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7,2007

台灣的司法何時走出黑暗

雖然是舊聞重炒﹐但是4年來司法改了多少﹖除了對陳水扁總統及家人是“特殊禮遇”以外﹐賄選一樣在﹐一樣拖﹐金融弊案照樣發生﹐說要怪誰﹖該負責的檢調司法單位呢﹖為什麼都不講話了﹐事情爆了﹐只是在電視媒體前做做秀。

看看發生事情和尚未發生的﹐都聘請退休高階警檢調單位的任高職﹐其目的何在﹖

01082003
台灣的司法何時走出黑暗
台灣國內近日因高雄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而風雲變色,民、國、親主要政黨無不灰頭土臉,到目前為止,只有執政的民主進步黨勇於面對及反省,又史無前例的嚴辦,讓政黨輪替後仍然烏雲罩頂的政治天空露出一些希望的署光.

相較於台灣政治的開放與多元,”司法”在台灣卻是仍處於封閉與黑暗,也難怪有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的台灣人民對於台灣的司法表示「沒有信心」,以目前高雄市正、副議長賄選案為例,涉案的議員由原先的躲避到現在爭先恐後的前往高雄地檢署投案、自白,繳回所收賄款,爭取充當「污點證人」換取檢方的「緩起訴」,意圖斷尾求生,未來四年,這些污點證人的「豬仔議員」仍然是可以橫行高雄市議會,「為民喉舌」如此的檢方辦案與人民、社會的期待,其落差何止以千百里計.

「法院」的法官們更是「烏魯木齊」,重大數以百億計的金融弊案,可以在地方法院一躺六年沒有審結,同樣的民意代表及地方議長賄選案件,所涉案的民意代表任內四年也已過去(其中該回收的也已可能回收又有找),結案卻還不知須等到何時.也難怪法務部長陳定南在偵辦高雄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之初,砲轟司法部門在先,以及身兼民進黨主席陳水扁總統,日前在民進黨中常會中,向檢調單位嚴正喊話,強調:檢調單位應對『緩起訴』採最嚴格標準,除非涉案議員請辭負責. 否則只是投案,自白或繳回賄款,均不宜豁免刑責之追究,以符合社會期待.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是多數台灣人民長期以來對司法的的「認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諸腳麵線」,是台灣司法對待達官、顯要、富豪犯案審理的定律,身處民主開放社會的台灣,人民在面對司法時,卻仍然是「無語問蒼天」.

台灣的司法人員,不必說和己身有關係的不知迴避(即連大法官也是),公然違法亂紀的比比皆是,「偶爾,不幸」東窗事發,「國法」卻不曾上身,頂多是以內部人評會處以記過、申誡或是最重者,無法瞞騙人民者,送經監察院(蒼蠅院)彈劾後,移送「公懲會」處以停職或休職一段時日,仍然好漢一條.照樣任職終身或者可選優退,好處仍然很多.

台灣的司法在司法官師生,學長、學弟妹等層層纏綿的結構關係,是真改不了嗎?翻開「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及第125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從未加諸在數不盡違法亂紀的司法、檢調人員身上,應是台灣司法黑暗和幾乎無可救藥的主因.

近半世紀以來因為司法的黑暗,台灣社會充滿「冤」與「怨」,台灣人民在完成政黨輪替,期待的不只是政治、經濟的公平與正義,更期待藉著政黨輪替,讓台灣的司法走出黑暗,真正成為人民可信賴的「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有識者如陳水扁總統可知否?


Posted by meimei4210 at 樂多Roodo! │13:29 │回應(2)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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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oto at January 21,2007 12:34
比詐騙集團還要心狠手辣的台灣司法白道

台灣詐騙集團猖獗,報紙電視上天天都報導有人被騙,雖然被騙了的錢財不一定要得回來,但是去報個案警察好歹還是會受理。就算虛應故事也罷,至少公權力還站在被害人這一邊。可是如果有一天你買賣土地,碰到了詐騙集團勾結法官集體枉法裁判,不管你有理沒理,就是要判得你傾家蕩產;如果不服這些枉法法官們的判決而登報伸冤、到處陳情;不但沒人理你,還會被此司法白道假借公權力,用毀謗誣告外加妨害公務的罪名提起公訴抓去坐冤獄,目的就是要你閉嘴,搞得你叫天不應呼地不靈,逼得你只能自認倒楣活該被騙。

詐騙集團至少要先投下資本搞個王八機和人頭帳戶,雇些人打電話、找幾個車手去提款,還要遮遮掩掩擔心碰到警察被抓;被害人如果一開始沒有貪念妄想不勞而獲也不會受騙上當,對照之下如果不幸碰到台灣司法白道,一旦被對方鎖定,真會搞得你走投無路,躲都沒法躲,這些司法白道不但是心狠手辣,更是趕盡殺絕。這種完全無本生意而公然詐騙小老百姓的共犯結構,豈不比詐騙集團更心狠手辣嗎?

一位現年八十七歲的周老先生,十六年前將位在嘉義的六筆建地,出售給台北宏恩建設公司,原來簽約超過一億元賣價的土地,從頭到尾僅收到訂金一千萬元,俟後因不願意配合建設公司虛報地價以便預謀逃稅,因而與之涉訟,一審法官黃瑞華判認原告有逃漏稅捐意圖甚明,判契約無效。而後二、三審卻大逆轉。纏訟至今不但原來買賣標的六筆土地共計4861平方公尺在毫無對等給付的情形下被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范秉閣以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以及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判決強制過戶,其後連案外毫無關係的六筆土地共計1144平方公尺,竟然也被趁火打劫吞噬一空。

最讓人出乎意外的,當時八十三歲高齡的老先生還被檢察官蔡興華以誣告罪提起公訴,判了三個月的誣告罪,還不能緩刑或易科罰金,在2003年春節前扎實地坐進憤恨不平的黑牢。初步看來,不可能有比這更壞的發展吧?其枉法裁判在先、濫用公權力在後之殘酷手段,在號稱民主政治乃普世價值的台灣,憲法保障的生命財產權被如此被公然踐踏,實乃駭人聽聞!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賣自已合法擁有幾十年的土地既非走私販毒又不是殺人放火,會被判到傾家蕩產這合乎常理嗎?這些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如此受到公然扭曲踐踏時,與司法人權有關的官員們,難道都不能有所作為嗎?

中華民國法官表面上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是有多少法官的枉法亂判是假此名而為之?又有多少法官的『自由心證』其違背經驗法則,曲解法律,枉顧當事人權益,該調查而不調查,該公開辯論卻不敢公開辯論,其荒誕無稽的判決實在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周老先生夫婦的土地買賣案子具體事件簡單明白,買方宏恩建設公司李善和僅付款一千萬元,卻於86年間在中華民國司法護航下公然盜賣周老先生名下12筆土地〈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至今僅付訂金一千萬元,其餘狡賴不付,周老先生夫婦一再聲請再審均被駁回,到處伸冤陳情還被抓去關了三個月冤獄;依社會上生活經驗法則, 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一句話即可了結的案子,因何理由久拖不決16載?只因有司法敗類護航縱容歹徒假買賣真搶劫!

周老先生夫婦被司法共犯結構的法官們強取豪奪一生辛苦血汗換來的上億財產;歷經十六年依法上訴,上訴,再上訴而仍舊被同一票司法共犯結構的法官們一而再,再而三的駁回;上百次向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調查局、法務部、司改會、總統府、國民親黨部等等各機關衙門到處陳情均毫無效果;周老先生夫婦又都已是高齡八旬有餘,他們如何還能為自己的權益平反呢?如今只有靠輿論的力量,靠人民良知的力量,靠公之於眾的力量,才會有一點點作用。不然有朝一日,不幸也碰到這些司法敗類的法官們,你我的遭遇恐怕會比周老先生夫婦還更慘!

周老太太自2001-12-18起發行【黑暗司法】奇摩電子報,每週一次,至2006-2-12共發行213期。詳情請參閱以下連結:
http://tw.letter.yahoo.com/one/old.php?t=&letter_id=4985&b=201

周老太太自2006-2-19起在聯合報成立【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點閱人氣即將超過三十萬,
http://city.udn.com/v1/blog/index.jsp?uid=bilingwu

請大家轉寄本文給您的親朋好友,全民一起來抵制比詐騙集團更惡劣的台灣司法白道!盡一己的小力量試試吧!一同支持周老先生夫婦向台灣司法當局討回公道!
Posted by 公平與正義 at April 26,2007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