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27日 00:15

同性戀結婚權聯署活動

昨天的小聚讀書會聊到XG十周年該如何慶祝,Fats的問題讓我深思很久:

十年前的相聚是為了幫助一些深埋在自已角落的同志朋友走出來一些,擁有正常的社交圈和需要幫助時有人伸出友誼的雙手。

但是十年後,還是我們還是有相同的命題嗎?還是該有些不同的,真正切合十年後的大家所需要的?

我開始檢視自已的生活,和朋友的生活。慢慢地,我發現現在的我比較感到欠缺的是法律保障同志伴侶的婚姻權力。

倒不一定是為了一定要符合某種社會期待的形象,而是考慮到最現實面的情況:

如果相愛相守的兩個人走了一輩子,到老了,一個人急診住院,另一伴卻不能在他的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如果不幸走了,兩個一起打拼出來的財富卻不能合法繼承。因為在法律上不承認,他是他的任何人。

這真教人情何以堪。。。

所以,我有了另一個新的想法:

XG十週年,我想發起一個簽名聯署活動。要求同性戀的合法婚姻權與和要求所有異性戀夫妻同等的繼承,稅務。。。的權力。

然後聯署完上寄給總統,行政院長,和立法委員。。。

一開始也許不能發揮什麼效果,但是這只是一開始,以後每年的同一時間都來做相同的事情,號召更多的人來聯署,透過不同形式來把這個聲音擴散出去。

一年兩年三年持繼地做下去。。。

看看是二十周或是三十周年時,我們能不能為自已爭取到應有的平等的權益。

我相信眾志成城,只要有心,只要發願並付諸行動,那天底下就沒有不可能實現旳事情。

有人想參加嗎?

  • momix_tw 發表於樂多回應(20)引用(0)同志平權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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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 in!
    | 檢舉 | Posted by Lac at 2009年05月27日 13:53

    我支持~~~我認為不是單單實質上的好處。還有政治上的意義~~如果立法通過同性結婚合法。等於這個國家認同同志。那對很多同學的自我認同是很有幫助的。
    | 檢舉 | Posted by Roy (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8:38

    我覺得你現在想的是兩種不同層次的東西。
    目前的XG 與過去的XG 有何異同。
    很多時候法律不見得解決社會觀感,就像異性戀的離婚或是第二春 中南部還是很多地方不能接受,但是法律上並沒有禁止這件事,我建議還是單純讓XG 維持在一個聯誼團體 如何讓這團體傳承下去,連署的問題 已經變成社運團體 對目前XG的幹部而言 壓力太大 擔子。XG裡面很多多年的伴侶 可以維持是因為有XG認識的好朋友大家一起幫忙解決 (所以能夠長久),這不是法律 可以幫忙的。以上只是我個人的想法。連署不是不能做 但是這另一件事情 (XG不是台面上的社團 )

    弄一個基金會 死後把所有錢 都捐給基金會 (至於基金會怎麼用是 基金會的事) 不過我的想法很簡單 (也仔細研究過 )。也許熱線 有相關人員 研究過你的問題 我建議你去熱線 問問。我只有想到 連署投書 可能讓XG浮上抬面(但目前的帶來的變化跟衝擊可能是目前還在XG活動的人 不能解決的)。如果不是以XG 名義 以個人名義 可能比較不會出現問題。你提的很多問題跟 目前異性戀同居人遭遇的問題 很多類似的。其實現在的法律 跟政治還是很現實 是看選票跟群眾觀感 (很多的真正的社服法 都沒有被完善)。
    | 檢舉 | Posted by 天生返骨 ^_^ Carl (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8:43

    加油!
    | 檢舉 | Posted by 平頭髭狼 (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8:44

    在觀念上我是認同Dark,但做法上或許還有許多討論的空間。

    與其說XG是聯誼社團,或許也可以說是它是一個支持團體。當時提出的目的,是因為跟PC討論到這件事,覺得當年支持的重心在於有一個管道認識更多在新竹相似背景的朋友,重點確實在於聯誼。而現在交友管道應該遠多於過去,一個支持團體或許可以扮演不同的腳色。

    或許要談形式上的作法,牽涉到公開身分等等,與XG多數成員的調性還是有點gap。不如先從需求的角度,看看大家需要什麼。 你提出的需求,事實上是對另一半的保障。這部分能用法律解決固然很好,但立法需要很多因緣配合,在還沒有想清楚前,我覺得反而是要認清需求。若政府、社會不認同,也要有方法可以自己幫助自己。

    簡單說,我覺得這個團體可以扮演一種安定的力量。過去10年,藉由互相認識,分享生活模式,感恩我們走過10年平靜的日仔。未來10年,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安定力量?

    盛宇所提的,我覺得只要一個團體能夠讓人感受到他所想要的,就會有人加入,聯誼的功能就不會消失。Hunter辦讀書會能夠有這樣的成績,也是因為大家都覺得有很大的收穫啊。
    | 檢舉 | Posted by Fats (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8:48

    我要參加
    | 檢舉 | Posted by 文仔 (轉貼自XG) at 2009年05月29日 08:49

    我覺得XG應該低調一點,默默支持一些團體就好,而一樣在新竹做個聯誼的腳色與定位,回歸到本質以及當初創立的目的才好。別忘了還有一群單身的人也是想要一份幸福的~
    | 檢舉 | Posted by 盛宇 (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8:51

    天生返骨 ^_^ Carl:

    謝謝你的意見。我會貼出這個想法,也就是想知道/測試大家對這個想法的支持程度,如果不高就代表不合適,就不會硬推。 不過,你的提醒的確突顯了一個很大的差異,最早參加XG的朋友們和現在還在參加XG的朋友們的狀態是很不相同的,最早參加的這批朋友多半都是找到伴或者也至少找到一種讓自已很舒服自在而有自信的生活模式。但是現在在參加XG的朋友們,在感情或是生活的狀態上就比較還屬於單身居多,熱衷社交,結交新朋友,尋找一種自已認同的生活模式。。。的一種精采熱鬧的進行式。

    我提的訴求主要是自身和老骨頭的生活狀態為起點,去發想出做些什麼來紀念我們走過XG十年是特別有意義的。法律不能保障我想保護另一伴的問題,在每一次看到勞保退休金/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的條文時,就很氣餒,一般異性戀夫妻所有的保障,換成是我掛了,Alex就什麼保障都享受不到。 等到我們都七老八十時,父母已百年,膝下又無子女,而要上醫院時,連一個合法出現簽署文件的資格都沒有。 這些都是已經年過四十的我會去擔心的問題。而提出來,我並不預典是由XG的幹部去推動,那樣不經過商量就給人安排工作不符合我的風格。 而結果也不必打上任何XG的名號。

    原本想的只是,如果有人認同,就來做這件事,那方式也可以很簡單地,做份長長的百摺文件,第一頁寫下我們的訴求,讓認同的朋友簽名。然後在聚餐/會時拿出來讓大家簽名。也可以貼在blog上,讓認同的朋友自行印出,去蒐集簽名,然後寄過來,再接成同一份。 完成後,影印數份,寄給有決策和有發聲影嚮力的媒體單位。 如此當成一個為自已生命做出努力,改變自已命運的一步。 不管結果是否理想,都是一種往自已想望方向行進的開始。

    這是之前貼文時沒有寫出來的想法。感謝你的回應,讓我有了動力把它表達得更清楚。

    Fats:

    就我的立場: 自我認同, 穩定的感情, 厚實的友誼...好像都有了. 唯一缺的就是一個法律保障. 我連開的國內保單想把受益人填上Alex都不被准許. 感覺有一道隱形的法律高牆阻絕我和alex之間說: 你們之間沒有任何關係.

    勞保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3,000元。 3、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前述(一)請領要件第2、3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遺屬資格(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②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遺屬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勞保退休金遺屬請領標準:
    請領人之相關規定如下: 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無息核發請領人。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剩餘金額。

    而民法在遺產的繼承權的條文:
    一、繼承人的先後順序: 繼承權的行使自應有先後之順序,以資遵循,俾免繼承人為爭取先後之繼承權,而發生紛爭。有關繼承人的先後順序,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以親等近者為先。2. 父母。3. 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在法律上配偶一直都有最高的保障權力. 但是同性戀伴侶...什麼權力都沒有.

    如果我們發生車禍,本人昏迷,臨時要動手術.就會面臨:簽署手術同意書的規定: 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 這點看來, 應該可以用第二點同居人來解決.只是醫院會不會認可你有同居人的身份而可以簽署.如果己取得合法婚姻權的同志伴侶, 就沒有這個風險.
    | 檢舉 | Posted by Leon at 2009年05月29日 09:00
    恩 感謝~ 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繼承與保險的問題囉。我對財務處理的手法不是很了解,或許Hunter比較懂,但我想如果要讓自己的另一半能夠有財務上的安定,是否有除了繼承以外的方法呢?比方說成立公司

    你提的層次是比較高的 但也是需要更多因緣才能促成的 就好像養牛可以讓我們天天都有牛奶喝 但其實花錢去 SEVEN 也可以買到牛奶喝。當然,平權跟喝牛奶不能一概而論 . 但至少你提出來的 確實是一個需要解決的需求.

    我舉一個例子 之前在小聚有分享過 合作社的故事:

    當年日本戰後因為三大乳業聯合壟斷 導致牛乳價格居高不下. 那時候有一群主婦 決定要自己想辦法. 於是去找酪農 可是大多數的酪農都怕觸怒了大廠 所以都不願意幫忙. 後來終於找到了小酪農願意直接銷售給他們. 但主婦們還要面對 處理 配送等等問題. 到最後 這群主婦經歷千辛萬苦 終於將牛奶配送到會員的手上.會員人數也漸漸增加. 於是形成了一個聯合採購的合作社.

    在台灣 這樣的合作社並非原本就有的合法組織 也是經歷過與許多的協商才能夠通過. 所以我覺得應該從需求出發. 最後或許會碰觸到法律 但不見得是必要的. 因為需求人人都有 但是做法 若沒走到那個點 大家都會有不同的想法. 很難形成力量.
    | 檢舉 | Posted by Fats(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9:25
    個人覺得, 修法先要解決以父系為主的法律, 真達到男女平權後, 才有可能進一步到無性別平權.
    | 檢舉 | Posted by Kevin (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9:26
    雖然我沒辦法回去參與,不過你所說的我深深讚同.

    財產權什麼的就算了.手術同意書,絕對是必要的.

    beast事發當時,不到五分鐘就送到醫院了.如果當下我有權利簽手術同意書.就不用看他活生生在我面前,從完全清醒,等到尖叫昏迷,等到瞳孔放大.

    雖然現在他的狀況算不錯,不過若是能當下立即手術,結果肯定不一樣
    | 檢舉 | Posted by WPO (轉貼自XG) at 2009年05月29日 09:26

    基本上是想要同性戀的伴侶們也能選擇透過結婚的儀式而同等獲得法律對異性戀伴侶所賦予的所有權力與義務...要求平等的權力.這層面是很廣及各個層面:醫療,保障,民法繼承,勞保國保,稅務...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地各個擊破不是我想要的方式.只想要一個合法婚姻權,就可以啟動所有層面的法條的配合修改.這和XG的定位無關.和生活在台灣的同性戀的我有密切相關.

    Fats:

    謝謝你分享的個案. 請問如果是循類似的模式, 針對我想保障另一伴的需求(剛才己列了不少). 你能想像出的可能解決會像什麼樣呢? 有什麼方式可以想辦法,我一旦掛了,能讓alex可以領到我的勞保退休金,勞保年金,和繼承財產?

    天生返骨 ^_^ Carl:

    所以, 我才說要聯署來展現人數的力量. 然後, 持續不斷地做. 就像是刺激1995裡那主角不斷寫信申請圖書一般, 只有自己對自己所做所為展現決心與毅心, 才有可能改變逆境. 如果不寫信, 就期待大批圖書被寄來是一種夢想. 開始不斷的寫信, 那就變成一種可能實現的理想了.
    | 檢舉 | Posted by Leon at 2009年05月29日 09:26
    其實我也不知道用什麼方法比較好,Carl 提到的建議或許是可行的路。我是覺得這個團體可以凝聚需求,再一步步尋求解決方法,並不急著一步就到位哩。

    這個部份應該已經有團體在推動 這樣是要用參與的方式 OR 自己發起?

    Ha... 我覺得十週年吃飯是無論如何都可辦的,1~3 我覺得應該是要多點討論,只能說是下個十年可以談的話題,但總不可能在十週年慶就有結論吧?
    | 檢舉 | Posted by Fats(轉貼自plurk) at 2009年05月29日 09:31

    也算我ㄧ份!!!
    | 檢舉 | Posted by VOLVO at 2009年05月30日 15:12

    雖然有曝光的疑慮,但是同志的人權不能都靠別人來成就,或許就像Leon說的,不一定要用XG的名義,畢竟社團是很多新竹的同志開始認識新朋友的一個地方有要保護其低調的必要,但是或許可以和熱線之類的團體結合,就像每年的同志大遊行這樣令人注意.
    這是一條漫長路,但是有開始總比都不做的好.

    連署請算我一份
    | 檢舉 | Posted by Moo at 2009年06月1日 21:22

    我想這些同志權益的部份, 當然全面性去修法是最好, 但是短期內是不容易達成, 若是能修改部分條文, 讓伴侶間可以有一個保障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向.

    可以把權益的部份分開處理

    跟金錢有關的部份:
    用財團法人or信託的模式結合保險的方式, 不知道是否可行, 類似團保的方式.

    跟人權有關的部份:
    根據重要程度項目和目前修法有可能達成的部份來考量, 再結合相關社團幫忙.
    | 檢舉 | Posted by PC at 2009年06月8日 10:37

    不是XG的人也可以參與聯署嗎?
    | 檢舉 | Posted by sean at 2009年06月24日 00:21

    PC:

    謝謝你的建議,其他的保險我都有在做了。

    但是,想到勞保退休金和勞保年金,加起來至少幾百萬的金額,不透過同性婚姻合法Alex是一毛錢都領不到的,就很不甘心。

    Sean:

    當然可以。

    只是,這個活動最後推不推我還沒有決定,但是延後幾年的可能性變大,因為我只是提出這個想法,就立刻發現,原來,同志朋友們絕大部分都還沒有這個體認到有這個必要性,如此,這個時間點算是提得太早了些,只有當大部分的同志朋友自已都深感有此必要性時,推動一個活動才比較容易成功,不然,推一個連絕大部分同志朋友自已都不以為然的活動,怎麼會成功呢?

    不過,我想以後還是不定期寫些這類的文章,希望早日喚醒同志對自身相關權益的重視。來日方長,如果能用這一生來做好這一件事,其實也很值得了。
    | 檢舉 | Posted by Leon at 2009年06月27日 08:39

    抱歉,炒個冷飯。

    這半年到年底,馬總統一直在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其施行法也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定將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正式施行,所以兩個國際公約也將有國內法的效力。

    其中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也規定「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其當初起草時,並未將同性婚姻寫進來,所以與會的教授覺得應該可將同性婚姻納推動人權進步的一個措施之一。所以在馬總統一直推動人權公約,並請各行政機關檢視相關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的同時(包含主管民法親屬篇的法務部),或許是相關團體可寫信建議法務部的一個好時機。

    另一個方法,也可以請一對同志朋友去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結婚(現已採登記婚),當然一定會被拒絕,再藉此打訴願、行政訴訟,然後大法官釋憲,中間過程可以請人權團體、人權律師或是政治人物等出面擴大聲勢。

    當然,我只敢膽小的躲在螢幕後面,不過我還是全力支持。加油!
    | 檢舉 | Posted by Lu at 2009年10月21日 14:38

    Lu:

    太好了.感謝你的訊息.這幾天就來寫信了給馬總統和法務部囉.
    | 檢舉 | Posted by Leon at 2009年10月21日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