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7日

◎國務機要費案--政經結構毀滅戰◎

by munch


一份起訴書,一場全民答辯,讓國務機要費案越來越精采,案情的發展,已經不是一位總統的自辯清白,而是一個金權結構的全面曝光,讓人訝異政商關係的複雜交歡。

即然這樣,就別急著讓戲落幕,深信越多的自白事實出現,故事情節越是讓人驚嘆。

法律,有時像孩子玩得抓迷藏遊戲,抓人的,躲藏的各自鬥智,看誰馬尾露得多,看誰沈不住氣自掀底牌,原本一場抓抓樂的遊戲,到後來成了搜盡所有黑暗角落,讓金權結構大掀底牌,有趣至極!


其實,陳瑞仁檢座的起訴書不難讀,認識他的人都知道他有文才,不會寫本難讀的書類,從偵辦林肯大郡崩塌案、東科大火案、股市禿鷹案等案件,都可以看見陳瑞仁對於結構性案件抽絲剝繭的功力,在層層勾連中找出漏洞,再扣死證據讓嫌犯在法庭難以翻供,至於奉行一本主義的起訴書,自然不會寫得讓法官難懂。

國務機要費的起訴,許多人可能未細看起訴書,端著報章電視的支離破碎,開始無止無休的情感投射,在國務機要費的定義以及依循舊制的比爛邏輯上,大做文章,或是視為一般搜集假發票報帳的作帳文化,但是都沒點到重點。

其實,起訴書只有一個核心,重點在金錢的流向。

管它國務機要費的機密非機密,它就是公款,公款不能私人留用或侵吞,這是最基本的道理。

當公款公用以假發票報帳,是偽造文書的問題,但是公款私用,無論發票真假已是侵占、詐領或貪瀆的問題,錢的去向用途,決定刑責。

那麼整個國務機要費案,關鍵何在?該從公款流向的事實去思考,誰拿走或使用這筆公款?這裡有幾項事實,已是檢座偵訊後,眾多嫌犯的自白所得,千萬別告訴我,偵訊有刑求,以致自白違背自由意願。

第一、吳淑珍拿發票報國務機要費,所得金額已由府內人員轉交,金錢確實流向吳淑珍手上。
見書類中,「......,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機要費計新台幣14,808,408元,......」

第二、陳水扁承認從吳淑珍手上取得國務機要費,金錢交給陳水扁使用。
見書類中,「陳總統始答稱「是與事實相符。此部分我要進一步說明,是因為秘密外交工作經費的需要,我請我夫人向比較親近的親友收集發票來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國務機要費夫人再交給我。」」

至此,部分發票請領所得公款,都經當事人證實流向吳淑珍、陳水扁手中,公款不能私用私留,檢察官扣住這個重要環結,那麼整個法律攻防,從檢察官舉證貪瀆,換成嫌犯自證清白,嫌犯必須交代已經被證實收受的公款,並未私留私用,有它的合理合法出處,於是陳水扁提出機密外交使用的說法。

那麼,針對陳水扁的多項機密外交的說詞,至少從事秘密外交的「甲君」,傳真否認收錢,有人認為是受中國壓力才否認收錢。但是請注意!相關人員交付時間的破綻,已經讓他們自承並未交付金錢,觸犯偽證罪嫌,讓這個說法不被採信。

見曾天賜、種村碧君的緩起訴書,「曾天賜經檢察官當庭告以關於「甲君」部分之偵查結論並改列其為涉偽證罪嫌之被告後,始坦承上述偽證犯行。曾天賜除供稱其實際經手並請領國務機要費之發票金額僅不超過20萬元、從未在北一女校門口自「甲君」處取得發票並交付現金等情外,並稱因所謊稱由「甲君」處取得之發票太多,唯恐露出破綻,故已另徵得吳文清同意,擬推由吳文清向檢察官虛偽証述其亦在種村碧君、「甲君」、曾天賜之間傳遞發票。」

如此一來,國務機要費證實吳淑珍實際支領款項,陳水扁承認金錢交給他使用,但是流入「甲君」手上說法被攻破,吳淑珍、陳水扁依舊無法交代金錢流向,也是全案的致命關鍵。這是國務機要費案的致命死結,當證詞自承公款流入私人手中,卻無法說明金錢流出公用,證據就已經鎖死,終得面臨起訴。換個角度說,一旦偵查發現公款流入私人手中,卻無法交代公款的公用去向,構成侵佔或貪瀆罪嫌,檢察官不起訴就會構成縱犯的瀆職罪。

起訴後,陳水扁說上一個半小時,從不成比例到為國辛苦,在法律攻防上只是訴之以情,至多成為一種減刑參考的旁證,無法成為脫罪的證據。只要無法說清金錢流向,或是未來以機密為由吞吞吐吐,但是在公款確認流向吳淑珍的事實下,不能說明最後公款公用的去向,公款私留私用的貪瀆、侵佔罪嫌始終存在,無法用任何從不成比例到為國辛苦的情境說詞,來瓦解已經確立觸法的事實。

那麼,陳水扁能做什麼?只有交代清楚金錢流向方能脫罪。

在案中,檢察官清查出吳淑珍購買私人物品,以發票申報請領公款,縱使陳水扁供稱夫人買來自己用,並由他餽贈,公款私用的事實確立,除非證明國務機要費能夠餽贈名義,流入家人口袋。如果此說成立,將為公款私用大開方便之門。

見書類中,「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陳總統始改稱:「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

另外,檢查官也對發票申報時間與與從事機密外交時間,做出不同認定,他認定先收集發票請領公款,再累積金錢從事機密外交的說法,認定為不合常理,甚至以詐領財物的行為一經確立,無論後續意圖為何,就已是構成犯罪行為的既成犯來起訴。

見書類中,「至於陳總統所提之第二件外交工作是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馬永成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筆錄參照),更是在將近十個月之後,吳淑珍夫人焉有在九十一年七月提出他人發票之時即預見將來有此二件特定「秘密外交案件」之發生?若此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先行將公款私吞,再以「無不法所有意圖」脫免刑責?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費發票領得國務機要費時,即已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

如此一來,確證吳淑珍購買私人物品的公款私用,以及提出時間先後的邏輯性,壓縮陳水扁日後再提出國務機要費從事秘密外交的空間,讓整個已被申報請領公款的發票,公款用途去處再也難以含糊交代,無法證明公款公用,就是觸犯貪瀆、侵佔或詐領。

當然,未來任何將要上陣自承收取發票款項做為公用的人,也必須留意一經查破,就觸犯偽證的官司。於是案件發展,不說!貪瀆罪嫌依舊成立,說錯!會害一掛人犯上偽證,其間如有任何人叫唆或指示偽證,也是會吃上官司。

案件發展至今,檢、辯即將進入法庭攻防,陳水扁被迫親自上陣,只有他清楚公款流向,但是別忘記檢察官也會留一手到法庭掀底牌,沒有檢察官樂見起訴後,在法庭遭到逆轉,讓自己專業受到打擊,更重要是整本起訴書,留有太多線頭,從一帳是否雙報?到被點到的千萬禮券,都是可以分案調查的事項,陳水扁剩下任期,應該是忙於官司。

法律有法律程序,官員觸法當然可以託詞三審定讞,不願停職下台,但是觸法後的政治效用,不會做用於法律,反而會顯露在人民的好惡觀感上,讓選舉成為一種信任投票,將會成為民進黨的最大傷害。當所有優秀人材都會在貪腐陰霾中受到重創,一旦選舉失利,最後還是會把帳算到形象破壞者的身上,倒時眾叛親離,沒有任何還有政治前途的人,甘願如此受綁,甚至就為了一個人或核心圈的利益。

陳水扁的下台,不會在起訴或審判結果,而是這樣的結果,會造成多大的政黨損失,當為了鞏固核心,沒有帶來勝選助益,甚至讓更多人敗選落馬,一個人當硬撐總統,一堆人當敗選遊民,風暴不遠。

但是,整個法律攻防,在脫罪自清的大翻牌下,不斷曝光的金權結構,才是會讓市井小民嘆為觀止,理解高官巨賈玩著什麼把戲,這也是一連串揭弊的無盡功德。

那麼,當不成無力虛弱的紅衫軍,也不想就此馴服,就找張板凳看戲,看清楚這場金權勾連後互拖下水的毀滅大戲,未來在民進黨全面崩解後,也知道該如何對付拿枕頭躺著選的國民黨,要這掛暗笑的傢伙吐出黨產,防著他們重建腐臭的金權結構。


Posted by munch999 at 樂多Roodo! │02:07 │回應(13)引用(1)◎繆思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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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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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陳水扁1105記者會之後
陳水扁1105記者會之後:我的牢騷和推薦文【迷幻機器】 at 2006年11月7日 23:53
回應文章
公款不能私用私留!
那寄放或借用可以嗎?
Posted by gigi at 2006年11月7日 11:35
高手!就是公款被證實吳淑珍支領,才逼的陳水扁必須出面說明,不說清錢的去向,公款私用的貪瀆構成,這是大家一直忽略或閃避的地方。

你是法界中人嗎?抓到起訴書重點,分析的透澈!

如你所說,起訴書中顯露未偵查的部分,有可能是另一場風暴。
Posted by Filter at 2006年11月7日 15:28
分析的相當清楚。
不過我看不太懂,這裡的金權結構主要是指什麼呢?
商人或財團如何因這份起訴書的內容而連結上官邸?
Posted by 瓦礫 at 2006年11月7日 16:56
Munch你好

我是曾維瑜

幫中時電子報的編輯部落格寫「部落格人物」
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category/1459.html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跟你約個時間一起午餐,聊聊你的部落格?

等你消息,謝謝

曾維瑜

PS. 不好意思,找不到你的聯繫方式,留言在這裡
Posted by 中時部落格人物 at 2006年11月7日 19:09
呵呵!看完你的文章,才知道事情嚴重。我承認我是沒看完起訴書的人,不過看了也是有看沒有懂,感謝你的整理導讀。
不過想問一下,阿扁堅不下台,知道他犯什麼錯又如何?
Posted by 小范 at 2006年11月7日 19:34
維瑜

先向你道歉!要拒絕你了,別介意。我習慣這樣的安靜書寫,值得介紹的Bloger有很多,可以關照他們啦。

喜歡你的Blog,會去看看你介紹的朋友。


瓦礫

有些曝光名字和事件,別具意義,我無力繪製那個關係圖譜,就請大家搬凳子看戲。別急!戲剛開幕,隨著攻防進展,人為了自保,總是什麼傢俬都搬出來。

到時,拿筆連連看,會很有趣。

all

沒什麼見解,只要規距讀完起訴書,就會看見重點,陳瑞仁知道這份起訴書,全民都想看,寫得算很白話了。
Posted by munch re 曾維瑜 瓦礫 all at 2006年11月7日 22:03
(點頭如搗蒜)原來要這樣看這篇起訴書呀,我懂了,非常有力的分析,謝謝。
Posted by 弱慢 at 2006年11月7日 22:22
還有 我這會計從業人員 從來不知道 交際費的對象可以是自個家人的! 真夠扯的!

180萬也好 1480萬也好 對三級貧戶的第一家庭或許只能算是他們家的零用錢
但是別忘記了 這可只是眾多會計科目中 所唯一查核的科目 若是全面清查 會不會有更多的 發票 禮券 珠寶...藏匿其中??? 可真是讓人不敢想!
Posted by kuo at 2006年11月8日 16:49
Munch,

從你部落格的氛圍,大約猜到是這樣的回應
得到你的拒絕,算是給中時一個交代
不介意

有機會,當你不介意時,還是希望可以跟你聊聊
算是我這個人,想認識你這個人

祝好

曾維瑜
Posted by 曾維瑜 at 2006年11月9日 10:43
光風霽月
好!
Posted by 一撮 at 2006年11月11日 18:04
請諒解,莫怪!
改日約,隨意聊,我也喜歡交朋友。
Posted by munch re 維瑜 at 2006年11月13日 02:12
Munch,您好:

我是中時部落格編輯,由於一件不情之請,想與您私下商談,無關於部落格人物專訪的邀約。如不介意,可否E-mail給我,不惴冒昧提筆留言,煩擾之處,敬請見諒。

靜盼回信。

中時部落格編輯 敬上
Posted by 中時部落格編輯 at 2006年11月27日 15:12
別說不情之情,您太客氣了!能幫上忙我會幫,能這裡說嗎?

如真不便,就請您留E-mail,謝謝!
Posted by munch re 中時部落格編輯 at 2006年11月30日 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