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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9,2009

轉錄: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 (陳三兒律師)

違憲的釋憲案─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

多數決和法官間的私相授受都不是抽象原則

釋字第665號解釋經過十個月的難產後,終於在10 月16日做出解釋。然而在釋憲文中對法定法官原則與結論卻做出自相矛盾的解釋。

解釋文中聲稱:「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

由前述解釋文,可以得出下列結論:

⒈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

⒉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

⒊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有前兩項原則之適用。

然而很詭異的是,第665號解釋卻對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做出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的結論,卻是讓人百思不解。

按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第四十三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第一項)庭長(含代庭長)不能出席者,應指派該庭法官代理之,惟有利害關係之法官應迴避。(第二項)審核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第三項)」由台北地院該二併案要點之規定可以看出,前者將案件之分配委之於法官之間彼此之協商;後者則取決於刑庭庭長的多數決。也就是說法官之間可以私相授受,把案子交給某一個法官辦理;或者經由部分庭長的多數決來決定要把案子交由特定法官辦理。這種規定明顯的是把案子的分配權交給某位或某幾位特定的法官去恣意決定,而不是把案件的分配權委之於所謂的:「一般抽象之規範」。所以665號解釋文前面有關法定法官分案規定的論述與其後有關「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的結論二者顯然互相矛盾。

665號解釋文認定台北地院分案要點合憲的理由不外乎是從法定法官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解釋文認為為了「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故「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

然而誠如解釋文所陳述的,法定法官原則的精神在於分案之依据是否為「一般抽象的規範」標準,而不是依据「法官或特定人間的私相授受或多數決」等此種任由某些人恣意的決定。所以本件解釋案大法官如果要為合憲性之解釋,其論證之重點應該是在判斷「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之規定」是屬於「一般抽象的規範標準」,或者是屬於「特定人恣意的決定」。然而解釋文卻是從「法院是否有權制定「分案要點」」出發,並以此推論出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之規定合憲之結論。然而就該二分案要點究屬「一般抽象的規範標準」,或者是屬於「特定人恣意的決定」卻是避而不談。這種論證邏輯,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因為只要稍微受過基礎邏輯訓練的人都可以看得出來,台北地院有權制定分案要點,並無法推演出「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之內容是「一般抽像的規範標準」的結論。因為二者涉及的議題是屬於不同層次的東西。

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即是大法官李震山所寫:「司法屬於全民,並非專屬法院或法官,陽光照射不到的幽暗轉折處,正是可能滋生恣意干涉審判之溫床」的意思。因為司法屬於全民,所以分案需要依据客觀的一般抽像原則,因為司法並非專屬法院或法官,所以分案不能由少數法官恣意私相授受或以多數決的方式來分案。

釋字第665號解釋文,對法定法官原則內容的陳述與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的結論是自相矛盾的。這種左手打右手神經錯亂自相矛盾的解釋,竟然出現在我國最高法學殿堂的大法官身上,讓人不免懷疑是我們的大法官邏輯素養不行呢?還是大法官腦子裡另有其他不願說明的思考過程?法院判決主文如果與理由矛盾,它就是一個違法判決,依法當事人可以提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然而在大法官的身上出現了違憲的釋憲解釋,當事人又該如何尋求救濟呢?

少數法官之間的私相授受或多數決,既不公開,也沒有客觀的抽像標準,這樣的決定不是恣意決定又是什麼?665號解釋,再一次印証,台灣司法在新政府成立之後,己與歐美民主國家保障人權之法制精神漸行漸遠,而是向著中國侵害人權的司法體係逐漸靠近。

原文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m.XrH52fEQ_Fek0CAFY4XW2m/article?mid=153&prev=-1&next=150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17:40回應(1)引用(0)

October 4,2009

遲來的感想


這篇是之前寫給朋友的一封信,剛看完頭號公敵,對於台灣的司法制度特別有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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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一審判決之後,有人問我對阿扁的判決有什麼感想,其中又以藍軍的朋友特別愛問我。
我總是笑笑回答我的藍軍朋友說:「我沒有看卷宗,也沒有看判決,沒辦法評論。」
事實上,我不認為透過一個用政治黑手介入選出承辦法官的判決,能得到任何正義,也根本不想浪費時間看那種從選法官開始就已經注定不公不義的政治判決。

這個案子在分案給周占春法官後,才由地院刑庭庭長們開會,改成由蔡守訓法官審理。
可悲的是顯然這一次我們的司法並不是被政治強姦,而是自願當妓女招攬政治男客賣淫,是由庭長們開會決定出賣司法貞操的。
分案有分案的規則,本來就是隨機分案,這個案子竟然能經由開會來更改法官,說沒有政治考量,誰能相信?
何況,這位蔡法官在特別費案件中為馬英九拿出的遮羞布,充分展露出他的政治天才與政治正確,對執政黨而言,毫無疑問是個適當人選。
一個欽點的、政治正確的法官,又怎麼期待他能公平、公正的審理、判決?
法官是人不是神,人類創造的制度也不可能完美,只能在制度上盡可能公平,並期許法官能夠盡量摒除私心,以中立的立場來辦案。
如果是隨機分案,遇到內心預設政治立場的法官,那陳水扁也只能怪他自己運氣不好。
然而,當特定案子可以隨意透過行政手段變更法官時,這個制度還有什麼公平性可言?這個判決又還有什麼公平性可言?

我們已經不是包青天的時代,可以透過任何不正當的手段去取得實體正義。
既然是法治國家,必先遵守程序正義、保障人權之後,才能奢談實體正義。
這個判決既然沒有遵守程序正義,那實體正義也不用談了。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4:06回應(0)引用(0)

September 2,2009

顏色對了,作奸犯科可以喔!

〔中央社〕台北地檢署偵辦總統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外案,今天偵查終結。檢
察官認定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劉靜蓉、徐玉美在核銷特別費過程涉及偽造文書,將3
人予緩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吳麗洳、劉靜蓉、徐玉美在民國 89年4月至90年10月間,明知沒有領到任何工
作獎金,卻按月將登載有虛偽不實「工作獎金」名義的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
,交給前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藉以核銷市長特別費。

檢方表示,吳麗洳等3人在1年半期間,共填寫17次的不實「工作獎金」領據,總計核銷新
台幣85萬元的特別費。

余文涉案部分,最高法院在去年 4月間判決確定,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余文
在同年6月13日入獄服刑,今年4月6日假釋出獄,隨後返回台北市政府兵役處工作。

檢方表示,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偵辦馬案時,認定吳麗洳、劉靜蓉、徐玉美對余文偽
造文書的行為並不知情,並未將 3人列為被告。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馬案時,認定檢
方對此未盡調查,將全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指出,吳麗洳等人在應訊時承認知情,但強調作法是「因循往例」,並沒有獲得任何
利益。檢察官認為3人犯後態度良好,均緩起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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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小小的新聞,相較於最近為了要拉抬騜聲勢,而大幅報導的陳家人新聞,這樣的篇幅還真是不起眼。

不知道台灣人民還能忍受這種不公不義多久?

難道是要忍到再也投不贏中國新娘部隊嗎?


馬英九的特別費不減反增是為哪樁?

反正,出事也是下面擔。

下面擔了,也不會判多重。

緩起訴呢!顏色對了,做什麼壞事都可以喔!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23:50回應(2)引用(0)

August 18,2009

教訓

總統馬英九開記者會說:「我相信這次颱風所發生的災害,很多人應該都得到教訓,這個時候,我相信配合的程度會比較好,因為大家會說這麼多人怎麼撤,各位知道嗎?南投撤了1千多人,如果連遊客,撤了3千多人,要做其實事在人為,是可以做得到的,南投也找到很多地方暫時收容他們。所以我是覺得這方面來講,如果真的要做,不是做不到,不必要等國土計劃法完成立法才這樣做,現在就可以做,只要縣市政府能夠根據中央所發布的規範,把準備工作做好,我相信就可做到,各位女士、先生,有的人覺得我一天到晚在講撤離,其實真的是重要啊,真的是可以救命的東西啊,人不能跟天鬥啊。」

說來說去,都跟無關。

我相信我相信...一切都是THEY的錯,一切都是THEY的責任。


這時候一定要推這首歌:

Ricky Martin - La Copa de la Vida

記得要改歌詞喔!

Who Is Wrong?Ah, THEY Are. THEY Are .THEY!

Wrong.Wrong.Wrong.Ah, THEY Are. THEY Are .THEY!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19:45回應(4)引用(0)

看了會想哭的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7ydvuqsDnY

這段影片看了會想哭。


看看700萬人的決定,馬英九及KTM,把台灣帶到什麼樣的地方?

南台灣颳大風颱,馬英九帶頭忙著吃喜酒,下面的人出小差得出小差,過父親節的過父親節,吃選舉餐的吃選舉餐。

無視於災情的嚴重,拒絕外國友善的支援,任由死亡、失蹤的人數向上攀升,就是不發緊急命令。

等到救災的黃金72小時都過了,不發就是不發,你咬我啊!

許多待援的災民都被掩埋在土石流下,拖個72小時,就幾乎再沒機會爬出來抗議了,又能奈他何?

馬英九巡視災區,災民突破重圍,要見個總統那麼難,他卻說:「這不是見到了嗎?」

一群國內外記者訪問,不是先用熟悉的母語回答台灣記者的問題,而是選了外國記者秀英語:「"THEY were not fully prepared. If THEY were, THEY should have been evacuated much earlier. Just because THEY stayed, in where THEY live. and, but, You see, THEY didn’t realize how serious this disaster was."」(摘錄自Evil Capitalism Heroes

翻譯:「他們還沒有完全準備好。假如他們有,他們就會更早被撤離。這是因為他們留在他們住的地方。你看,他們沒想到這個災害有多嚴重。」

(這邊再溫習一下,偉大的騜曾對原住民說:「我把你們當人看。」把票投給他的原住民,那個時候就該清醒了,如果那個時候還沒有,現在也該醒醒了吧?)

反正,說來說去,都是THEY,都是他們,都是災民的錯就對了。

被爆料拒絕外國支援之後,在良知公民還沒提出之前,還矢口否認,等證據被抖出來,又說是少打了暫時兩個字而已。

原來我們外交部的公文品質這麼差,對於事關重大的公文,可以不經檢查,隨隨便便發出?

只有腦袋跟蛆蛆一樣大的人才會相信這種說法。

民怨爆發,14日馬英九才終於召開國安會議,總算願意做點事情善後了。

但是,到了下午又忙著接見東莞台商協會,處理ECFA。

反正救災都拖這麼久了,偷個閒繼續一下統一大業,也不算什麼。

馬英九還很委屈,說自己是「大號出氣筒」,區長是中號出氣筒,里長是小號出氣筒。

是怎樣?災民都在胡亂發脾氣嗎?

拒絕國外救援,又把救災這種應該是由中央統籌的大事,拖到14日才處理的總統,誰能不生氣?

把自己形容得這麼委屈?把災民都當成來亂的嗎?

反正在馬英九心中,災民都是咎由自取的!THEY were not fully prepared.

我們不需要出氣筒,我們需要的是能運籌帷幄,處理事情的人。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3:06回應(2)引用(0)

August 14,2009

轉錄 :官僚 (maxgreentw)

http://tw.myblog.yahoo.com/jw!m.XrH52fEQ_Fek0CAFY4XW2m/article?mid=145&prev=146&next=139

什麼叫官僚,馬英九與麻豆災民座談,災民只能聽不能講,舉手發言也沒用。劉兆玄探視風災,要交通管制,所以所有救災車輛都須先讓路。國防部長巡視救災,正在救災的國軍官兵要列隊等待部長四、五十分鐘,然後照個相讓部長帶回去留念。嗯,馬的好一個「苦民所苦」的官僚團隊。原來馬的「苦民所苦」的意思就是,人民一但有了痛苦,他就會讓你苦上加苦,讓苦苦苦的苦得不得了。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21:37回應(0)引用(0)

轉錄 :救災佳言錄 (maxgreentw)

http://tw.myblog.yahoo.com/jw!m.XrH52fEQ_Fek0CAFY4XW2m/article?mid=146&prev=-1&next=145

救災佳言錄

馬英九:

勘災還要致詞就算了,當災民哭訴難見馬總統一面,馬  區長居然回答:「你這不是見到了嗎?」

接受災民陳情時,比出「噓」的手勢,要旁邊說話的災民小聲點。

馬英九十二日赴旗山收容所慰問甲仙鄉小林村、那瑪夏鄉、六龜鄉等地災區家屬,英國獨立電視台記者詢問「政府對這次颱風做了什麼防災工作?」馬英九停下腳步用英文回答「這是第一次遇到這麼大的災害,所以民眾沒有做好充分準備」。

馬英九進一步指出,這個地區從來沒這麼嚴重過,所以民眾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如果有做好準備,民眾就會及早撤離,可是他們死守家園,你看看,他們沒有理解到這次風災有多嚴重。」

註:据我在災區的一位朋友剛才向我表示,据說災區部分災民聞悉此項消息後,深感自責,覺得自己太對不起馬區長,因此準備募款登報向馬英九公開道歉,並且向全國民眾澄清,此次風災之所以發生,原因全是因為他們自己沒有準備好,也沒有理解到這次風災的嚴重性,完全與馬政府救災無能無關。並且希望全國民眾不要再因為他們這些下民的錯誤,怪罪帥哥馬英九。

劉兆玄:

外界抨擊救災速度比不上921震災,行政院長劉兆玄12日說,「我的評價很快」

行政院長劉兆玄八日視察災害應變中心時,認為救援速度緩慢,是因為中央與地方溝通不良,要求「中央與地方間的溝通,一律透過媒體」。所以,以後救災指揮中心業務改由新聞局負責。

行政院長劉兆玄南下勘災住在乾淨的國軍英雄館,行政院解釋說是因為擔心「住在災區會被說成太矯情」

王清峰:

法務部長王清峰視察災區,面對災民抱怨作秀幫不上忙,王部長回應「至少可以讓你發脾氣」

其他:  

災民吳桂賢一家五口賴以棲身的鐵皮屋全倒,沒地方住了,拍照時官員竟要求「笑一下」

註:如有聽過更好救災佳言,有助於救災效果,歡迎不吝補充,以利全國救災工作早日完成。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21:35回應(2)引用(0)

March 27,2009

范蘭欽的政績

大家都罵翻的范蘭欽,讓我忍不住想幫他護航一下。

身為一個台灣外交官,雖然,他在上台後打擊台灣不遺餘力,毫無政績可言。

但是,下台前,倒是以他自己的辱台醜聞,替台灣爭取在國外新聞的版面。

平常講到台灣的新聞,可能不會特別介紹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像這樣的新聞卻非得介紹不可,因此也讓許多外國人透過這件醜聞瞭解到台灣尷尬的現況。

算是他任內唯一能足以拿得上台面的政績了。


很久沒寫政治文了,每天台灣的新聞都讓人一肚子火。

我還是繼續遊山玩水,趁還沒有被統一的時候,自由地到處看看台灣的好風景比較實在。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19:25回應(2)引用(0)

November 27,2008

身處在狗國

自從對中國搖尾乞憐的哈巴狗當政後

不少政府官員都變身成了披著人皮的走狗及鷹犬

很多朋友都人心惶惶

不敢寫文章 不敢罵政府

怕的就是接下來可能會接二連三的鬥爭、清算

也害怕被當成暴民 成為馬場町的狗食

阿扁的律師什麼都沒作錯

他代為發表的聲明跟案件一點關係都沒有

比起東廠鷹犬放話給媒體

每一件都跟偵查內容有關

誰才違反偵查不公開?

而這些東廠鷹犬自己違法事證明確

都不用負責 還被哈巴狗摸頭稱乖

現在 更要追咬律師的工作權

狠狠咬住他的工作權 藉此脅迫他放棄為阿扁辯護

惡質如是 這個狗國還是人待的地方嗎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8:18回應(10)引用(0)

November 25,2008

錯亂的年代

一點點政治雜感,很亂。

我也不想花心思整理,越想越心煩,真的很替台灣前途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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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的老伯伯劉柏煙,到死他的信念都是愛著中華民國。

看到一生信仰的國旗,被中華民國政府及中國駐台公安踐踏,而學生們的聲音政府又視而不見,老伯伯悲憤自焚了。

國民黨部只給了一句:「他不是黨員」。

這樣就撇清關係了。

泛統們也不當一回事,也都接受了國民黨部的說法:他又不是國民黨員。

老伯伯,雖然政治理念不同,但我敬佩您,您才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老伯伯身為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忠心支持者,死後卻是堅守自由民主的台派在為他流淚,只有台派部落格在為他哀悼。

著實諷刺。

我心裡真正難過的是這些國民黨、一中的支持者,在政府踐踏著國旗時,你們真的心中都沒有一絲懷疑?

你們的信念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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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要改怎樣,其實我不是很介意,條文是死的,重點是執政的人怎麼執行。

當執政者完全不把法律看在眼裡,法律隨他解釋的時候,怎麼修法都沒用。

好比中國法律其實很先進,許多法規比台灣都進步,但沒有人會當中國是個法治國家。

也好比現在的法條,雖然不是很完美,但實際執行起來,肯定不會是如陳雲林來台時,「中國駐台公安」隨意暴力對待人民。

想想看,紅衫軍鬧了幾個月,警察也沒有這樣惡意暴力對待人民過。

就是因為阿扁這個罪大惡極的賊寇,從來也沒有明示、暗示警察要使用暴力對待異己。

反觀馬先生,還認為這些中國駐台公安已經很溫柔!

這句話,讓我真的很想也這麼溫柔對待兩位馬小姐。

手無縛雞之力的小女生,只為了搖國旗救被溫柔地打斷了手指頭。

這絕對不是集會遊行法的問題,現行的集會遊行法也絕對沒有允許警察如此溫柔對待非法集會的人民。

國民黨推稱這是民進黨執政時,民進黨阻擋集會遊行法修法。

立法院過半席次的國民黨,有臉講這種話,也真是不知羞恥。

而泛統們竟然全盤接受,一點都不懷疑這種說法,這才叫人驚訝。

我不是醫生都能斷定能接受這種說法的人,除了腦殘,別無可能。

對過半席次的國民黨來說,不過是草案擬出來,投個票就通過的事情,不去做的理由,只有一個。

那就是國民黨根本不想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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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的眼中看不到台灣人民。

遊行人數在他口中永遠都只有幾萬人而已。

無論遊行區內的大街小巷都塞爆了,外媒針對不同次的遊行,報導分別估計十幾萬或數十幾萬人。

在他眼中,都不過區區幾萬人而已。

一樣是靜坐的學生,純粹反扁的靜坐,是他力挺的,三番兩次到場鼓勵的。

反國家暴力、反箝制言論自由、反集會遊行法、反出賣台灣主權的靜坐學生,都是程度不如高中生的。

現在的學生,高中生素質比較好!虧他說得出口。

在他眼中,這些靜坐學生,不過區區數人而已。

何況,素質不好。

他,看不上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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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國旗一直都沒有什麼厭惡感,儘管這是由國民黨的黨旗來的,但國民黨的惡形惡狀,本來是離我很遠的。

那都不是在我的年代發生的事情,國民黨曾經壞事作盡,我都沒有親身經歷,我對這面國旗自然不會有什麼厭惡感。

我的朋友中,有不少人對於這面國旗打心底痛恨。

陳雲林來台的時候,他們也都沒有拿國旗出門,要他們拿國旗還不如要他們去死比較容易。

會選擇拿著這面國旗出門的人,對於這面國旗實際上並不是這麼痛恨。

這面國旗在還沒有被換掉之前,都是我們的國旗。

誰說台派的人就一定不愛這面國旗?

我有位樂多朋友在奧運機場國旗遣返事件之後,就曾經幻想每個人帶著各色傘帽或色版去參加奧運,先按照預定的位置站好,然後再同時擺出我們國旗圖案。

很多泛統自以為是的訕笑說平常不愛國旗的人,反而白目拿著國旗去討打。

真的是自以為是。

然而,我想我對這面國旗的感覺,在陳雲林事件之後也變了。

憑什麼我們國家的國旗上面,要放著國民黨黨徽?

一個踐踏民主自由人權的爛黨的黨徽,有什麼資格放在國旗上?

Posted by m_m_mirage at 樂多Roodo!20:45回應(4)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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