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6,2007

[自由時報] 明年起 包裝食品須標示原產國

自由時報 2007.04.06. 記者胡清暉/台北報導

字體大小有規定 違者最重罰15萬

衛生署決定從明年元旦起強制市售包裝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且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釐,藉此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未依規定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處以三萬至十五萬元。

同時,有鑑於反式脂肪、飽和脂肪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罹病風險,衛生署也規定,從明年元旦起製造的包裝食品,必須在營養標示的脂肪項目下,增加反式脂肪、飽和脂肪的含量標示,若食品裡未含反式脂肪酸,也允許業者宣稱「不含反式脂肪」。

衛生署指出,近年來消費者日益重視食品安全,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國家,充斥黑心食品,讓消費者提心弔膽,因此,有必要要求市售的包裝食品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讓消費者選購時更能夠安心。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鄭慧文說,標示原產地及原產國後,更有利於落實食品履歷制度的精神,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糾紛,能更清楚追溯、查明責任。

奶粉飲料泡麵等 全都納入規範

鄭慧文表示,衛生署陸續和業者召開多次會議,獲得充分共識,明年元旦確定上路,舉凡巧克力、冰淇淋、奶粉、飲料、泡麵、零食等所有的包裝食品,都必須依規定標示。

衛生署指出,未來不會有統一格式,若業者標示的製造廠及其地址足以讓民眾了解是原產地或原產國,也視同合於規定。目前已有部分業者開始配合。

另外,若有業者無法在明年元旦前將庫存的包裝材料用完,應於今年十二月前,透過公會將庫存量及預定使用期限向轄區衛生局報備。

Posted by momororo at 樂多Roodo! │22:30 │回應(0)引用(0)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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