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即將於十一月三日扺達中華民國。這件事情轟動萬教驚動武林。民選的中華民國政府,已動員七千警力來維安,民間社會則計劃傾巢而出,全力嗆陳。
這是很令人困擾的狀況。畢竟有點年紀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喊過「消滅萬惡共匪,解救大陸同胞」的口號。如今陳雲林到底是不是共匪,馬英九總統到底是不是「先生」,中華民國是國家還是「地區」,中華民國國旗,是不是要藏起來不讓陳雲林看見...問題真是不少,不知如何是好。
那我們先翻一下六法全書,看有什麼好國民應該遵守的底線吧。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章「外患罪」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罰則很重,馬「先生」應該注意,要記得有「意圖」,就會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喔。幸好,所謂「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不知道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而言,是不是「外國」;陳雲林算不算外國派遣之人。也不知道主張「終極統一」,是不是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無論如何,馬先生最好不要遊走法律邊緣。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這一條似乎不曾認真執行過。幾年來媒體不止一次報導,公開場合懸掛的中華民國國旗被要求「除去」,或者民眾被阻止攜帶國旗參加公開活動,這可以算是「污辱」吧。可是好像沒聽說有誰因此被調查、起訴或定罪的。
陳雲林的行程百般保密,想要嗆他的國民很可能沒機會近距離揮舞國旗,那我們可以請取得採訪證的記者小姐先生們,把國旗帶在身上和器材上,確保他看得一清二楚。
對於正在努力動腦發揮創意嗆陳的同胞,以下相關條文,請注意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章「妨害國交罪」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這個條文所指的「友邦」,「外國」,可能都找不到法律上的正解。不過據法界人士表示,對陳雲林的車隊丟臭鴨蛋,放衝天炮的行為,有些麻煩。以前曾有勞工對雇主的大樓丟雞蛋被判刑的例子。
如果公開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反倒不會有事。參看下列條文就清楚了。
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19條(請求乃論)
第一百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另,有些國民可能不願意揮舞中華民國國旗來嗆陳,其實不要緊的。請看:
民主進步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但是馬先生稱我國為「地區」,竟然於法有據,真是難以置信。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章總則第1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奇怪呢。所謂「國家統一」到底是什麼意思。去查了「國家統一綱領」,找到一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0次院會決定「『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函知本院所屬各機關查照。那我們不必費心了。
陳雲林從「大陸地區」來「台灣地區」之前,達賴喇嘛才剛表示,放棄勸說北京政府給與圖博更多自治的希望。圖博流亡政府並將於十一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圖博運動的前途,包括可能從要求自治轉換到要求全面獨立。
看來,我們可以同時揮舞「雪山獅子旗」,並且唱一句「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給圖博人民打氣。
網路上各種嗆陳的創意,到處勃發,顯示國人對於民主和主權這兩大價值極為珍惜。大家都來提供點子吧。這是具有龐大能量的愛國運動,馬先生也好,陳先生也好,最好招子放亮點。
後記: 清晨醒來,看到邱義仁被聲押的新聞,不勝駭異。馬政權把踹扁的蘇安生奉為上賓,並迅速起訴王定宇等事,一再的顯示,絲毫不把「台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和主權價值不可讓渡的堅持,看在眼裡。直接了當的說,這是一種近乎waging war的挑釁,不留情面的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為敵。難道馬先生及其政權,已經有恃無恐,成為「大陸地區」欽定的代理人嗎...
林世煜/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