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7,2006
資源回收----美國的總統們
我常常在歲歲唸小梟和漢堡,在別人家的回應要收好。我也來身體力行一下好了。
這篇文章「總統碰也不能碰」幾天前讀的時候腦子裡有很多疑問。查了一些資料又想了幾天,再加上旁聽了一堂跨國法學課,略有所悟。我想提出幾點想法。我沒有能力討論專業法學,但是對這篇文章所舉的幾位美國總統的例子我覺得有詳加研究的必要。我簡單說明我的想法,若有錯誤或遺漏,還請各位指正補充。
首先,尼克森總統所收到的傳票,是要求他交出獨立檢察官已經確知存在的證物,並不是接受偵訊。而當他以「行政權」為由拒絕時,檢察官也不得逕自強制執行,而是停下偵查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官則是要求尼克森先交給法官聽過,由法官決定是否應該交給大陪審團。尼克森再度拒絕之後,檢察官再上訴,等待聯邦最高法院釋憲。當聯邦法院裁決總統必須交出證物時,檢察官才能執行。可見這個調查程序並不是由檢察官一人決定,獨自進行。凡遇憲法爭議,都要由最高法院釋憲,大法官表決。請參考這裡。
其二,文中所指福特總統作證的對象既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院,而是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美國公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所組成。這個聽證會旨在調查福特所頒布的對尼克森的特赦案是否牽涉到利益交換。所以福特總統並不是接受一般司法機關的調查,而是就他所做出的政策決定向國民交代。這是維基百科的水門案網頁。
這個檔案有所有在任內曾面對國會聽證的總統與副總統的整理。
第三,柯林頓的作證,並非受到傳票拘提。雖然謠傳獨立檢察官史達的確曾發出傳票,但這傳票到底有沒有依法正式交到柯林頓手上始終沒人可以證實。 當時有許多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根本不可依法偵訊總統,然而若柯林頓拒絕作證,將會引起冗長的辯論程序,同時若最後他被判要面對大陪審團,將不能有律師在場。但是若是他在小型聽證會或以錄影帶宣誓作證,則可由律師全程陪同,並且柯林頓可以在有任何問題時中斷偵詢並諮詢律師。基於這些種種考量以及民意壓力,獨立檢察官和柯林頓最後達成協議,柯林頓自願作證。而他作證的內容為個人私領域,是否與李文斯基發生性行為,並不牽涉國家事務。
美國的歷史上並還沒有總統面對大陪審團的情況的事實。大陪審團的功能,主要也在蒐集並分析研究證據,若大陪審團認為證據充分則同意檢察官據以起訴。由此可知,對於起訴這個程序,美國的司法制度裡有多麼重視,不容許一人或少數人獨斷做出決定。這裡有大陪審團的任務簡要說明。請注意大陪審團和法庭中做出裁決有罪與否的陪審團是兩個不同的團體。
另外美國的制度裡,因為水門案而衍生的「獨立檢察官辦公室」,並不是一般的刑事訴訟檢察官,而是專門調查聯邦政府高級官員以及總統競選團隊成員,由聯邦最高法院成員組成的小組任命,也只有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 )或由三位聯邦法官組成的小組可以解除其職務,總統無權將其解職。請參考維基百科。此一獨立檢察官辦公室又獨立在一般的檢調司法系統之外,亦有人批評其乃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外的第四權。目前對於獨立檢察官辦公室的存在,仍有不少的爭議。
綜觀以上,可知美國的法律制度裡,對於總統的起訴究責,亦須經過種種審慎周密的考慮和程序,一點都不輕忽草率。總統並不是不能碰,但是如何遵守程序正義維持公平原則,又不影響國家穩定,卻可看出美國人的細心考量。即使在今天,獨立檢察官的制度和角色也仍然繼續受到檢驗和辯論。打了兩次大戰爭,經過兩百多年的反覆檢討和修改,美國人並沒有因為制度不完美就把它棄之不理,而是經過審慎的思辯,修改制度上的不足。而制度上的不足,並沒有被利用成為政爭的手段。總統即使犯錯要他下台,仍要經過審慎的司法程序。
從作者所舉的這些美國總統的例子,我所看到的,是美國的總統個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尊重,以及國家制度中對總統這一個職務的重視與保護,而這些正是國務機要費一案中所缺乏的。
首先,尼克森總統所收到的傳票,是要求他交出獨立檢察官已經確知存在的證物,並不是接受偵訊。而當他以「行政權」為由拒絕時,檢察官也不得逕自強制執行,而是停下偵查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官則是要求尼克森先交給法官聽過,由法官決定是否應該交給大陪審團。尼克森再度拒絕之後,檢察官再上訴,等待聯邦最高法院釋憲。當聯邦法院裁決總統必須交出證物時,檢察官才能執行。可見這個調查程序並不是由檢察官一人決定,獨自進行。凡遇憲法爭議,都要由最高法院釋憲,大法官表決。請參考這裡。
其二,文中所指福特總統作證的對象既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院,而是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美國公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所組成。這個聽證會旨在調查福特所頒布的對尼克森的特赦案是否牽涉到利益交換。所以福特總統並不是接受一般司法機關的調查,而是就他所做出的政策決定向國民交代。這是維基百科的水門案網頁。
這個檔案有所有在任內曾面對國會聽證的總統與副總統的整理。
第三,柯林頓的作證,並非受到傳票拘提。雖然謠傳獨立檢察官史達的確曾發出傳票,但這傳票到底有沒有依法正式交到柯林頓手上始終沒人可以證實。 當時有許多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根本不可依法偵訊總統,然而若柯林頓拒絕作證,將會引起冗長的辯論程序,同時若最後他被判要面對大陪審團,將不能有律師在場。但是若是他在小型聽證會或以錄影帶宣誓作證,則可由律師全程陪同,並且柯林頓可以在有任何問題時中斷偵詢並諮詢律師。基於這些種種考量以及民意壓力,獨立檢察官和柯林頓最後達成協議,柯林頓自願作證。而他作證的內容為個人私領域,是否與李文斯基發生性行為,並不牽涉國家事務。
美國的歷史上並還沒有總統面對大陪審團的情況的事實。大陪審團的功能,主要也在蒐集並分析研究證據,若大陪審團認為證據充分則同意檢察官據以起訴。由此可知,對於起訴這個程序,美國的司法制度裡有多麼重視,不容許一人或少數人獨斷做出決定。這裡有大陪審團的任務簡要說明。請注意大陪審團和法庭中做出裁決有罪與否的陪審團是兩個不同的團體。
另外美國的制度裡,因為水門案而衍生的「獨立檢察官辦公室」,並不是一般的刑事訴訟檢察官,而是專門調查聯邦政府高級官員以及總統競選團隊成員,由聯邦最高法院成員組成的小組任命,也只有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 )或由三位聯邦法官組成的小組可以解除其職務,總統無權將其解職。請參考維基百科。此一獨立檢察官辦公室又獨立在一般的檢調司法系統之外,亦有人批評其乃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外的第四權。目前對於獨立檢察官辦公室的存在,仍有不少的爭議。
綜觀以上,可知美國的法律制度裡,對於總統的起訴究責,亦須經過種種審慎周密的考慮和程序,一點都不輕忽草率。總統並不是不能碰,但是如何遵守程序正義維持公平原則,又不影響國家穩定,卻可看出美國人的細心考量。即使在今天,獨立檢察官的制度和角色也仍然繼續受到檢驗和辯論。打了兩次大戰爭,經過兩百多年的反覆檢討和修改,美國人並沒有因為制度不完美就把它棄之不理,而是經過審慎的思辯,修改制度上的不足。而制度上的不足,並沒有被利用成為政爭的手段。總統即使犯錯要他下台,仍要經過審慎的司法程序。
從作者所舉的這些美國總統的例子,我所看到的,是美國的總統個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尊重,以及國家制度中對總統這一個職務的重視與保護,而這些正是國務機要費一案中所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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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檔案有所有在任內曾面對國會聽證的總統與副總統的整理。
摸你姐潔,這句話開頭的連結請修正 :P
摸你姐潔,這句話開頭的連結請修正 :P
Posted by alann
at November 17,2006 06:49
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November 17,2006 07:19
阿藍,懸鉤子,
我已經修好了。真感激阿藍這麼認真讀阿!
我已經修好了。真感激阿藍這麼認真讀阿!
Posted by morning
at November 17,2006 08:47
獨立檢察官制度已經被廢了
使塔課花了太多公帑去研究克林頓管不住自己的褲襠的事情
喧騰一時的白水案反而一點都沒查到
結果....聯邦法院就宣布以後不再任命新的獨立檢察官
印象派
詳細資料有需要的話再查
使塔課花了太多公帑去研究克林頓管不住自己的褲襠的事情
喧騰一時的白水案反而一點都沒查到
結果....聯邦法院就宣布以後不再任命新的獨立檢察官
印象派
詳細資料有需要的話再查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17,2006 09:43
所以,總統能不能碰不是問題,怎麼樣可以碰才是問題。廖元豪討論總統能不能碰,卻不討論怎麼碰,這是本末倒置的行為,是一種混淆視聽的行為。總統都被隨便亂碰了,還在問總統能不能碰;這跟犯下強暴罪行後,對被害人說:「怎樣,你不能碰嗎?」一樣無恥。
Posted by Tiat
at November 17,2006 10:01
漢堡,
獨立檢察官的法源是有時效性的。1978年立的法,1992年失效。1994年又通過新的立法,在1999年柯林頓案後又到期失效,至今尚未重新立法。目前司法院長(attorney general)有責任任命檢調體系以外的檢察官,這位檢察官須具備相當資歷與經驗,並且不能擔任政府公職。但是在任命一位獨立檢察官之前,司法部其實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仔細調查,確認有足夠的證據,才另外找這位外面的人來調查。PBS曾有節目介紹。
獨立檢察官的法源是有時效性的。1978年立的法,1992年失效。1994年又通過新的立法,在1999年柯林頓案後又到期失效,至今尚未重新立法。目前司法院長(attorney general)有責任任命檢調體系以外的檢察官,這位檢察官須具備相當資歷與經驗,並且不能擔任政府公職。但是在任命一位獨立檢察官之前,司法部其實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仔細調查,確認有足夠的證據,才另外找這位外面的人來調查。PBS曾有節目介紹。
Posted by morning
at November 17,2006 10:17
廖教授有回應,原來我誤會了他所指的福特總統做證的案子。他指的是1975年9月5日,Lynette Alice Fromme 在加州的公園裡,涉嫌夾雜在與總統握手寒暄的人群中,在距離大約兩英呎的地方以手槍指向福特總統,被以企圖謀殺罪嫌起訴的這個刑事訴訟案。由於福特近距離正面面對被告,法院裁決他的指認證詞是有必要的。這裡有關於此案的紀錄,以及對總統發出傳票的討論。
Posted by morning
at November 17,2006 11:29
Tiat,
兩位蔣總統說了就算這麼多年,有很多事我們的確該好好想想 ="=
兩位蔣總統說了就算這麼多年,有很多事我們的確該好好想想 ="=
Posted by morning
at November 17,2006 13:19
那我們是不是應該來討論要怎麼碰?
morning姐是否應該介紹一下,美國最高法院的考量是什麼?
morning姐是否應該介紹一下,美國最高法院的考量是什麼?
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November 17,2006 17:22
為了避免morning姐姐覺得我在無的放矢,「自己明明就已經在介紹如何碰了,為什麼懸鉤子還看不懂。。。」我舉另外一個實例:
美國總統雖然沒有絕對的刑事豁免權,但對於民事官司,擁有absolute immunity的。
理由何在?就是在Nixon v. Fitzgerald的案子裏,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因為總統職責的重要性,若是將他的精力轉移到個人訴訟上,就會引起政府無法有效運作的懷疑。雖然已經有過去的判例,權力分立的原則並不阻止每一項司法權對美國總統的行使(亦即在U.S. v Nixon, 以及U.S. v. Burr),但在最高法院在實施司法權之前,必須平衡憲政的重量,以符合不能侵犯行政部門威信及其功能的利益。
而美國總統的absolute immunity的範圍則延伸到all acts 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 of his duties of office。也就是他在行政上執行的工作,假如對人民的利益有違,總統完全無責。
這個案例可以參考康乃爾法學院的網頁: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457_0731_ZO.html
所以其實美國最高法院的考量是,當法律行動有必要為公共利益服務時,就是司法的行動不會導致權力分立原則的破壞,反而是維持適當的平衡時,或者在刑事訴訟中維持大眾的利益,司法權的行使是有必要的。然而在Nixon v. Fitzgerald一案,司法權的行使沒有必要性,所以不行使。
美國總統雖然沒有絕對的刑事豁免權,但對於民事官司,擁有absolute immunity的。
理由何在?就是在Nixon v. Fitzgerald的案子裏,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因為總統職責的重要性,若是將他的精力轉移到個人訴訟上,就會引起政府無法有效運作的懷疑。雖然已經有過去的判例,權力分立的原則並不阻止每一項司法權對美國總統的行使(亦即在U.S. v Nixon, 以及U.S. v. Burr),但在最高法院在實施司法權之前,必須平衡憲政的重量,以符合不能侵犯行政部門威信及其功能的利益。
而美國總統的absolute immunity的範圍則延伸到all acts 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 of his duties of office。也就是他在行政上執行的工作,假如對人民的利益有違,總統完全無責。
這個案例可以參考康乃爾法學院的網頁: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457_0731_ZO.html
所以其實美國最高法院的考量是,當法律行動有必要為公共利益服務時,就是司法的行動不會導致權力分立原則的破壞,反而是維持適當的平衡時,或者在刑事訴訟中維持大眾的利益,司法權的行使是有必要的。然而在Nixon v. Fitzgerald一案,司法權的行使沒有必要性,所以不行使。
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November 17,2006 20:23
Posted by morning
at November 19,2006 04:49
這個好~
說的真是一針見血啊。國務機要費一案有那麼多人發表意見,常給人感覺是情緒用事。似乎很多人是看到「扁」而沒看到「總統」,而因為個人感覺糢糊了焦點。其實「扁」真的不是重點,重點是「總統」,只是剛好目前的總統是扁的而已。 XD
說的真是一針見血啊。國務機要費一案有那麼多人發表意見,常給人感覺是情緒用事。似乎很多人是看到「扁」而沒看到「總統」,而因為個人感覺糢糊了焦點。其實「扁」真的不是重點,重點是「總統」,只是剛好目前的總統是扁的而已。 XD
Posted by Nakao
at November 19,2006 18:22
是啊,哪一天總統變成「馬」的
這些開砲的人的標準就又不一樣了~~
真是馬腿無處不行咧
這些開砲的人的標準就又不一樣了~~
真是馬腿無處不行咧
Posted by alann
at November 19,2006 19:52
是啊,扁的總統被痛扁,馬的總統被拍馬
真是完全不搭調的奇怪標準
(原來政治也有政治的各向異性)~"~
真是完全不搭調的奇怪標準
(原來政治也有政治的各向異性)~"~
Posted by Nakao
at November 21,2006 07:26
本文與回應都精彩
佩服
佩服
Posted by kufao
at November 24,2006 00:13
然而,總統一開始的行為就放棄這樣的憲法上的保障。事實發展到現在,讓我們看到如果不保障總統,遇到檢察官的錯誤,濫行起訴,要怎麼辦?國家因為檢察官的恣意而停擺?這種犯錯的檢察官,退休後,還要由國家繼續供養。
Posted by cstr
at December 2,200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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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December 19,2007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