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5,2006
番人所要論(8)番人同意菸酒
前兩天也有這樣的一則新聞報導:
原民團體:基因研究需取得民族集體同意(中央社.01/23/2006)
(中央社記者吳思瑋台北二十三日電)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研究所計畫展開台灣生物基因庫資料庫建置,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原住民團體高度的重視,今天有原住民團體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指出,政府或民間團體對原住民族進行基因研究時,應該取得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不只是個人同意。
台灣原住民族永續發展協會秘書長、台灣師範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阿美族籍陳士章晚間表示,根據去年二月公布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因此,有關原住民基因研究不只保障個人同意權,法律也已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權。
陳士章解釋,任何政府或民間團體對原住民族土地內的動、植物、土壤與原住民個人進行學術研究,都必須取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目前法定原住民族有十二族,不論是研究那一族都應該取得族群的集體同意。
他說,基因研究應該特別重視「事前告知同意」(PIC),所以呼籲生醫所進行原住民族血液抽取時,必須清楚告知該族群簽署同意書時的權利義務,並在取得原住民團體的同意後,才能進行族群基因庫建置,而且也必須讓該族群分享研究成果。
就法論法,陳士章說的沒錯。原住民族基法法第二條就「原住民族」一詞所做的定義為:「.... 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而「原住民」則是指「原住民族之個人」。以這個標準來看,同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顯然同意的主體是「原住民族」,而可享相關利益的則是原住民族的個人。
現在比較麻煩的問題是:現階段要如何取得「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怎樣算是「集體同意」?未來推展原住民族自治時,當然要把這類機制(比方說民族議會或是「公投」)都考慮進去,但是在自治之前呢?相關的番人研究到底要如何展開?
番人相關菸酒要如何菸酒,是個重要的問題,必須好好的菸酒菸酒。
引用URL
原住民是要擺著等細則出來再說嗎?那會不會又有另一種聲音出來:「原住民族不受重視」?
大加臘說要了解「伊莫〔地瓜〕的身世及實際情況」。是ㄚ是ㄚ,真的是很想哪。所以「菁英們」不能光反對啦。反對完了,那,解決方案在哪裡?="=
祝Nakao巫師新年快樂!邦查過年有什麼特殊習俗,還請不吝分享!
妳的相片,只有一粒眼睛
我想, 如果你蒙上面紗, 信奉阿拉, 一定更神秘!
萬全san:歡迎光顧,有空常來。但是阿拉。。。不太熟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