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2,2009
2009/09/11 陳前總統辦公室:針對911判決扁辦發表4點回應
蔡守訓就是當年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法官,今天有這種離譜的判決,一點也不意外。這也是當初地方法院為何膽敢以違憲、違法的方式,一定要把案子交給蔡守訓為首的合議庭去審的理由。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無效的判決,更要大聲抗議台灣的司法不公。
2. 這是一個趕盡殺絕、抄家滅族的判決
陳前總統和他的家人被重判,社會大眾已經有心理準備,但馬永成、林德訓兩位的行為與余文完全一樣,而且也沒有任何一毛錢放到他們的口袋,竟然分別判20年和16年的重刑,只因為他們是陳前總統身邊的幕僚。跟錯老闆竟然有這麼不同的待遇,令人完全無法理解。過去在封建時代,改朝換代,新王朝建立,第一件事就是把舊朝所有的親人、家臣全面誅殺,藉此立威進而鞏固政權。沒有想到在今天21世紀,號稱民主的台灣竟然也發生這種成王敗寇,完全反民主的司法判決。
3. 這是一個毫無證據的報復性判決
蔡守訓在審理的過程中,不斷表示對陳前總統的仇視與恨意,陳前總統依職權將國務機要費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後大法官會議第627號解釋文認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蔡守訓即極度的不滿。之後,又因蔡守訓再三以非法定理由持續裁定延押,陳前總統不但因此拒絕承認合議庭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更遞狀控告蔡守訓濫權羈押,今天蔡守訓以重刑加以報復,更凸顯了部分個別法官偏頗、仇恨與報復的心態。台灣的對立情緒一旦被挑起,馬政府與法院要負完全的責任。
4. 今天更是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
國民黨家大業大,有上千億的黨產可以挹注選舉。而民進黨的政治獻金一律被打成貪腐、圖利,試問未來還有誰敢捐款給民進黨的候選人。今天的判決,正式宣告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這是所有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民眾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最後,面對這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我們籲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針對台北地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更換法官一事,儘速做出解釋。另外,一審宣判之後,更無逃亡、串證之虞,且重罪本身也不應單獨成為羈押的理由,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停止羈押陳前總統。
from : http://www.formosanews.tw/
扁案十大
蓬萊島雜誌.net編輯部2009/09/10
扁案如同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司法的荒謬與黑暗,只要「政治正確」,沒有什麼是不可能,更沒有什麼是不可以。篇幅有限無法一一窮盡,只列舉其中十項最極端的例子,並定名為「扁案十大”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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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離譜:特偵組記者會。2008年9月初,面對外界要求撤換檢察總長陳聰明,特偵組全體8位檢察官於9月15日一字排開力挺陳聰明,表示:「總長全力支持他們辦案,絕對不是此案的阻礙。」發言人陳雲南更信心滿滿地說:「全案將在年底前偵結,辦不出來,就走人。」全案還在偵查中,特偵組檢察官為了袒護檢察總長,公然於媒體前表態、交心,可謂是台灣最惡質的司法醜劇。
二、最可恥:台北地院換法官。陳前總統遭起訴後,2008年12月12日由台北地方公開抽籤決定由周占春法官審理,之後周法官於12月13日、19日二度裁定無保釋放。12月25日台北地院透過「庭長會議」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違法、違憲更換法官,將全案交給當初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蔡守訓法官審理,隨即將陳前總統羈押迄今。
三、最迅速:蔡守訓的延押裁定。陳前總統被蔡守訓法官裁定羈押後,第一次羈押的期限為2009年3月25日,而蔡守訓法官迫不亟待的於3月3日,還有二十幾天前就做出裁定,到期後繼續延押,創下台灣司法史延押裁定最迅速的紀錄。
四、最馬屁:朱朝亮檢察官。2008年11月24日辜仲諒於逃亡日本兩年多後返台,當天立即接受越方如等檢察官的偵訊,於偵訊最後,朱朝亮檢察官竟向辜仲諒表示:「辛苦了,…感謝你回來。」並說:「我們都認為你是個人才,可以做一點事,…」,特偵組的檢察官是檢察官的菁英,但對一位通緝犯竟是如此的禮遇、巴結,堪稱扁案最馬屁。
五、最恐怖:李海龍檢察官。2008年10月31日李界木偵訊光碟譯文:李海龍:「誰敲定的?」李界木:「誰敲定的,我現在記不得…」李海龍:「你上次不是講總統敲定的。」李界木:「不一定啊,是在他(主持)的會議裡面,這樣子…」李海龍:「他主持的會議裡面,他指示的?」李界木:「大家…」朱朝亮:「大家共識就對了?」吳文忠:「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朱朝亮:「那大家共識我就大家一起辦啊!」…李海龍:「你跟你的律師先Talk 一下,好不好,…(不然)給我們做成筆錄你會死的很慘!」為了逼李界木一定咬到陳前總統,特偵組可說使盡所有恐嚇威脅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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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7,2009
【影音】鄭文龍律師演講:從扁案看台灣司法問題
【影音】鄭文龍律師演講:從扁案看台灣司法問題
新聞報導 - 自由論壇
作者 TWIMI | 獨立媒體
由台北市台灣心會主辦、市議員周柏雅服務處協辦,邀請陳水扁前總統的前委任律師鄭文龍今天(7/4日)在台北市議會國際會議廳演講,現場座無虛席還有許多民眾是站著聽完整場演講。
鄭文龍律師開場即說,當初接下阿扁總統委任擔任辯護律師時,一開始是有些質疑與猶豫,但現在他可以大聲說他堅信阿扁總統是清白的。鄭文龍律師表示在這過程中他感嘆社會許多人對扁案的不公平對待、媒體的不確實報導未審先判以及台灣司法在此案件上的不公正,這也是他今天願意也必須站出來將扁案偵辦過程的不公對社會做報告。
整場演講鄭文龍律師提出許多事證,包括阿扁總統對國務機要費的核銷程序與李前總統是一樣的,但李前總統沒事阿扁卻有事。而龍潭案更是荒謬,檢察官將起訴書移花接木、起訴造假、羈押理由造假,所有動作皆只是為了要將阿扁總統定罪。
鄭文龍律師感嘆,這是一場政治鬥爭的案件,特偵組嘴裡說偵察不公開,卻又將案件洩漏給某報以致於出現隔天要開庭的案子前一晚某晚報已刊出內容,整起案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鄭文龍律師表示,從他手上扁案的所有資料顯示根本無法判定阿扁總統有罪,如果審理法官是個真正公平公正的法官,要判阿扁總統有罪一定會判不下去。
最後鄭文龍律師也呼籲大家,一定要意志堅定、態度堅定,堅信阿扁的清白,7月10號也希望大家能去聲援阿扁總統,台灣的公平正義一定要靠自己去捍衛。
May 15,2009
May 11,2009
還阿扁一個公道
媒體看久了就說阿扁貪污,甚至踹他幾腳的人,看看自己知道多少?!
辜仲諒案:
檢方說,對辜仲諒給扁家的三億元,尚未查到違法的對價關係,辜仲諒只能算是「被騙的受害人」。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4888520.shtml
陳敏薰案:
雖然陳敏薰仍然強調這一千萬元是給民進黨的政治獻金,不過,檢方認定有賄賂之嫌,因此,在陳敏薰到案之後,預計扁案第二波案情近期就會偵結起訴。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bcc/20090417/index-12399615251714321001.html
龍潭案:
除魏哲和、廣達集團董事長林百里等人證詞有利陳水扁外,李界木上周出庭時也推翻先前在特偵組的說法,改稱龍潭案中他收新台幣3000萬元是酬謝金、並非貪污,也指稱陳水扁在龍潭案中的角色只是一般政策性指示,並未介入。
在缺乏直接、有力的證據,完全證明陳水扁積極參與龍潭案決策的情況下,龍潭案未來在各審級的訴訟都存在相當大的變數,形勢對被告有利。
http://hk.huaxia.com/xw/twxw/2009/04/1399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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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8,2009
陳前總統VS.蔡守訓PART4:2009/02/26下午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剛剛檢察官所表示意見認為你仍然要繼續羈押,有何意見?
被告(陳水扁前總統)答:剛才檢察官所提到的幾件事情,說如果沒有把我繼續羈押,延押,我還是會用所謂的什麼方法來干擾本案的訴訟程序,這一點其實剛好相反。今天之所以有外國的媒體朋友到北所來關心我的現況,正是因為我在押的關係,今天之所以有部分的錄影光碟的披露,我連看都沒有看過,是不是也是間接用這一種方式讓我在獄中能夠看到部分的光碟內容,是因為我在押,才有那樣不得不的記者會,所以如果我人在外邊,這些事情都不會發生。
就像大家擔心我會不會來干擾訴訟的進行,來延滯訴訟的程序,我昨天就花了不少的時間來說明,審判長及鈞庭對我有很多的誤會,我的意思是說,其實這一種誤會說難保我不會利用卸任總統的身分來聚焦,屢屢發揮影響力,利用過去的政商關係等等,來影響訴訟的進行,或者來干擾、延滯訴訟。其實,這些都是過慮,甚至有些倒果為因,對我來講,絕對是不公平的。
我們姑且不談羈押的原因,其實我絕對不會逃亡,也不可能逃亡,不能夠以別人的例子來說我也有這樣的可能。大家看到我太太,她連要到台北看守所來看我的力氣都有困難,她要來出庭也都要先打高蛋白營養針來撐重要的兩、三個小時,我能夠把她帶出國嗎,我能夠跟她一起逃亡嗎?如果只有我一個人潛逃,我會忍心把她丟在臺灣嗎?說我會串證,過去的一些理由、原因,縱使大家有一些擔心,也都是在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我第一次被聲押之前的事情,今天已經三個月,有再發生類似的事情嗎?能夠說一個外國的媒體朋友跑去看我,後來他把它變成專訪處理,也不是我的本意,我人關在裡邊,我也不曉得他寫出什麼樣的報導,結果今天變成檢察官要繼續建議延長羈押的理由之一。
至於光碟的事情,這是可以討論的,辯護律師的處理,我相信絕對沒有任何要傷害別人的意思,目的只是在突顯確實我人被押在裡邊,事實上是對我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因為一些重要的證人或者共同被告有那一些值得懷疑的偵訊過程,不管怎麼樣,如果這樣的處理有任何應該檢討的地方,我出來之後,我們不會再讓它來發生。
今天光碟那麼多,縱使不可能全部都要看,重要的部分絕對不是短時間之內所能夠看完,我也不可能在所裡邊來看光碟,如果我人在外邊,我有充分的時間來觀看光碟,並做比對,以我過去的律師專業的歷練,也許很多的聲請,很多的要求,也都可以減少,或者避免。如果我人在裡邊,我沒有親自看過光碟,你要我怎麼樣放心?我的辯護人也非常的盡心盡力,有些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必須依法據理力爭,所以難免因為我人在裡邊,為了勘驗光碟的事情,又要佔去更多的時間,反而延滯訴訟的進行。我人在外邊,不但不會延滯訴訟,反而可以加速訴訟,促進訴訟。
在這個地方,我要特別跟審判長報告,那一天我太太去看我,她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勸我一定要吃東西。她講訴訟一定要花很大的體力跟精神,她為了出庭,不能夠喝水,必須要打營養針,只為了配合審判長的訴訟指揮,讓這個案子能夠順利的進行,她的身體狀況比我還要糟糕不曉得幾百倍,她都這樣作了,我必須要尊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要我馬上停止絕食,好為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連續三天開庭來預留體力。
在太太的勸說之下,我聽進去了,所以這三天審判長也看到我的身體健康並不是很理想,但是我還是硬撐,一直到今天早上,實在不行,才斗膽跟審判長報告。你也知道,我的身體再不行,我是一個非常能夠忍耐的人,也是一個不輕易放棄的人,我的毅力,我的意志可以支撐讓我作一些很多人認為非常困難的事情,但是連續三天的開庭,只為了讓訴訟的程序不要因為我的身體健康而受到延宕。我撐過昨天,但是回去之後,我真的沒辦法入睡,一直到早上起來,連東西也吃不下,早上饅頭只咬了兩口,就沒辦法繼續的用餐,所以早上跟庭上的報告,說我的身體健康真的不好,如果有冒犯的地方,還請多多的包涵。
陳前總統VS.蔡守訓PART3:2009/02/25睌上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辯護人今日就證據能力表示意見,除了辯護人所表示意見之外,個人就證據能力部分,有無補充?
被告(陳水扁前總統)答:謝謝審判長,今天審判長跟兩位法官,及檢辯雙方、書記官、記者朋友大家都辛苦了。相信大家都很累,我也很累,昨天整個晚上都沒有睡好,我一直在想,為什麼虎落平陽被犬欺負,龍困淺灘被馬踢。我昨天講了一些話,但是剛才聽了審判長的一些諭知,我的三位辯護人也做了回應,甚至同意應該配合的地方,作為當事人,不應該有特別的意見。
不過針對證據能力,除了一整天三位大律師所講的意見以外,我希望能做以下補充跟強調,我還是希望能夠請檢方補齊補正全部有聲音的錄影光碟,以及全部的連續錄音帶,我當然主張能夠勘驗全部的光碟,並比對筆錄,縱使有聲音,有錄影的完整,並不代表就是真實,因為我們真的沒有信心。
審判長也知道,我學法律出身,包括我總統任內推動、成立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當然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黑中心,有人認為是黑機關,應該裁撤,本人仍然支持當時的法務部門陳部長定南,能讓查黑中心存在,雖然我本人及家人受到查黑中心及特偵組的偵辦,但是我不後悔。
我對司法改革做了很大得努力,包含我推動、引進,交叉詰問的新制度,但是所謂交叉詰問的制度,變成我聲押的理由之一,我首當其衝,並深受其害,我還是沒有任何的怨言,我尊重司法,但是今天我很難相信司法,這也是為什麼我要求應該要補正、補齊全部有錄音的錄影光碟及連續錄音帶並進行勘驗及比對筆錄。
過去我擔任總統,我為了尊重司法,我不顧很多人對我的勸說,對於李子春檢察官在花蓮地檢署,為了頭目津貼政見,我當時身為民進黨主席,沒有顧及我是總統的身分,我去出庭作證。我身為總統,我可以拒絕當時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的偵訊,依照憲法52條,我有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很清楚的,627號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已經講的非常具體跟清楚,包括總統的作證,是可以不到總統府以外的地方,可以不到地檢署,總統是不可以在任內受到任何刑事犯罪的偵查。
但是,作證也好,應訊也好,我完全沒有引用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跟精神來加以拒絕,如果說沒有627號大法官解釋,很多人包括很多檢察官,都認為只要不把現任總統正式列為被告起訴的話,傳訊總統作證,把總統列為准被告來加以偵訊,並非憲法所不許可,如今,大法官的解釋,已經告訴我們,我當時為了尊重司法,是做了錯誤的一個示範,但是我還是不後悔。
陳前總統VS.蔡守訓PART2:2009/02/24下午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檢察官起訴國務機要費、洗錢罪的部份,除辯護人剛才提出的辯護意旨外,有無其他答辯?
被告(陳水扁前總統)答:本人再做以下的說明,補充答辯,首先先就所謂洗錢案來做報告,洗錢案最重要的必須要有所謂的不法所得,但是審判長很清楚,南港展覽館案我並沒有被起訴,所以南港展覽館案到底是兩百七十幾萬美金或者是兩百二十萬元美金跟我都沒有任何關連,怎麼連這部分也變成是我的不法所得,而涉犯共同洗錢罪嫌。
至於龍潭購地案有關錢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不但沒有任何的與聞也沒有任何的參與,主觀上既不知道有錢的事情,客觀上也沒有任何行為分擔有關錢的事情,也沒有任何一個共同被告或者證人說我有牽扯到錢的問題。
今天我再進一步針對龍潭購地案補充兩個重點,第一,龍潭案的權責單位最後的決定權在行政院,負責經辦的行政院六組組長陳德新他在去年十一月七日的筆錄,特別說明如果要讓廠商來得及設廠第一方案先租後買的方式,是比較可行的。一來,是因為初期的經費不用那麼高,而且也方便後面的預算編列作業,其次劉世芳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在去年十一日的筆錄內也提到龍潭購地案,游院長沒有特別指示,但是他認為在政策上應該是可以支持的。
另外一個重點,我們去把特偵組檢察官起訴書附圖八、九、十、十一來加以拼圖,我們進一步發現,其中辜成允匯出去壹仟五百四十八萬元美金,輾轉經過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擁有一共十三個帳戶,其中六個已經結清,剩下的七個帳戶一共結餘五百陸拾肆萬八千四百七十九點四元美金,折合新台幣超過壹億九千萬元以上,其中包括蔡銘哲分給其兄嫂陳慧娟八十九萬元美金及其姐姐蔡美利的柒拾肆萬五千多元美金,所以還在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或所擁有的帳戶還有將近兩億新台幣。這跟在中午的時候,我們特別引用辜仲諒得錄影光碟提到蔡家跟辜成允、辜仲諒講四億元,跟我太太說兩億元,中間有A 掉或者暗桿掉兩億元左右。
其次在拼圖裡面,我們進一步發現,蔡銘哲固然有在九十三年二月到五月陸續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參佰萬左右美金匯回臺灣,但是九十三年的六月,蔡銘哲接著又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兩百七十幾萬元的美金,又匯到蔡銘哲的海外帳戶,所以蔡銘哲辯說匯回的美金三百萬元大約新台幣一億元是因為我太太講總統大選需款孔急需要現金,匯回交給我太太,顯然不實。因為匯回之後又匯出去,金額是差不多的,這代表了什麼?這是蔡銘哲跟郭銓慶互相調錢,所以有匯回也有再匯出去,跟我太太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特偵組檢察官聽信蔡銘哲胡說八道移花接木,竟然據為起訴的犯罪事實,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
總之有關龍潭購地案我主觀上不但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任何的行為分擔,或者不法所得。
陳前總統VS.蔡守訓PART1:2009/02/24上午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龍潭購地案部分,你在上次準備程序已經提出答辯,有無要補充?
被告(陳水扁前總統)答:剛才檢辯雙方不只針對龍潭購地案在表示意見,包括檢察官的起訴書起訴之範圍及其他一些重大爭議都表示意見,所以除了龍潭購地案以外,一些相關的爭議我希望能夠有講話的機會。
剛才大家都聽到檢察官一再表示好像被告的權益只有實體的問題,其實程序的正義比實體的正義還要來的重要,所以我認為程序的問題及實體的問題都同樣的重要,記得馬英九先生的特別費案就在鈞庭審理過,為了其中的一片光碟,好像說檢察官有所謂的誘導,不但提出嚴重的抗議,並告發檢察官涉嫌刑事犯罪,也曾經在鈞庭做了勘驗,甚至在鈞庭的無罪判決書中也把那一部分的勘驗筆錄做了詳載。
我真的沒辦法瞭解,其他的光碟偵訊影帶我都沒有看過,我只在1 月13日拿到有關龍潭購地案辜仲諒去年11月24日的偵訊光碟的譯文,我跟當天11月24日正式詢問筆錄做了比對,讓我真的沒有辦法相信這就是辦我的檢察官他們是這樣的來濫權追訴,故意入人的罪,特偵組檢察官說他們沒有作假,但是我必須要請審判長能夠看一下龍潭購地案筆錄的第三捲第221 到224 頁,詢問筆錄記載詢問的時間是去年11月24日下午21點13分,一直到最後的簽名時間下午22點30分,這就是正式筆錄,有受詢問人跟檢察官的簽名,但實際上這是真實的時間嗎?不是。
從光碟影帶我們可以知道,辜仲諒詢問正式筆錄的時間是下午22時40分才開始,做了二十五分鐘的筆錄,如果我們沒有去看光碟的譯文,來做比對,我們一定不會去懷疑檢察官會作假,但是很清楚的從晚上9 點13分到晚上10點30分,根本就沒有做辜仲諒的詢問筆錄,這不是造假,這不是在掩蓋那一小時他們在套供串證的不當取供的事實,不然是什麼?
我們看到特偵組發言人說他們不會造假,時間記載顯然就是一個不實,我不曉得檢察官又要怎麼說,難道你說有具名就不會造假,事實就是造假,難道這樣一個不實記載,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這是機器的問題嗎?這是技術性或是只是開關的問題嗎?這是斷章取義嗎?檢察官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明明十點四十分晚上才開始作筆錄,為什麼一定要寫在晚上十點三十分已經完成筆錄。
其次,我們發現就在昨天辯護人特別把光碟影帶在記者會公開,今天我們發現那光碟在晚上九點四十三分到晚上十點四十分,有一小時的譯文沒有做筆錄,檢察官可以一開始告訴辜仲諒說,先來聊聊龍潭購地案是什麼,再來跟你講別人是怎麼說,再來印證到底是怎麼說,詢問證人可以先告訴他一個小時的案情嗎?可以把別人怎麼講先告訴他而不必作筆錄,來誘導他嗎?要怎麼說才符合,要檢察官來教他嗎?證人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他不知道案情,你還要告訴他是怎麼一回事的案情,逼得他必須要講我懂你的意思,至少我要幫忙,不要幫倒忙,檢察官接著講,不能幫倒忙,就破掉了。
這樣的一個詢問證人,任誰都沒有辦法相信檢察官他沒有任何偏頗及私心,而且在裡面我們也發現檢察官還告訴辜仲諒說至少應該要這樣講,或者這樣講就對了,檢察官可以這樣做嗎?甚至還有一段講,這個事情外邊沒有人知道,只有我們檢察官知道,結果檢察官把只有他們知道外邊都不知道的一些事情,一五一十的告訴、洩漏給辜仲諒,檢察官可以洩漏只有他們知道,外邊沒有人知道的案情嗎?
更覺得疑惑的是,正式筆錄的第一句話,竟然捏造不實,題目是:「據辜成允說,你(指辜仲諒)曾經跟他說夫人有開價肆億元」如果不明究理的人都知道,根據辜成允說很多人就會相信辜成允曾經就這樣說過,用他的話來問,但是我又查過辜成允只有三次的詢問筆錄,去年10月20日、11月5 日、11月14日完全沒有提到吳淑珍開價肆億元的事情,他都講不知道,他還講說他根本不知道錢要給誰,也不知道最後會流向哪一個地方,他講他跟辜仲諒間的對話,根本沒有說佣金要給誰,肆億是辜仲諒跟蔡式兄弟談好才跟我談的,辜成允沒有講過的話,檢察官怎麼能夠根據辜成允來說要來套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