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4,2007

大減刑究竟赦免了什麼

張君玫  刊於人籟論辨月刊 2007.09


七月中的「全國大減刑」引發許多爭議,尤其是減刑後短短幾天,就有十幾位更生人吸毒過量或自殺身亡、再犯搶奪案件,甚至徒手將人活活打死,這一切不免令人質疑「減刑」是否太過匆促,而且缺乏配套措施或相關輔導。但這其實不是重點,因為「更生」的困難並非減刑所特有,而是所有出獄者遭遇的難題。

較深入的批判指出,總統不無濫用赦免權之嫌。此次減刑假借「二二八」六十周年和「解嚴」二十周年之名,但被減刑的一、兩萬名受刑人犯下的都是刑期較短的煙毒、竊盜、性侵等罪行,要說和白色恐怖或政治良心扯上關係實在非常牽強,只能說他們為數眾多,有利於營造以量取勝的德政假象。


但是因著「二二八」和「解嚴」的名目,總統依法行使的赦免權穿上了所謂「人權」的外衣,使得我們在看待這個問題時難以聚焦,忽略更核心的關鍵,亦即「人權」和「司法」在概念上的不協調,以致造成實踐上的落差與混淆。


以知識社會學的觀點來說,「人權」和「司法」代表了兩種非常不同的正義論述。所有的概念都有它的歷史脈絡。人權這個相對晚近的概念,首先預設了一種現代意義的「人」,主張「人」天生具有絕對價值。這樣的想法在前現代的社會中是無法想像的,因為這樣違背了基本的「正義」──正義最原初的意義指向一種事物的平衡秩序,以及在平衡被破壞之後的回復。


在人類歷史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司法體制,但是,這些審判很少一視同仁,往往女人、奴隸、孩童,以及某些特定階層都被排除在外,被視為從屬物與交換品,這樣的層級被當成「自然的秩序」。法律如果是為了維護正義,也只是關於那些被視為「人」者之間的關係,以及確定那些次人或非人應有的位置。


當然,我們可以肯定在現今的社會中,尊重個體生命價值與尊嚴的人權已經是必要的價值。不過,我們無法迴避人權論述在面對司法時的雙面刃──在司法不彰甚或冤獄頻傳時,人權價值可能是必要甚且唯一的救贖;但在司法行使它基本的秩序維護時,比如暫時或永久剝奪罪犯的公民權時,人權的絕對性也必須退守到基本防線。


關於總統的赦免權,在美國和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爭議,爭議無非在於總統的赦免權是否減損司法的權威,或是可以修補司法的缺陷。以陳水扁總統這一次的「德政」來說,實在看不出來他修補了什麼司法的漏洞,倒像是捅了一個更大的洞。是時候了,該徹底省思司法的意義與得失,方能真正珍視與實踐人權的價值,而不落於口惠。

Posted by mei_island at 樂多Roodo! │00:28 │回應(0)引用(0)社會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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