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4日
銀行通路銷售優勢不再 甲型保單 恐出現停售效應
銀行通路銷售優勢不再 甲型保單 恐出現停售效應
彭禎伶/台北報導 (2007/03/14 工商時報)
今年十月一日投資型保單的保額將強制規定,應比投資帳戶金額要高,壽險業者,尤其是銀行通路比重較高、投資型保單為主力者,仍在傷腦筋如何因應。業者表示,投資型保單甲型及連動債保單可能賣不動或有困難,且銀行通路的銷售優勢將大為削弱。不少業者也說,不收保費或極低保費的甲型保單可能會出現「停售效應」。
投資型保單的給付方式分為二大類,甲型(A型)即死亡給付為「保額與保單價值取其高者」,也就是保戶投資一百萬元,保額若只有十萬元,期間若身故,保險公司就給付一百萬元加計期間投資報酬率,這類保單通常是已有其他保障者,將投資型保單純粹當投資,將要付保費的危險保障壓到最低、甚至由壽險公司支應,許多連動債保單也屬於甲型。
至於乙型(B型)保單,死亡給付則是「保單價值加計保額」,例如:戶投資一百萬元,另投保十萬元保額,期間若身故,則壽險公司必須給付一百萬元加計投資報酬率,再加計十萬元保額,如此一來,保費會貴一些。
在金管會要求最低比率後,等於要求甲型的保額要提高,保戶不能把投資型保單當成純粹投資工具,必須投保一定比率的保障;業者指出,例如連動債保單若選甲型,很可能期滿後,保戶的投資報酬率或 保本率會受到影響,因為必須扣除一定比率的危險保費。
業者分析,很多保戶投保投資型保單,多認為不會用到死亡保額,只是用來累積財富,因此要保戶加買保障,是否影響買氣,仍需觀察。同時甲型保單很多都是透過銀行通路來賣,只需要講解投資報酬率,不用講解保障,未來等於理專也要重新訓練,保單會更複雜,競爭力大幅被削弱。
不過,也有以業務員為主要通路的壽險公司「樂觀其成」,因為如此一來,銀行通路的優勢將大減,業務員及強調保障的投資型保單就會更能公平競爭。
金融業出售有價證券 比照券商課稅
金融業出售有價證券比照券商課稅 (2007/03/14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最近幾年金融業及金融商品的課稅爭議問題層出不窮,金融業者和會計師之間則持續向國稅局、賦稅署爭取最有利的地位,而會計師公會與主管單位溝通後獲得共識,金融業若同時有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其營業費用和利息費用的分配辦法,將統一規定營業費用按收入比分配,而利息費用則按成本比分配。
最近幾年金融業因課稅問題和國稅局間引發不少爭議,也造成行政救濟官司不斷,金融界和會計師界積極和賦稅署、國稅局等單位溝通,希望爭取最有利地位。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制委員會委員許祺昌(上圖)會計師,十三日於一場會計師在職進修座談中表示,有很多金融業或金融商品的課稅爭議,仍在持續訴訟中,業者和國稅局各有勝負,也還有很多研議空間,其中,關於「出售有價證券及股利收入衍生的爭議」之中,應稅、得和免稅所得兩者之間,應如何分配營業費用和利息費用,未來不管是否以買賣證券為專業的金融業,都可望採現行券商的分配精神,將營業費用按收入比率大小,分配到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利息費用則按成本比率,分配到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
許祺昌表示,站在營利事業或其他納稅義務人的立場,當然希望少繳稅,因此,同時有免稅所得和應稅所得的營利事業,當然希望把費用多分配到應稅所得,讓最後的納稅所得盡可能極小化。然而國稅卻擔心營利事業無所不用其極的避稅,因此,對營業費用和利息費用的分攤,賦稅署下著手研擬「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草案」,會計師公會也密切注意草案內容。
許祺昌表示,國稅局現行核定分攤至利息支出至免稅業務時,可扣除利息收入部份,但必須是可直接歸屬免稅業務的利息收入才可扣除。但業者認為利息收入應全部扣除,因為利息收入部份,無論以何種歸屬標準區分,皆無合理理由和法源依據。目前此類的爭議,行政救濟官司一、二審大多不利納稅義務人,但業者的觀點去年已經先後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採認。
封殺避稅 盯上投資型保單
封殺避稅 盯上投資型保單 (工商時報/03/14)
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
今年第三季起,投資型保單拿來單純投資或避稅的功能將會大減! 金管會十三日發布,自十月一日起,實施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即投資帳戶)最低比率制,保戶的保險保障一定要是投資 帳戶的一.○一倍到一.三倍(見表),否則保戶必須增加保費或收回部分投資金額。
此舉將衝擊現有的投資型保單甲型、連動債保單及銀行通路等,主 要是因為財政部賦稅署發現,部分壽險公司利用投資型保單,替保戶進行避稅,因而要求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課稅;金管會多次爭取後,與壽險公會想出折衷方式,要求投資型保單必須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額。
金管會規定,未來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 ,零到四十歲保戶必須是1.3倍;四十一歲到七十歲的保戶是1.15倍;七十一歲以上則要求1.01倍,主要是因為投資型保單採 自然保費,即年齡越高,保費越貴,但1.01倍,即保戶投資一百萬元,保險公司至少承擔一萬元的保險風險。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說:「保單總是希望有基本的保障成份。」且投資型保單若按月或按年繳保費,每次繳費時都要符合比例,否則保戶就必須多交保費增加保額,或停止再增加投資帳戶的金額、亦或提 出投資帳戶的資金,以符合比例。
張秀蓮坦言,這是避免投資型保單以保險之名,實際上在避稅。財政部一直主張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金管會多次爭取後,財政部仍然堅持要研究未來如何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對於這項新措施,財政部表示樂觀其成。金管會要求各壽險公司須在此限期前,調整系統、保單重新送審,且要對保戶詳加說明,這部分將列為金檢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