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31,2008

外患罪與妨害國交罪

外患罪與妨害國交罪.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即將於十一月三日扺達中華民國。這件事情轟動萬教驚動武林。民選的中華民國政府,已動員七千警力來維安,民間社會則計劃傾巢而出,全力嗆陳。

這是很令人困擾的狀況。畢竟有點年紀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喊過「消滅萬惡共匪,解救大陸同胞」的口號。如今陳雲林到底是不是共匪,馬英九總統到底是不是「先生」,中華民國是國家還是「地區」,中華民國國旗,是不是要藏起來不讓陳雲林看見...問題真是不少,不知如何是好。

那我們先翻一下六法全書,看有什麼好國民應該遵守的底線吧。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章「外患罪」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罰則很重,馬「先生」應該注意,要記得有「意圖」,就會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喔。幸好,所謂「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不知道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而言,是不是「外國」;陳雲林算不算外國派遣之人。也不知道主張「終極統一」,是不是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無論如何,馬先生最好不要遊走法律邊緣。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這一條似乎不曾認真執行過。幾年來媒體不止一次報導,公開場合懸掛的中華民國國旗被要求「除去」,或者民眾被阻止攜帶國旗參加公開活動,這可以算是「污辱」吧。可是好像沒聽說有誰因此被調查、起訴或定罪的。

陳雲林的行程百般保密,想要嗆他的國民很可能沒機會近距離揮舞國旗,那我們可以請取得採訪證的記者小姐先生們,把國旗帶在身上和器材上,確保他看得一清二楚。

對於正在努力動腦發揮創意嗆陳的同胞,以下相關條文,請注意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章「妨害國交罪」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這個條文所指的「友邦」,「外國」,可能都找不到法律上的正解。不過據法界人士表示,對陳雲林的車隊丟臭鴨蛋,放衝天炮的行為,有些麻煩。以前曾有勞工對雇主的大樓丟雞蛋被判刑的例子。

如果公開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反倒不會有事。參看下列條文就清楚了。

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19條(請求乃論)

第一百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另,有些國民可能不願意揮舞中華民國國旗來嗆陳,其實不要緊的。請看:

民主進步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但是馬先生稱我國為「地區」,竟然於法有據,真是難以置信。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章總則第1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奇怪呢。所謂「國家統一」到底是什麼意思。去查了「國家統一綱領」,找到一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0次院會決定「『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函知本院所屬各機關查照。那我們不必費心了。


陳雲林從「大陸地區」來「台灣地區」之前,達賴喇嘛才剛表示,放棄勸說北京政府給與圖博更多自治的希望。圖博流亡政府並將於十一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圖博運動的前途,包括可能從要求自治轉換到要求全面獨立。

看來,我們可以同時揮舞「雪山獅子旗」,並且唱一句「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給圖博人民打氣。

網路上各種嗆陳的創意,到處勃發,顯示國人對於民主和主權這兩大價值極為珍惜。大家都來提供點子吧。這是具有龐大能量的愛國運動,馬先生也好,陳先生也好,最好招子放亮點。


後記:

清晨醒來,看到邱義仁被聲押的新聞,不勝駭異。馬政權把踹扁的蘇安生奉為上賓,並迅速起訴王定宇等事,一再的顯示,絲毫不把「台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和主權價值不可讓渡的堅持,看在眼裡。直接了當的說,這是一種近乎waging war的挑釁,不留情面的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為敵。難道馬先生及其政權,已經有恃無恐,成為「大陸地區」欽定的代理人嗎...

 




林世煜/2008年10月31日

Posted by linshihyu at 樂多Roodo! │08:57 │回應(10)引用(0)部落格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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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你的那一票朋友,尤其是陳芳明,不是要大家再給馬蝗時間嗎?

我很好奇,這一票人幫助馬英九推倒謝長廷,是不是在等作官呢?要不然現在怎麼這麼安靜呢?
Posted by 昆蟲 at October 31,2008 10:21
關於陳雲林會怎麼稱呼馬英九,我個人猜測是以「領導人」稱呼之
在陳雲林的觀點當然你只是台灣地區領導人
在馬政權則自已解讀為國家領導人,就是總統的意思啦,是對等尊嚴的喔

選前言必稱台灣,到現在連中華民國的國旗都要通通收起來。這是在答謝上國賜奶之恩嗎?
Posted by 野風 at October 31,2008 11:50
哈!陳芳明?少提這個噁心的名子吧!
Posted by jimlee at October 31,2008 15:32
最近切身感受到
民主,是會倒退嚕的。
難不成台灣要倒退至中國(強權統治)的狀態
好符合兩岸當權者的利益?


台灣人不會這麼簡單認輸的
Posted by 雲林人看不起陳雲林 at October 31,2008 19:24

真的很想聽聽陳芳明對馬區長和KMT的所作所為之高見
Posted by kathy Li at November 1,2008 05:09

> 清晨醒來,看到邱義仁被聲押的新聞,不勝駭異。馬政權把踹扁的蘇安生奉為上賓,並迅速起訴王定宇等事,一再的顯示,絲毫不把「台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和主權價值不可讓渡的堅持,看在眼裡。

個人已經離群索居數個月。在這裡也沒吭氣,有時感覺有負胡大姐一直寄新文章通知給我。我實在是有點氣餒過頭的樣子。

現在,台灣似乎有三種人惹不得:中國人,國民黨人,媒體人。批評中國人,可能比做為 SARS 帶原者還糟糕。

對了,前陣子才發現,原來吳叡人大哥竟住在我樓上,我住了兩年都沒發覺。豪人兄若會來省親的話,記得找我上樓去湊個熱鬧。
Posted by K. K. Liang at November 1,2008 23:33

發問

我可能是出國太久了
陳芳明老師到底做了什麼事
這麼顧人怨
印象中他是個頭腦清楚也有風骨的學者啊
Posted by Harrison at November 2,2008 05:47

>陳芳明老師到底做了什麼事

你就給他 Google輸入陳芳明+馬英九。不罵三字經就不錯了。
冤有頭債有主,這裡畢竟不是陳芳明的部落格。
不然也想問候他老母一下。
Posted by 大盜 at November 2,2008 07:55
保護陳雲林其實無需動員七千警力
請武功很好的劉院長出手,很快就沒事
有文為證:
http://blog.ylib.com/readit/Archives/2008/07/01/6681
"寫武俠小說而能成為閣揆之尊,這在中國歷史上,大概也是空前的了。"

林老師,還中國歷史勒咧!
Posted by 野風 at November 3,2008 01:24
外患罪? 這個人比較符合

陳水扁控告歐巴馬

【聯合報╱黑白集】 2009.09.23 02:57 am


你相信你的耳朵嗎?台北看守所傳出,陳水扁已在八月底簽了授權書,向美國軍事法庭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及國防部長蓋茲,指控他們應當依據舊金山和約履行「佔領台灣」的義務,並啟動在台灣仍然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對他重新審判。

陳水扁說:依據舊金山和約,美國對台灣仍握有軍事佔領權;而「中華民國」是流亡政權,由中華民國法院判他的罪是無效的;如果美國政府認為他貪汙,應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他,他願意到美國作證。

陳水扁的這個動作,非但背叛了中華民國;而且也完全背叛了正統的台獨論述。其政治人格汙穢卑劣至此地步,誠是不可思議。

陳水扁在就任中華民國總統時,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宣誓,非但進謁國父孫中山及蔣中正銅像,更遙祭黃陵,又向國民革命先烈上香,復大聲宣示「誓死捍衛中華民國」,又稱「台獨是自欺欺人」,且以中華民國總統身分貪汙了數十億贓款,迄今仍受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的禮遇;詎料,如今竟試圖以否認中華民國,來逃避其貪贓枉法的罪責。喪心病狂,一至於此。

何況,陳水扁更是台獨正統的叛徒。正統台獨是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強調「台灣主體性」;而陳水扁居然墮落至加入「五一俱樂部」,聲稱台灣迄今仍應由美國軍事佔領,並由美國軍事法庭主持台灣的司法;這非但是自欺欺人,而且簡直是背叛了所有的台獨志士仁人先賢先烈。

面對陳水扁的信口雌黃,「台獨」應當站出來與「扁獨」劃清界線;阿扁這般無恥之徒,豈仍配稱作台獨?

【2009/09/23 聯合報】
Posted by pie at September 23,2009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