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1,2005
轉載-- 對東森S新聞台換照之問題研討 (3)
5.質疑五:歐美先進國家,並非如此進行管制:不對
美國的FCC,對審查電台執照的「申請」與「更換」案件,採取「監督持照者有無踐行公共利益」之標準,具體化(附註28)如下:一、傳媒控制權之分散。二、節目計畫之品質(申請人有無確實實踐原計畫之能力。若無,則將被判定「不周全」)。三、過去播送記錄。四、對電波頻率有效運用。五、其他因素。其中,縱然並無其他申請者與其競爭,但行政機關經審慎考量前述各因素後,「若認為營運計畫未能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仍可拒絕發給執照」。(附註29)
美國的FCC,對審查電台執照的「申請」與「更換」案件,採取「監督持照者有無踐行公共利益」之標準,具體化(附註28)如下:一、傳媒控制權之分散。二、節目計畫之品質(申請人有無確實實踐原計畫之能力。若無,則將被判定「不周全」)。三、過去播送記錄。四、對電波頻率有效運用。五、其他因素。其中,縱然並無其他申請者與其競爭,但行政機關經審慎考量前述各因素後,「若認為營運計畫未能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仍可拒絕發給執照」。(附註29)
德國則採取更為強勢之作為,礙於篇幅,於茲不贅,參閱註19,石世豪文。
6.質疑六:政府這次的管制措施,適當嗎?在目前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應屬適當。
(討論一)其他諸如「警告」、「罰鍰」等較輕微措施,都作了嗎?
作了,但是無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37、38條,核處二次即可停播三天至三十天,一年內連續停播兩次即可撤照;六年來,各新聞台核處紀錄皆達十次至數十次不等,早就達到撤銷執照之程度(附註30),故本次只就東森S新聞台等不予換發,已相當自制。
(討論二)是否有「事前審查之嫌」?沒有。
違憲之「事前審查」,指針對具體言論發表之「內容」,予以事先禁止,遏阻其發表之意。新聞局本次不予換發之理由,並非東森S新聞台之播報之新聞內容,而是依據其過去之「違規事實」與「營運記錄」,故「無事前審查之嫌」。
(討論三)政府管制的意義何在?
新聞局之處分,並非全無建樹,其他新聞媒體縱然「低空飛過」,但新聞局前述處分,附有條件:「一個月內成立自律組織、訂定自律公約等附附款條件,並建議建立公共參與、公共監督的機制;沒有落實附附款規定的電視台,三個月後仍有可能被撤照 」,(附註31)可知其係為「建立媒體自律,落實公眾參與」而為,衡諸前述說明,在重建我國第四權之「社會責任」與「專業公信」,應值贊同。
(討論四)不對東森S台核發,卻對其他亦有違規之新聞台核發,是否執法不公?
東森S台換照未過之理由,在其以「新聞台名義」申請執照,但「自有新聞比例過低」(均來自東森新聞)且「違規事實過多」,為落實媒體經營(新聞台)所有權之分散,使東森能專業經營,故對旗下東森S台不予換發,並未使整體新聞產量減少(蓋:東森S台新聞均來自東森新聞),且能促使東森新聞專業經營其新聞台,應屬合法,至於附條件處分之定位,已如前述(討論三),在此不贅。
(討論五)相關委員之發言,參閱: 2005-08-04 21:44:35新浪新聞
新臺灣週刊4891期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議委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透露,頻道業者在審查前,會透過各種管道來向審議委員「示好」、施壓等,造成審議委員困擾;等到換照不過就將審議委員污名化,她不禁要問,「難道是關說無效後,就想來耍流氓?」
劉靜怡說,審議換照資格是新聞局一定要做的事,而雖然換照期限是六年,但是每兩年都要評鑑一次,她說,頻道業者在審查過程中若能知道審查的意義何在,也就不用面對換照不過的結果,只是業者有其惰性,然後似乎是愛理不理的樣子,「假如真的在乎,就不會火燒屁股才肯動!」她比喻,「哪有人星期一到六做壞事,等到週日才去上教堂懺悔?」
劉靜怡強調,東森新聞S台長期都不顧及弱勢者權益,對於非主流團體進行刻板式報導,甚至拿外籍新娘等社會弱勢族群大作文章,「根本是在欺負那些人!」絲毫沒有達到當初申請的「契約要求」,她說,「講得不客氣一些,換照不過是報應到自己頭上來。」
御用太沉重個個有專業
包括東森新聞S台在內的七家電視台換照複審未過,遭行政院新聞局下令關台,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八月二日公布負責審議這次換照事宜的審議委員名單,並從這些委員與綠營的關係,進而質疑審議委員會能否公平、公正、客觀;同時,洪秀柱更要求新聞局公布所有換照媒體評議成績,審議標準與過程。
實際上,此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十二名成員,除了具有傳播、法律、財務等專業背景外,在年齡層上也多屬中新生代,富有較高自主性,難以為政治力所撼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議委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私下表示,「委員們對於政治鬥爭都很反感!」而且審議過程是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為主,並不涉及政治及新聞言論自由。
對於動不動就被指為「綠色御用學者」,劉靜怡則是相當不以為然指出,「要講就讓他們去講」,只是,她說,真正以專業、關懷社會大眾為審查出發點的委員們沒理由要蒙受這種污名,她痛斥,這種扣帽子的心態若沒法改正,換誰來當審議委員都會被罵。
【附註】
1.參閱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508/20050801760519.html。
2.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素有「真理追求說」、「健全民主說」、「維持秩序說」與「表現自我說」。自「基本權保障,本身即為目的」角度觀察,應以最後一說為是。
3.參閱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63~131(68、118)。
4.理由如下:人民汲營日常生活,無餘裕與能力監督政府,僅能依賴某專業性組織,賦予其特權,使其代表人民獲取資訊以監視政府作為,俾使施政符合人民期待,並於定期民主選舉中,做成正確政治決定,以健全民主政治,該「專業性組織」即為「新聞媒體」。換言之,為有效監督政府,健全公意之形成,乃有保障新聞媒體「新聞自由」之必要。參閱註三文,頁80。
5.兩者差異,舉一例(參閱註三文,頁118)即可明知。若政府賄賂新聞記者,要求作有利政府立場之報導,則政府此舉是否侵害新聞自由?若認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則記者本身既然可以選擇「說或不說」與「說的內容」,顯然政府未侵害言論自由,也因此未侵害新聞自由;但若認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並將新聞自由定位為「監督政府」,則政府此舉顯然侵犯新聞自由。
6.參閱註3文,頁81、121。
7.例如:媒體自律機制之效能如何?公眾監督媒體(閱聽人)之「他律」機制是否存在、有力?法律規範內容是否實質合法?
8.參閱註3文,頁119。
9.即將管制言論之政府措施,分為「針對內容」與「非針對內容」(只針對其「發表方式」)兩部分,對前者,由於將造成寒蟬效(Chilling effect),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對後者,則只要政府能舉證「實質利益存在」(例如:集會遊行對交通之妨礙、或可能因反制而發生之暴動。以上均需確實之證據,不能徒托空言),與「因此項限制,對言論內容發表之附帶影響,並未過重」,即屬合憲。釋字445號解釋(針對(舊)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即有「雙軌理論」之影子。
10.釋字509號解釋。並參閱Sullivan v. New York Times(1964)。
11.參閱Brandenburg v. Ohio(1969),在政治性言論之發表,其內容「客觀上具備引起實害之『嚴重性』與『高度可能性』」,及表意人本身「明知此項事實,並有意藉言論引發前項實害」時,方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內亂等,但這要謹慎解釋「客觀要件」)。參閱黃銘傑,「美國法上的言論自由與商業廣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2期,頁347以下(385,附註122);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收錄於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198以下。
12.參閱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頁32;法治斌,「憲法專論(三)」,頁265;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刊載於「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103-181(頁114,附註19),並參閱釋字407號解釋文暨理由書。
13.參閱林子儀、劉靜怡,「廣播電視內容之規範與表現」,收錄於「解構廣電媒體-建立廣電新秩序」,頁129~214(134)。
14.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相提並論,並大力抨擊新聞局者,例如中國國民黨立委雷倩、賴士葆與費鴻泰。參http://www.ettoday.com/2005/07/02/142-1811383.htm
15.利用衛星傳播電視畫面與訊息,並使其與有線電視系統結合,的確大大減少傳統無線\電視「資源稀少」之窘境,例如,人造衛星涵蓋面依其用途,可從幾百到幾千公里寬,且一枚直播衛星可經由數位壓縮(digital compression)提供150個以上的頻道,復以「有線電纜」技術之進步,已經從科技面上大量增加載具之「質」與「量」。參閱劉新白/沈文英/陳清河編著,「廣播電視原理」,頁476以下(479)。
16.衛星電視之轉頻器,與有線電視電纜之頻道數,均尚未臻至「無限提供」之境界。
17.參閱尤英夫,「有線電視法的理論與實務」,頁14。
18.參閱Elizabeth Schimer Czech-Beckerman著,莊信凱譯,「電子媒體管理」(Mana
ging Electronic Media),頁142。
19.參閱註3文,頁119。相同見解,參閱石世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論
廣播電視自由之客觀法與基本權利雙重性質」,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
輯),頁377~438(387,附註29,主張基於「資源有限性」與「公共資源」兩項因素,
對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應採釋字364號解釋之「功能性觀點」,而作相類詮釋)。
20.參閱陳炳宏,「解/構媒體」,頁94~95。
21.例如東森、和信集團整併有線電視系統台,並進軍衛星電視系統,使有線電視「頻道\」與「節目供應」,均為其囊中物,閱聽大眾監督、選擇之趨力,對其早就不存在。參閱註20書,頁118;並參閱http://atj.yam.org.tw/mw2267.htm(電視霸權擴張實錄)。
22.參閱註20書,頁232。
23.參閱註20書,頁235。
24.參閱註20書,頁162。
25.參閱註20書,頁251。
26.吳童監護權之歸屬,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條、17條第一項、26條暨民法1094條第\一項第一款,屬巴西祖母羅莎所有。但林益世不尊重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為求知名度,利用吳家護血肉心切的心理,屢次在媒體上演「批鬥中央」、「抗拒執行」的戲碼,使巴西對臺灣司法能否堅守「依法審判」產生極大疑慮。好在司法能堅守法律底線,未受影響,而做出正確判決。
27.參閱註20書,頁164~173。
28.參閱註13文,頁195~197。
29.參閱註13文,頁198。
30.參閱姚文智8月5日反駁:http//www.ey.gov.tw/web92/wap/Wc9bdcf0f2ffb.htm。
31.參閱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508/20050801762157.html。
6.質疑六:政府這次的管制措施,適當嗎?在目前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應屬適當。
(討論一)其他諸如「警告」、「罰鍰」等較輕微措施,都作了嗎?
作了,但是無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37、38條,核處二次即可停播三天至三十天,一年內連續停播兩次即可撤照;六年來,各新聞台核處紀錄皆達十次至數十次不等,早就達到撤銷執照之程度(附註30),故本次只就東森S新聞台等不予換發,已相當自制。
(討論二)是否有「事前審查之嫌」?沒有。
違憲之「事前審查」,指針對具體言論發表之「內容」,予以事先禁止,遏阻其發表之意。新聞局本次不予換發之理由,並非東森S新聞台之播報之新聞內容,而是依據其過去之「違規事實」與「營運記錄」,故「無事前審查之嫌」。
(討論三)政府管制的意義何在?
新聞局之處分,並非全無建樹,其他新聞媒體縱然「低空飛過」,但新聞局前述處分,附有條件:「一個月內成立自律組織、訂定自律公約等附附款條件,並建議建立公共參與、公共監督的機制;沒有落實附附款規定的電視台,三個月後仍有可能被撤照 」,(附註31)可知其係為「建立媒體自律,落實公眾參與」而為,衡諸前述說明,在重建我國第四權之「社會責任」與「專業公信」,應值贊同。
(討論四)不對東森S台核發,卻對其他亦有違規之新聞台核發,是否執法不公?
東森S台換照未過之理由,在其以「新聞台名義」申請執照,但「自有新聞比例過低」(均來自東森新聞)且「違規事實過多」,為落實媒體經營(新聞台)所有權之分散,使東森能專業經營,故對旗下東森S台不予換發,並未使整體新聞產量減少(蓋:東森S台新聞均來自東森新聞),且能促使東森新聞專業經營其新聞台,應屬合法,至於附條件處分之定位,已如前述(討論三),在此不贅。
(討論五)相關委員之發言,參閱: 2005-08-04 21:44:35新浪新聞
新臺灣週刊4891期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議委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透露,頻道業者在審查前,會透過各種管道來向審議委員「示好」、施壓等,造成審議委員困擾;等到換照不過就將審議委員污名化,她不禁要問,「難道是關說無效後,就想來耍流氓?」
劉靜怡說,審議換照資格是新聞局一定要做的事,而雖然換照期限是六年,但是每兩年都要評鑑一次,她說,頻道業者在審查過程中若能知道審查的意義何在,也就不用面對換照不過的結果,只是業者有其惰性,然後似乎是愛理不理的樣子,「假如真的在乎,就不會火燒屁股才肯動!」她比喻,「哪有人星期一到六做壞事,等到週日才去上教堂懺悔?」
劉靜怡強調,東森新聞S台長期都不顧及弱勢者權益,對於非主流團體進行刻板式報導,甚至拿外籍新娘等社會弱勢族群大作文章,「根本是在欺負那些人!」絲毫沒有達到當初申請的「契約要求」,她說,「講得不客氣一些,換照不過是報應到自己頭上來。」
御用太沉重個個有專業
包括東森新聞S台在內的七家電視台換照複審未過,遭行政院新聞局下令關台,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八月二日公布負責審議這次換照事宜的審議委員名單,並從這些委員與綠營的關係,進而質疑審議委員會能否公平、公正、客觀;同時,洪秀柱更要求新聞局公布所有換照媒體評議成績,審議標準與過程。
實際上,此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十二名成員,除了具有傳播、法律、財務等專業背景外,在年齡層上也多屬中新生代,富有較高自主性,難以為政治力所撼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議委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私下表示,「委員們對於政治鬥爭都很反感!」而且審議過程是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為主,並不涉及政治及新聞言論自由。
對於動不動就被指為「綠色御用學者」,劉靜怡則是相當不以為然指出,「要講就讓他們去講」,只是,她說,真正以專業、關懷社會大眾為審查出發點的委員們沒理由要蒙受這種污名,她痛斥,這種扣帽子的心態若沒法改正,換誰來當審議委員都會被罵。
【附註】
1.參閱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508/20050801760519.html。
2.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素有「真理追求說」、「健全民主說」、「維持秩序說」與「表現自我說」。自「基本權保障,本身即為目的」角度觀察,應以最後一說為是。
3.參閱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63~131(68、118)。
4.理由如下:人民汲營日常生活,無餘裕與能力監督政府,僅能依賴某專業性組織,賦予其特權,使其代表人民獲取資訊以監視政府作為,俾使施政符合人民期待,並於定期民主選舉中,做成正確政治決定,以健全民主政治,該「專業性組織」即為「新聞媒體」。換言之,為有效監督政府,健全公意之形成,乃有保障新聞媒體「新聞自由」之必要。參閱註三文,頁80。
5.兩者差異,舉一例(參閱註三文,頁118)即可明知。若政府賄賂新聞記者,要求作有利政府立場之報導,則政府此舉是否侵害新聞自由?若認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則記者本身既然可以選擇「說或不說」與「說的內容」,顯然政府未侵害言論自由,也因此未侵害新聞自由;但若認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並將新聞自由定位為「監督政府」,則政府此舉顯然侵犯新聞自由。
6.參閱註3文,頁81、121。
7.例如:媒體自律機制之效能如何?公眾監督媒體(閱聽人)之「他律」機制是否存在、有力?法律規範內容是否實質合法?
8.參閱註3文,頁119。
9.即將管制言論之政府措施,分為「針對內容」與「非針對內容」(只針對其「發表方式」)兩部分,對前者,由於將造成寒蟬效(Chilling effect),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對後者,則只要政府能舉證「實質利益存在」(例如:集會遊行對交通之妨礙、或可能因反制而發生之暴動。以上均需確實之證據,不能徒托空言),與「因此項限制,對言論內容發表之附帶影響,並未過重」,即屬合憲。釋字445號解釋(針對(舊)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即有「雙軌理論」之影子。
10.釋字509號解釋。並參閱Sullivan v. New York Times(1964)。
11.參閱Brandenburg v. Ohio(1969),在政治性言論之發表,其內容「客觀上具備引起實害之『嚴重性』與『高度可能性』」,及表意人本身「明知此項事實,並有意藉言論引發前項實害」時,方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內亂等,但這要謹慎解釋「客觀要件」)。參閱黃銘傑,「美國法上的言論自由與商業廣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2期,頁347以下(385,附註122);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收錄於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198以下。
12.參閱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頁32;法治斌,「憲法專論(三)」,頁265;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刊載於「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103-181(頁114,附註19),並參閱釋字407號解釋文暨理由書。
13.參閱林子儀、劉靜怡,「廣播電視內容之規範與表現」,收錄於「解構廣電媒體-建立廣電新秩序」,頁129~214(134)。
14.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相提並論,並大力抨擊新聞局者,例如中國國民黨立委雷倩、賴士葆與費鴻泰。參http://www.ettoday.com/2005/07/02/142-1811383.htm
15.利用衛星傳播電視畫面與訊息,並使其與有線電視系統結合,的確大大減少傳統無線\電視「資源稀少」之窘境,例如,人造衛星涵蓋面依其用途,可從幾百到幾千公里寬,且一枚直播衛星可經由數位壓縮(digital compression)提供150個以上的頻道,復以「有線電纜」技術之進步,已經從科技面上大量增加載具之「質」與「量」。參閱劉新白/沈文英/陳清河編著,「廣播電視原理」,頁476以下(479)。
16.衛星電視之轉頻器,與有線電視電纜之頻道數,均尚未臻至「無限提供」之境界。
17.參閱尤英夫,「有線電視法的理論與實務」,頁14。
18.參閱Elizabeth Schimer Czech-Beckerman著,莊信凱譯,「電子媒體管理」(Mana
ging Electronic Media),頁142。
19.參閱註3文,頁119。相同見解,參閱石世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論
廣播電視自由之客觀法與基本權利雙重性質」,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
輯),頁377~438(387,附註29,主張基於「資源有限性」與「公共資源」兩項因素,
對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應採釋字364號解釋之「功能性觀點」,而作相類詮釋)。
20.參閱陳炳宏,「解/構媒體」,頁94~95。
21.例如東森、和信集團整併有線電視系統台,並進軍衛星電視系統,使有線電視「頻道\」與「節目供應」,均為其囊中物,閱聽大眾監督、選擇之趨力,對其早就不存在。參閱註20書,頁118;並參閱http://atj.yam.org.tw/mw2267.htm(電視霸權擴張實錄)。
22.參閱註20書,頁232。
23.參閱註20書,頁235。
24.參閱註20書,頁162。
25.參閱註20書,頁251。
26.吳童監護權之歸屬,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條、17條第一項、26條暨民法1094條第\一項第一款,屬巴西祖母羅莎所有。但林益世不尊重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為求知名度,利用吳家護血肉心切的心理,屢次在媒體上演「批鬥中央」、「抗拒執行」的戲碼,使巴西對臺灣司法能否堅守「依法審判」產生極大疑慮。好在司法能堅守法律底線,未受影響,而做出正確判決。
27.參閱註20書,頁164~173。
28.參閱註13文,頁195~197。
29.參閱註13文,頁198。
30.參閱姚文智8月5日反駁:http//www.ey.gov.tw/web92/wap/Wc9bdcf0f2ffb.htm。
31.參閱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508/2005080176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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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針對「如果東森s台改走娛樂路線,已經不強調自己的新聞專業,他們或許不是主張新聞自由,而真的是要主張言論自由或營業自由呢」的問題回應,除非東森S台對外宣稱他們做的新聞是「娛樂新聞」(譬如大小S那類),不然打著新聞的名號,不應該做出那些「刻板式報導」呀。(另外,過去威權時代爭取言論自由,目的豈不是要掙脫威權的打壓?然而現在新聞台以「言論自由」來做自己為所欲為打壓弱勢權益的保護傘,似乎有點太牽強了不是嗎?)
至於chouhen文中提到的「御用」這個問題呢...
其實如果只以「劉老師本人很綠」來討論這個換照審議過程公不公允,那對劉老師也是很不公平的。台灣現在有許多事情的論述方式,常常只限於這種先貼標籤再論是非的邏輯,這樣反而會模糊了焦點。
針對「如果東森s台改走娛樂路線,已經不強調自己的新聞專業,他們或許不是主張新聞自由,而真的是要主張言論自由或營業自由呢」的問題回應,除非東森S台對外宣稱他們做的新聞是「娛樂新聞」(譬如大小S那類),不然打著新聞的名號,不應該做出那些「刻板式報導」呀。(另外,過去威權時代爭取言論自由,目的豈不是要掙脫威權的打壓?然而現在新聞台以「言論自由」來做自己為所欲為打壓弱勢權益的保護傘,似乎有點太牽強了不是嗎?)
至於chouhen文中提到的「御用」這個問題呢...
其實如果只以「劉老師本人很綠」來討論這個換照審議過程公不公允,那對劉老師也是很不公平的。台灣現在有許多事情的論述方式,常常只限於這種先貼標籤再論是非的邏輯,這樣反而會模糊了焦點。
Posted by mornika
at August 14,2005 17:17
參閱附註15~19(並請參閱本文)
重點就是:「高科技,也要有同步的『高思維』」。
一、管制的重點,根本與『資源有限性』與否無關:
的確,今天發達的衛星科技,使「資源」的確擴張許多,但是真的能因此而「減弱」或「降低」管制的正當性?
有人做過統計(資料我就不引了,因為目前找不到),歐洲衛星系統的進步,使他們「無論製作多少節目,都無法填滿那些頻道」。而傾全歐洲之力來製作節目,只能填滿這些頻
到的1/250000而已。
可是,能因為這樣,就要降低管制的密度嗎?好像不行。我們能因頻道那麼多,「資源有限性」的相對不存在,就
「可以每天派狗仔隊,專挖藝人隱私,24小時跟蹤,把他們每分每秒的舉動,反映在頻道中」?反正頻道很多
「可以把A片在頻道中無限播放」?
「可以假新聞台之名,行廣告之實。反正頻道眾多,以新聞台名義申請,也只佔眾多頻道的百萬分之一,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沒差,反正還有幾千萬個頻道。被騙?你別看就好了嘛!要看就要小心啊,我們可是『新聞台』喔」?喔,那不就是「掛羊頭買狗肉」?申請「新聞台」名義,實際上卻是「購物台」?(這就是本次東森S換照原因之一,新聞廣告化嚴重,而且「廣告超秒」)這不是逃避管制?
那我可否申請一個「新聞台」,全天播放A片?
二、以上顯然,答案都是否定的。再補充兩點:
(一)美國的FCC(管制「有線電視」、「衛星電視」與「無線廣電」),並不因為某頻道無競爭者,而在換照時即給予過關。換言之,縱然無人與之競爭申請電台或頻道(資源無限),但他的營運計畫不合公共利益(小弟文章有),仍然不予換照。
(也就是:新聞局沒有把頻道填滿的義務)。(而管制的正當性,在新聞台,要求諸第四權理論)。
(二)管制的正當性,不在資源的「有限性」(否則以後數位化後,「資源無線」,難道就不用管制了?),而在以下三點:
1.資源的「公共性」:衛星(轉頻器)、有線電纜(通過公共空間)通通都是公共資源(納稅人的錢)。
2.我們賦予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權力(權利),比一般言論自由還大(可以隱匿消息來源,可以對抗搜索扣押,可以請求政府提供資訊...)。當然不能僅以言論自由視之
3.確保(這也是管制的目的,與範圍、界限)資訊不被政府影響,而能提供多元、真實(善盡查證義務)的資訊,使我們能營日常生活,並監督政府。所以新聞自由,已經被視為立憲政體的「不可或缺」制度。
固然,科技的進步,把資訊的「載具」,由傳統有限的電波,擴張到有線電纜、衛星科技,「資源有限」的窘境,的確大為舒緩。
但吾人管制的正當性,並不會隨著科技進步而「不存在」,而毋寧應有「新思維」。這也正是我們進入了一個「資訊焦慮」新時代的課題。
政府不能篩選我們應接受的資訊,但它必需確保我們的資訊是「多元」、「真實」的。這當然包括節目屬性與業者經營計畫(例如:新聞台對廣告就要有所限制。參閱拙文,附註27,「新聞廣告化」),與相關營運是否另有侵權情事(如:偵查不公開與嫌疑人的「名譽權」、「無罪推定權」)。
所以,政府的管制,必需是「言論中立」的,這也是「雙軌理論」的精髓。只是在新聞自由領域,又附加了「媒體產業」特性等相關問題。
重點就是:「高科技,也要有同步的『高思維』」。
一、管制的重點,根本與『資源有限性』與否無關:
的確,今天發達的衛星科技,使「資源」的確擴張許多,但是真的能因此而「減弱」或「降低」管制的正當性?
有人做過統計(資料我就不引了,因為目前找不到),歐洲衛星系統的進步,使他們「無論製作多少節目,都無法填滿那些頻道」。而傾全歐洲之力來製作節目,只能填滿這些頻
到的1/250000而已。
可是,能因為這樣,就要降低管制的密度嗎?好像不行。我們能因頻道那麼多,「資源有限性」的相對不存在,就
「可以每天派狗仔隊,專挖藝人隱私,24小時跟蹤,把他們每分每秒的舉動,反映在頻道中」?反正頻道很多
「可以把A片在頻道中無限播放」?
「可以假新聞台之名,行廣告之實。反正頻道眾多,以新聞台名義申請,也只佔眾多頻道的百萬分之一,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沒差,反正還有幾千萬個頻道。被騙?你別看就好了嘛!要看就要小心啊,我們可是『新聞台』喔」?喔,那不就是「掛羊頭買狗肉」?申請「新聞台」名義,實際上卻是「購物台」?(這就是本次東森S換照原因之一,新聞廣告化嚴重,而且「廣告超秒」)這不是逃避管制?
那我可否申請一個「新聞台」,全天播放A片?
二、以上顯然,答案都是否定的。再補充兩點:
(一)美國的FCC(管制「有線電視」、「衛星電視」與「無線廣電」),並不因為某頻道無競爭者,而在換照時即給予過關。換言之,縱然無人與之競爭申請電台或頻道(資源無限),但他的營運計畫不合公共利益(小弟文章有),仍然不予換照。
(也就是:新聞局沒有把頻道填滿的義務)。(而管制的正當性,在新聞台,要求諸第四權理論)。
(二)管制的正當性,不在資源的「有限性」(否則以後數位化後,「資源無線」,難道就不用管制了?),而在以下三點:
1.資源的「公共性」:衛星(轉頻器)、有線電纜(通過公共空間)通通都是公共資源(納稅人的錢)。
2.我們賦予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權力(權利),比一般言論自由還大(可以隱匿消息來源,可以對抗搜索扣押,可以請求政府提供資訊...)。當然不能僅以言論自由視之
3.確保(這也是管制的目的,與範圍、界限)資訊不被政府影響,而能提供多元、真實(善盡查證義務)的資訊,使我們能營日常生活,並監督政府。所以新聞自由,已經被視為立憲政體的「不可或缺」制度。
固然,科技的進步,把資訊的「載具」,由傳統有限的電波,擴張到有線電纜、衛星科技,「資源有限」的窘境,的確大為舒緩。
但吾人管制的正當性,並不會隨著科技進步而「不存在」,而毋寧應有「新思維」。這也正是我們進入了一個「資訊焦慮」新時代的課題。
政府不能篩選我們應接受的資訊,但它必需確保我們的資訊是「多元」、「真實」的。這當然包括節目屬性與業者經營計畫(例如:新聞台對廣告就要有所限制。參閱拙文,附註27,「新聞廣告化」),與相關營運是否另有侵權情事(如:偵查不公開與嫌疑人的「名譽權」、「無罪推定權」)。
所以,政府的管制,必需是「言論中立」的,這也是「雙軌理論」的精髓。只是在新聞自由領域,又附加了「媒體產業」特性等相關問題。
Posted by chouhen
at August 15,2005 01:01
「我討論的是法律規定的好不好的層面。就像政大劉幼俐教授講的,衛星電視應該不需要換照,但是若電視內容違法就該嚴格處罰。」
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好像沒有先去了解台灣媒體亂象叢生的原因,也沒有去了解為什麼新聞局或審議委員如此戰戰兢兢。(而且,真的就只有討論「法律規定的好不好的層面」嗎?為什麼迴避了之前留言裡面,說「劉老師是綠的」這種邏輯呢?)
媒體改革在台灣其實也有一定的歷史了。從早期的黨政軍退出三台,到後來有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到如今企圖透過換照來遏止有線電視亂象,這一步一步,豈沒有人針對這些論者口口聲聲說的「法律」研究過?
我所認識的審議委員,他們說甘冒著名譽的險,來做這件事,我深深感受到他們的急切。可是論者講的都很輕鬆,「電視內容違法就該嚴格處罰」,這種話人人都會講。可是一面說要討論「法律規定的好不好的層面」,一面又說「衛星電視應該不需要換照,但是若電視內容『違法』就該嚴格處罰」,連個法都講不清楚,到底想論什麼呢?
內容管控,或是結構的管制,這兩項是媒體改革倍受爭議的方法途徑。民主社會裡,內容的管控容易遭受批判,因此我們也期待有健全的結構,來確保良好的媒體生態。問題是台灣的民主社會,還沒等到良好的結構,媒體的內容就已經慘不忍睹了。
很期待所有口口聲聲指責換照的人,不要只有一味把人「抹綠」,或說成「主觀高於學術」,卻從沒有好好告訴我們,該透過什麼方式,讓我們還稍微對健全的媒體環境有所期待。
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好像沒有先去了解台灣媒體亂象叢生的原因,也沒有去了解為什麼新聞局或審議委員如此戰戰兢兢。(而且,真的就只有討論「法律規定的好不好的層面」嗎?為什麼迴避了之前留言裡面,說「劉老師是綠的」這種邏輯呢?)
媒體改革在台灣其實也有一定的歷史了。從早期的黨政軍退出三台,到後來有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到如今企圖透過換照來遏止有線電視亂象,這一步一步,豈沒有人針對這些論者口口聲聲說的「法律」研究過?
我所認識的審議委員,他們說甘冒著名譽的險,來做這件事,我深深感受到他們的急切。可是論者講的都很輕鬆,「電視內容違法就該嚴格處罰」,這種話人人都會講。可是一面說要討論「法律規定的好不好的層面」,一面又說「衛星電視應該不需要換照,但是若電視內容『違法』就該嚴格處罰」,連個法都講不清楚,到底想論什麼呢?
內容管控,或是結構的管制,這兩項是媒體改革倍受爭議的方法途徑。民主社會裡,內容的管控容易遭受批判,因此我們也期待有健全的結構,來確保良好的媒體生態。問題是台灣的民主社會,還沒等到良好的結構,媒體的內容就已經慘不忍睹了。
很期待所有口口聲聲指責換照的人,不要只有一味把人「抹綠」,或說成「主觀高於學術」,卻從沒有好好告訴我們,該透過什麼方式,讓我們還稍微對健全的媒體環境有所期待。
Posted by OJ
at August 16,2005 01:48
很可惜這裡的回應管理,仍必須做出刪留言的決定。對於拿著謬論批判「限制言論自由」者來說,因其本身過於不負責任的「言論自由」而採取刪除留言的策略,其實還是相當諷刺的吧。
雖然這只是一個留言板上的小小風暴。但我們也幾乎看的見台灣社會現況的困境。一個大家仗恃著粗淺的正義觀,卻無視於社會脆弱的體質。大家無法分辨自己的「正義」到底是不是壓垮社會的稻草。
benla的blog有一兩篇轉貼文章值得一讀
[立報]新聞媒體 昔日仗義 今日全民公敵│ 一個前任電視記者的懺悔
雖然這只是一個留言板上的小小風暴。但我們也幾乎看的見台灣社會現況的困境。一個大家仗恃著粗淺的正義觀,卻無視於社會脆弱的體質。大家無法分辨自己的「正義」到底是不是壓垮社會的稻草。
benla的blog有一兩篇轉貼文章值得一讀
[立報]新聞媒體 昔日仗義 今日全民公敵│ 一個前任電視記者的懺悔
Posted by OJ
at August 18,2005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