過Neckar河上古橋,突然興起一躍而下,想要下去游泳。無奈許君忘了自己不會游泳,接觸到冰冷河水才清醒,大聲呼救。很有效率的救難人員接獲報案趕到,將命大的學弟撈起。
幾天後,他收到市政府一張金額龐大的帳單,一切救難的費用他必須全額負擔。我們的民眾可以接受這種處分嗎?尤其是每天期待世界末日的媒體,絕對吵到死。
哈!你想我為什麼對公務機關難得依法行政的認識這麼偏激,在衙門打混的時間可能不算短是其中因素。至於海巡業務,我老爸在當今海巡署的前身,警備總部檢管處任職多年,所以對咱們海巡弟兄的一些業務還算有所認識。那個戒嚴的年代裡,警總那些緝私艦經常充當我們這些官員子女的遊艇,只可惜我沒利用過。
在衙門打混多年,我當然體會過媒體和民眾的強大威力。不過我舉個法治國的例子:
我的學弟許XX,在海德堡讀書的時候,有一回和德國學生喝酒,醉中經過Neckar河上古橋,突然興起一躍而下,想要下去游泳。無奈許君忘了自己不會游泳,接觸到冰冷河水才清醒,大聲呼救。很有效率的救難人員接獲報案趕到,將命大的學弟撈起。
幾天後,他收到市政府一張金額龐大的帳單,一切救難的費用他必須全額負擔。我們的民眾可以接受這種處分嗎?尤其是每天期待世界末日的媒體,絕對吵到死。
| 檢舉 |
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7月8日 12:19
怎麼辦?偶沒啥法學素養.
但我一天到晚想逃稅.總是逃不掉.一定是法學素養不夠.
今天開始..我要把獨木舟視為水上腳踏車.把我的腳踏車視為陸上獨木舟.
這就素我的良知!
但我一天到晚想逃稅.總是逃不掉.一定是法學素養不夠.
今天開始..我要把獨木舟視為水上腳踏車.把我的腳踏車視為陸上獨木舟.
這就素我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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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阿你不信
at 2006年07月9日 01:58
阿你不信,
其實我自己也不是法律系出身的,平時相當厭惡聽到別人短長「法學素養」。
就像你提到的「良知」。其實在談「法」的時候,首先要檢驗的不是國會所通過的法律,而是所謂的「自然法」。在人類還沒形成國家以前,其實人類社會,不論是家庭、聚落、部族,都已經存有實質上的法律,那就是自然法。
人類社會不是因為有了國會,才有法律。而國會只是一個「修法」單位,而非「立法」單位,也就是說,他們只是把原有的法律修正,符合社會分工進步所需。然而,不管怎麼修,有很多原則是不能刪修的,那就是法律的根本原理,也就是「自然法」的基礎。
定義上,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
我想要在任何我自己所欲的地方划舟,這點符合我追求自由、尋求解放的人性。任何其他人看不慣我這麼做,企圖阻撓我,總該有些自然法上的理由吧,譬如說我的行為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或自由上的損害,或直接造成損害的危險。
任何人,不論如何要求或談論我的行為,所根據的並非良知上理解,而只是在法條的解讀和適用手段上兜圈子,老實講,都是沒必要的。因為這麼做只是在釐清「權威」的面貌,或者說,只是在比較「神性」的方位而已。
這就是我們可憐的社會,不問蒼生問鬼神,忙著觀察虛幻的神性,而忽略了人性的真實。
其實我自己也不是法律系出身的,平時相當厭惡聽到別人短長「法學素養」。
就像你提到的「良知」。其實在談「法」的時候,首先要檢驗的不是國會所通過的法律,而是所謂的「自然法」。在人類還沒形成國家以前,其實人類社會,不論是家庭、聚落、部族,都已經存有實質上的法律,那就是自然法。
人類社會不是因為有了國會,才有法律。而國會只是一個「修法」單位,而非「立法」單位,也就是說,他們只是把原有的法律修正,符合社會分工進步所需。然而,不管怎麼修,有很多原則是不能刪修的,那就是法律的根本原理,也就是「自然法」的基礎。
定義上,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
我想要在任何我自己所欲的地方划舟,這點符合我追求自由、尋求解放的人性。任何其他人看不慣我這麼做,企圖阻撓我,總該有些自然法上的理由吧,譬如說我的行為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或自由上的損害,或直接造成損害的危險。
任何人,不論如何要求或談論我的行為,所根據的並非良知上理解,而只是在法條的解讀和適用手段上兜圈子,老實講,都是沒必要的。因為這麼做只是在釐清「權威」的面貌,或者說,只是在比較「神性」的方位而已。
這就是我們可憐的社會,不問蒼生問鬼神,忙著觀察虛幻的神性,而忽略了人性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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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7月9日 22:55
怎麼辦?偶要躲到哪裡去?在海上漂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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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阿你不信
at 2006年07月10日 02:55
老實說..我以後老了要自己解決後事.在海上漂流然後朝著海上的太陽漂過去.我不想變成一個罈子或罐子之類的.我將很滿足而欣慰.並且很感謝你帶我進入獨木舟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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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阿你不信
at 2006年07月10日 03:00
法律的規定是一回事,法規範是否深入人心或行政機關,則是另一回事..
前者很簡單,立法院過了就就過了..後者則很難!!
尤其第一線的執法單位,其實不是根據法律來執行職務的..他們通常是根據內部的行政規則來執勤,因為行政規則才有具體可行的細節..我們的行政規則有的一用幾十年,沒有人抗議,也不會主動改..和現行法律難免有扞挌之處..所以就會讓閣主遇到這種情形...
不過呢!經過閣主的抗議,行政機關也不敢堅持己見,反而手忙腳亂的查資料,最後還是讓閣下下水逍遙去了..這也證明,我們這個社會的法治觀念,還是有在進步啦!!
當然,離理想還是很遠就是了!
前者很簡單,立法院過了就就過了..後者則很難!!
尤其第一線的執法單位,其實不是根據法律來執行職務的..他們通常是根據內部的行政規則來執勤,因為行政規則才有具體可行的細節..我們的行政規則有的一用幾十年,沒有人抗議,也不會主動改..和現行法律難免有扞挌之處..所以就會讓閣主遇到這種情形...
不過呢!經過閣主的抗議,行政機關也不敢堅持己見,反而手忙腳亂的查資料,最後還是讓閣下下水逍遙去了..這也證明,我們這個社會的法治觀念,還是有在進步啦!!
當然,離理想還是很遠就是了!
小杜白雲,
我和劉孟奇教授第二次去粉鳥林的時候,海巡隊員曾出現在隊部樓上的瞭望處,不過沒有再來干涉。這就是小小的進步。
尤其是劉教授,我們其實都是要命的樂觀主義者,我們相信未來會越來越好,而且很務實地同意以緩慢而穩定的速度改變。然而重要的是,即使期待問題可以慢慢解決,卻不能不掌握問題所在,有效改善。而且重點是,當有機會和能力的時候,還是要做出一點點貢獻。
我和劉孟奇教授第二次去粉鳥林的時候,海巡隊員曾出現在隊部樓上的瞭望處,不過沒有再來干涉。這就是小小的進步。
尤其是劉教授,我們其實都是要命的樂觀主義者,我們相信未來會越來越好,而且很務實地同意以緩慢而穩定的速度改變。然而重要的是,即使期待問題可以慢慢解決,卻不能不掌握問題所在,有效改善。而且重點是,當有機會和能力的時候,還是要做出一點點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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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盤
at 2006年07月13日 15:55
您好,今天去石門水庫划舟,也遇到掃興的事,所以引用您的文章連結,給台灣獨木舟推廣協會分享,連結http://taiwan-kayaker.com/phpBB2/viewtopic.php?t=699,若不恰當請告知,將立即刪除,感謝
寫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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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路人
at 2006年08月30日 19:47
太棒了!好像看了一部劇情長片,假如把它COPY下來帶在身上,下次遇到水警如法應對,應該會讓這些人啞口無言吧!但是不知道他們會不會惱羞成怒的把人船直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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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lex
at 2006年10月4日 12:49
Alex,
水警們就算不會惱羞成怒,但是根據公務機關辦事的僚習,應該很快會研議出對付我們的辦法。
讓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他們所持的各種法律,尤其是海岸巡防的一些法規,規制的對象其實是解放軍、走私者、偷渡客,但是奇妙的是,遭殃的卻是我們這些依法納稅完糧的乖乖牌。
水警們就算不會惱羞成怒,但是根據公務機關辦事的僚習,應該很快會研議出對付我們的辦法。
讓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他們所持的各種法律,尤其是海岸巡防的一些法規,規制的對象其實是解放軍、走私者、偷渡客,但是奇妙的是,遭殃的卻是我們這些依法納稅完糧的乖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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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盤
at 2006年10月5日 11:27
對啊
獨木舟不算"船舶"
不需要駕照
像騎腳踏車一樣唄
警告人也要宣讀違反哪條法吧
獨木舟不算"船舶"
不需要駕照
像騎腳踏車一樣唄
警告人也要宣讀違反哪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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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wind
at 2006年10月27日 23:59
盤:
想要用這篇文章作為上課時的一個案例, 這裡先徵詢你的意見, 不知你是否同意。
想要用這篇文章作為上課時的一個案例, 這裡先徵詢你的意見, 不知你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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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遠
at 2007年03月13日 14:32
遠,
當然可以。不過這和經濟學的關係如何?
當然可以。不過這和經濟學的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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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盤
at 2007年03月13日 17:08
盤:
主題是談政府管制。在政府部門多如牛毛的各項管制措施下, 許多人都有政府沒「開放」就不可以做的刻板印象, 即使是年輕的大學生, 有這種想法人也所在多有。你的故事很生動, 或許可以突破他們一些想法, 然後我打算跟他們談經濟自由與政府管制的理論。
主題是談政府管制。在政府部門多如牛毛的各項管制措施下, 許多人都有政府沒「開放」就不可以做的刻板印象, 即使是年輕的大學生, 有這種想法人也所在多有。你的故事很生動, 或許可以突破他們一些想法, 然後我打算跟他們談經濟自由與政府管制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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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遠
at 2007年03月13日 21:48
幾天後,他收到市政府一張金額龐大的帳單,一切救難的費用他必須全額負擔。我們的民眾可以接受這種處分嗎?尤其是每天期待世界末日的媒體,絕對吵到死。
盤
你講到重點了
所以不是政府想攬事情、攬責任,而是國人偏好把責任和事情往政府頭上推。
反正大多數人又不是沒繳稅,花起國家(還是應該說社會?)資源可是心安理得、理直氣壯的呢。
盤
你講到重點了
所以不是政府想攬事情、攬責任,而是國人偏好把責任和事情往政府頭上推。
反正大多數人又不是沒繳稅,花起國家(還是應該說社會?)資源可是心安理得、理直氣壯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