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8,2009

「不要獅子座」--不行嗎?

不要獅子座,摳以嗎?? @@
昨天有則新聞:「不對盤!天蠍老闆娘徵人 獅子座別來」,相關新聞搬出主管機關的觀點,認為依《就業服務法》精神,業者有違法之嫌。但這跟我的想法有很大的出入。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確實存在著消弭歧視的精神,但是主管機關對法條的詮釋,卻有誤用或擴大解釋之嫌。大家看來很平常的一種詮釋方式,其實蘊藏著一個很重要的基礎問題,那就是:「星座」的歸類是一種客觀、顯明且有效的人群歸類方式,抑或充其量只是一種「執信」?(姑暫不稱它為迷信)

對星座着迷的人當然會認定它是一種很客觀的區隔方式,就比如說我是天秤座,那我的生日就必定落在9月24日至10月23日間。然而反對的人認為,占星術雖然可以用客觀的時間來區分人群,但是卻賦予落在同一區間的人們同樣的人格特質,提醒他們每天需要注意一樣的事,給他們一樣的幸運色,要求他們配戴一樣的幸運物。這既不科學也不客觀,更稱不上真實。

對我而言,在一般聊天的場合,我傾向將它界定介於兩者之間,原因是它雖然不如生理特質或社會經濟變數(Socioeconomic Variables)那些真正一翻兩瞪眼的因素具有影響力,但是它卻是一種在消費市場最具有潛力及競爭力的人為人群歸類方式。這樣的影響是,它在星座愛用者之間會形成一種「自證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而造成實際上部份確實出現區隔。

上面說的是「星座」本身這種歸類的本質。接下來我們討論的是「為什麼法律禁止雇主歧視具有某些天生的生理特質或社經位置的人?」

依照前面提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很顯然,所臚列的這些生理特質及身分條件,都是處在人類或長或短的文明歷史中,前後相繼被採用建構、隨後或多或少遭到除魅的歧視因子。它們存在著一個共同的條件:就是雖然它們的歧視因子已被辨明,但在人類「繼續文明」的短期未來中,如果我們不用法律的力量去限制植基於它們的歧視,植基於它們的這一組歧視,會有死灰復燃的疑慮。用這樣的條件去檢視沒有被列進來的一些歸類區隔,包括這裡討論的星座,則不難理解,像這樣只存在於少部分人的「執信」,其實並沒有必要被列入也沒有必要用國家的公權力去介入限制。

因為信者的自證預言,我不將其視為全然的迷信,但將星座應用在僱請員工上,至少也是一種「過度的執念」。然而順著這位雇主的行為接下去繼續思考,我們卻也很容易就設想以下的事實:

1.這位雇主所做的「以星座篩選員工」的行為,事實上鮮少出現在其他雇主的要求中,也就是以星座選人不是普遍現象;
2.這位雇主的篩選行為確實是植基於個人的過去生活感知,無論他所歸因的方式理性與否,於情或有可原之處;
3.此外其實,這位雇主的個人行為很難擴散,因為雇主如果接受星座判準,權衡之下他可能面臨更多有形的損失,包括被認為個性怪、失去優秀的獅子座員工、被客人知道而避免光顧等等。

上面這些很容易設想,但實際上最重要的關鍵在於:「雇主要篩選掉人,即使是最純粹的歧視,都根本無須如此大費周章就能夠辦到。」這才是社會及職場運作的本質。如果他是因為你是女性、牡羊座、太胖、暴牙、脖子上有痣等等各種奇怪的理由而不錄取你,基於政治正確及避免違法,他當然會以其他的理由,委婉告知「謝謝您前來應徵,但很抱歉,您的條件不適合本公司」。現在已經沒有一個雇主這麼笨,會把自己心中存在的真實念頭反映在徵人啟事上。

我們或可簡單說,這條法條「防君子不防小人」,但比較接近事實的說法或許可能是:基於資本主義社會僱傭關係原本就不對等,這條法律根本就是具文,用具文來擴大解釋尚無能列於具文裡的東西,豈不是吹毛求疵,過於正經及可笑了嗎?


Posted by espresso2002 at 樂多Roodo! │15:41 │回應(0)引用(0)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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