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008

在馬英九登基的日子,你應該知道的事─宏觀白色恐怖 (下) 一個政治犯是怎樣形成的-2


接上篇

9.幕前、幕後審判――蔣介石是最高審判長

根據近幾年披露的大量官方檔案,白色恐怖的真相有重要發現:檯面上的審判機關
──保安司令部(或警總)軍法處,其實只是幌子;真正決定政治犯生死的,是幕後操盤的國防部軍法局、總統府某小組和蔣介石。後三者層層上報,最後一定要蔣介石批示、蓋章才定讞;也就是說,蔣擁有最後生殺大權。
 

作業流程如下:軍法處按照特務機關刑求逼供所得的自白書,對涉案者預擬一份判決書草案,送交國防部軍法局;後者複審、擬具該案「內容摘要」並加簽建議後,形式上由參謀總長呈蔣介石批示;實際上是先送總統府小組複審並加簽建議,再呈蔣介石定奪。軍法處再根據最後的定案修改或維持原判,一切開庭審理都是虛應故事。換句話說,所謂的「叛亂案」就是以法律包裝的政治案件,通常在特務的刑求階段就定了調。簡言之,「叛亂案」就是由蔣介石和他底下的一幫軍人、特務在審判。


 
資料顯示,許多案件,軍法處的判決草案雖然狠厲,還不算大開殺戒;但層層上報後就變了樣,輕罪判重,重罪判死。這些幕前和幕後的「法官們」,不是軍人就是特務,政治犯落到他們手中,自然凶多吉少。但最荒謬的是,幕後的「法官們」根本連政治犯都沒見過、問過、求證過,憑什麼定他們生死?  

叛亂案審判總流程(以1950年代為例)
單位說明
幕前審判
保安司令部(警備總部)軍法處由特務機關執行軍法審判,點出特務辦案的本質。
幕後審判
第一關:國防部軍法局
軍法局第四組承辦單位為軍法局第四組。核稿的人包括第四組組長、總長辦公室副主任、軍法副局長、軍法局長、參謀次長。核判的人為副參謀總長。最後由參謀總長具名,將簽呈上報蔣介石。
第二關:總統府
第二局負責初核與複核。流程:專門委員→副局長→局長。
參軍長˙秘書長負責綜核。兩人通常並列署名,再呈交蔣介石。
第三關:蔣介石(最後定奪)

叛亂案審判六大程序特點
1.絕大部分案件是軍事審判。
2.大部分案件為秘密審判,沒有調查庭和辯論庭,只有宣判庭,法官唸完主文即草草結束。
3.大部分案件以特務刑求取供的自白書為唯一證據。
4.大部分案件被告沒有辯護律師,或雖有公設辯護人,但完全配合檢審演戲,甚至鼓勵被告認罪。
5.1956年軍事審判法施行以前是一審一核,速審速結;以後得向軍法覆判局申請覆判,但覆判結果不是維持原判,就是加重刑期。
6.1987年施行的國安法,將軍事審判受刑人的上訴和抗告權取消,這是導致白色恐怖真相無法大白的關鍵因素。

10.一罪三罰――主刑˙褫奪公權與沒收財產

在軍法審判之下,政治案件的判決結果普遍偏重。一般來說,軍法審判的「最低消費額」是感訓,一種對無罪的人施以監禁(通常3年)的怪異制度;有罪判決通常從5年起跳;參加組織者(黨員)最少1015年;在組織擔任幹部(如小組長、支部書記)不是無期就是死刑可見其嚴峻(註1。至於個別案情的冤屈誣枉,則遠非「後白色恐怖時代」的人們所能想像(註2,見表) 

除了主刑外,還有從刑。一是褫奪公權
(註3死刑及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終身;其他有期徒刑者,褫奪公權比主刑短若干年。這種處罰原是為了防杜刑事罪犯將政治染黑,結果恰恰相反:一方面封殺許多良心犯從政,以確保國民黨一黨獨大。 

另一從刑是沒收財產,源於
中國古代的「抄家籍產」,本是封建陋習,卻在白色恐怖大行其道。以《懲治叛亂條例》治罪者,十年即可沒收財產。被沒收的財產有一大部分用來支付辦案費用和辦案獎金、告密獎金,因而產生無數「以國家正義之名,行謀財害命之實」的冤錯假案。這種制度使受難者及其家屬在家破人亡之外,生計更陷入困境(註4,見表) 

1:但有不少例外。如
省工委領導班子蔡孝乾、洪幼樵等人,因有「運用價值」而無罪自新,他們提供組織情報給當局,導致更多人被捕殺。
 

2
厚誣主義――政治案件的判刑邏輯

被告實際情形法官判罪罪名(以懲治叛亂條例為例)法條刑度判刑結果
評論政治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7年以上雷震(10年)
批評政府   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7年以上邱奎璧(10年)
書寫郵寄台獨文宣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7年以上林清水(8年)
參加讀書會 參加叛亂組織10年~無期涂炳榔(10年)、林義旭(12年)、曾錦堂(死刑)
傳閱禁書參加叛亂組織10年~無期呂沙棠(12年)
參加學生社團或聚會 參加叛亂組織10年~無期張常美(12年)、陳孟和(15年)
與「匪諜」認識參加叛亂組織10年~無期例子不勝枚舉,如張大邦(10年)、江槐村(13年)、王康旻(15年)等
讓陌生人住宿一晚藏匿叛徒10年~死刑楊石梗(13年)
借錢給朋友    為叛徒供給金錢10年~死刑黃添樑(10年)、陳其昌(無期)
借禁書給軍人看  為叛徒刺探軍事秘密10年~死刑盧兆麟(無期)
發表文宣質疑蔣經國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死刑白雅燦(無期)
藏匿親人避免被捕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死刑施水環(槍決)
匯款給大陸的親人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死刑林美海(槍決)
在獄中傳送紙條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死刑許學進(槍決)
 
3:被褫奪的公權包括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2006年《刑法》第36條修正後,只剩褫奪公務員、公職候選人資格兩款。 

419491980年代,因「叛亂案」被沒收財產的案件、人數和金額,數量極多,但官方至今仍未公佈。本表僅列舉
保安司令部19499月~19576月,共710月之間的沒收情形以見一斑(金額不包括美鈔、黃金、股票等)。 

項目

金額1950年代幣值)
沒收財產案件總數1,009
沒收財產總額(A1,8456,286
A項中叛亂案沒收總額(B1,3629,292
B項支付辦案費用623,638元(4.5%
B項支付告密獎金(註53119,525元(22.9%
B項支付辦案獎金(註64463,534元(32.7%
B項解繳國庫5422,593元(39.8%
 
5告密獎金原佔被沒收財產的30%1955年之後改為按案情輕重發放

6:領辦案獎金的單位以保安司令部最多,其次是調查局、保密局(情報局)和軍警憲單位。保安司令部的領獎單位也包括軍法處,這意味著判得越重,殺得越多,領得越多。

11.奪命槍聲――馬場町、安坑刑場1

950
1959年是白色恐怖最血腥的十年。每隔幾天就有一批人,大清早被獄卒押去出庭,草草聽完死刑判決,隨即載往刑場槍決(註1。槍決時間通常是卯時(凌晨57點),曾有一天槍斃18人的紀錄(1951.6.29,蘇藝林案)。 


這些死刑犯被押赴刑場後,都被拍下槍決前、槍決後的照片,送交總統府「備查」,證明當局要殺的人,確實從地球上消失。槍決後,屍體由台北唯一的極樂殯儀館運回來,再通知死者家屬限三日內領回(註2,並索取鉅額贖屍金(名為修補屍體槍口的費用)。逾期未領,則交給國防醫學院浸入福馬林池,三個月後以臨床實驗之名交付解剖。許多家屬付不起贖屍金的遺體,或是隻身來台的大陸人遺體,就此成為解剖材料,然後草草掩埋(目前已知一處掩埋地點為台北市六張犁亂葬崗)。


 
這些死者,生逢亂世離憂,死時無人收埋,背負叛亂污名,悠悠數十年又無人祭弔,可謂集世間悲劇之大成,也是白色恐怖最深的嘆息。 

1:白色恐怖的行刑部隊有憲四團、憲八團(早期)、台北憲兵隊(1953年以後)、憲201203團(後期)等。憲四團部在大龍
,是台北二二八大屠殺的主力之一。
 

2:死者家屬獲悉死訊的管道,除了殯儀館來信通知外,就是到台北火車站看槍決人犯公告。1950年代初期報紙也會刊登槍決名單,但因案件太多,只有刊登一部分。除了這些管道,家屬只能心急如焚,每天在親人生死未卜的煎熬中度過。
 

3:政治犯被處死前,會帶上手銬腳鐐,腳鐐重達35公斤。有些不服從的活囚,也會被監獄當局帶上腳鐐懲罰。
 

【刑場】

馬場町
位置:位於台北市西南方的新店溪河岸,鄰近青年公園。現有一處馬場町紀念公園。沿革:日治時代為跑馬場,因此得名。從日治時代到二二八,這裡都是台北市主要刑場之一。現場:嚴格說來,馬場町只是主要刑場,其他刑場散佈在新店溪兩側廣大的河岸地帶,如水源地(三軍總醫院附近)、川端橋南端(今永和市中正橋下)等。 

安坑
位置:台北縣新店。鄰近新店溪,隔壁就是軍人監獄。1950年代中葉以後,取代馬場町成為主要刑場。 

潭˙左營
碧潭位於台北縣新店,濱新店溪,是槍決軍官之地,1951年陸軍中將李玉堂就是在此槍決。左營位於高雄市,該地的桃子園刑場是1949年海軍案處死人犯的地方。 

其他地點
1949年前後,大陸難民隨國府撤退來台時,有的人在船上被蓋布袋投海,有的人在台灣被秘密逮捕,送往某處集體屠殺(一處被披露的地點位於台北市萬芳路附近,該處原為煤礦區)。由於死者是大陸難民,在台無親友、沒設籍,被害人數很難估計。 

1980年代後期,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施工時,新店、中和段工地曾挖掘出四千具屍體,屍身上還有手銬,可能是政治犯的身分。然而這是日治時代還是國府時代的政治犯,至今不詳。

12.
獄中歲月――監禁˙勞改˙洗腦

作為全球戒嚴最久的國家,台灣擁有各式各樣的監獄,如新生訓導處是標準的集中營,生教所以思想改造為主;新店軍監、泰源監獄和綠洲山莊純粹關人;軍法看守所在關人之外,又以極低廉工資使人犯從事體力勞動。總之,獄中生活不是上不完的課,就是做不完的工,或是關不完的牢
――除非刑滿出獄;也有人刑滿後,繼續被關或送往勞改(註1 

不管哪種坐牢,最大的折磨來自獄中的恐怖氣氛,主要包括:
1.獄方運用受刑人充當眼線(細胞),導致告密盛行。
2.獄方對不馴的人採取高壓手段,如取消放封、刑求拷打、隔離禁閉等。
3.獄方製造數起「獄中叛亂案」,將許多政治犯羅織罪狀予以殺害。
4.不少政治犯因被人供出新的案情,被重新起訴並處死刑。
5.某些受刑人之間因意識形態不同而對立,強勢的一方壓迫、打擊弱勢的一方。這些情形使政治犯在漫長的刑期中,始終提心吊膽過日子,必須靠強烈的求生意志才能撐下來。 
(待續)

Posted by linshihyu at 樂多Roodo! │15:08 │回應(0)引用(2)出版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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