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006

文言不文言之外

關於中學語文教育中的文言文爭議,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

在我的理想世界裡,中小學語文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學生使用語言功通表意的能力,所以教育的內容絕不能忽視融會貫通邏輯思考的能力。文言文是古人使用的語言,存在過必有其價值,我想倒不必全盤廢除。比例應該多少,限於我個人的知識,我無法精確估計。但是我對文言文教材內容的選擇卻很有意見。

我們中學所受的文言文教育,大部分是文以載道的經史子集。君臣官民兩級制的社會制度已不存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君臣思想當歷史唸唸就好了。文言文教育我以為應當注重在文言文的使用方面。文言文只用來寫文以載道的文章嗎?不是的。文言文也被用來記載煉金術,做植物描述整理的田野紀錄,紀錄外科手術的過程,解釋繁雜的數術演算的過程,與發揮無窮的想像力。所以節錄的教材可以是本草綱目描述植物長相、特性、藥用等等的文言文。可以是華陀為人割骨的紀錄,可以是級數運算方式的記誦口訣,更可以是妖魔鬼怪的精采描述。同樣的文字,也被用來紀錄、蒐集、分析、歸納、論證及抒情。然而這些素材,在文言文教育裡,卻不多見。本草綱目裡萬物相生相尅的觀念,應用在今天的世界便是保護熱帶雨林原生植物種。華陀的養生觀念可以在健康教育的課程裡配合均衡飲食的單元。古人數術演算的方式,不正是建構式數學以不同途徑歸納出相同結果的精神?聊齋的天馬行空,絕對不輸今天的哈利波特。在學習文言文的時候,如果可以配合現代其他知識的學習,古人的智慧便不再是遙不可及的艱深紀錄,而是能運用在現實生活中的經驗法則。我以為以這樣的角度來學習文言文,語言文字才能真正落實到傳遞經驗智慧的功用中。

另外一個經常被忽視的領域是法律文件式語言。今天的法律文件仍然存有許多文言文的語彙及用法,但是一般文言文的選材卻很少見到這類的研讀。學生不需學寫,但至少必須學習基本的讀懂今日生活中的法律文件的能力。古代的地契房契官府判例等法律文件,或是清代的簽訂的國際條約,都可以是文言文選讀的教材。

最後完全被學校教育忽視,但其實可列為文言文入門教材的是農民曆。農民曆的文字,以最簡潔的方式,紀錄農業社會庶民生活的種種。由於閱讀的觀眾是庶民,文字力求簡單明瞭,書寫的是農業社會生活的知識,以這個起點接觸文言文,我以為要比經世致用的大學問來的親切易懂。

基礎教育和中等教育,我想目的是培養能適應現代生活的理性國民。學習的知識與經驗首重應用,各個領域的知識不是求『精』而是求『通』。以不同領域的知識的融會貫通來達到全人教育的目的。文言文的教育,自然也應該以同一個目標為導向。能與現代生活產生關聯的文言文,古代的生活智慧融合今天世界的生活需求,中文與其他科目的學習相輔相成,這才是我所希望看到的國民教育。

Posted by morninglewis at 樂多Roodo! │23:52 │回應(9)引用(0)學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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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不過很可惜的一點就是那個農民曆如果能依照台灣氣候、農作重新編定該有多好,有小朋友曾經問我農民曆上寫大雪,可是台灣不下大雪啊。聽老人家說過農民曆上註明秋天白露過,某些水果不宜再吃,像是柚子之類的就很容易長蟲,這一點很準喔。
Posted by 林靜 at March 21,2006 00:30
是的是的,語言使用本來就會因生活方式和地域而改變,台灣農民曆當然也有需要依據台灣人的生活而修訂。我很同意大巨人小姐的看法。

另外要補充的是,中小學語文教育(我理想中的語言教育)的內容是台灣所使用的語言,所以當然要包括北京語以及所有在台灣被使用或存在的語言。所以中學語言教材也應該簡介南島語族的演變,概略介紹各原住族民族語的異同。應該介紹 Holo 與 Haka 的由來,討論其音與詞彙使用方式和北京語的異同。應該讓中學生初步接觸原住民族語和河洛語客語的書寫方式,了解以文字紀錄語言的概念。我希望看到的語言教育,是定義為language art 的語言教育,而不是中文教育。在這樣的定義下,可以包括文言文,但是更應該包括的是在台灣存在使用的語言。語言不該有國語和方言之分,不該有優勝劣敗,只有如何使用的問題。語言教育就是語言教育,不該分成中文教育和鄉土教育。讓語言回歸語言,不要再被利用作為便利統治的工具。

那個用『鄉土教育』教母語的觀念,我想還是趕快丟到垃圾桶理去吧。
Posted by morning at March 21,2006 22:46
這真是太經典了!!...Orz

在國民教育中灌輸基本的法律常識非常重要,讓每個人都能夠讀懂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文件真的應該是中學教育的一部分。不過,現在台灣所使用的法律語言,倒是跟過去中國的法律語言很不一樣。我倒是建議要選擇一些很實用的東西來當法律語言的教材,例如。。。嗯?信用卡申辦契約書?市面上都買得到的房屋租賃契約書?還是罰單。。。XD
Posted by Nakao at March 22,2006 14:24
房屋租賃契約書真的很重要,台灣一般人的租屋率很高,對於自己的權益知道的很少,我以前念民法時,遇到的老師萬般叮嚀,民法一定要念,現在教育部將公民列入中小學教育裡,這是很好的開始。
Posted by 林靜 at March 22,2006 16:20
「另外一個經常被忽視的領域是法律文件式語言。今天的法律文件仍然存有許多文言文的語彙及用法,但是一般文言文的選材卻很少見到這類的研讀。學生不需學寫,但至少必須學習基本的讀懂今日生活中的法律文件的能力。古代的地契房契官府判例等法律文件,或是清代的簽訂的國際條約,都可以是文言文選讀的教材。」
法律的語言形式,可能跟文言文沒有太大的關連,如果有關連,那高中國文老師應該都應該可以看的懂法律文件(扣除掉專有名詞以外),但是狀況可能不是那樣,如同英文的法律文字跟一般的英文也是不一樣。
再者,我非常持保留的態度用「文言文」念法律,試想,古文中跟法律有關的會是「現代」的法治概念嗎?如果不是,那不是比不念還慘。高中課本有一課是「呂式春秋」的「察今」,在這篇文章中提到了一點法律概念,但是,說時在,比不念還糟糕,其中一段是「上胡不法先王之法,而法其所以為法」「世異時移,變法宜移」,這段話,不能說錯,但是如果「真的」按照這個觀念,那法律的要求「安定性」會蕩然無存,跟「朝令夕改」大概相去不遠。
中國歷代大概都是著重在「刑律」,實際上的「法治」觀念並不存在,因此,這類選擇,基本上很少。
不過,如果電視要有「分級」制度,我想,國中課本中有不少文章,大概都是屬於「限制級」,不適合大家念,「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這個不會太「血腥」了一點嗎?
個人的感覺,念文言文跟「國文」程度「寫作」程度有多少關連,個人並不清楚,只是覺得,中文通暢與否、國文程度不好,跟「文言文」沒有絕對的關連,設若都不閱讀課外讀物,只念課本中的「文言文」,我實在是不太相信,效用有多大。
Posted by 德國豬 at March 22,2006 18:35
Nakao所說的信用卡申辦契約書或者市面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其實都是很好的範例,還可以順便教育學生契約當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文言文的本質從現代社會的角度看來,其實大多是八股的。流傳了那麼久的文章,就如同德國豬說的,其價值觀跟現代人所知道的差異甚篤。而且許多文言文中充滿了君主體制以及父權思想,甚或者默默灌輸著讀者一種優越的中華民族主義。在沒有正確解釋釐清的情況下,青年學子們被灌輸的不是邏輯思考而是對虛幻家國的遙想、對過去價值的崇拜,這難道是教育者希望看到的嗎?

不講文言文,現在的電腦世代很多就連一般用詞都寫不清楚了,那天一個四十出頭的老師連「褻瀆」兩個字都不會寫,這一般所謂「中文程度不好」,怎麼看都跟會不會文言文沒有關係。
Posted by 小薰 at March 22,2006 22:26
『本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於簽訂本契約後,悉依本契約之規定。契約簽訂前,本公司之任何口頭說明及宣傳廣告單上之記載,僅供參考之用』

『申購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就本申購契約書上購買物品之分期應付金額,授權本申購書所列公司(即特約商)逕自申購人及連帶保證人於本申購書中所填載之信用卡帳號中按月收取各期之分期款;詳細的契約內容,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之條款規範之,日後如因特殊情事無法使用信用卡扣款,本人並同意變更其他方式繳款。』

『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接受債權受讓與否的權利。債權轉讓應以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同意且通知廠商辦理分期付款為憑,惟如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受讓金額付予售貨廠商,視為已轉讓。』

我想解釋一下我對文言文以及『法律文件式語言』的定義。以上面幾段從不同條約中截取出來的文字為例,我將『之』、『悉依』、『就本申購書』的『就』、『規範之』的『之』、『惟如』這些字辭都定義為文言文。我所指的『法律文件式語言』就是指這些出現在法律文件中,平時口語和書寫中文比較不用的語法字辭。光是『之』一字,就有做介係詞和代名詞的差別。而我想,如果讓中學生,尤其是高中生,經由選讀一些文言文,而學習一些這種字辭辨別用法,或許會對了解一般生活中的法律文件的關鍵字有幫助。

我所採取的選讀文言文的角度,是以『實用性』為出發。重點在學習中文文字的用法,而不是文言文的寫作內容。當然更不是研讀中國古代的法律。(那算什麼法律)

這次想寫的東西其實很大很大,天馬行空的幻想很多,總之是想推翻 『國語文教育』 的暴政。想表達的東西很多很多,已經不知道要怎麼整理了。我會嘗試繼續寫下去,看能不能理出比較清楚的頭緒。還請各位多多指教。
Posted by morning at March 23,2006 00:32
「本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於簽訂本契約後,悉依本契約之規定。契約簽訂前,本公司之任何口頭說明及宣傳廣告單上之記載,僅供參考之用」
這個應該是不知道那個法務自己定出來的吧?!就是那種定型化契約上面寫的吧?!沒有人會寫「僅供參考」這四個字拉!
而且,法律的文字還會涉及到法律解釋學的問題,不會是「一個字」「兩個字」的解釋而已,通常還有「體系」或者說「與其他條文間關係」的解釋,僅以「語言」視之,基本上效用不大。
作為語言研究的同時,設若無法知悉該次語言的共通背景知識的時候,基本上,實用性可能會受到折扣。

(別理我,我是來亂的)
Posted by 德國豬 at March 23,2006 05:11
寫得好!

所謂「國文」或「中文」教育,其原本目的之一乃是要透過文字之書寫形式進而瞭解、理解現實生活的事物,然現時中文教育不以此圖,僅作死記的文言文教學,並且謊稱如此將可培養學生的文學造詣云云,實則根本就是.......狗屁!
Posted by Tiat at March 27,2006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