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5,2008

認識公務員服務法

屏東教育大學一景
全文網址: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就是跟刑法、民法的訂定程序是相同的,不是像青年守則隨便一個人編出來,卻叫全國老百姓們死背。不過這個法是1939年就已經公布了,雖然修正了不少次,最近一次是2000年,但其中多數條文後來是動都沒動過的,所以就有一些現在看起來很八股的法條還留著。

例如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好像初任公職時人事人員都會要新人填張「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不過我已經完全忘了是否有做過這件事,不過真的有這東西,而且歷史應該也是跟法條一樣長久,內容很簡短:「余誓以至誠,奉行憲法,恪遵政府法令,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別說一般人,非人事行政職系的公務員知道這個法條的人相信不多,這一條被有些人稱為「聖人條款」,他不像這個法裡面其他條多是屬於職務工作上的規範,而是要求個人的行為舉止及私德,感覺要當公務員還要有可以上天堂的條件,因為這條有如是要人克服聖經的七原罪啊,所以有公務員上個酒店被媒體拍到就被搞到免職處份,但卻也有人貪瀆枉法卻要等到三審定讞抓到牢裡關了才被停職。

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這是媒體常報導的,本法最有名的「旋轉門條款」,比方說你當教育部長,離職後沒兩年就跑去私立大學當校長,即使再怎麼光明磊落的人,其中還是有很多可議之處,如果這個私校還是你任內拿到大案子,例如五年五百億那種高額經費,那你肯定要被檢調單位請去喝茶了,而這條也是本法唯一有刑責的,違反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是1996年才訂的,所以在這之前的官員都可以很光明正大的在任內就規劃開創事業第二春,現在可能就得跑中國才行了。



Posted by morgivan at 樂多Roodo! │22:10 │回應(3)引用(0)生活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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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些條文從 1939 年開始都沒動過,那跟青年守則的編造過程大概沒差很多吧,哈哈...兩者都是少數人起草,青年守則是直接透過教育體系傳播。後者透過形式表決後,從法務系統放下去要求。

我比較好奇的是 14-1 條,只會管有名有權的公務員吧? 而且通常是媒體爆出來才會去查..像最近那個顏xx...。不然假設我在鄉公所當個幫鄉長或鄉公所處理"訂購花圈花籃那種雜事的",我突然不幹了,跑去開家花圈花籃店,或是去花圈花籃店當店長,廣義的來說,這也不太符合 14-1 條,但實際上沒人會管這個。

軍中也是,各大基地附近的文具行/軍品店,去打聽看看,很多間的老闆都是以前或不久前還在基地裡面管採買的士官長或什麼的。最酷的是,這種文具行/軍品店什麼都賣,賣什麼都不奇怪,只是收據當然還是文具/軍品為主。

說到神奇文具/軍品店,我就想到,很多「小吃店」居然還可以刷卡。不用想也知道當然是做黑的。我當兵時處理過某士官幹部長期涉足不當場所導致債務堆積如山的案子。他繳過來的信用卡帳單,全部都是XX小吃店。好玩的是,那些小吃店,跟我一起處理的長官頭頭都去過,只是他沒用信用卡去刷,也沒去很兇,所以問題沒爆開。
Posted by Arthur at April 26,2008 07:14
哪種店的帳單
除了小吃店以外
我還看過 花店的咧
小花圈一個5k...
Posted by 老猴 at April 26,2008 19:29

要當事業體的董監事層級以上才會有刑罰,去當個職員是不罰的,甚至退休退伍後開個店專做原單位的生意也無不可
事實上,目前應該是確定還沒有人因為這條被抓去關,顏xx被起訴應該是樹大招風的關係
小吃店的話,我當兵時營區走出來的那條路就是專開小吃店的,為什麼那個單位會設在這麼風光明媚的好地方我也搞不懂...
Posted by Ivan at April 26,2008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