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二十條契約 The Twenty Points
于1963年,由北婆羅州(現沙巴)、砂拉越、馬來亞聯合邦(包括新加坡)組成馬來西亞聯邦時簽訂。鑑於北婆羅州與砂拉越的環境與人文結構與半島有相當大的差距,此契約旨在保護北婆羅州與砂拉越在各領域的自治利益和權益。現原文已無保留,二十條契約的內容已分別載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詳文如下:
第一條:宗教
在聯邦憲法下,回教是聯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條款不適用於沙巴和砂拉越。這兩州不應該被制定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條:語言
在聯邦憲法下,馬來語(Bahasa Melayu)為聯邦的官方語言,但英語也應該被列為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語言,對各州和中央政府溝通時,可無時間限制下使用英文。
第三條:憲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應建立在馬來亞憲法的基礎上,並在制定時獲得各州同意。與此同時,沙巴和砂拉越的憲法也應受重視。
第四條:聯邦最高元首
沙巴和砂拉越無權角逐聯邦最高元首一職。
第五條:國家的正式名稱
應稱為馬來西亞(Malaysia)而不是馬拉尤聯邦(Melayu Raya)。
第六條:移民權
應與中央聯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對沙巴和砂拉越的一切移民事務應先得到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沙巴和砂拉越在入境與出境事務中有保留權。
第七條:王位繼承權
沙巴和砂拉越都無權。
第八條:婆羅州化
聯邦應加速沙巴和砂拉越公共服務系?的本土化。
第九條:英國官員
可擔任沙巴和砂拉越原來的職務至符合資格的新人上任為止。
第十條:公民權
凡是獨立後在沙巴或砂勞越出生的嬰兒應自動取得聯邦公民權。
第十一條:稅務與財務
沙巴和砂拉越有經營與控制自身之財務、發展基金和稅務的權力。
第十二條:土著特權
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應享有與馬來亞之馬來人一樣的特權,但沙巴和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隨馬來亞所設定針對特權之方案。
第十三條:州政府
(a)首席部長應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選出;
(b)沙巴和砂拉越應採用類似聯邦政府的部長制(Ministerial System),而不是州政治委員制(EXCO)
第十四條:過渡時期
在加入馬來西亞的七年過渡期內(不一定得是加入馬來西亞的頭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拉越之立法權力將由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無權力插手。
第十五條: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應獲得保留。州教育事務應全權由州政府行使。
第十六條:憲法維護
未經過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無權修改或撤消聯邦憲法?保護州人民與政府的條款。
第十七條:聯邦國會代表權
在劃分選區時應考慮沙巴和砂拉越州之人口分布與發展潛能。
第十八條:州首長
應命名為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條:州名
應命名為Sabah / Sarawak
第二十條: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
聯邦憲法賦予國家土地局與地方政府委員會的管理權將只局限在馬來亞。沙巴和砂拉越州將在州憲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的事務。
我在馬來西亞佳禮中文論壇(http://cforum2.cari.com.my/index.php)找到二十條款,佳禮當然有馬來文論壇。
馬六甲、檳城(和之前的新加坡)無權角逐國家元首,也沒有王位繼承權,所以,不必為沙巴、砂拉越不平。若非二戰後殘破,英國人布魯克王朝無力重建,將砂拉越獻給英國,否則,砂拉越是有王室的,時人稱為白色拉惹。白人差一點有機會當上馬來西亞最高元首,想想還真好笑。
之前公正黨黨要跑去砂拉越助選,被砂拉越拒絕入境,公正黨嚷嚷政治迫害。不過,若以二十條契約看來,砂拉越確實擁有獨立的入境權,拒絕西馬人入境無須任何理由,雖然不合理但合法。
東馬人可自由至西馬發展、定居。不過,西馬人到東馬,只能停留三個月,可申請延長,當然,准不准全看州政府。西馬人若申請工作證,可居留一年,然後一年一年辦理延長。非東馬配偶也是如此,總之,非當地人想居留,只能辦理准證,然後一年一年延長。若住的夠久,關係夠好,西馬人可申請類似長期居民的准證,就不必年年跑JPN。砂拉越人到沙巴、沙巴人到砂拉越,也是一樣的。
父母若分別是東馬人、西馬人,小孩出生在東馬,便是東馬人。出生在西馬,便是西馬人。即便是手足,一旦出生地不同,國家對身份的認定也不同。真複雜。
之前我覺得奇怪,西馬各州的行政議員,怎麼沙、砂兩州都稱為部長,原來是二十條款的威力。
沙、砂兩州無官方宗教,英文同屬官方語言,居民以原住民、華人居多,馬來人反而是少數,馬來化、回教國,大概都很難施行吧。
網友曾說,全國=半島,若全國+沙、砂,才包括東馬。天然資源豐富的沙、砂兩州,已經被邊緣好多年。
第一條:宗教
在聯邦憲法下,回教是聯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條款不適用於沙巴和砂拉越。這兩州不應該被制定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條:語言
在聯邦憲法下,馬來語(Bahasa Melayu)為聯邦的官方語言,但英語也應該被列為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語言,對各州和中央政府溝通時,可無時間限制下使用英文。
第三條:憲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應建立在馬來亞憲法的基礎上,並在制定時獲得各州同意。與此同時,沙巴和砂拉越的憲法也應受重視。
第四條:聯邦最高元首
沙巴和砂拉越無權角逐聯邦最高元首一職。
第五條:國家的正式名稱
應稱為馬來西亞(Malaysia)而不是馬拉尤聯邦(Melayu Raya)。
第六條:移民權
應與中央聯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對沙巴和砂拉越的一切移民事務應先得到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沙巴和砂拉越在入境與出境事務中有保留權。
第七條:王位繼承權
沙巴和砂拉越都無權。
第八條:婆羅州化
聯邦應加速沙巴和砂拉越公共服務系?的本土化。
第九條:英國官員
可擔任沙巴和砂拉越原來的職務至符合資格的新人上任為止。
第十條:公民權
凡是獨立後在沙巴或砂勞越出生的嬰兒應自動取得聯邦公民權。
第十一條:稅務與財務
沙巴和砂拉越有經營與控制自身之財務、發展基金和稅務的權力。
第十二條:土著特權
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應享有與馬來亞之馬來人一樣的特權,但沙巴和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隨馬來亞所設定針對特權之方案。
第十三條:州政府
(a)首席部長應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選出;
(b)沙巴和砂拉越應採用類似聯邦政府的部長制(Ministerial System),而不是州政治委員制(EXCO)
第十四條:過渡時期
在加入馬來西亞的七年過渡期內(不一定得是加入馬來西亞的頭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拉越之立法權力將由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無權力插手。
第十五條: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應獲得保留。州教育事務應全權由州政府行使。
第十六條:憲法維護
未經過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無權修改或撤消聯邦憲法?保護州人民與政府的條款。
第十七條:聯邦國會代表權
在劃分選區時應考慮沙巴和砂拉越州之人口分布與發展潛能。
第十八條:州首長
應命名為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條:州名
應命名為Sabah / Sarawak
第二十條: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
聯邦憲法賦予國家土地局與地方政府委員會的管理權將只局限在馬來亞。沙巴和砂拉越州將在州憲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的事務。
我在馬來西亞佳禮中文論壇(http://cforum2.cari.com.my/index.php)找到二十條款,佳禮當然有馬來文論壇。
馬六甲、檳城(和之前的新加坡)無權角逐國家元首,也沒有王位繼承權,所以,不必為沙巴、砂拉越不平。若非二戰後殘破,英國人布魯克王朝無力重建,將砂拉越獻給英國,否則,砂拉越是有王室的,時人稱為白色拉惹。白人差一點有機會當上馬來西亞最高元首,想想還真好笑。
之前公正黨黨要跑去砂拉越助選,被砂拉越拒絕入境,公正黨嚷嚷政治迫害。不過,若以二十條契約看來,砂拉越確實擁有獨立的入境權,拒絕西馬人入境無須任何理由,雖然不合理但合法。
東馬人可自由至西馬發展、定居。不過,西馬人到東馬,只能停留三個月,可申請延長,當然,准不准全看州政府。西馬人若申請工作證,可居留一年,然後一年一年辦理延長。非東馬配偶也是如此,總之,非當地人想居留,只能辦理准證,然後一年一年延長。若住的夠久,關係夠好,西馬人可申請類似長期居民的准證,就不必年年跑JPN。砂拉越人到沙巴、沙巴人到砂拉越,也是一樣的。
父母若分別是東馬人、西馬人,小孩出生在東馬,便是東馬人。出生在西馬,便是西馬人。即便是手足,一旦出生地不同,國家對身份的認定也不同。真複雜。
之前我覺得奇怪,西馬各州的行政議員,怎麼沙、砂兩州都稱為部長,原來是二十條款的威力。
沙、砂兩州無官方宗教,英文同屬官方語言,居民以原住民、華人居多,馬來人反而是少數,馬來化、回教國,大概都很難施行吧。
網友曾說,全國=半島,若全國+沙、砂,才包括東馬。天然資源豐富的沙、砂兩州,已經被邊緣好多年。
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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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Posted by President
at 2009年10月13日 19:35

嘻!亞洲最早的一國兩制,非馬來西亞莫属….
Posted by penang kid
at 2009年10月13日 22:13
我想,印尼可能也有類似的例子。印尼是大國,各區域的主流宗教不同,或許也有不同的規範。
說不定,一國多制才是東南亞的現實。
Posted by 怡蘋
at 2009年10月14日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