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8,2008
年輕朋友你在哪裡?(from:台教會 蔡丁貴教授)

蔡丁貴
2008.10.27
坐在立法院的大門前
空洞的冷酷說代表民意
卻是吸食人民的權利
製造鳥籠限制公投
扭曲政黨席次比例
說是民意機關
卻老是傳來警察要驅離
走在立法院的高牆下
聳立而壓迫
說是自由人權
其實是國際奴隸
台灣人竟像螞蟻
辛苦工作勞碌自己
還以幸福欺騙自己
燈光下的人樣
擺脫不去奴隸的背影
繞行立法院三圈
伸展疲憊的筋骨
思考台灣的路途
三圈的路途容易期待
台灣人的命運如何等待
秋風吹來涼意
年青學子在哪裡
1990年3月野百合學運
趕走萬年國代
要回人民直接選舉總統的權利
2008年10月菅芒花學運
要解除惡霸國會
取回人民公投直接權利
及間接民意代表合理比例
靜坐區裡
年青的少年
我看不到你
(作者為台灣國民會議召集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泰咪 :
10/25遊行結束後, 到了立法院去陪著台教會前輩們靜坐一小段, 很感佩阿貴教授為台灣的自由民主奉獻, 毅然的付出了行動.
希望能喚起大家對於這2個很重要又被忽略的訴求.
期望更多人重視及加入這個運動, 也期盼阿貴教授能保重身體,
阿貴教授加油!
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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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台美關係
中華民國是 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 建國成立,由 孫中山 先生擔任臨時大總統,當時的台灣、澎湖地區,已經早在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大清帝國因為「甲午戰爭」簽署「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所以,台灣、澎湖早就是日本的合法領土,接受日本的統治,台灣在二十世紀的初期,並不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因此中國與台灣毫無法理上的關係。事實上,在 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 ,在美國華盛頓簽署的「世界軍備限制條約」,由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和日本等五大強國,共同簽署,其中條約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各五強國的領土範圍,而台灣、澎湖確實是日本的固有領土,國際上給予認定。
美國國會於 一九四一年十 二月八日 ,向突襲珍珠港的日本帝國正式「宣戰」,「美日太平洋」戰爭揭開序幕,九日由台灣高雄機場(當年位於台灣屏東),出動百架零式戰鬥機與轟炸機,遠赴菲律賓克拉客基地,將美國亞洲的空中武力完全摧毀,當時令麥克阿瑟將軍大吃一驚,日本從此完全掌控亞洲制空權,橫掃全亞洲。
美國宣戰後,都是單獨攻打日本所有領土,包括日本本土和台灣在內,這一點,對戰後處理敵方的佔領地有重要的法律依據,因為都是美國「單獨」以武力策動,所有史料都有詳實記載,所以,依照戰爭法美國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征服者」,也被稱為「主要佔領權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也被證實美國戰後的地位。
日本天皇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 宣佈無條件投降,結束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華民國受美國委託管理台灣的權利,是來自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經美國總統杜魯門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指示說:「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後勤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截至今天為止,對於這項安排,沒有任何新的條約(包含《舊金山和平條約》)或同盟國之間的協議去改變。
在台灣的日本軍隊,於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與同盟國代表陳儀舉行投降儀式,但是接下來台灣地區的佔領則由「征服者」和「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來進行,蔣介石因為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表美軍執行佔領台灣的任務,事實上,一從陳儀的日軍投降儀式後,美國政府對台灣戰後的法律地位維持一貫的態度,也就是「不確定」,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 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聲明表示:「台灣地位未定論,要等到對日和平條約完成以後,或國際組織裁定以後才能決定。」,同時,麥克阿瑟將軍也在一九五一年五月美國參議院聽證會上作證說:「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係代表「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委託而暫時管理台灣。日軍在台灣的投降儀式並沒有將台灣、澎湖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事實,也無移轉台灣主權的任何文件。換言之,台灣這時候的主權一定要等待戰後,對日本的和平條約簽定生效後才能做出規範。在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 《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台灣被決定由日本放棄而沒有指定收受國,換言之,台灣被「懸空割讓」。這種說法,在 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三日 美國國務院的一份備忘錄中被重複提起。
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規定:「強迫佔領區的人民宣示效忠敵軍是被禁止的」,所以,中華民國在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 ,以「節參字第零三九七號文」將所有台灣人一率強迫歸化變成中華民國國籍,在國際法上是嚴重違法,美國與英國同年三月與九月三度以抗議白皮書表示不承認。而且中華民國的法律(包含 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 公佈的國籍法)從來沒有追認過這項命令或修定過相關法律,用以確認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或公民身分」,因此,即使中華民國法律也沒有台灣人民的「國籍」依據,也算是懸而未決。
法國總理龐畢度(Georges Pompidou)在一九六四年表示:「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台灣自日本脫離,但是並不附屬於任何一個國家。」因此,可以確認主要的同盟國的立場,都一致認為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國(ROC與PRC)並未取得台灣主權或台灣領土的所有權。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以沒有台灣領土在內的「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並在二零零年完成政黨輪替,民主進步黨結束了中國國民黨在台灣五十五年來的管轄與統治,但是政黨輪替與民主選舉的事實並不會改變台灣國際地位,依據國際法之規範,沒有任何的法律程序與行為,能夠將流亡政府在流亡地區就地合法,而成為一個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當然沒有例外。
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是虛構的「國家」,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是美國的「暫時」佔領地,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次要佔領權國(自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和一個流亡政府(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迄今)。直到二零零六年秋季為止,聯合國已經連續十四次拒絕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入會申請案,甚至連理由或補件機會都沒有。直到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美國一直沒有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之合法政府。
美國以《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身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簽署「上海公報」,公報中美國僅「得知(acknowledged)」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位的立場,但是美國官方卻從未同意此立場或承認此立場,美國後來在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正式與流亡中的中華民國斷交後,承認中華人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為了延續《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身分,而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特別制定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該法是繼承與中華民國斷交後之台灣地位法律文件,文件中具體呈現了美國政府包括國會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與台灣之間沒有「國與國」的關係,僅是以一種「美國人民」維持與「台灣人民」的「貿易、文化及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反映出美國對「台灣前途」的立場仍然「沒有決定」。
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自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以後,不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稱號,代之而起的是台灣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美國隨後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向「台灣當局」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改變台灣關係法的內容」、「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二零零四年美國當時的國務卿包爾(Colin Powell)重申美國對台灣的一貫立場,他說:「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一直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中華民國在台灣」或「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西班牙割讓古巴,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美國與日本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日本割讓台灣、澎湖,也沒有指定收受國。比較兩者(古巴與台灣)戰後的情形,發現《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之安排,與巴黎條約對古巴的安排,幾乎是如出一轍,或許古巴的事後處理(建國)過程,可以當台灣現在努力(建國)的方向,有助於台灣人民了解。美西的巴黎條約第一條規定: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主權以及領土所有權。而且在西班牙撤離(古巴)後,由美國佔領該島,因而在美國佔領的期間中,美國將依據國際法來承擔並執行佔領期間的一切義務,以期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事實上,古巴自 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以來(巴黎條約生效前),一直被美國佔領著,因此本條約第一條的內容說明一件事實,對「軍事佔領」而言,從巴黎和平條約生效到主要佔領權國(條約中之美國)的軍事政府結束,這一段時期也稱為「軍事佔領」,而古巴的美國軍事佔領一直持續到古巴當地成立「平民政府」,才會結束軍事政府;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一八五三年的判例Cross v. Harrison早已指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佔領區)提供的一般平民政府」。
《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仍然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台灣在國際法規範下,依然是屬於日本的國土,也屬於日本的主權。但是從美國憲法的軍事管轄立場來看,從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舊金山和平條約》至今天,很明顯,條約規範台灣一直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則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所以誤會台灣人民可以依照聯合國第七十六b條或第十七條民族自決的人,應該可以暫時休兵。
台灣目前還沒有美國參議院的有效替代軍事政府的方案,台灣人民也沒有主動依戰爭法成立「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仍在台灣持續存在,而且很重要的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從來沒有把台灣主權或台灣領土移轉給任何第三國或其他政府。
綜觀曾經經歷軍事佔領的地區,像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以及古巴的歷史,顯然可以看到對「領土割讓」這件事而言,國際上都遵守著『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隨著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至今天,沒有任何條約或法律終止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相較之下,美國對「領土割讓」的地區,像加利福尼亞、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的管轄,皆是經過行政部門正式宣布或美國參議院的相關法律規範而停止運作,這些地區都已經變成主權國家,或主權國家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每個被佔領地區的人民,都懂得依戰爭法成立自己完整的「平民政府」來運作,台灣算是些許「遲鈍」的一個地區。
事實上從一九四五年開始,美國對太平洋戰後台灣地位所持的正式立場:「一個尚未決定的問題」,台灣人民正如美國其他海外領土的人民一樣,台灣人民有權利享受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這就是我等在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控告的原委,現在已經法院駁回美國國務院以「政治問題」不審的要求,相信不久,台灣人民就會清楚知道到底「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是「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
美國軍事佔領下的台灣
前言
多年來,台灣地位紛紛擾擾,從中國國民黨蔣介石代替美軍,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佔領台灣,台灣在國際間不被承認的事實,再加上中國對台灣地位的錯誤認知,更是增加台灣地位的複雜性。事實上,台灣國際地位困擾其主要原因來自「一個中國政策」,其中,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糾纏不清是主因,美國為了亞太地區的軍事穩定和自身利益,採取對台灣地位的「隱藏性策略」,這些都是造成台灣國際地位糢糊的主要原因。
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蔣介石集團或中華民國,但是該條約卻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怎麼沒有看見任何美軍在台灣,要知道,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並不表示在事實上(de facto),美軍實際佔領台灣,因為,美軍有「職務代理人」那就是「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就是美國反對「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改變現狀的根本理由。
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有其特殊地位,美國五十年來一直遵循的政策就是根據這原則,例如:
(一)、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而美國是全世界唯一有台灣關係法的國家。
(二)、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身份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獨立關稅區」之名稱是來自於「交 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
(三)、美國因握有台灣「主要佔領權國」身份,所以只要是涉及台灣地位或台灣主權改變,美國都要干涉。
(四)、因為是等同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所以美國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五)、一九七二年美國在「上海公報」裡頭將台灣置入一個未來兩岸統一航道,但是沒有時間表,要求兩岸和平對話,同時,美國官方從來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未來變化完全靠全體台灣人自己決定。
既然美國軍事政府法理上存在於台灣,而且是屬於「暫定狀態」,台灣人有權利接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和「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的保護,台灣人有完全的正當性,向還不知道真相的美國參議員告知。我們於2005年 九月二十日 在美國首都的【華盛頓郵報】刊登台灣地位真相專文。
隨後在2006年 十月二十四日 ,正式具狀在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控告美國政府,要求釐清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關係,同時依法發放台灣人民「美國國民護照」,承認台灣的法理地位是美國憲法中之美國海外領土。
美國歷史上從未割讓領土予人
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於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正式駁回美國務院要求該法院取消(dismiss)台灣人林志昇(Roger C.S. Lin)於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向該法院提訴要求美國行政單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原先美國國務院法務署以事涉「政治問題」應該不審理本案;事實上,我等早就知道美國必然使用「政治問題」理由,逃避其對台灣的「法理責任」,在事先的「沙盤推演」中,已經早作預防,在美國司法中,確實有「國家免訴」的規定,但是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中,對於美國國民的「殘忍對待」有實務上的限制與處罰規範,只要證實台灣、澎湖居民,屬於美國戰後「暫時居民」,本訴訟案就會成立;例如:台灣人民在美日太平洋戰後至今,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台灣人沒有國籍的事實(中華民國國籍是虛假的,現今的執政黨與中國國民黨的騙局)。相信許多台僑對於本官司事先有諸多不理解,但是在美國法院正式作出拒絕(deny)美國國務院的「取消本案」後,讓許多台灣人吐了一口氣。
美國自一七七六年立國以來,歷史上從來沒有出售或割讓領土給他國的紀錄,倒是購買或因武力征服他國,獲得不少領土。對處理這類領土,事實有許多的美國聯邦法院判例可以供參考。台灣是美國以武力征服日本而獲得的領土,只是因為想以「台灣」獲取更多的美國利益,而想犧牲台灣人民的人權問題,這種嚴重違反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的「殘忍對待國民」的事實,將會在這次的法院判決顯露出來,屆時一定會轟動全世界,而美國早就有相當準備;只是不懂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簽三個公報,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建交公報〉和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公報中一再強調:「中美雙方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美國法院宣判後,美國行政單位必然遵守,中國也一定抗議或反對,只是對於司法獨立的美國中國絕對莫可奈何;這下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將可完全顯示「國際法」是事實存在的,也同時可以糾正部份人,以為「國際法」管不了第三國的錯誤認知;美國將經由法院的判決,讓美國與台灣人民了解雙方的互為「美國國民關係」,屆時不僅美國人民吃驚,全世界都會嚇一大跳,相信當年犧牲台灣人合法權益的有關主事人士都會受「懲罰」,讓我們共同等候這「世紀大懸案」的真相大白吧!
(附註:本文有副文參考)
美國高院對領土之判決
中國是令人厭惡的國家,一向都是如此。雖然,台灣人數百年以前確曾移民自中國,就像台灣人目前也移民去美國一樣,人民居住或遷徙的習慣,與這塊土地的歸屬,事實上是毫無關聯的,偏偏中國人還停留在「佔地為王」「武力統治」這種封建思想。台灣早在一八九五年就已經根據《馬關條約》由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國的正式領土;美日太平洋戰爭在一九四一年開啟,﹝中華民國﹞雖為參戰之「同盟國」之一員,但二戰期間實際上對台灣之武力攻擊卻毫無能力,根據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與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規定,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主要佔領權」,是交給直接對日本作戰的美國,後來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中得到證實。
既然台灣的歸屬與美國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我們勢必要將美國的法律有關這種「海外領土」研究透徹。首先,必須研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或相關聯邦法院的判決作參考,其中有十個案例可為台灣參考,
第一:United States v. Rice(1819年)
第二:American Ins Co. v. 356 Bales of Cotton (1828年)
第三:Fleming v. Page (1850年)
第四:Cross v. Harrison(1853年)
第五:Ex Parte Milligan (1866年)
第六:DeLima v. Bidwell(1901年)
第七:Downes v. Bidwell(1901年)
第八:Neely v. Henkel(1901年)
第九:Dorr v. United States(1904年)
第十:Pearcy v. Stranahan(1907年)。
在日本正式管轄台灣之時期,台灣人沒有以「台灣民族」去力爭「台灣獨立」,顯然,台灣獨立時機已過;現在,既然歷經戰爭,台灣人應該以國際觀點去爭取「台灣建國」才對。
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的制定,除了台灣島民之稱呼island citizens of the Taiwan cession外,也可以稱為「TRA aliens 台灣關係法外僑」。從稱呼來看台灣,很清楚了解美國「美國移民與歸化法」將台灣歸類為:「美國『綠卡區』以外,以及美國『海外屬地』以外的第三類」。
作者: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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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捍衛台灣主權與人權
連署訴求
台灣主權與人權國際官司在美開庭
美高等(上訴)法院宣佈
2008年11月3日在華盛頓特區聯邦法庭開始審理
許多關心台灣前途的台灣人,所關心的林志昇等控訴美國政府案( Lin v. USA),案號Case No. 08-5078, 美華盛頓特區高院(上訴)法院九月二十二日(當地時間)正式宣佈:安排十一月三日開始審理。本案之重點在於釐清台灣人之國際人權,特別是要認定按照美國參議院1952年,所批准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台灣人必須歸類為美國海外僑民,也應持美國海外僑民之護照。這是因為該在條約,日本雖然放棄台灣之領土主權,但是並沒有指定「中國」為收受國,僅指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處分與支配權。
訴訟要求聲明:
1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以「政治問題」、「無法可審」,將「林志昇控美政府案」錯誤引述,將原案送交美高等(上訴)法院。原告(台灣人)要求釐清(一)台灣人在美國憲法下,二戰後,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應獲得的權利(二)台灣人應獲得「美國國民非公民」身分(美日太平洋戰後)。
呼籲所有台灣人民站出來,鼎力支持控美案,替自己與後代子孫
爭取應有的權益,爭取未來之幸福。
"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
"我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Posted by 李執
at January 9,2009 1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