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6,2005
【論壇】歷史的錯誤延續中(夏鑄九、黃詠光)
文/夏鑄九、黃詠光(夏鑄九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所長、黃詠光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研究生)
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2005.10.26
摘要:影響這次台韓患者跨海求償的關鍵,是二○○一年熊本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日本過去對漢生病患採取強制隔離的政策是「歷史的錯誤」,然而,這所謂「歷史的錯誤」指稱的是什麼呢?是在醫藥與醫學知識尚不發達的年代,人類面對無藥可醫的疾病非得選擇「隔離政策」嗎?答案恐怕不是的。.....「歷史的錯誤」這一曖昧語句,總是國家權力的遮羞布,模糊地掩蓋了執意選擇的罪惡與暴行,更常是腐化的當權者規避與相互推諉責任的說詞。日本政府即便遮掩地以「歷史的錯誤」帶過法西斯暴行,終究首相向患者公開道歉,並立法補償與提供照顧,在東京法院判決下,也要補償台灣戰前患者。那麼,台灣政府呢?是否準備誠實與負責地面對「歷史的錯誤」,設法留下樂生院作為患者的家園。難道說,有權力的決策者仍冷血地堅持讓「歷史的錯誤」,成為踐踏弱勢者權益與尊嚴的遮羞布?
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2005.10.26
摘要:影響這次台韓患者跨海求償的關鍵,是二○○一年熊本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日本過去對漢生病患採取強制隔離的政策是「歷史的錯誤」,然而,這所謂「歷史的錯誤」指稱的是什麼呢?是在醫藥與醫學知識尚不發達的年代,人類面對無藥可醫的疾病非得選擇「隔離政策」嗎?答案恐怕不是的。.....「歷史的錯誤」這一曖昧語句,總是國家權力的遮羞布,模糊地掩蓋了執意選擇的罪惡與暴行,更常是腐化的當權者規避與相互推諉責任的說詞。日本政府即便遮掩地以「歷史的錯誤」帶過法西斯暴行,終究首相向患者公開道歉,並立法補償與提供照顧,在東京法院判決下,也要補償台灣戰前患者。那麼,台灣政府呢?是否準備誠實與負責地面對「歷史的錯誤」,設法留下樂生院作為患者的家園。難道說,有權力的決策者仍冷血地堅持讓「歷史的錯誤」,成為踐踏弱勢者權益與尊嚴的遮羞布?
昨日東京地方法院今天針對漢生病賠償要求的訴訟,判決台灣二十五名原告勝訴,日本厚生勞動大臣須取消拒絕賠償的決定。影響這次台韓患者跨海求償的關鍵,是二○○一年熊本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日本過去對漢生病患採取強制隔離的政策是「歷史的錯誤」,據此命令國家要對患者賠償,最後在輿論及聲援運動的壓力下,小泉內閣向患者道歉並放棄上訴。
然而,這所謂「歷史的錯誤」指稱的是什麼呢?是在醫藥與醫學知識尚不發達的年代,人類面對無藥可醫的疾病非得選擇「隔離政策」嗎?答案恐怕不是的。痲瘋病雖於一八七三年由漢生氏發現其病菌,但發現病菌不等於是傳染病,現代醫學證實百分之九十的人具先天免疫力,而是與遺傳基因有關。漢生氏之師丹尼爾即曾於一八七○年指出「痲瘋病毫無疑問是一種遺傳病」。一九○七年日本神山長期照顧病患的神父亦發表論文指出「痲瘋病的傳染力很弱,採取殘酷的隔離行為是不適當的」。然而日本政府在法西斯的洗禮下走上民族淨化之路,以「癩預防法」強制隔離病患並動用警察權管制被隔離的患者。當時日本政府強勢執行「絕對強制隔離」政策,將提出反對意見的醫師小笠原登視為國賊,強行逐出醫學會。而當時的患者將被警察戴上手銬帶離家中,病舍由鐵絲網包圍,並由持槍的守衛防止患者逃跑。而終身受到強制隔離的患者,更面臨到不當的強制勞動、禁止結婚、結紮、剝奪宗教自由、不當的禁制與處分等非人的待遇。
「歷史的錯誤」這一曖昧模糊的語句,背後充滿著弱勢者斑駁的真實血淚,更經常是遮掩著在當權者的利益與意志之下,有選擇的罪惡與暴行。如今,觀諸台灣執政當局認為樂生療養院工程已至此,拆遷勢在必行,這次「歷史錯誤」背後,這些弱勢的痲瘋病患又遭逢一段真實的歷史。
民國八十二年,捷運建設因與土地利益環環相扣的地方金權政治勢力的介入,改變了機廠的選址計畫。無視於多位學者評估挖方量嚴重超過標準,將破壞生態與水土保持,堅持剷平整片林木茂密的山坡;也無視於當時衛生單位數次建言,認為患者臨老不適搬遷,以樂生院為捷運用地將危害對患者的照顧;更毋庸說漠視這些弱勢患者十數年來的心聲與抗議,整個計畫與搬遷過程皆未與之溝通協商。而文化方面,樂生院前院長與眾多文史團體曾在機廠開工前,要求北縣府依法進行古蹟審查,卻遭回絕。部分學者面對龐大的權力,僅能以憤而離席表達專業的自持。而今年初,相關當局未經任何協調會議與社會辯論,就否決了學者提出兼顧工程卻能保存院區的共構方案。所謂「歷史的錯誤」後,遮掩的是當權者與金權政治的共謀下,一意孤行的政策暴行。
民國九十一年開工後,衛生署即粗暴地分批強迫院民搬遷,院民們被迫自行在院內尋找住處。甚至有患者一年內數度搬遷,過度勞頓下,其知覺麻痺的下肢因而潰爛截肢。同年,衛生署更變更計畫,將樂生療養院轉型成對外經營的地區醫院,預備將院民安置於醫院後棟頂上五層,如此與外界隔絕才不致影響醫院經營,相當於二次隔離這些肢體殘缺不便的年老院民。「歷史的錯誤」,隱蔽著這群患者至今仍未能享有基本公民權利的事實,甚至連人道待遇都稱不上。
然而,這所謂「歷史的錯誤」指稱的是什麼呢?是在醫藥與醫學知識尚不發達的年代,人類面對無藥可醫的疾病非得選擇「隔離政策」嗎?答案恐怕不是的。痲瘋病雖於一八七三年由漢生氏發現其病菌,但發現病菌不等於是傳染病,現代醫學證實百分之九十的人具先天免疫力,而是與遺傳基因有關。漢生氏之師丹尼爾即曾於一八七○年指出「痲瘋病毫無疑問是一種遺傳病」。一九○七年日本神山長期照顧病患的神父亦發表論文指出「痲瘋病的傳染力很弱,採取殘酷的隔離行為是不適當的」。然而日本政府在法西斯的洗禮下走上民族淨化之路,以「癩預防法」強制隔離病患並動用警察權管制被隔離的患者。當時日本政府強勢執行「絕對強制隔離」政策,將提出反對意見的醫師小笠原登視為國賊,強行逐出醫學會。而當時的患者將被警察戴上手銬帶離家中,病舍由鐵絲網包圍,並由持槍的守衛防止患者逃跑。而終身受到強制隔離的患者,更面臨到不當的強制勞動、禁止結婚、結紮、剝奪宗教自由、不當的禁制與處分等非人的待遇。
「歷史的錯誤」這一曖昧模糊的語句,背後充滿著弱勢者斑駁的真實血淚,更經常是遮掩著在當權者的利益與意志之下,有選擇的罪惡與暴行。如今,觀諸台灣執政當局認為樂生療養院工程已至此,拆遷勢在必行,這次「歷史錯誤」背後,這些弱勢的痲瘋病患又遭逢一段真實的歷史。
民國八十二年,捷運建設因與土地利益環環相扣的地方金權政治勢力的介入,改變了機廠的選址計畫。無視於多位學者評估挖方量嚴重超過標準,將破壞生態與水土保持,堅持剷平整片林木茂密的山坡;也無視於當時衛生單位數次建言,認為患者臨老不適搬遷,以樂生院為捷運用地將危害對患者的照顧;更毋庸說漠視這些弱勢患者十數年來的心聲與抗議,整個計畫與搬遷過程皆未與之溝通協商。而文化方面,樂生院前院長與眾多文史團體曾在機廠開工前,要求北縣府依法進行古蹟審查,卻遭回絕。部分學者面對龐大的權力,僅能以憤而離席表達專業的自持。而今年初,相關當局未經任何協調會議與社會辯論,就否決了學者提出兼顧工程卻能保存院區的共構方案。所謂「歷史的錯誤」後,遮掩的是當權者與金權政治的共謀下,一意孤行的政策暴行。
民國九十一年開工後,衛生署即粗暴地分批強迫院民搬遷,院民們被迫自行在院內尋找住處。甚至有患者一年內數度搬遷,過度勞頓下,其知覺麻痺的下肢因而潰爛截肢。同年,衛生署更變更計畫,將樂生療養院轉型成對外經營的地區醫院,預備將院民安置於醫院後棟頂上五層,如此與外界隔絕才不致影響醫院經營,相當於二次隔離這些肢體殘缺不便的年老院民。「歷史的錯誤」,隱蔽著這群患者至今仍未能享有基本公民權利的事實,甚至連人道待遇都稱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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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與民間專家學者們.你們被律師.司法玩弄了 0989618506
趁現在還來得及請撤換律師改變起訴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樂生委任律師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一開始樂生委任律師就設計要讓樂生敗訴.更絕的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還陪著樂生委任律師玩了樂生的鬥士们兩年多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樂生委任律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第8條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7第條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詳見判決主文內容】。
為什麼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還陪著樂生委任律師玩了樂生的鬥士们兩年多.因為一開始樂生委任律師起訴法條就是錯誤的.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十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了兩年多.至於判決主文的矛盾就不說了
苦勞網報導院民告錯對象那麼多個律師會告錯對象嗎?那還請律師幹什麼?
樂生曾於94年8月4日提出指定樂生院為古蹟之申請,經台北縣政府於94年11月22日以北府文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說明91年間已決議以拆遷重組織方式予以保存。惟樂生未對該函提起訴願,且其早於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前之94年6月20日即向鈞院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主管機關開啟古蹟審查程序(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22號)這一點我就不曉得是誰攪的鬼.要主管機關給付什麼?
樂生院區好像是山坡地如果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建議樂生依國有財產法法第38條及第39條處理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如果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撤銷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趁現在還來得及請撤換律師改變起訴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樂生委任律師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一開始樂生委任律師就設計要讓樂生敗訴.更絕的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還陪著樂生委任律師玩了樂生的鬥士们兩年多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樂生委任律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第8條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7第條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詳見判決主文內容】。
為什麼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還陪著樂生委任律師玩了樂生的鬥士们兩年多.因為一開始樂生委任律師起訴法條就是錯誤的.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十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了兩年多.至於判決主文的矛盾就不說了
苦勞網報導院民告錯對象那麼多個律師會告錯對象嗎?那還請律師幹什麼?
樂生曾於94年8月4日提出指定樂生院為古蹟之申請,經台北縣政府於94年11月22日以北府文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說明91年間已決議以拆遷重組織方式予以保存。惟樂生未對該函提起訴願,且其早於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前之94年6月20日即向鈞院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主管機關開啟古蹟審查程序(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22號)這一點我就不曉得是誰攪的鬼.要主管機關給付什麼?
樂生院區好像是山坡地如果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建議樂生依國有財產法法第38條及第39條處理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如果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撤銷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Posted by 黎金鑫
at November 13,2007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