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網址: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就是跟刑法、民法的訂定程序是相同的,不是像青年守則隨便一個人編出來,卻叫全國老百姓們死背。不過這個法是1939年就已經公布了,雖然修正了不少次,最近一次是2000年,但其中多數條文後來是動都沒動過的,所以就有一些現在看起來很八股的法條還留著。
例如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好像初任公職時人事人員都會要新人填張「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不過我已經完全忘了是否有做過這件事,不過真的有這東西,而且歷史應該也是跟法條一樣長久,內容很簡短:「余誓以至誠,奉行憲法,恪遵政府法令,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別說一般人,非人事行政職系的公務員知道這個法條的人相信不多,這一條被有些人稱為「聖人條款」,他不像這個法裡面其他條多是屬於職務工作上的規範,而是要求個人的行為舉止及私德,感覺要當公務員還要有可以上天堂的條件,因為這條有如是要人克服聖經的七原罪啊,所以有公務員上個酒店被媒體拍到就被搞到免職處份,但卻也有人貪瀆枉法卻要等到三審定讞抓到牢裡關了才被停職。
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這是媒體常報導的,本法最有名的「旋轉門條款」,比方說你當教育部長,離職後沒兩年就跑去私立大學當校長,即使再怎麼光明磊落的人,其中還是有很多可議之處,如果這個私校還是你任內拿到大案子,例如五年五百億那種高額經費,那你肯定要被檢調單位請去喝茶了,而這條也是本法唯一有刑責的,違反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是1996年才訂的,所以在這之前的官員都可以很光明正大的在任內就規劃開創事業第二春,現在可能就得跑中國才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