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30日

鞭刑

去年一位新加坡穆斯林業餘女模特兒,在彭亨州喝一杯啤酒被宗教局逮補,日前被回教法庭判以罰款五千令吉和六次鞭笞。她已繳交五千令吉罰金,並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儘快執行鞭笞,以便回復正常生活。這位女模特兒若在吉隆坡喝酒不難開脫(隨便說兩句華語,假裝華人即可),膽敢在華人很少的東海岸喝酒,頗有公然挑戰宗教局之嫌,根本是自己找死。年初情人節大掃蕩,也是彭亨宗教局的傑作。

女模特兒原是大馬人,嫁給新加坡人,在新加坡生活十五年。她父親表示,自己是虔誠的穆斯林,此事為女兒上了非常有用的一課,未來要送她去麥加朝聖悔過,似乎暗指女兒喝酒是被新加坡帶壞了。她丈夫認為這項判決不公平,根據回教教義,作為一個穆斯林和丈夫,他有權教育及處罰妻子,回教法庭不應越俎代庖。

這是回教法庭第二宗女性被判鞭笞的案例,第一宗仍在上訴(女服務員和男性在酒店被逮捕,也是關丹回教法庭)。此事震驚馬來社群,朝野穆斯林女性紛紛表示回教法庭對女性鞭笞太過嚴苛,好難得的大團結。NGO表明反對「違反人權且殘忍」的鞭刑,無論回教法庭或民事法庭。華裔照例無人公開發言,這是明智的,以免弄巧成拙。

女模特兒若接受鞭刑,將是大馬回教法庭的首例。在民事法庭,女性不會被鞭,且回教法庭通常也不會鞭笞女性,過去男人亦未在回教法民事庭被鞭刑(不過,喝酒由回教刑事庭審理)。森美蘭一穆斯林男子在公共場合喝酒,僅被判三十天監禁。女模特兒已認罪悔過,又是初犯,卻被判處雙重懲罰(罰款加鞭刑),有些回教法律學者認為這項判決確實嚴酷。不過,部份回教律師警告,類似的批評如同挑戰及侮辱關丹回教法庭,並強調鞭笞是回教所賦予的懲罰。到底誰會贏得最後勝利,且待下回分解。

某監獄官員表示,回教法刑事法的鞭刑和刑事法不同,鞭笞女性的藤條長度不能超過1.22公尺,厚度不能超過1.25公分,執行只能使用「適度的力度」,這是輕微的處罰,就像教訓頑皮的小孩。回教鞭刑主要是讓受刑者感到羞辱,而不是肢體傷害,絕不能皮開肉綻。回教鞭刑只能以手腕緩緩施鞭,手揮動的高度不可超過腋下。除了臉部、頭部、腹部、胸口或皮膚外,可鞭打身上任何地方(似乎只剩背部、屁股和手腳)。藤條大約只有拇指大小,不似刑事鞭刑粗大,受刑人也無須被固定在鞭打架上露出屁股。男性受刑人需站立,女性坐下,此外孕婦不可接受鞭刑,產後兩個月才能進行。採用的藤條不能有任何關節與接合點,刑事鞭刑無此限。回教鞭刑執行者必須接受專業訓練,據說一般人在旁邊看了也學不會(聽起來莫測高深)。

刑事法的鞭刑是肢體懲罰,執行官員必須用盡全身力氣,一鞭下去皮開肉綻,一次最多兩鞭,超過兩鞭者將分次進行,受刑者一、兩個月無法復原。搶劫、販毒等重大刑案,通常合併鞭刑若干。這位不具名的受訪官員,每週在監獄執行上百鞭,可見鞭刑的嚇阻力量不如預期。

大馬鞭刑分為回教鞭刑和刑事鞭刑。各州尚未統一回教法鞭刑。十州回教法執行鞭刑:雪蘭莪、吉蘭丹、聯邦直轄區、馬六甲、玻璃市、柔佛、霹靂、登嘉樓、砂拉越及沙巴,十州執行標準不一,罪行也不同。至於喝酒穆斯林的鞭刑,則是1984年由聯邦政府通過,僅彭亨、吉蘭丹、玻璃市允許鞭笞女性。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令吉或坐牢三年或鞭笞六下,通常被告會被判罰款或坐牢。最後一宗因飲酒被判鞭笞的案件,在十年前的吉蘭丹。「無論是大馬人或遊客,所有回教徒都受本地回教法限制」。由於判決輕微,穆斯林飲酒鞭刑過去未受重視。另,回教法律學者指出,鞭笞處罰和關押條例牴觸,關押條例闡明女性不得受鞭。然而,關押條例是聯邦法律,回教法則受限於各州屬。

鞭刑一事竟然如此複雜,我反覆看了好幾次,才略略認識一二,若有錯誤之處,還請指正。

附:
⊙雪蘭莪
1995年雪蘭莪州回教刑事法條例闡明,散播不實教義、玷污膜拜場所、亂倫、賣淫等,可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不少過3年監禁,或鞭笞不超過6下或兩者兼施。

⊙吉蘭丹
1985年吉蘭丹回教刑事法典列明,通奸、雞奸可被判處超過3年監禁或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或少過6下鞭笞或兩者兼施。

⊙聯邦直轄區
根據聯邦直轄區1997年回教刑事法令,凡犯下亂倫、賣淫、雞奸等罪行者,可被判監不超過3年或罰款少過5000令吉,或鞭笞不超過6下或兩者兼施。

⊙馬六甲
馬六甲1991年回教法條例指出,違反自然性行為可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牢少過36個月或不超過6下的鞭笞或兩者兼施。

⊙玻璃市
1991年回教刑事條規闡明,散播不實教義、亂倫、通奸、雞奸、喝含有酒精飲料等,可罰款少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鞭笞不超過6下或兩者兼施。

⊙柔佛
1997年回教法條例闡明,散播不實教義、亂倫、賣淫、皮條客等罪行,可判處最高5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者鞭笞少過6下或兩者兼施。

⊙霹靂
1992年回教法條例闡明,凡是安排妻子賣淫、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者,可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鞭笞最多6下或兩者兼施。

⊙登嘉樓
根據2001年登嘉樓回教刑事法典,散播不實教義、亂倫、有意讓妻子賣淫、皮條客等,可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鞭笞最多6下或兩者兼施。

⊙砂拉越
2001年回教法條例列明,散播不實教義、亂倫、賣淫、皮條客,可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鞭笞最多下或兩者兼施。

⊙沙巴
1995年回教刑事法闡明,違反自然性行為,可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鞭笞最多6下或兩者兼施。


Posted by misspym at 樂多Roodo! │11:36 │回應(0)引用(0)哇!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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