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4,2008
♥《世界第1扯-怎麼又是*台灣*?》


明明坐『特首席』
卻誇稱『元首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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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尾乞憐『4個希望』
主子掌嘴『1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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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總書記』接見『蕭先生』-降心相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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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太扯了!
台灣學生稱霸全球勇奪 3 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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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光【陳揚盛╱台北報導】
年僅十八歲的大學生林韋良,本月初參加第二十九屆法國明日節雜技大賽,以六分半鐘獨創單人扯鈴技藝表演零失誤,擊敗全球二十三隊代表,奪下最高榮譽首獎總統獎、四場次共六千名觀眾票選第一名、俄羅斯藝術表演家維克多奇特別獎。他是參加此大賽的台灣第一人,且首度參賽就勇奪三大獎。
台灣之光
本屆明日節雜技大賽月初在法國巴黎舉行,共二十四隊雜技代表參賽;此大賽與摩納哥蒙地卡羅雜技大賽、中國武漢雜技大賽、中國吳橋雜技大賽,並列為世界四大雜技大賽,如同職業網球的國際四大滿貫賽事,極受雜技領域人士重視。
業餘參賽驚豔全場
林韋良現就讀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體育系一年級,他就讀台北縣建國國小五年級時,參加社團接受扯鈴訓練,至今九年已奪下多項國內外賽事金牌。舞鈴劇場藝術總監劉樂群說,林韋良累積所有技巧並創新自成一格,不但是國際屈指可數、能高拋四鈴的純熟高手,更是台灣扯鈴新生代中,最具舞台魅力的第一好手。
林韋良昨受訪說,本屆明日節雜技大賽二十四隊中,只有他以單人扯鈴參賽。由於中國大使館干預他不能佩戴及揮舞中華民國國旗,只能以中國台灣名義出賽,過程中承受很大壓力,但決賽時仍以零失誤完美演出,博得一千五百多名觀眾起立鼓掌,表演完後他也大聲喊出:「我來自台灣!我愛台灣!」
林韋良的指導教練曾文秀說,另二十三隊大多是來自中國、歐洲、美洲、非洲的職業好手,表演專業雜耍、馬戲等混合雜技,但林韋良是以業餘身分參賽,除有穩健台風和純熟表演技巧,更展現獨創的「單手迴旋」、「同扯三鈴」招式,並搭配柔軟身段和迷人微笑,征服現場觀眾及評審。
「為台灣創造奇蹟」
陪同出賽的曾文秀說,就連中國籍評審、中國雜技家協會副主席李西寧,四場比賽過程中也多次給予林韋良滿分,並稱許林「為台灣創造了奇蹟」。
曾文秀回憶,林韋良決賽表演完畢後,台下觀眾議論紛紛:「他真的不是職業表演者嗎?」主辦單位也稱讚他「造成轟動」,林因而成為該大賽首名通過審核參賽、就以扯鈴奪下最大獎的台灣選手。林韋良說,未來目標是巡迴世界表演,並在國際間推廣扯鈴。
台灣之光-林韋良 世界扯鈴大賽冠軍 flv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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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菜便飯
只要無棄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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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邪黨民進黨無恥台獨黑心貪腐豬一大堆貪官污吏好膽賣造
全部去因貪污吃人民血汗錢去坐牢
狗民黨馬英九究竟涉嫌貪污了多少特別費?
http://w1.southnews.com.tw/snews/polit/ma_in_9/specil/005/00/0024.htm
綜合報導
馬英九從他所有的銀行帳戶拼湊了一堆支出充當特別費的支出,
但未被檢方採信,其中金額較大或名目較特殊者如下:
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88年1月28日:捐款1,000,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
88年2月15日:跨行轉出之400,018元,無法確定流向。
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
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13,000,000元。
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712,600元。
88年4月22日:匯給在美國之子女328,450元。
88年11月22日:以81,050元購買台北銀行股票。
88年間馬英九曾以現金支領特別費共計541,700元,
其中174,690元未回存至薪資帳戶,去向不明。
從88年1月1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86,019元,
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自88年1月至92年11月27日止:馬英九於行政院郵局開立之帳戶,
總計1,163,681元,支付瓦斯費、電話費、電費、水費、安泰人壽保險費、
中興銀行及遠東商銀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10,000,000元及台北市
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10,000,000元。
92年2月17日: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300,000元。
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500,000元。
93年5月25日:將3,000,000元轉存至其家人馬以南帳戶內。
93年7月22日:11,765元經查係開立銀行支票給國民黨。
93年1月1日至95 年7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55,214元,
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
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3年5月25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3,069元。
93年6月9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0,000元,
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3年10月25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26,860元。
93年10月25日:信用卡之扣帳4筆共51,503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3年12月2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400,000元,
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4年5月24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0,258元。
94年5月24日:信用卡扣帳13筆共70,392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4年10月1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98,775元,
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5年7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60,000元,
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82年12月起至95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
計176筆共2,543,451元(檢方查出這些都是國大薪資)。
88年3月至95年7月止:收受馬英九薪資帳戶轉帳款項之周美青帳戶,
共計18,169,280元,並未回流至馬英九之任何帳戶。
檢方查出,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英九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
扣除支出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
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5,066,000元,扣除633,199元支出後,
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
因此,檢方認定,馬英九總計未支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7.02.15
高檢署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
http://w1.southnews.com.tw/snews/polit/ma_in_9/specil/005/00/0015.htm
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件,經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
協同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市調查處五個月以來之縝密偵查,已於13日上午偵結,
對馬英九及前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二人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另前市長
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五人涉偽造文書
罪嫌則另為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係涉嫌詐領「無須檢具單據請領」之特別費
新臺幣11,176,227元,余文則涉嫌使用他人發票詐領「須檢具單據請領」
之特別費766,488元,二人間並無共犯關係,而係各別犯罪,所涉均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起訴書說,廖鯉、李克齊二人則涉嫌為省略行政程序而出具不實之
工作獎金領據,以便每月請領市長特別費中之五萬元做為零用金,
涉共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惟此部分查無貪污犯行);
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三人則涉嫌提供他人發票供余文申領特別費,
惟因其三人主觀上認為余文僅係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省略行政流程,
不知余文另有貪污行為,故僅犯偽造文書罪嫌。廖鯉、李克齊、孫振妮、
方惠中、張鈞綸等五人因已坦承犯罪,頗具悔意,故均獲緩起訴處分。
起訴對於馬英九所涉犯罪事實,所依據的概要如下:
馬英九自民國87年12月至92年12月止,於每月月底即提出領據一紙
請領次月之市長特別費半數即17萬元,致負責審核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
認定馬英九於領得後來日定會支出予公務,而於次月初即將該月份之17萬元
匯進馬英九之薪資帳戶內。
然馬英九於領得該等金額計10,238,300元後,至多僅使用其中之3,495,874元於公務,
而將領得款與支出款間之差額共計6,742,426元全數納為己有。
至92年11月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接獲審計處來函指示應注意機關首長之特別費
「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後,報請市長辦公室延後以領據請領
特別費之時間,詎馬英九竟仍自93年1月起至95年7月本件案發為止,於每月中旬時,
明知該月份已有之公務支出尚未達特別費之半數,竟仍出具領據一紙請領半數
特別費之全額,致負責審核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認定該月份馬英九使用
半數特別費之事實「已經發生」,而持續匯款給馬英九。
馬英九於領得該等金額計5,066,000元後,亦持續將實際支出款與領得款間之
差額共計4,433,801元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以上自
民國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馬英九計詐領得特別費總計 11,176,227元。
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要求被告馬英九逐筆列出特別費之支出明細,
亦未要求其必須證明有該等支出,而係由檢察官主動清查馬英九
歷年來之所有支出情形。其查證步驟有三:
(1)清查該匯入特別費之馬英九薪資帳戶之所有支出情形。
(2)清查馬英九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形。
(3)清查馬英九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
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
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惟在此寬鬆之標準下,
檢察官仍查出馬英九所領特別費計有11,176,227元根本未支出,
且將之納為己有。
馬英九所提出之辯解前後並不一致,其於前二次應訊時辯稱其
知悉特別費是公款,其所領得之款均已用於公務或公益捐款,
至第三次應訊時則改稱其誤以為特別費是私款,故其並無不法所有
意圖等語。然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政府機關多年來對於特別費性質一向
限定在公用支出,而依據馬英九本人在案發前之言論與客觀作為,
均足認其本人於行為時亦有相同之主觀認知。
而在此認知下,馬英九竟仍於月初出具領據向會計人員承諾
「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或於月中出具領據向會計人員表示
「已有支出之事實」,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為給付,顯有詐術
之實施與不法所有之意圖。
至於檢察官認定被告馬英九已將歷年來未支出之特別費納為己有
之主要證據有二:
一是其每月薪水實際撥入帳戶之數額介於14萬元至15萬元之間,
然其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之帳戶,差額超過5萬元。
一是馬英九於每年年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
(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之存款均列入,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
之特別費,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之打算。
此外,檢察官雖查出馬英九歷年來確有多項捐款,但因該等捐款
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絕大部分來自競選費用補貼款或競選經費結餘款,
並非來自特別費,且依據馬英九95年5月19日有關「未發選舉財」之對外說明,
其本人於捐款時主觀上係認「將選舉財捐出」,並無「先捐款,
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之認識,從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亦不得做為其在請領特別費時無不法意圖之依據。
檢察官並未對馬英九與余文二人具體求刑,惟因馬英九於案發後有再次
捐款11,600,000元,檢察官乃請求法院審酌此犯罪後之態度予以從輕量刑。
另余文雖坦承偽造文書犯行,但對於貪污部分並未自白犯罪,未具悔意,
故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附錄
起訴書
附表八、十、十一、十二(起訴書)
附表十三(起訴書)
附表一(起訴書)
附表三(起訴書)
附表四(起訴書)
附表五(起訴書)
附表六(起訴書)
附表七(起訴書)
附表九-1、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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