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27日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終結文化創意產業?

     今日,立法院召開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的公聽會,許多與會人士無論專家學者,或者業界人士都發表對這部法的意見看法,紛紛抱持著相當大的期待。然而,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是,文創法是否能承載這些期待,能否完全解決現存的諸般問題?

     首先,文創法不是文化基本法,而是一個產業發展法,這樣的立法動機無非是希望複製上個二十年積體電路產業為台灣帶來的榮景,然而,同樣的經濟發展經驗是否能夠在這個二十年重新複製呢?如果按照原本的發展模式,答案可能是相當不樂觀的,這幾乎已經是共識了。這兩種產業有根本性的不同,一個是以代工搶單擴大生產作為利潤基礎,而由於台灣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無法持續用如此低利的經濟模式支撐台灣的經濟,轉而追求文創產業,卻是另一種以知識與創意密集的高利潤產業,最重要的是市場區隔,差異化生產。

     儘管我們瞭解到應該採取不同的發展策略,緊接著更根本的問題是,所謂「文創產業」是可以歸成同一類的產業嗎?至少對目前文創法來說就是採取這種思考的。看看各個文創法版本納入的產業別,行政院版包括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產業,翁金珠版則將媒體拆成電影、出版、流行音樂,另外加上織品設計與工藝設計,余天與周守訓版本則是照抄原本民進黨主政時期的版本,多了視覺藝術、文化展演設施與時尚生活產業。這些產業如何用同一部法律來規範或者說支持?某種程度我們可以說他依然沒有逃力過去的發展模式,由於過去積體電路是經由建立技術、蓋廠房而大量生產的方式,這可以透過技術與租稅來降低生產成本,只要讓技術可以流通,就可以整體適用,讓各個小企業去進行搶單的工作。然而,所謂「文創產業」的性質卻是高度差異的,不同產業的技術、知識或廠房是很難複製而流通的,電影技術與織品設計之間如何相互增進彼此的技術呢?可以想到的也只有過劇服了。如此的差異化不單單只存於消費市場,更在生產端上有相當程度的分隔性。因此想透過技術流通、降低生產成本等等來提升廠商競爭力,似乎搞錯方向了。一旦不再是形成規模經濟,文創產業究竟如何發展呢?甚至是可以擺在一起發展嗎?

    多數人談文創產業往往會提到英國和韓國的例子,都說他們正是透過政府政策成功地培養出「文創產業」,然而,這些例子其實是「政策推行」而非「立法解決」,不然其實也可以立一個條文「政府應培育文化創意產業」即可。我們似乎妄想透過「一部文創法」來解決所有「文創產業」的問題,以為這樣就可以培育出文創產業,所以公聽會上許多人的意見是怎麼某個產業沒有列入,另一個產業是何等重要,爭相希望所屬產業可以列入,似乎誤以為成了文創法中的文創產業的一員後,問題就得到解決了。照理說,產業性質應該有其相當一致性,但現在看來是天差地遠。如果說要解決目前文創產業的處境,一個方向應該是較為適當的,亦即透過廣泛討論形塑出對文創產業的整體戰略。「一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或是「一個」文化創意旗艦計畫,遠遠不及多個針對不同類型文化產業的個別計畫。一旦我們最終以錯誤的期待訂出一部文創法,也因此就認為問題得到終結,那最後被終結的恐怕是文創產業自己。



Posted by miesiao at 樂多Roodo! │16:45 │回應(0)引用(0)短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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