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6,2006
匪諜就在你身邊~
『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我算是後知後覺,剛剛才在酥餅家看到〈中國共產黨幹部參與倒扁活動〉,當下怒不可遏。有中國共產黨的幹部明目張膽的在台北活動(台北果然是台灣的 China town...),而且還在中原大學任教,真正是可惡加三級。這種事情都不處理的話,還有什麼國家安全可言?
以下轉貼酥餅的文章,並附上酥餅所擬的「一人一信舉發中國共產黨在台組織」的信件範本,請大家一起努力。
中國共產黨幹部參與倒扁活動
By 酥餅(酥餅的 BLOG)
幾天前一位屬名 bb9143 的網友在我的 BLOG 貼了這則留言廣告一位中原大學心理系副教授戴浙所寫有關阿扁的書,那時候我就覺得有蹊蹺,沒想到挖出的是一個中國共產黨幹部參與施明德倒扁活動的證據。
根據媒抗網友 Morning Lewis 的查證,這位名叫戴浙的人,職稱是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接受中國共產黨的經費補助,證據請看這裡。
拜了 GOOGLE 大神的結果更赫然發現,這位中共的主任委員竟然參加施明德倒扁總部的活動,並接受記者訪問表示:「阿扁自戀,以為是台灣之子,我要的專門就是讓你生氣。」
對於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明目張膽的在台北街頭成立卻無人聞問,我深感震驚,對於這個組織的主任委員參加倒扁總部活動我雖然感到遺憾,但卻不意外,只是對於有共產黨幹部參與的活動還妄想自己定位為綠營的活動不禁嗤之以鼻,想說「綠營」兩個字真好用,不但可以帶來名聲,還能換成財富。
另外,我也想請中原大學的學生、教職員、校友寫信給中原校方,不知道他們知不知道該校老師竟然是中國共產黨幹部,對於聘請中國共產黨幹部當教授,不知中原校方的看法與立場為何?
最後,這也再次證明我這裡的確有泛藍甚至中共的網軍來鬧場,甚至推銷中共幹部寫的書,只是在資訊發達的時代,鬧場得到的只是像這樣的反效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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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信舉發中國共產黨在台組織
用下面範文投書總統府與內政部
總統信箱點這裡
內政部長信箱點這裡
主旨:舉發中國共產黨在台組織
範文:
親愛的總統(部長),
根據中國鳳凰衛視與世界經理人博客的報導(註一、註二)四十年代在台地下組織「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五十年後又在台灣北投石牌東華里復活,該組織可能已經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台北聯絡處」接受中國共產黨指揮與經費補助。該組織之組織成員表如下:
戴 浙 主任委員 現任中原大學心理系副教授
戴 忠 政協委員 曾任企業公司業務經理
郭雲崗 黨委書記 曾任房仲公司開發經紀人
梁蘇僑 黨委書記 國小退休教師
羅善仁 黨委書記 現任旅行社負責人
對於處心積慮想併吞台灣的中國共產黨竟然光明正大的在台北街頭成立組織,我們感到不安與憤怒,並對警政與國安單位的無作為深感不解,因此特別寫信舉發,希望警政與國安單位能夠有所警覺並採取行動,以維護台灣國家社會之穩定安全。
註一:http://bbs2.tiexue.net/post_1422753_1.html
註二:http://blog.icxo.com/read.jsp?aid=6508&ui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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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用力轉貼這個消息,一同舉發中國共產黨的在台組織並要求政府處理。
引用URL
好吧,去南韓試試看大喊自己是北韓來的共產黨好了.....
MD.....,白目也不是這樣.......
信都寄出去了~
真是太可怕了啊!
噁~ 頭暈目暗
以後我回去
一定要給他一百萬分用力的小心!!
不知怎麼的,我馬上連想到阿哲、、、、匪諜的尿酸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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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ao Eki 您好:
您於95年9月6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部警政署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一、查「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於89年5月4日自行在臺成立,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致遠3路147巷1號,會址屋頂並插上中共五星旗。該會目前主要人物有戴忠(政協委員)、戴浙(主任委員)、郭雲崗(黨委書記)、梁蘇僑(黨委書記)…等。主要宗旨在宣揚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理念,以謀求兩岸和平統一。
二、近年來,該會在各地宣揚「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理念,可謂是親共派團體,所到之處有人感到新鮮,有則認為太明目張膽。為擴展組織並宣揚理念,期間曾到日本交流協會、忠烈祠、美國在臺協會…等處陳抗;或在臺北市區繞行散發文宣。另每逢國家慶典及重要節日,渠等大都會開著插上中共五星旗的宣傳車到處宣揚。
三、查據人民團體法第2條明訂:「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51條亦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資助。」依人民團體法,凡在臺主張共產主義團體,最重處分可要求七日內解散。另政治獻金法律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政治獻金。同法第22條則規「擬參選人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收受政治獻金,或違反第12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四、查「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迄今未能依法申請成立人民團體,雖涉嫌人民團體法及政治獻金法,但迄今尚未查到犯罪實證,本分局正積極針對該會違法事實查證中。
對於以上答覆內容容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王國蒼聯絡(電話:28919445),謝謝您的來信,並祝平安順心,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分局長 何明洲 敬上
「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
這是個中國組織啊!他們怎麼可能會去依台灣法律申請成立人民團體嘛?!
@@" 這... 這不是在放縱這些叛國者嗎?他們是敵國的政委和黨委書記耶!!!醬子還不處理,真要等到國家都被吃光光了才要處理啊?
...................Orz
為什麼不依據這個,依法起訴?或者令他們解散?旗子、肖像、宣傳品沒收?
分局長的意思是說,因為他們不是人民團體,所以無法依照人團法來辦理。
我覺得好笑的就是在這裡。等他們變成台灣法律所定義的人民團體???他們就不可能會變成醬子啊... 因為他們本來就是中國的黨工在這裡的運作的,他們幹嘛要依我國法律申請成立人民團體啊?!
這不是找漏洞給叛國賊鑽嗎? ~"~
漢堡~~怎麼辦啊~~
另外一個可能可以適用的是內亂外患罪,不過犯罪要件是否成立,真的要漢堡這種專業法律人才知道。
我認為是沒人敢拿內亂外患罪來辦吧.... ~"~(可恨)
刑法分則的第一章(§§100-102)就是規定內亂罪,第二章(§§103-115)規定的是外患罪。
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外患罪部分..... 條文粉多,請參照刑法第103條以下....
103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早該被抓?
是股如確實的事鄭嗎~~ @@
這裡有一個對內亂罪的簡單說明。(有些地方不是很同意....)
另外網路上有找到劉幸義寫的〈內亂罪的爭議問題與新舊法的評估〉[HTML版](落落長....)
外患罪的話.... 一般的解釋上,由於戴浙他們身分的關係,應該也無法該當§104的要件....(這回真的殘念了嗎?)Orz
漢堡回覆酥餅的時候有說:
>這樣的結果,恐怕一半要歸罪在台灣的畸形現況上,對著兩百公里外一個經常性叫囂著要用武力進犯,而且事實上不斷的在增強武力準備的國家,居然沒有宣布為敵對國家,還讓那個國家的勢力一再滲透,現在連正式的組織都出現了,不知道是台灣人太遲鈍,還是太善良。
嗯.... 若是將中國宣佈為敵國能解決任何問題倒也好。問題是... @@" 真的宣佈的話ne,一定有一票腦殘者跑出來指責說「破壞兩岸現狀」.... ~"~
現在該怎模辦ne...... ~"~
>>一般的解釋上,由於戴浙他們身分的關係,應該也無法該當§104的要件。
那是因為中華民國的一般解釋是包括中國大陸地區的意思嗎?(對不起,不這樣講明白,我就會看不懂,法條真是難啊~~~"~)
其實是因為我記憶模糊,所以想要混過企~ XD
我的意思是說,我印象中啦... §104第一項的要件(=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好像是指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員,而不是一般的任何人都可以,比方說在職務上有能力將國家奉送給別人的公務員之類..... 如果我沒把這部分搞錯的話,那戴浙他們當然就不可能該當這要件....
(問漢堡比較保險....)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