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1,2005

轉載-- 對東森S新聞台換照之問題研討 (2)

三、有以上認識後,針對本次換照事件,各方說詞,具體回應如下:
(一)打壓新聞自由?不對

(討論):認為「打壓新聞自由」者,都犯了一個錯誤,那就是「新聞自由=言論自由 」(附註14),但經以上分析得知,「新聞自由」是憲法賦予新聞媒體工作者,以善盡其「監督政府」功能的利器,並不是單純媒體工作者的「言論自由」,所以不能把判斷言論自由的標準,完全援用至本案。而政府管制措施之合憲,詳下論證。

(二)不具法源依據?不對

(討論):本次不予換照之法律依據,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二項,暨其施行細則第4條,其「形式上」,的確具備法律依據。至於「實質上」,是否符合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旨趣?以下討論之:

1.質疑一:衛星廣播電視,與無線電視不同。後者基於「電波有限性」之結構因素,乃有國家介入分配、管制之必要:但前者透過衛星技術與進步科技,可提供多頻道之服務,並不存在「資源有限」之窘境,故政府管制欠缺正當性?不對

(討論):衛星及傳播技術之發達,的確使資訊「載具」之數量,較以往無線電視時代大為增加(附註15),但無論科技如何發展,仍無法改變目前該「資源仍為有限」之事實(附16),更何況所有傳播技術都在「利用公共資源」(無線電視:有限電波、衛星電視:衛星、有線電視之電纜,縱其屬私人財產,但其鋪設與技術,需經過他人土地,需附接電線桿,需通過他人土地,均屬公共領域之資源(附註17)),與傳統報紙不同(附註18),益發證明其具備社會公器之性質,無法因為「資源稀有性」之相對不存在,即可免於政府之管制(附19),或降低管制之密度。而政府之管制,應如何定其分界,以維持新聞自由,則屬另一問題。


2.質疑二:劣質媒體,應放諸市場自由競爭,而留優汰劣,或循「媒體自律」、「民意他律」等措施進行篩選,不能由國家藉法律橫加干涉?有待商確

(討論一)媒體真能進行市場之自由競爭?依臺灣現況,不可能

美國全國性廣電新聞媒體市場,除現有三大無線電視網(ABC、CBS、NBC)外,尚有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與福斯新聞網(Fox News Channel),全國性廣電新聞媒體充其量也不過只有這5家,反觀臺灣,除現有四家無線電視台外(不含公視),尚有超過10家的專業有線電視新聞頻道,或有製播新聞的有線電視頻道,總量是美國的「三倍以上」,但臺灣新聞品質真的比較好嗎(附註20)?臺灣的新聞亂象,要真能進行「市場競爭」,想必早就消除了,而不能自由競爭的原因,除規制媒體措施不存在外,與「過度市場導向」、「欠缺新聞專業」與「整體結構壟斷(附註21)」亦有關係。

(討論二)其他規制媒體之措施真能發揮效用?依臺灣現況,不可能

規制媒體之措施,素有「媒體自律」、「民意(輿論)他律」與「政府法律」三道關卡,以後者最為危險,可能有壓抑新聞自由之疑慮,故應以前兩者為先(附註22)。但「媒體自律機制」在台灣根本不存在(附註23),輿論之沸騰又往往被媒體「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為規整媒體亂象(詳下),在「市場失靈」時,政府似乎難以置身事外而必需介入為必要措施。

3.質疑三:聽眾有選擇不看劣質媒體的自由?有待商榷

對劣質媒體,或有論者主張,閱聽人可以控制手中的遙控器,拒絕收看劣質新聞,此論點有待商榷。姑不論現行有線電視收費,乃採「包租」方式,對不想收視之頻道,也必需付費之不合理現象,閱聽人縱使不收視心中之劣質媒體,但仍不能保證不被影響。試舉涂醒哲舔耳案為例,斯時媒體幾乎全部未經查證而報導,閱聽人就算完全不收視新聞,日常生活難保不會透過「他人」(街談巷議、朋友談話等)或「網路」等其他管道,而知悉劣質媒體所報導之消息,復以臺灣各媒體(不論平面、網路或電視)均有「互相抄襲」之習慣,蓋其不願他人報導後,自己版面竟然出缺,於是競相抄襲,毫不查證,縱然能拒絕心中的「劣質媒體」,但對其他媒體能否保證不受「劣質媒體」之影響,進而自己雖不收視,但無形中仍被「劣質媒體」所控制?似值得思考。

4.質疑四:劣質新聞媒體,對社會之危害,真的那麼嚴重嗎?是的。

一般人多忽略新聞媒體之功能,及其未善盡其社會公器:第四權職責時,對社會造成之危害。此種危害,表面上隱而不顯,但實質上對民主社會之危害,至深且鉅,以下僅「舉例」說明:

a.模擬新聞 (假新聞):(附註24)
「新聞」重在客觀真實,媒體需善盡查證義務,力求報導之真實性,方能使閱聽人形成對「事實」正確認知,而確實保障其「知的權利」,而能正確經營生活,並作正確政治決定。但各新聞台現多以「模擬新聞」擴充版面,常誤導人民之判斷,別的不說,2004年3月20日總統大選開票實況的「灌票秀」,就是造成選後政局動盪,族群分裂的元凶,該傷痕迄今仍未弭平;另外,諸如「腳尾飯事件」及社會追緝令相關報導,使民眾對涉案商圈的飲食,心懷恐懼,並造成商家嚴重經濟損失,無一不是這種欠缺新聞專業的典型案例。

b.侵害隱私(狗仔性):
非關公眾意志形成,與公共事務無涉的個人隱私,被全日放在新聞頻道上反覆炒作,例如「王曉蟬」、「璩美鳳」、「潘燕妃」、「薛凱莉」與「倪敏然、夏禕」等事件,均大大侵害當事人隱私權,並引領臺灣社會漸趨偷窺、侵犯他人隱私之社會風潮。


c.未經求證,事後又未繼續追蹤:
涂醒哲舔耳事件、SARS萬華社區感染事件等均為「未經求證」之事例,除毀損當事人名譽外,並造成嚴重社會恐慌。又,未經查證即予報導,使臺灣瀰漫著一股「爆料風」與「抹黑風」,只要有人出來發言,媒體立刻蜂擁而至,不論該人有無證據,也未平衡報導,立即揭發,使臺灣社會總是出現「爆料/抹黑→口水戰→羅生門→不了了之」的無限循環(附註25),不但不利責任之釐清與歸屬,在事後又未持續追蹤報導的情況下,塑造了一群「健忘的選民」,且造就了「表演的政客」,對臺灣民主政治之健全運作,傷害甚大,更有甚者進而傷害臺灣國際形象(吳憶樺案 ,與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益世),亦非無有。(附註26)

d.新聞廣告化 :(附註27)
如果付的起鈔票,就能使自己的「廣告」,一躍為「新聞」,則不啻欺騙大眾。蓋對「廣告」,聽眾有「自我防衛機制」,以隨時提醒自己,「看的東西,是要把口袋中鈔票騙走」的資訊;但「新聞」,則如果不知道那是「廣告」的話,由於其被標榜「事實」、「客觀真實」,自我防衛機制會降低,甚至不存在,被騙走鈔票還是小事,如果被騙了「選票」,這又是對民主政治最大的侮辱。

e.綜藝化,深度不足,使公共論述連帶欠缺深度:
媒體對「AV女優」(小澤圓、伊東伶、草風純)、「無尾熊」、「國王企鵝」、「貓熊」、「電腦展/車展走秀」、「林志玲、蔡淑臻、姚彩穎」等許多「綜藝新聞」特別有興趣,其報導之深入,無人能出其右,但對許多公共事務,如「軍購案」、「水土保持」、「兩岸關係」、「公共建設」等,均僅停留於「口水大戰」、「政治惡鬥」的低層次報導層面,連帶使臺灣公共論述極度欠缺深度,不利選民政治決定之正確做成。

f.違反偵察不公開原則:侵害「偵察密行原則」,並污名化行為人,使其「無罪推定」之權利大受戕害,縱其事後獲得無罪判決,名譽亦已被毀損殆盡,不利其復歸社會。



Posted by mornika at 樂多Roodo! │00:51 │回應(0)引用(0)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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