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全球第二個視卡德爾女士為恐怖份子的國家?
0925台灣青年逆轉本部聲明
拒讓熱比婭卡德爾來台 重傷台灣形象
針對行政院今天表示,基於「國家利益」及「全民利益」的思考,將不會核發來台簽證給卡德爾女士,我們認為,台灣是個法制國家,現在連簽證申請程序都還未開始,國民黨政府到底是在拒絕誰什麼?!或是說,國民黨政府已經有了一份不歡迎人士的黑名單,讓台灣重新回到戒嚴時代!
我們認為,台灣是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卡德爾女士不但數度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更是國際知名民權人士,政府以卡德爾女士為「恐怖份子」的理由拒絕她來台,不但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更完全抹煞了台灣人民長久以來為民主自由奮鬥所努力的成果!
針對內政部長江宜樺下午於立法院院會表示,「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與一恐怖組織有密切關聯,且大會秘書長也是許多國家高度提防對象;以國家利益為考量,建議政府禁止熱比婭入境」。我們認為,國民黨政府的這種說法,讓台灣成為繼中國之後,全球第二個視卡德爾女士為「恐怖份子」的國家!我們要請問行政院,所謂「國家利益」,是指哪一國的國家利益?台灣行政院是中國的外交部嗎?為什麼中國對卡德爾女士訪台尚未正式表達意見,台灣政府就急忙表態輸誠?此舉已經讓台灣實質成為中國政府「一省」,台灣政府降格為中國北京的所屬行政機關!
國際知名民權人士卡德爾女士,23日在美國華府接受台灣民間社團的邀請,希望於12月訪問台灣。以卡德爾女士為主角的紀錄片:《愛的十個條件》即將於高雄電影節播放,先前四場特映會得到極大迴響,十月更將計畫於全台灣各地播放,讓台灣人民透過影像瞭解卡德爾女士以及她為維吾爾族人爭取自由、人權的生命經驗。
除了影像之外,卡德爾女士本人也表達極高的訪台意願,希望親身和台灣民眾交流,讓台灣人民更瞭解她以及維族人民境況。我們再一次重申「評斷任何事或任何人的前提是瞭解」!《愛的十個條件》澳洲籍製片JohnLewis也表示非常樂見卡德爾女士訪台,搭配紀錄片放映。
我們在此公開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基於尊重基本人權、自由的原則,依正常程序發給卡德爾女士簽證,讓卡德爾女士能夠來台與台灣民眾交流,增加台灣人與維族的瞭解、互信。政府若拒絕這位數度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提名人來台,將嚴重損害台灣的國際形象,這才是對台灣國家利益最大的打擊!我們還會依法提出卡德爾女士的邀訪申請,因此我們公開呼籲政府,依正常程序發給卡德爾女士簽證,不要做出傷害台灣國際形象的決定。無論政府今天的決定為何,逆轉本部聯合民間團體共同邀請卡德爾女士來台的決心,絕不改變!我們一定會提出申請,絕不放棄!
Posted by linshihyu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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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October 8,2009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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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October 8,2009 18:23
我們的政府到底怎麼了?
我們的聲音到底去哪了?
我們的....................
這個政府正在指控美國澳洲等國家「窩藏」國際恐怖份子呢
請提出申請,然後將拒絕的文件貼上網路。這樣子,那些走狗的標誌才會更清楚。(有圖有真相,不是嗎?)
「窩藏」算什麼?
咱們政府還打算「加入」恐怖份子咧
加油加油!
支持妳們
馬英九拒絕入境的熱比婭,是“中華民國新疆省”的一位公民。她如果是恐怖份子又要自動入境,豈不應該讓她回來,逮捕審判。監察院應該調查王清峰等人,縱容包庇恐怖份子。
熱比婭訪日,是由國際特赦組織日本分會主動邀請,台灣分會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感覺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多項本地的爭議事件中選擇「沈默」,不知理由何在?譬如扁案、馬政府清算前朝案、陳雲林來台「鎮壓」事件....等等。我們並不寄望或要求這個組織表明「立場」,但是它應該公開表示看法和態度才對。
國際特赦組織關懷的對像,原則上會迴避本國和利害相關的地區,通常就是沒有利害衝突的外國。所以七十年代以來,台灣的政治犯前輩,得到世界很多國家特赦組織的關心。
國際特赦組織對台灣以往政治犯的救援,當然世人耳熟能詳,已經不需贅語。
個人上文所提的質疑是: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或其成員)對以上所列之台灣重大人權案件所持的看法、態度問題。按理國際特赦組織總會在關心各地的人權事件時,除了主動或側面瞭解之外,必也會徵詢該地區分會的意見,因此該分會對事件本身的立場或解釋,想當然爾也會影響到總會的認識。這是否是國際特赦組織總會至今對上述各案件(或事件)並未發表看法或採取行動的原因之一?
版主上文的解釋「原則上會迴避本國和利害相關的地區,通常就是沒有利害衝突的外國」恕筆者愚鈍,雖推敲半天,亦難明其意。試想若台灣分會因本身的利害衝突需要「迴避」,總會或他國家的分會難道也需要迴避?如果整個組織和所有的各國分會都對台灣的重大人權事件「視若無睹」,國際特赦組織的存在意義又是什麼?台灣的特赦組織分會可以堂而皇之對翁山蘇姬的人權迫害予以聲援,卻對近在眼前的本地「扁案」(或上述所提各案)「視而不見」,這當中是否有奇怪的矛盾?
個人對國際特赦組織向來敬仰有加,也因為敬仰有加,所以才會對台灣分會近一年以來的「沈默」感到納悶。畢竟美國自由之家已對去年台灣的「自由度」做出檢討,並也針對上述事件分別針砭。相對於此,不免使人對國際特赦組織(其實也包括無國界記者...)的「無言」有所好奇。個人對該組織的瞭解與通常的一般人一樣陌生,無知之處,尚祈見諒。只因為版主無意中在文中提起「國際特赦組織」一詞,引發在下聯想罷了。
試貼法律界的某種意見,以說明國人對「扁案」等等之看法,確有援引翁山蘇姬案以作比喻的現象,非我個人獨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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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山蘇姬與陳水扁
◎ 黃啟堯
台北地院裁定三度延押陳水扁,令人震驚!司法機關蔑視人權及國際人權法已至肆無忌憚的程度,更無視於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文化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批准後已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對司法裁判具有拘束力。
基於憲法權力分立的原理,司法權理應與立法權和行政權互相監督制衡,然而馬政府上任後一黨專政,司法權非但未履行其憲法角色,反而依附政權,自失獨立角色,與其他兩權結合成「三機一體」的威權體制,不僅嚴重危害公平正義,更侵犯人權,顯有偏頗之虞!
扁案的偵辦雖然有表面證據的成立,然而羈押不是處罰犯罪手段,更不是逼供刑求的方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刑罰,不能任由法官個人獨斷偏頗的心證,認被告涉嫌重大或有逃亡之虞,遂予被告無限期羈押,並在被告身心疲困之下完成認罪與定罪,而應講求證據法則。
舉例來說,如果陳水扁確實涉嫌重大,並不需要經由更換法官這種引發重大爭議的手段達到羈押之目的。再者,如果被告有逃亡之虞,必須假設國安人員的瀆職,這種「有罪推定」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延押的理由甚至不能被非專業的一般民眾以經驗及常識接受,無異淪為司法公信力之破產宣告,社會信賴亦將隨之瓦解!
就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貪汙、收賄及洗錢在世界各國都是有罪的,在台灣的法典上雖然也是,然而判例上司法既未追訴亦未以同一標準偵辦任何國民黨籍正副元首或閣揆,儼然形成一不成文之習慣法,竟以歷史共業之繼承者及少數藍營內台勞台傭為代罪羔羊,其不公不義宛如「一國兩制」下之殖民體制!
就法源來說,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憲法而非台灣憲法,其架構下的法律是中國法律而非台灣法律。台灣既已無法,若更無天理至此,無法無天之境地是可忍孰不可忍?
作為國際刑法基礎的紐倫堡原則明定,「國內法之合法性不得作為國際法上免責之事由」,職務上的行為亦不能阻卻違法,人權犯罪負有國際法責任,呼籲聯合國及國際社會除了關切緬甸翁山蘇姬外,也能重視其他人權運動領導人所面臨的侵害!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弗萊堡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刑法中心研究)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9-7-14)
關於發生人權侵害事件時,諮詢在地分會以求第一手資訊的事,確實是如此。就個人所知,陳雲林來台引發國家暴力侵害人民的緊急狀況時,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曾即時就此事向國際總會匯報。
至於利益迴避的原則,以個人親身經驗來說。在美麗島事件發生之後約一周?左右,曾在當時的〈八十年代〉雜誌社,目睹國際特赦組織的代表,和康寧祥、司馬文武等人進入內室關門開會。記憶中,司馬事後說,他們要確認這是一起人權侵害事件,而不是打泥巴仗的政治鬥爭,因此必需加以查證。(以上當然不是司馬當年使用的字句,只是個人憑記憶的主觀敘述。)這也解釋了特赦組織對本地人權侵害,因迴避而在公開場合保持沈默的原因。換句話說,在地分會寧可靜待總會經「客觀查證」,確認為人權侵害事件之後,再發動國際救援。
但這項迴避本地的原則,據瞭解多年來在特赦組織內部也引起無數討論。因此是否鐵板一塊,實在不是我所知。
又,我國雖然已跨過民主轉型的門檻,多年來也列入自由國家之林,但我國的人權保障仍未穩固。關心人權的個人,可以自由加入我國各個公民團體,為我國的主權、人權、政權持續奮鬥。如果又加入特赦組織,那麼只是另外對發生在外國的人權侵害,也付出關心而已。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加入不只一個人權組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