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4,2009

「人民作主運動」行動聲明──兩岸協議 人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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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最簡單意涵,就是「人民作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參與國家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民主國家將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交由人民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早已蔚為潮流。

2008年二次政黨輪替以來,台灣政治陷入行政和立法部門由單一政黨掌控,監督制衡機制嚴重失靈的困境。馬政府自恃一黨獨大,強行推動「一中」政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幅傾斜,造成台灣社會的惶惑不安。

中國否定台灣為一個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眾所周知之事。馬政府上台後,非但不捍衛台灣主權與國家尊嚴,反而與中國隔海唱和,不斷明示或暗示台灣為中國的一區,誤導國際社會認知。例如,去年11月,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時,以迎接宗主國特使的超高規格接待;今年5月,衛生署長在中國允許下參加世界衛生會議;今年6月,馬總統倡議「識正書簡」;9月份又未依往例申請加入聯合國;尤有甚者,近半年來,馬政府未提出ECFA(「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便以振興經濟為名傾全力推動ECFA,視簽署ECFA為台灣經濟的唯一活路,完全不顧民間疑慮。

台灣目前所面臨的嚴峻情勢,正是政黨政治與代議民主無法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最佳寫照。唯有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理念的公民投票,才能矯正現今代議民主的弊病,杜絕政黨獨斷,捍衛台灣民主與國家主權。不幸的是,我們的「公民投票法」,除了第17條「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賦予總統啟動公投的權力之外,其餘條文,或以不合理的審查機制,或以嚴苛的連署門檻、投票率,粗暴遏阻人民以「直接民權」方式表達民意、制衡公權力的可能性。

兩岸關係的任何變化都牽動著台灣的國家安全與未來前途,針對迫在眉睫、兩岸日益頻繁的各項協商,為撫平人民的焦慮,取得國民共識,我們要求馬總統確實遵守「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的競選承諾,即刻:

1. 依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所賦予的職權,就「台灣公民是否同意本屆政府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和對岸簽訂經濟合作或其他協議。」一案舉行公投,並以投票結果做為兩岸會談與協商的原則。
2. 要求行政院迅即向立法院提出公投法修正案,補正現行「公投法」之不合理條文、落實主權在民精神。

最後,我們認為:兩岸所簽署的任何協定,若涉及台灣主權定位,應交付公民投票,由台灣人民決定,是不容爭議之事。至於目前馬政府積極推動之ECFA,以及其他相關經濟議題,因為影響民生福祉非常巨大深遠,所以即便認定與主權無關,也應於簽訂後交付公民投票認可,以昭慎重。
林義雄與鄭麗君發傳單.jpg












「人民作主運動」千里苦行路線表
2009/10/11製表
天數 日期 星期 地點
01 11/08 日 台北出發 三重市區 三重蘆洲交界
02 11/09 一 三重蘆洲交界 蘆洲 五股 板橋
03 11/10 二 板橋 板橋市區 板橋中和
04 11/11 三 板橋中和 中永和市區 土城
05 11/12 四 土城 三峽 樹林
06 11/13 五 樹林 新莊市區 輔大
07 11/14 六 新莊 桃園市區
08 11/15 日 桃園 中壢
09 11/16 一 整補
10 11/17 二 中壢 楊梅 竹北
11 11/18 三 新竹 頭份 竹南
12 11/19 四 竹南 苗栗市 後龍 通霄 苑裡
13 11/20 五 苑裡 大甲 清水 大雅 豐原
14 11/21 六 豐原 潭子 台中市
15 11/22 日 台中市
16 11/23 一 整補
17 11/24 二 台中市 南投草屯
18 11/25 三 南投市、埔里
19 11/26 四 南投(名間 竹山 集集) 彰化鹿港
20 11/27 五 彰化市
21 11/28 六 彰化 員林 北斗 西螺
22 11/29 日 嘉義市
23 11/30 一 整補
24 12/01 二 西螺 斗六 斗南 大林 新港 北港
25 12/02 三 北港 朴子 民雄 嘉義
26 12/03 四 嘉義 水上 新營
27 12/04 五 新營 麻豆 善化 新市 新化
28 12/05 六 整補
29 12/06 日 新化 永康 台南市
30 12/07 一 台南市
31 12/08 二 台南市 仁德 歸仁 岡山
32 12/09 三 岡山 橋頭 楠梓
33 12/10 四 鳳山
34 12/11 五 高雄市
35 12/12 六 高雄市(上午) 屏東(傍晚抵達)
36 1213 日 屏東市
37 12/14 一 整補
38 12/15 二 屏東
39 12/16 三 台東市(說明:起床後,從枋寮乘車過南迴,10時到台東)
40 12/17 四 花東縱谷
41 12/18 五 花東縱谷
42 12/19 六 吉安鄉 花蓮市
43 12/20 日 宜蘭縣(說明:起床後,從花蓮乘車過蘇花,10時到達蘇澳)
44 12/21 一 整補
45 12/22 二 福隆 瑞芳
46 12/23 三 瑞芳 基隆
47 12/24 四 基隆市 汐止
48 12/25 五 汐止 松山
49 12/26 六 松山 龍山寺(說明:約下午5時到達,6時前結束)

〈附錄〉
「公民投票」的重要性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具體實踐。經由公民投票,人民可以監督行政、立法機構,避免其悖離民意、濫權妄為;經由公民投票,人民也可以為行政機關的政策背書,使其推動更加順暢;經由公民投票,不同族群或政治團體之間的意見紛歧,可以達成共識,進而避免黨派惡鬥、國家分裂。
世界各國的公投經驗
民主國家將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交由人民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早已蔚為潮流,茲舉數例如下:

1866年以來瑞士已進行三百多次公投,議題涵蓋:制憲、修憲、緊急命令、國會權限、民生法案、外交條約和其它民眾立法提案等
1905 年挪威舉行獨立公投,脫離瑞典100年統治。
1980,1993,1996年加拿大魁北克省分別舉行獨立公投
1991年波羅的海三小國舉行國家前途公投,脫離蘇聯獨立
1992年南非公投修憲,
2000年丹麥公投否決使用歐元
2003年瑞典公投否決使用歐元
2005年法國與荷蘭分別公投否決歐盟憲法
2008年愛爾蘭公投否決里斯本條約(原歐盟憲法)
2008年11月,格陵蘭舉行自治公投,脫離丹麥300年統治。
2009年10月,愛爾蘭公投通過簽署里斯本條約

「公民投票法」的缺失與補正

「公民投票法」的目的應在於規範投票程序,方便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但是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條文中卻多處違反「直接民權」的立法精神,嚴重妨礙人民行使其基本權利,應補正如下。

1. 不應限制公民投票事項。
只要人民連署提案要求舉辦公民投票,政府即應辦理投票作業,無權「否決」人民所提議之公投事項。

2.應取消設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人民是主人,所以不應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就人民提案做實質審查。至於公投案之程序審查,由中選會辦理即可。

3. 行政機關應該有權利發動公投。
當行政機關欲推動某項政策時,應可將該政策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該政策。

4. 國會中的少數應該有權利發動公投。
當國會中多數壓制少數,強行通過或否決某項議案時,如少數仍自信其主張為多數人民所支持,即可要求舉辦公民投票,由人民做最後裁決。

5. 應降低人民提案及連署門檻。
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必需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約9萬人)提案,才能進行連署。且連署人數必需達選舉人數的5%以上(約90萬人),比總統選舉連署的門檻(選舉人數的1.5%)還高,極不合理。建議修改為1.5% 。

6. 不必設定投票率。
公民投票法規定,必需有50%的選舉人(約900萬人)出來投票,結果才算有
效。總統選舉或其他選舉均無此規定,不論多少人出來投票,只要獲得多數票
即可當選。過去幾次公投,贊成人數雖然高過總統當選人得票數,但仍被視為
無效,極不合理。

核四公投促進會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42號3樓
電話:02-2778-1622
傳真:02-2772-6601
郵政劃撥:1832-7366
信箱:nuke4.1994@gmail.com

**感謝邱萬興提供照片**

Posted by linshihyu at 樂多Roodo! │09:39 │回應(0)引用(0)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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