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

◎大人物的法律遊戲◎

by munch


說真的!誰管馬英九選不選總統,誰管陳水扁賴著不下台,誰又管那些文武百官一堆帳目多麼心驚膽顫。

對於國務機要費、首長特支費的風風雨雨,那來那麼多事前慣例、事後釋義,反正就是公款,侵吞私用就是於法不容,簡簡單單、黑白分明的法律邏輯,觸犯法律就不該縱容。

國務機要費、首長特支費的事件,攪東攪西,原本一體適用的法律,到了大人物跟前竟然會轉彎,法律講事實與動機,只要侵吞私用就是觸法,就該起訴,至於動機上有無侵吞私用犯意,或是受到制度所累,甚至愛心捐款不落人後,都是法庭上的減刑或無罪判定,沒有負責犯罪偵查的檢察官,特別為犯罪行為開脫罪嫌的道理,除非行為不觸及法條,不構成犯罪事實,否則觸法事實存在,卻任意閃避、扭曲法條,檢察管都有縱犯瀆職之嫌。

制度有問題,但是不應扭曲公款的本意,市井老少皆知公款斷無私用或私留的道理,就算不花用暫放私人帳戶,也該有一定的存放時效或登錄備查程序,那有公私帳不分,到頭來喊冤裝傻的情事,不管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支費,用途可以千變萬化,但是公款不能私吞的本質不能改變。

公款公用,人人皆知,文武百官觸犯,沒有拿制度裝糊塗的空間,法律有其強制性,無論因制度缺陷觸法,或是人性情理觸法,只要觸法就不該縱放,制度、情理都是法庭上的攻防,檢察機關不能無視觸法事實,以不起訴的行政手段,妨礙法庭審理,就算考慮制度、情理做出無罪判決,也是法官在參照檢、辯兩方說詞,形成心證做出適法適理的判決。

所以要推託制度有問題,也該是在司法程序之後,再行修整制度,不該在法律之前,以制度為由,逃避法律審理。就像法學中「偷藥救母」的案例,偷藥觸法,救母可憫,整個案件可以在法庭上獲減刑,甚至做出無罪判定,但是檢察機關不能無視偷藥觸法行為,就以救母動機不予起訴。

為大人物開脫找藉口,看在人民眼中,實在心頭冒火。別說公款侵吞私用,就算路邊拾遺,老人小賭,甚至闖越紅燈,法律的一致性,讓眾人怨在心中卻也不得不服,畢竟法律明訂在先,觸法被抓也只有自認錯誤,只能等上法庭哀兵一番,望請法外開恩。勿枉勿縱,法律的真諦,就算盜賊一堆,前前後後入獄官員也不少,也沒有人數眾多、茲事體大,來防礙法律正義。

但是,國務機要費、首長特支費的違法,竟然撲天蓋地找漏洞,甚至以「從寬認定」的行政裁量,硬生生撞擊司法的威嚴,這種因人施法的作為,無異顛覆法律的莊嚴性,大嘆法律竟然有其階級思維,為高官服務,治小民生死,往後又如何期待人人相信法律公平!

法律公平是一個大問題,但是更大問題卻是對於大人物的迷思。國家沒有這群菁英就不行?

整個事件,在上至首長、下至民代,多數高官可能觸法後,造成的集體恐慌,仿如失去這些領導菁英,人民就迷失方向,國家未來無望。陷在這個迷思後,就枉顧法律是國家運行、社會規範的最後戒尺,為這些觸法的高官不斷尋求開脫的藉口。這樣的心態,完全違背法治的觀念,進入一個人治的思維,更荒唐是這樣的人治,曝露相同階級的不同陣營,一旦傷害相同的階級利益,就可以忘掉立場相互掩護,讓人民成為永遠的弱勢。

從弊案頻傳到公費的浮濫,無論是政治監督或是政治惡鬥,種種的爆料、互揭瘡疤,已經讓人民看清統治高層的腐臭,如果人民力量軟趴趴,又不求司法公正處理,甚至為了各擁其主,自願甘心受綁附合曲法,無異是整體國家的沈淪,讓玩法之人竊笑權貴天縱。

違法就是違法,其情可憫、其理可諒,也是法中審度,甚至在服法之後,以更生之姿東山再起,那有身分特殊、前途堪慮,就不求法律正義,開始硬拗避法不留污點,這樣如何說服犯法服刑的更生人,或是等著成長的孩童們,犯錯受罰,知過能改。

在法律之前,別問身份、只問事實,一個再平庸的國度,也不需要貪婪的主子。大人物的法律遊戲,在守法畏法的小人物眼前,可以省省了吧!

如果馬英九捐款甚多,那就頒個獎牌,但是一旦有公款私留私用,沒有羅賓漢就可以避法不罰,至於陳水扁與那些官,法律沒有相互抵銷的玩法,何來你錯我錯、大家沒錯的道理,

官~~,官相護,人民等著看咧!

Posted by munch999 at 樂多Roodo! │02:53 │回應(0)引用(0)◎繆思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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