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3,2008

譴責濫權政府,還我言論自由!

為因應來自中國官員陳雲林來台的訪問,政府破天荒啟動高規格一萬九千名警力的「維安任務」嚴陣以備,誓衛貴客周全。然則在短短數天內,我們卻發現政府處處「以維安之名,行侵犯人民言論自由權之實」的過當行為:禁止人民在公共場合舉國旗、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警察非命停止上揚唱片行播出音樂,並拉下鐵捲門強迫結束營業、看人拿相機就搶奪抬離,完全禁止攝影…。

然則如果回到「維安」概念的釐清,所謂維安,指的是以保障陳雲林先生的人身安全為主要目的為限,亦即警方的責任只在於維持秩序,保障安全,不負責「取悅」 —即使陳雲林是「貴客」。甚至警方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釋字445號解釋),讓其能夠適切有效的表達意見(參照廖元豪,<廢除集遊法之外>)。

讓我們仔細檢視這些零星、個別人民的行動是否造成了警方維持秩序的威脅與陳先生安全的疑慮?
老闆在自家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因為地點靠近陳先生下榻的飯店,所以不適當?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卻被警方制止且強行帶回警局,究竟是因為騎機車造成危險,還只是因為支持「藏獨」敏感?議員簡余晏、陳建銘懸掛「台灣不是中國的,中國滾彈」的國旗標語,被中山一派出及市府以「用詞不雅」為由,要求拆除。屋主甚至遭派出所約談,遭員警逼迫簽署撤廣告同意書。這些靜態的國旗與標語等小動作,事實上只有使對方「不悅」,卻沒有任何侵害人身安全之虞。然而,我們卻看見此次政府的行為將「維安」之名無限上綱,恣意地「取締」、「禁制」、「防堵」人民的意見表達行動,以確保讓「貴客」所到之處能夠「安靜清幽」---這其實已超越了「維安」任務本質的內涵:確保人身安全。政府採用一種高傲的姿態,一次次粗暴地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壓制民眾的行動自由,累積民怨,最後導致不必要的警民衝突。

為此,我們嚴正譴責在這段期間政府濫權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行為,要求政府及國安單位應向人民道歉,並追究相關單位責任,檢討國家單位勤務執行必須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與限制。並重申三項訴求:

一、 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
二、 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臺。
三、 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Posted by mornika at 樂多Roodo! │16:48 │回應(1)引用(0)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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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dasrasrwa at November 14,2008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