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channel>
<title>Lorna 的擺渡    -Migrant</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cat_595621.html</link>
<description>擺渡,在希望的河谷,深信有滿溢的幸福,在彩虹的另一端     擺渡以抵達我命運的轉彎處</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generator>Roodo Blog System</generator>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atom:link href="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cat_595621.xml"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item>
	<title>夠辣的韓國</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台灣的冬末, 走一遭首爾運動圈的簡單紀要!

這一段旅途, 讓我更確定了自己所提出的金融危機下移工處境的立場
與韓國移工運動訴求不謀而合, 這也表示去年12月行動的訴求, 是有
欠考慮了!!

＊ 對於韓國的移工政策，有很清楚的臨場認識。
    兩國政府的政策相似性,提醒市民社會的結盟刻不容緩!
＊ 誰是主體?!
    沿路都有人提醒著你，要搞一個以群眾主體的運動。
   「NGO與運動」的路線,在此間與韓國的歧異孕生路線。
＊ 在Sarambang，運動組織内的分工，讓我印象深刻，煮飯、洗碗、
     研究所…
＊ 在大邱、在MTU看見第一線運動者的氣質，尤其與群眾的關係，平
     實，談起運動堅定的神情，很受感染。
     學校社團到運動現場：運動者社群的學長學弟制。
＊ 韓國運動者社群有著喝酒的文化，減壓、聯誼還有杯觥交際間的意
     見與情感交誼。
＊ 韓國很冷阿!!乾燥的冷，算是舒服的。遇到了雪，僅幾個小時，也夠
     爽的拿來炫耀!
＊ 兩地社會條件不同，我們也在搞組織，辛苦的攢錢，讓大家花了不少
     力氣；除此之外，有時候那個組織方向會掉在無數的庶務中，要警醒。 
＊ 需要創造更多來自市民社會的結盟與支持。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台灣的冬末, 走一遭首爾運動圈的簡單紀要!<br />
<br />
這一段旅途, 讓我更確定了自己所提出的金融危機下移工處境的立場<br />
與韓國移工運動訴求不謀而合, 這也表示去年12月行動的訴求, 是有<br />
欠考慮了!!<br />
<br />
＊ 對於韓國的移工政策，有很清楚的臨場認識。<br />
    兩國政府的政策相似性,提醒市民社會的結盟刻不容緩!<br />
＊ 誰是主體?!<br />
    沿路都有人提醒著你，要搞一個以群眾主體的運動。<br />
   「NGO與運動」的路線,在此間與韓國的歧異孕生路線。<br />
＊ 在Sarambang，運動組織内的分工，讓我印象深刻，煮飯、洗碗、<br />
     研究所…<br />
＊ 在大邱、在MTU看見第一線運動者的氣質，尤其與群眾的關係，平<br />
     實，談起運動堅定的神情，很受感染。<br />
     學校社團到運動現場：運動者社群的學長學弟制。<br />
＊ 韓國運動者社群有著喝酒的文化，減壓、聯誼還有杯觥交際間的意<br />
     見與情感交誼。<br />
＊ 韓國很冷阿!!乾燥的冷，算是舒服的。遇到了雪，僅幾個小時，也夠<br />
     爽的拿來炫耀!<br />
＊ 兩地社會條件不同，我們也在搞組織，辛苦的攢錢，讓大家花了不少<br />
     力氣；除此之外，有時候那個組織方向會掉在無數的庶務中，要警醒。 <br />
＊ 需要創造更多來自市民社會的結盟與支持。<br />
<br />
<DIV class=pict><A href="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988c8207.jpg" target=_blank><IMG class=pict height=213 alt=P1030171.jpg hspace=5 src="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988c8207_s.jpg" width=160 align=left border=0></A></DIV>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8564293.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8564293.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Sun, 22 Mar 2009 11:10:3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反外勞的真假意識</title>
	<description><![CDATA[
			
這一篇文章 
是受到了英國罷工事件的衝擊,而寫下的! 我一直在思索"反外勞"論述的爭辯;我必須承認自己還不清晰深刻,還不斷思考中

一月底，英國林肯郡北部的煉油廠Lindsey工人抗議資方僱用「外籍」移工的罷工行動，火速掀起了英國重工業能源廠數千名工人的野貓同情式罷工，五天後，資方同意增加102名工作機會給本地勞工，工會宣布罷工結束。工會緊咬著英首相布朗在去年工黨大會的承諾：「英國的工作要留給英國勞工」(British Job for British Workers)，成為這一次英國勞工抗爭的口號。
    
    追溯歐陸歷史，歐盟國家於1957年簽訂「羅馬條約」，確立了推動「歐洲共同市場」的方向；1968年，開始實施區內勞工自由流動政策，並且致力於讓歐洲共同市場內部的工資與生活條件逐漸平等，這樣一個創造「歐洲勞動市場」終至1993年實現。英國煉油廠的罷工行動，工人反的是跟他們來自共同勞動市場的、同工同酬的「歐洲公民」---義大利與葡萄牙的勞工 。顯然，英國工人要的是，不能因勞動力自由流動而影響到本地人的工作權。這項罷工行動衝擊到了歐盟成立以來的根本信仰：資本與勞動市場的自由流動，是否真能創造區內的繁榮遠景？也挑戰到歐盟各會員國是否能夠如此一致的對抗社會危機的來臨？ 

    無獨有偶，在地球東半部的一端，馬來西亞政府針對工廠、餐飲業，展開了凍結外籍移工的政策，以因應所謂失業潮的來臨；澳門政府也考慮在保全與清潔部門縮減約50%外籍移工，以利本地勞工的就業；包括台灣與各國政府紛紛展開減少移工配額的相關措施，亞洲最大的移工輸出國菲律賓，則表示最近四個月內已有5,401名海外移工被迫返國。金融海嘯席捲全球，裁員、失業排山倒海而來，苦了全球的勞動階級。顯然，外籍移工是這一次不景氣下最大的重災戶。

    「反外勞」的輿論，總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成為主流論述，這樣的社會光暈在世界歷史側影上，並非頭一遭。1920年代美國通過一連串法案，禁止西歐、北歐以外地區的移民進入，尤其是華人；1930年代澳洲還發生了反外國佬（Antu-Dago）暴動。1918—1945年期間的經濟危機以及繼之而來的敵視移民態度，造成全球國際勞動移民大幅減少。顯而易見的，外籍移工的廉價、彈性又好控制的勞動力，為資本主義世界市場提供了資本積累的絕佳機會；一旦面臨到經濟不景氣時，外籍移工側身一轉反成了國家減緩經濟危機的避震器以及犧牲者。這些景況逼得國際移民組織（IOM）不得不於日前出面呼籲各國政府：經濟危機不該要移工來承擔責任。
    
    不景氣導致的裁員失業，加劇勞動市場的內部競爭。顯然的，不論是本地或是外籍勞動者都成為不景氣下的犧牲者，在裁撤勞動者的議題上總會造成對於勞動人權的爭議與社會安定的負面影響。在台灣，奴工式的外勞管理為人詬病，無薪休假更是大大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此刻，要享受金援又賺足鈔票的資本家，秉持企業社會責任維持僱傭，彷如狗吠火車。而政府除了高喊經濟起飛的口號外，推出的救急方案則是短視地計較失業數字的升降、對企業紓困，卻不見對整體制度改革的宏觀視野與行政意志。眼見叢結的社會困頓與無聊的政治嘴炮，台灣政府除了歸咎責任給「非我族類」的外人以及「非我黨羽」的他人，還能夠做什麼？值此同時，歐陸以及加拿大二十年前持續推動的縮減工時（Working Time Reduction），也許是一個足供台灣參考的想法。

    一九八○年代，歐美各國失業率不斷攀高，顯示出全面就業是不能倚賴資本市場的經濟發展；於是有學者倡議國家必須透過縮減工時（Working-Time Reduction），以避免經濟危機時企業任意資遣勞工，同時藉以縮短工時讓勞動者得以享受家庭生活、刺激生活消費，並透過就業進行社會財富重分配。比利時學者Dreze就說如果不縮短工時，勢必造成歐洲社會更高的失業率。這樣的縮減工時運動，在工會運動組織動員下，推動了勞動者縮短工時的集體團體協約。反觀台灣的工時一向位居世界前茅，顯示了縮短工時，在台灣還有很大的空間；可惜縮短工時，並沒有在這一波不景氣方案中被社會積極倡議。

    顯然的，在無法阻擋的全球化不平等浪潮下，「把外勞趕出去」等言論，只是利用種族主義模糊社會問題的焦點，鎖國主義也會造成世界貧者越來越困難就業。這樣的難題，有賴跨國性的、區域性的合作以及在地政府遠觀的視野與政治家的道德。更非一時半刻、隻字片語得以言喻。著眼於眼前的情勢，我們已經看見了，這一波風暴如何衝擊著台灣勞動者：無薪休假之後就是資遣裁員，裁員對象更是一波波從邊緣勞工不斷往上侵略。面對越來越嚴重的失業問題，顯然不是公部門釋放多少數字的工作機會可以解決，必需透過國家建立制度，讓就業人口得以結構性維持與增加，立法縮短工時，不帝是一個方案；保障勞動市場同工同酬的勞動條件，維持基本消費能力，更是當務之急。

    面對經濟蕭條，不是弱勢者勞勞互相踐踏，爭奪競爭有限的工作機會；不該佔盡移工好處，又用完就丟；國家該要現身，以重整資本市場惡整後的亂象。誠如英國煉油廠工會發言人Claude Moraes對於煉油廠工人罷工的政治定性：「這是對就業市場的恐懼，不是排外」。那是面對經濟衰退的恐懼、是面對失業的恐懼，國家經濟是首要問題，擴大就業市場是重點，要搞排外政治，就請閃邊吧。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r />
<i>這一篇文章 <br />
是受到了英國罷工事件的衝擊,而寫下的! 我一直在思索"反外勞"論述的爭辯;我必須承認自己還不清晰深刻,還不斷思考中</i><br />
<br />
一月底，英國林肯郡北部的煉油廠Lindsey工人抗議資方僱用「外籍」移工的罷工行動，火速掀起了英國重工業能源廠數千名工人的野貓同情式罷工，五天後，資方同意增加102名工作機會給本地勞工，工會宣布罷工結束。工會緊咬著英首相布朗在去年工黨大會的承諾：「英國的工作要留給英國勞工」(British Job for British Workers)，成為這一次英國勞工抗爭的口號。<br />
    <br />
    追溯歐陸歷史，歐盟國家於1957年簽訂「羅馬條約」，確立了推動「歐洲共同市場」的方向；1968年，開始實施區內勞工自由流動政策，並且致力於讓歐洲共同市場內部的工資與生活條件逐漸平等，這樣一個創造「歐洲勞動市場」終至1993年實現。英國煉油廠的罷工行動，工人反的是跟他們來自共同勞動市場的、同工同酬的「歐洲公民」---義大利與葡萄牙的勞工 。顯然，英國工人要的是，不能因勞動力自由流動而影響到本地人的工作權。這項罷工行動衝擊到了歐盟成立以來的根本信仰：資本與勞動市場的自由流動，是否真能創造區內的繁榮遠景？也挑戰到歐盟各會員國是否能夠如此一致的對抗社會危機的來臨？ <br />
<br />
    無獨有偶，在地球東半部的一端，馬來西亞政府針對工廠、餐飲業，展開了凍結外籍移工的政策，以因應所謂失業潮的來臨；澳門政府也考慮在保全與清潔部門縮減約50%外籍移工，以利本地勞工的就業；包括台灣與各國政府紛紛展開減少移工配額的相關措施，亞洲最大的移工輸出國菲律賓，則表示最近四個月內已有5,401名海外移工被迫返國。金融海嘯席捲全球，裁員、失業排山倒海而來，苦了全球的勞動階級。顯然，外籍移工是這一次不景氣下最大的重災戶。<br />
<br />
    「反外勞」的輿論，總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成為主流論述，這樣的社會光暈在世界歷史側影上，並非頭一遭。1920年代美國通過一連串法案，禁止西歐、北歐以外地區的移民進入，尤其是華人；1930年代澳洲還發生了反外國佬（Antu-Dago）暴動。1918—1945年期間的經濟危機以及繼之而來的敵視移民態度，造成全球國際勞動移民大幅減少。顯而易見的，外籍移工的廉價、彈性又好控制的勞動力，為資本主義世界市場提供了資本積累的絕佳機會；一旦面臨到經濟不景氣時，外籍移工側身一轉反成了國家減緩經濟危機的避震器以及犧牲者。這些景況逼得國際移民組織（IOM）不得不於日前出面呼籲各國政府：經濟危機不該要移工來承擔責任。<br />
    <br />
    不景氣導致的裁員失業，加劇勞動市場的內部競爭。顯然的，不論是本地或是外籍勞動者都成為不景氣下的犧牲者，在裁撤勞動者的議題上總會造成對於勞動人權的爭議與社會安定的負面影響。在台灣，奴工式的外勞管理為人詬病，無薪休假更是大大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此刻，要享受金援又賺足鈔票的資本家，秉持企業社會責任維持僱傭，彷如狗吠火車。而政府除了高喊經濟起飛的口號外，推出的救急方案則是短視地計較失業數字的升降、對企業紓困，卻不見對整體制度改革的宏觀視野與行政意志。眼見叢結的社會困頓與無聊的政治嘴炮，台灣政府除了歸咎責任給「非我族類」的外人以及「非我黨羽」的他人，還能夠做什麼？值此同時，歐陸以及加拿大二十年前持續推動的縮減工時（Working Time Reduction），也許是一個足供台灣參考的想法。<br />
<br />
    一九八○年代，歐美各國失業率不斷攀高，顯示出全面就業是不能倚賴資本市場的經濟發展；於是有學者倡議國家必須透過縮減工時（Working-Time Reduction），以避免經濟危機時企業任意資遣勞工，同時藉以縮短工時讓勞動者得以享受家庭生活、刺激生活消費，並透過就業進行社會財富重分配。比利時學者Dreze就說如果不縮短工時，勢必造成歐洲社會更高的失業率。這樣的縮減工時運動，在工會運動組織動員下，推動了勞動者縮短工時的集體團體協約。反觀台灣的工時一向位居世界前茅，顯示了縮短工時，在台灣還有很大的空間；可惜縮短工時，並沒有在這一波不景氣方案中被社會積極倡議。<br />
<br />
    顯然的，在無法阻擋的全球化不平等浪潮下，「把外勞趕出去」等言論，只是利用種族主義模糊社會問題的焦點，鎖國主義也會造成世界貧者越來越困難就業。這樣的難題，有賴跨國性的、區域性的合作以及在地政府遠觀的視野與政治家的道德。更非一時半刻、隻字片語得以言喻。著眼於眼前的情勢，我們已經看見了，這一波風暴如何衝擊著台灣勞動者：無薪休假之後就是資遣裁員，裁員對象更是一波波從邊緣勞工不斷往上侵略。面對越來越嚴重的失業問題，顯然不是公部門釋放多少數字的工作機會可以解決，必需透過國家建立制度，讓就業人口得以結構性維持與增加，立法縮短工時，不帝是一個方案；保障勞動市場同工同酬的勞動條件，維持基本消費能力，更是當務之急。<br />
<br />
    面對經濟蕭條，不是弱勢者勞勞互相踐踏，爭奪競爭有限的工作機會；不該佔盡移工好處，又用完就丟；國家該要現身，以重整資本市場惡整後的亂象。誠如英國煉油廠工會發言人Claude Moraes對於煉油廠工人罷工的政治定性：「這是對就業市場的恐懼，不是排外」。那是面對經濟衰退的恐懼、是面對失業的恐懼，國家經濟是首要問題，擴大就業市場是重點，要搞排外政治，就請閃邊吧。<br />
<br />
<br />
<br />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8315445.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8315445.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Mon, 16 Feb 2009 10:37:5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外籍女性家務勞動者是「底層法外孤兒」</title>
	<description><![CDATA[
			外籍女性家務勞動者是「底層法外孤兒」  For 東吳人權學程

一、什麼處境？------外籍家務勞動者的現實1. 台灣外籍家務工的勞動條件比100多年前的女工還不如：每天平均工時14小時！在台灣，愈來愈多家務勞動者，散佈在醫院、養護中心或是個別家庭中。由於傳統家務勞動的社會地位卑微，因此多是本地中年二度就業婦女、或外籍勞工從事家務及看護工作。她們填補社會福利漏洞，承擔台灣老、弱、殘、病、幼的照護工作，但卻被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連勞工保險也沒有！
大家都知道，每年的三月八日是【國際婦女節】，這個節日是為了紀念1909年美國芝加哥紡織業、成衣業女工為爭取提高工資、實施八小時工時制和婦女選舉權而進行罷工，並引發世界各地婦女群起抗爭的國際性勞動婦女運動。
然而100多年前婦女的訴求，台灣現在還有十六萬餘以上的外籍家務勞動者尚未獲得！台灣對於部分婦女權益的保障，還停留在100多年前的狀態。
1.根據勞委會本身的勞動統計資料，外籍家庭幫傭與監護工每天的平均工作時數為14小時。遠遠高出「三八工時」制度六小時！這是十九世紀奴工的工作時數！ 
2.家事服務業勞工目前多為女性外籍勞工，其每月工資僅為15840基本工資；而近來有部分學者、政黨、政治人物公開主張將外籍勞工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換言之，外籍勞工的工資將因此而大幅降低！ 
3.這些家事服務業勞工完全沒有法令保障，基本人權都難獲得！

2. 弱勢的外籍婦女勞動者
根據勞委會的統計，至二○○八年底，從事監護工的外籍勞工有十六萬五千餘人，而被聘僱為家庭幫傭的只有二千五百餘人；在國籍方面，有64%來自印尼，其餘主要來自越南及菲律賓，其中大多是女性。

    表一 :  台灣外籍移工人數 ( 2008年6月)  
     國籍別 
產業別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馬來西亞	蒙古
總數	372,097	85,326      124,725      85,158	76,866  	11	11
製造業	193,135	78,345	12,244	60,615	41,913	11	7
營造業	6,375 	5,303	16	377	679		-
漁工	4,417	12	3,165	779	461	-	-
監護工	165,573      1,647	107,908	22,316	33,698	-	 4  
家庭幫傭	2,597	19	1392	1,071	115	-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內政部

而根據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的2002年至2005年的統計，因為無法保障，造成家事服務業勞工人權嚴重受侵害的個案高達57件2。

 表二：家庭幫傭看護工近4年來未有法律保障期間外勞受害案件數
年度	性侵害案	職業災害	暴力/虐待	總件/人數
2002	9件(9人)	無	10件(10人)	
2003	4件(4人)	4件(4人)	9件(11人)	
2004	4件(4人)	3件(3人)	3件(3人)	
2005	4件(4人)	3件(3人)	3件(3人)	
總計	21/件,人	10件,人	25件/27人	56件/58人
資料來源: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年度案件統計表

3. 二○○三年二月劉俠事件
二○○三年二月七日凌晨四時，前國策顧問劉俠遭印傭維娜「毆打」送醫，次日凌晨時分因心室震顫、急救無效身亡。劉俠因類風溼性關節炎導致四肢萎縮，全身多重障礙，但以筆名杏林子出了許多幽默豁達的書，於一九八二年創辦「伊甸園」（後改制為全國性的「伊甸基金會」），一九八九年聯合全國73個身障團體組成「全國性民間殘障團體聯盟組織」（後改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二○○一年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一名受人敬重的社福先鋒，竟然因心神喪失的印傭半夜「毆打」，間接導致猝死，得年六十一歲。此事震驚全台，新聞都上了頭版頭條。

劉俠事件使得社會大眾關注外籍移工的身心狀態，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適時召開記者會揭露移工的處境，也使得輿論焦點轉向剝削移工的仲介制度以及外籍家務勞動者所處的勞動條件等問題。然而，外籍家務勞動者畢竟少數又弱勢，對於民間團體提出制定「家事服務法」的呼聲，政府始終牛步回應。

劉俠逝世後數年，二○○六年9月24日，台中市一名菲傭比西塔傍晚時分持刀砍殺一家雇主四口，比西塔來台一年六個月不曾休假，神智不清下持刀行凶；同年11月17日，在南港，來台二年的越傭阿美持菜刀追殺雇主，造成一死一重傷的慘劇，隨後阿美跳樓自盡導致下半身重殘癱瘓……維娜、比西塔、阿美、還有其他不曾被披露出來的女性看護工，一個個被送進看守所，她們都心神喪失，有的經一年起訴調查後無罪釋放，有的尚坐在輪椅上茫然沒有未來，這些不同國籍、不同服務地點、照顧不同對象（身障者、小孩、老人）的看護工，都不是遇到壞老板、都不是勞雇糾紛，她們的共通點在於：從七個月到二年的在台工作時間裡，她們從來不曾休假。

二、問題到底在那兒？------外籍家務勞動者的結構弱勢

1.台灣奴工式的移工制度
台灣的移工政策採取的是「客工制度」（Guest-workers），藍領移工並沒有長期居留或入籍台灣的權利。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聘用移工，原聘僱許可再加上展延之期間總共為三年，期滿後應出國至少一日後始得再入境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九年。當移工的聘僱許可期屆滿、或遭廢止，都必須立即出境；只有極少數因勞資爭議、僱主關廠、性侵害等被迫中止勞動契約者，得以申請轉換僱主。亦即，移工的居留權與工作是牢牢綁在一起的，與僱主的勞動契約一旦終止，他們就沒有權利留在台灣；而國籍法相關規定中，也將外國人在台灣連續居住五年可以取得歸化資格的相關條文，明文排除了移工。這些規定最重要的考量，是要防止移工藉由工作變相成為留在台灣的移民，相反的，在台灣的白領外國人則不在此限。再者，台灣移工制度要求雇主必須提供住宿，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居留地址即是其雇主之地址，藉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控制，卻往往成為他們的桎梏。

    又，台灣客工制度設計的「僱主配額制」，使得僱主必須防止移工逃跑以持續保有配額，這樣的設計成了僱主嚴格控制移工的主因。於是僱主透過扣押護照，居留證或者是所謂的強迫儲蓄 ，限制移工的假日行動以避免移工的逃跑，這些措施遭致移工倡議團體的嚴重抗議，批評違反外勞人權 (吳靜如，2005)。引進移工的程序複雜繁瑣，加以配額制度以及仲介市場的競爭壓力，仲介公司搶單所造成的惡性競爭，往往造成仲介對於台灣僱主提供免費服務，相關支出費用就轉嫁到移工身上，高額仲介費造成的問題，是台灣移工面對的最明顯直接的剝削。根據2002年台灣官方統計，移工必須要付出新台幣十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作為仲介費用才能來到台灣 。

2. 家務勞動「擬親人」、公領域私領域化的特殊性
制度所造成外籍家務勞動者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特殊性，使得公領域的僱傭關係與家戶的私領域混淆在一起，工作時間和私人時間難以清楚切割，這樣特殊的勞動場域，使得她們往往面對了超時工作，沒有休假日，或同時身兼保母、看護和店員等強迫勞動的處境；加以勞動法令缺乏保障下，致使許多家務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受到嚴重打壓。這樣的處境使得外籍家務勞動者在台的社會關係容易被區隔、社會支持系統也因此相對薄弱，當來自異鄉、尤其是在不同社會發展背景的移工，來到台灣社會無法發展生存策略以適應台灣社會時，容易發生情緒困擾，加以照顧病人的長期辛勞耗心耗力，在沒有及時進行適度的紓解或輔導下，往往容易造成悲劇的發生。受傷害的不只是當事人甚至還包括共同相處的家庭成員。

3. 家務勞動的社福性
過往，家務勞動泰半由家中的女性（妻子、女兒、媳婦、媽媽）無償承擔。如今隨著高齡化時代的來臨，雙薪家庭日益增加，在個別化、原子化的資本主義社會裡，經濟弱勢的家庭沒有其他援手，唯有仰賴公共化的托育、照顧、養護服務，一般稱之為「社會福利」。特別是長期照護，不管使用社區化經營、家庭內照顧、或集中機構化安養等方式，我們必須承認：家務勞動，就是一份需要付費的「工作」！這個工作，需要技術、勞力、與付出，很多時候，還需要情感的支持與承擔。不管社福體系以「服務提供者」、或「居家服務員」來稱呼，這份工作就是有工資、有職災風險、也有聘僱（由國家或個人承擔）關係。

外籍家務勞動者以其人權與工資價差，填補了台灣殘補式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台灣的社會福利墊底。由於台灣長期照顧體系因為沒有國家介入而被高度市場化，市場的原則是不斷尋找廉價的商品，外籍家務勞動者正已成為目前家庭照顧替代市場的最廉價商品。尤有甚者，家有老人或身心障礙者、需24小時照護的家庭，也因為一九九二年內政部修訂了「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相關規定，使得已聘請外籍勞動者的家庭，不得接受政府居家照顧服務的挹注，申請政府的「喘息服務」補助，這些家庭無法申請喘息服務，沒有替代的照顧人力，也就使其所聘僱的外籍照顧者更沒有放假一天的喘息機會。而且，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排除「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此舉嚴重侵犯被照顧者公民權益，也對外籍照顧者有明顯種族歧視。因此移工團體提出，要求喘息服務必須免費試用所有居家服務申請的身障家庭，不因其聘用外籍家務勞動者而損失其基本公民權益。

4. 家務勞動者是法外孤兒
       勞委會曾於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範圍，但在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又公告排除「個人服務業中之家事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理由是「窒礙難行」。因此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以來，家務勞動者完全處在毫無勞動法令保護的狀況。

      外籍家務勞動者的現況是，他們與僱主所簽訂的，是一份勞動契約，上頭載明了薪資、工作內容、工時及加班費等等；然而，因為外籍家庭類勞工與僱主之間的雇傭關係不受勞動法令保障，因此這紙契約只有民事效力。不論契約上規範的勞動條件如何低劣，只要是「兩造合意」白紙黑字簽訂，就不違法。這些外籍家務勞動者一旦遇有勞資爭議，僅能透過協調，甚至必須面對法院曠日費時的司法訴訟；面對諸如仲介剝削、居留時間限制等叢結的結構壓迫，往往使得他們噤聲。尤有甚者，無論本國外籍，屬於「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的家務勞動者，除了在一九八八年被明文排除在「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的範圍外，在二○○七年調漲基本工資之際，工運出身的勞委會主委盧天麟，在公開場合表示外籍看護工跟幫傭不適用勞基法，即僱主不需依照調漲後的基本工資17280元給付，簡直是落井下石，使得這些家務勞動者連基本工資的權利都無法享有。

三、民間團體結盟要求家務勞動者勞動條件法制化
        劉俠悲劇發生後，爲了喚醒社會大眾對家庭職場的關心，保護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權益，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召集，與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高雄海星社會服務中心、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中國回教協會、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天主教新竹教區外籍勞工服務中心、台南玫瑰國際社會服務中心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立刻制定「家事服務法」。
二○○三年三月間，長期從事外勞第一線服務的相關團體經密集討論、修正，完成了工人版的「家事服務法」，將監護工與幫傭勞動法制化，不分本籍外籍，積極保障家務勞動者的工作尊嚴與勞動權益。該法共分為八章四十八條，規範家務勞動條件及勞雇雙方權益，將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彙整重編，推動制立特別法以保障家務勞動者，同時也明訂國家應提供「喘息服務」等短期照護，讓重症者家庭及外籍看護工都有喘息的機會，並促進本地婦女二度就業的機會。草案完成後即進行長達一年的基層勞教講座，使用不同語言與外勞面對面溝通，以家務勞動者在勞動現場的真實經驗作為立法的主要依據。
    二○○四年二月間爆發了馮傅祥性侵菲籍女傭羅莎案，外勞相關民間團體舉辦了「性騷擾/性侵害，是家庭外勞的夢饜」記者會，從羅莎事件要求訂定家事服務法，俟後並成立「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向官方、民代、工會、及社運團體遊說訂立家事服務法，但勞委會始終以「定型化契約」作為搪塞。
    該法案經由政大廖元豪教授、陽明大學王增勇教授等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協助後，於二○○四年十月民間團體版「家事服務法」，由徐中雄、雷倩等4名立委為提案人，37名立委連署正式送進立法院。二○○四年十月在立法院連署提案，經立院一讀後交付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二讀，然一直到該屆立委任期結束皆未有進一步的討論。
    二○○五年五月，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與婦女團體、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團體，辦理針對家事服務法座談，彙整多方意見；並針對國內長期照護制度不足，致使身障家庭倚賴外勞提供照顧服務的現象，家服法聯盟反對「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之行政命令，並正式拜會內政部部長，要求居家「喘息服務」應一體適用，身障家庭不因聘用外勞而損失其享受政府居家照護福利之基本公民權益。
二○○五年十二月國際移民日前夕，當時的家服法聯盟舉行「反奴工制度大遊行」，超過千餘名外籍勞工、本地社團共同參與，訴求之一即為「家務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或另立家事服務法」。二○○七年十二月九日，移工聯舉行了「我要休假大遊行」，再度要求家務勞動者要有法律保障，來自本地外籍的社運工運團體共計千餘名民眾共襄盛舉，走上台北東區街頭。該行動總算獲得勞委會首度鬆口，將研商家務工納入勞動法令的可行性。
「移工聯」於二○○八年新一屆立法院開議後，再次尋求立委提案進行法案連署，將法案送進立法院。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在提案立委林淑芬、黃昭順的協助下，邀集與法案切身相關的家庭類勞工、弱勢僱主與移工團體、社福團體、學者專家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於立法院召開「家事服務法」公聽會，並進一步討論家服法的制訂及相關配套措施。「台灣移工聯盟」於公聽會指出，政府為因應社會福利體系殘缺而急需解決的老人、病患照護問題，大量引進外籍看護工。但勞基法卻未對這些人提供保障，導致許多家事服務業勞工因無法保障，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實與悲劇，必須將監護工與幫傭勞動法制化，不分本籍外籍，以國家力量介入改善保護家戶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同時提出：中低收入戶家庭聘僱移工的費用可以抵稅、放寬恢復居家喘息服務的資格，就業安定基金應該負擔僱傭本地看護工的成本等配套措施，才能創造「外勞有休假」、「本勞有工作」、「照顧品質有保障」的三贏策略。
                
       四、弱勢團體間的利益衝突？！：與社福團體的關係
至今，家事服務法已二度送至立法院，也迫使勞委會研商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的可行性。在推動外籍家務勞動者的法律保障運動的同時，遭到部分社福團體的反對，部份社福團體或是在國會進行「反遊說」，要求立委撤簽家事服務法，或是直接抗議勞委會，要求先有「社福配套，再研商家務工納入勞基法」。也許，家服法運動最大的貢獻，是在與官方的對抗過程中，無意間引爆的民間團體的拉扯，隨著一次又一次展開更多細緻的對話與改變，一方面打開移工運動的視野，與其他團體進行合作；一方面卻也暴露出所謂民間力量，並不必然有一致的階級立場。
社會福利制度的缺漏，使得台灣政府默默地將家務勞動商品化，以延緩提供完整的社會安全網之時程，其後果是穿透到各層面階級家戶，而最沈重的負擔，則是落在外籍家務勞動者及弱勢家庭的肩膀上，且兩者彼此擠壓、鬥爭。政府部門的退位龜縮、隔岸觀火，誠屬不負責任的態度，已受到勞工團體無數次的指責；民間團體應該攜手要求政府提供完備的社會福利措施以及提供受雇者應有的勞動保障，反而不該推託拒絕面對社會不公義現實，造成家務勞動者與受監護人對立而「弱弱相殘」的後果。部份社福團體所提出任何「先有配套，再有保護」的考量，或「檢討總體制度，不必勞動立法」的拖延，都會陷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形成弱弱相殘。表面上看起來是民間利益衝突，但實情卻是國家失職、退位，導致在有限的資源裡，弱勢與弱勢只能相互依靠、擠壓。台灣家務勞動者處境的議題正巧凸顯了台灣殘缺的社會福利、勞動者貧瘠的勞動保障、以及社會福利團體如何在社會正義與運動利益上選擇立場及運動方向。
「家務勞動公共化」是台灣政府不可迴避的議題，在全面社會福利承接個別家庭照護前，不管是「一體適用勞基法」，或另訂「家事服務法」，都是家庭職場法制化的基本規範，更是長期照護體系的建構前提，兩者相輔相成、毫不衝突。家服法同時強調家務勞動權益不分本地外籍，均一體適用，以避免外籍勞動者淪入勞動底層的弱勢處境。

               五、「弱勢群眾法鬥爭」的意義
    弱勢對於制度的變革，難以畢其功於一役。法律本身的制定，向來有其忽視弱勢的吊詭之處，握有權力者不見得得以認識社會事實全貌，甚至平衡不同社會角力，讓整個法律制度從理解認識到得以介入行動改變，這，絕對是一項漫長的改變歷程。
    法律，向來是不同社會力量鬥爭的結果。外籍家務勞動者僅佔台灣社會的極少數，他們是「底層—老外—女性勞動者」，他們也沒有公民身分以及隨之而享有的政治權利（亦即選票）。這些結構弱勢，使得他們在台灣現有制度下，推動法律的施壓作用，僅能以代言人方式並且訴諸人權道德為之，以促使台灣社會關注到這一群底層弱勢。對於長期從事移工運動的組織工作者而言，法律層面的鬥爭，永遠不僅是在國會領域；我們一方面透過對於移工群眾的組織教育，培力他們勇於發聲；另一方面，透過議題的捲動促使社會大眾「看見」這一群人，了解他們的「弱勢處境」，並進一步面對他們的「弱勢」以及制度上的不公義，以爭取台灣社會對於這群弱勢者在制度上、法律上的權利。因此，透過不斷的國會遊說、至台灣各地移工團體教育、向社會福利團體溝通對話、召開記者會倡議、組織本地以及移工團體遊行，都成為這一連串倡議立法的具體行動與改變的歷程。贏得了群眾的認識，才是改變的真正推力。

                   六、走在持續的抵抗中
    區域發展不平等與貧困導致移工的勞動遷移，這一種遷移表現出「拒絕與尋求」：拒絕剝削以及尋找自由與更好的生活環境，這是另一種人民的鬥爭形式。據聯合國調查結果，到二○○五年全世界已有近二億的移動人口，全世界35人中有一個人是移民，佔了百分之三的世界人口  (GCIM,2005)。這樣持續的勞動遷移，使得移工移民權益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而移工的權利，也成了國際移民議題的重要爭議。

台灣需要有一個長遠的移工政策，這樣的政策必須要建立在審慎評估移工人數並給予移工全部的權利上。客工制度的漠視人權，甚至奴役人權的問題本質，將造成社會力量的反撲，使得移工倡議者、民間團體、超國際組織，透過不斷倡議人權以保障客工權益並且促進移工在客鄉的融入措施。在台灣現實條件，取消客工工作期限限制，並且允許客工可以自由轉換雇主，恐怕將是促使台灣客工現象從短期居留到長期居留的一個重要的基點。也唯有在這一個條件下，客工易位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成為所謂真正的移工，始得以開始掙脫被限錮於僱傭關係的社會網絡，當客工重新取回自己經濟與私空間的談判籌碼時，進而客工的家庭團聚權之討論才有更具體的推進。這，當然需要不斷的倡議與運動抵抗。
    
    外籍家務勞動者也成為國際移工政策一個重要的議題，聯合國也極力推動世界各國重視外籍家務勞動者的脆弱的勞動處境，國際勞工組織也將推動各國立法保障家務勞動者列為未來的重要政策方向。面對老年化、少子化的台灣社會，持續增加的家務勞動者已經是一件可以預見的世界趨勢，改善家務勞動者的勞動處境，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外籍女性家務勞動者是「底層法外孤兒」</b>  For 東吳人權學程<br />
<br />
<b>一、什麼處境？------外籍家務勞動者的現實</b><b>1. 台灣外籍家務工的勞動條件比100多年前的女工還不如：每天平均工時14小時！</b>在台灣，愈來愈多家務勞動者，散佈在醫院、養護中心或是個別家庭中。由於傳統家務勞動的社會地位卑微，因此多是本地中年二度就業婦女、或外籍勞工從事家務及看護工作。她們填補社會福利漏洞，承擔台灣老、弱、殘、病、幼的照護工作，但卻被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連勞工保險也沒有！<br />
大家都知道，每年的三月八日是【國際婦女節】，這個節日是為了紀念1909年美國芝加哥紡織業、成衣業女工為爭取提高工資、實施八小時工時制和婦女選舉權而進行罷工，並引發世界各地婦女群起抗爭的國際性勞動婦女運動。<br />
然而100多年前婦女的訴求，台灣現在還有十六萬餘以上的外籍家務勞動者尚未獲得！台灣對於部分婦女權益的保障，還停留在100多年前的狀態。<br />
1.根據勞委會本身的勞動統計資料，外籍家庭幫傭與監護工每天的平均工作時數為14小時。遠遠高出「三八工時」制度六小時！這是十九世紀奴工的工作時數！ <br />
2.家事服務業勞工目前多為女性外籍勞工，其每月工資僅為15840基本工資；而近來有部分學者、政黨、政治人物公開主張將外籍勞工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換言之，外籍勞工的工資將因此而大幅降低！ <br />
3.這些家事服務業勞工完全沒有法令保障，基本人權都難獲得！<br />
<br />
<b>2. 弱勢的外籍婦女勞動者</b><br />
根據勞委會的統計，至二○○八年底，從事監護工的外籍勞工有十六萬五千餘人，而被聘僱為家庭幫傭的只有二千五百餘人；在國籍方面，有64%來自印尼，其餘主要來自越南及菲律賓，其中大多是女性。<br />
<br />
    表一 :  台灣外籍移工人數 ( 2008年6月)  <br />
     國籍別 <br />
產業別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馬來西亞	蒙古<br />
總數	372,097	85,326      124,725      85,158	76,866  	11	11<br />
製造業	193,135	78,345	12,244	60,615	41,913	11	7<br />
營造業	6,375 	5,303	16	377	679		-<br />
漁工	4,417	12	3,165	779	461	-	-<br />
監護工	165,573      1,647	107,908	22,316	33,698	-	 4  <br />
家庭幫傭	2,597	19	1392	1,071	115	-	-<br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內政部<br />
<br />
而根據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的2002年至2005年的統計，因為無法保障，造成家事服務業勞工人權嚴重受侵害的個案高達57件2。<br />
<br />
 表二：家庭幫傭看護工近4年來未有法律保障期間外勞受害案件數<br />
年度	性侵害案	職業災害	暴力/虐待	總件/人數<br />
2002	9件(9人)	無	10件(10人)	<br />
2003	4件(4人)	4件(4人)	9件(11人)	<br />
2004	4件(4人)	3件(3人)	3件(3人)	<br />
2005	4件(4人)	3件(3人)	3件(3人)	<br />
總計	21/件,人	10件,人	25件/27人	56件/58人<br />
資料來源: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年度案件統計表<br />
<br />
<b>3. 二○○三年二月劉俠事件</b><br />
二○○三年二月七日凌晨四時，前國策顧問劉俠遭印傭維娜「毆打」送醫，次日凌晨時分因心室震顫、急救無效身亡。劉俠因類風溼性關節炎導致四肢萎縮，全身多重障礙，但以筆名杏林子出了許多幽默豁達的書，於一九八二年創辦「伊甸園」（後改制為全國性的「伊甸基金會」），一九八九年聯合全國73個身障團體組成「全國性民間殘障團體聯盟組織」（後改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二○○一年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一名受人敬重的社福先鋒，竟然因心神喪失的印傭半夜「毆打」，間接導致猝死，得年六十一歲。此事震驚全台，新聞都上了頭版頭條。<br />
<br />
劉俠事件使得社會大眾關注外籍移工的身心狀態，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適時召開記者會揭露移工的處境，也使得輿論焦點轉向剝削移工的仲介制度以及外籍家務勞動者所處的勞動條件等問題。然而，外籍家務勞動者畢竟少數又弱勢，對於民間團體提出制定「家事服務法」的呼聲，政府始終牛步回應。<br />
<br />
劉俠逝世後數年，二○○六年9月24日，台中市一名菲傭比西塔傍晚時分持刀砍殺一家雇主四口，比西塔來台一年六個月不曾休假，神智不清下持刀行凶；同年11月17日，在南港，來台二年的越傭阿美持菜刀追殺雇主，造成一死一重傷的慘劇，隨後阿美跳樓自盡導致下半身重殘癱瘓……維娜、比西塔、阿美、還有其他不曾被披露出來的女性看護工，一個個被送進看守所，她們都心神喪失，有的經一年起訴調查後無罪釋放，有的尚坐在輪椅上茫然沒有未來，這些不同國籍、不同服務地點、照顧不同對象（身障者、小孩、老人）的看護工，都不是遇到壞老板、都不是勞雇糾紛，她們的共通點在於：從七個月到二年的在台工作時間裡，她們從來不曾休假。<br />
<br />
<b>二、問題到底在那兒？------外籍家務勞動者的結構弱勢</b><br />
<br />
<b>1.台灣奴工式的移工制度</b><br />
台灣的移工政策採取的是「客工制度」（Guest-workers），藍領移工並沒有長期居留或入籍台灣的權利。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聘用移工，原聘僱許可再加上展延之期間總共為三年，期滿後應出國至少一日後始得再入境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九年。當移工的聘僱許可期屆滿、或遭廢止，都必須立即出境；只有極少數因勞資爭議、僱主關廠、性侵害等被迫中止勞動契約者，得以申請轉換僱主。亦即，移工的居留權與工作是牢牢綁在一起的，與僱主的勞動契約一旦終止，他們就沒有權利留在台灣；而國籍法相關規定中，也將外國人在台灣連續居住五年可以取得歸化資格的相關條文，明文排除了移工。這些規定最重要的考量，是要防止移工藉由工作變相成為留在台灣的移民，相反的，在台灣的白領外國人則不在此限。再者，台灣移工制度要求雇主必須提供住宿，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居留地址即是其雇主之地址，藉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控制，卻往往成為他們的桎梏。<br />
<br />
    又，台灣客工制度設計的「僱主配額制」，使得僱主必須防止移工逃跑以持續保有配額，這樣的設計成了僱主嚴格控制移工的主因。於是僱主透過扣押護照，居留證或者是所謂的強迫儲蓄 ，限制移工的假日行動以避免移工的逃跑，這些措施遭致移工倡議團體的嚴重抗議，批評違反外勞人權 (吳靜如，2005)。引進移工的程序複雜繁瑣，加以配額制度以及仲介市場的競爭壓力，仲介公司搶單所造成的惡性競爭，往往造成仲介對於台灣僱主提供免費服務，相關支出費用就轉嫁到移工身上，高額仲介費造成的問題，是台灣移工面對的最明顯直接的剝削。根據2002年台灣官方統計，移工必須要付出新台幣十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作為仲介費用才能來到台灣 。<br />
<br />
<b>2. 家務勞動「擬親人」、公領域私領域化的特殊性</b><br />
制度所造成外籍家務勞動者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特殊性，使得公領域的僱傭關係與家戶的私領域混淆在一起，工作時間和私人時間難以清楚切割，這樣特殊的勞動場域，使得她們往往面對了超時工作，沒有休假日，或同時身兼保母、看護和店員等強迫勞動的處境；加以勞動法令缺乏保障下，致使許多家務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受到嚴重打壓。這樣的處境使得外籍家務勞動者在台的社會關係容易被區隔、社會支持系統也因此相對薄弱，當來自異鄉、尤其是在不同社會發展背景的移工，來到台灣社會無法發展生存策略以適應台灣社會時，容易發生情緒困擾，加以照顧病人的長期辛勞耗心耗力，在沒有及時進行適度的紓解或輔導下，往往容易造成悲劇的發生。受傷害的不只是當事人甚至還包括共同相處的家庭成員。<br />
<br />
<b>3. 家務勞動的社福性</b><br />
過往，家務勞動泰半由家中的女性（妻子、女兒、媳婦、媽媽）無償承擔。如今隨著高齡化時代的來臨，雙薪家庭日益增加，在個別化、原子化的資本主義社會裡，經濟弱勢的家庭沒有其他援手，唯有仰賴公共化的托育、照顧、養護服務，一般稱之為「社會福利」。特別是長期照護，不管使用社區化經營、家庭內照顧、或集中機構化安養等方式，我們必須承認：家務勞動，就是一份需要付費的「工作」！這個工作，需要技術、勞力、與付出，很多時候，還需要情感的支持與承擔。不管社福體系以「服務提供者」、或「居家服務員」來稱呼，這份工作就是有工資、有職災風險、也有聘僱（由國家或個人承擔）關係。<br />
<br />
外籍家務勞動者以其人權與工資價差，填補了台灣殘補式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台灣的社會福利墊底。由於台灣長期照顧體系因為沒有國家介入而被高度市場化，市場的原則是不斷尋找廉價的商品，外籍家務勞動者正已成為目前家庭照顧替代市場的最廉價商品。尤有甚者，家有老人或身心障礙者、需24小時照護的家庭，也因為一九九二年內政部修訂了「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相關規定，使得已聘請外籍勞動者的家庭，不得接受政府居家照顧服務的挹注，申請政府的「喘息服務」補助，這些家庭無法申請喘息服務，沒有替代的照顧人力，也就使其所聘僱的外籍照顧者更沒有放假一天的喘息機會。而且，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排除「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此舉嚴重侵犯被照顧者公民權益，也對外籍照顧者有明顯種族歧視。因此移工團體提出，要求喘息服務必須免費試用所有居家服務申請的身障家庭，不因其聘用外籍家務勞動者而損失其基本公民權益。<br />
<br />
<b>4. 家務勞動者是法外孤兒</b><br />
       勞委會曾於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範圍，但在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又公告排除「個人服務業中之家事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理由是「窒礙難行」。因此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以來，家務勞動者完全處在毫無勞動法令保護的狀況。<br />
<br />
      外籍家務勞動者的現況是，他們與僱主所簽訂的，是一份勞動契約，上頭載明了薪資、工作內容、工時及加班費等等；然而，因為外籍家庭類勞工與僱主之間的雇傭關係不受勞動法令保障，因此這紙契約只有民事效力。不論契約上規範的勞動條件如何低劣，只要是「兩造合意」白紙黑字簽訂，就不違法。這些外籍家務勞動者一旦遇有勞資爭議，僅能透過協調，甚至必須面對法院曠日費時的司法訴訟；面對諸如仲介剝削、居留時間限制等叢結的結構壓迫，往往使得他們噤聲。尤有甚者，無論本國外籍，屬於「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的家務勞動者，除了在一九八八年被明文排除在「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的範圍外，在二○○七年調漲基本工資之際，工運出身的勞委會主委盧天麟，在公開場合表示外籍看護工跟幫傭不適用勞基法，即僱主不需依照調漲後的基本工資17280元給付，簡直是落井下石，使得這些家務勞動者連基本工資的權利都無法享有。<br />
<br />
<b>三、民間團體結盟要求家務勞動者勞動條件法制化</b><br />
        劉俠悲劇發生後，爲了喚醒社會大眾對家庭職場的關心，保護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權益，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召集，與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高雄海星社會服務中心、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中國回教協會、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天主教新竹教區外籍勞工服務中心、台南玫瑰國際社會服務中心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立刻制定「家事服務法」。<br />
二○○三年三月間，長期從事外勞第一線服務的相關團體經密集討論、修正，完成了工人版的「家事服務法」，將監護工與幫傭勞動法制化，不分本籍外籍，積極保障家務勞動者的工作尊嚴與勞動權益。該法共分為八章四十八條，規範家務勞動條件及勞雇雙方權益，將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彙整重編，推動制立特別法以保障家務勞動者，同時也明訂國家應提供「喘息服務」等短期照護，讓重症者家庭及外籍看護工都有喘息的機會，並促進本地婦女二度就業的機會。草案完成後即進行長達一年的基層勞教講座，使用不同語言與外勞面對面溝通，以家務勞動者在勞動現場的真實經驗作為立法的主要依據。<br />
    二○○四年二月間爆發了馮傅祥性侵菲籍女傭羅莎案，外勞相關民間團體舉辦了「性騷擾/性侵害，是家庭外勞的夢饜」記者會，從羅莎事件要求訂定家事服務法，俟後並成立「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向官方、民代、工會、及社運團體遊說訂立家事服務法，但勞委會始終以「定型化契約」作為搪塞。<br />
    該法案經由政大廖元豪教授、陽明大學王增勇教授等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協助後，於二○○四年十月民間團體版「家事服務法」，由徐中雄、雷倩等4名立委為提案人，37名立委連署正式送進立法院。二○○四年十月在立法院連署提案，經立院一讀後交付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二讀，然一直到該屆立委任期結束皆未有進一步的討論。<br />
    二○○五年五月，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與婦女團體、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團體，辦理針對家事服務法座談，彙整多方意見；並針對國內長期照護制度不足，致使身障家庭倚賴外勞提供照顧服務的現象，家服法聯盟反對「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之行政命令，並正式拜會內政部部長，要求居家「喘息服務」應一體適用，身障家庭不因聘用外勞而損失其享受政府居家照護福利之基本公民權益。<br />
二○○五年十二月國際移民日前夕，當時的家服法聯盟舉行「反奴工制度大遊行」，超過千餘名外籍勞工、本地社團共同參與，訴求之一即為「家務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或另立家事服務法」。二○○七年十二月九日，移工聯舉行了「我要休假大遊行」，再度要求家務勞動者要有法律保障，來自本地外籍的社運工運團體共計千餘名民眾共襄盛舉，走上台北東區街頭。該行動總算獲得勞委會首度鬆口，將研商家務工納入勞動法令的可行性。<br />
「移工聯」於二○○八年新一屆立法院開議後，再次尋求立委提案進行法案連署，將法案送進立法院。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在提案立委林淑芬、黃昭順的協助下，邀集與法案切身相關的家庭類勞工、弱勢僱主與移工團體、社福團體、學者專家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於立法院召開「家事服務法」公聽會，並進一步討論家服法的制訂及相關配套措施。「台灣移工聯盟」於公聽會指出，政府為因應社會福利體系殘缺而急需解決的老人、病患照護問題，大量引進外籍看護工。但勞基法卻未對這些人提供保障，導致許多家事服務業勞工因無法保障，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實與悲劇，必須將監護工與幫傭勞動法制化，不分本籍外籍，以國家力量介入改善保護家戶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同時提出：中低收入戶家庭聘僱移工的費用可以抵稅、放寬恢復居家喘息服務的資格，就業安定基金應該負擔僱傭本地看護工的成本等配套措施，才能創造「外勞有休假」、「本勞有工作」、「照顧品質有保障」的三贏策略。<br />
                <br />
       四、弱勢團體間的利益衝突？！：與社福團體的關係<br />
至今，家事服務法已二度送至立法院，也迫使勞委會研商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的可行性。在推動外籍家務勞動者的法律保障運動的同時，遭到部分社福團體的反對，部份社福團體或是在國會進行「反遊說」，要求立委撤簽家事服務法，或是直接抗議勞委會，要求先有「社福配套，再研商家務工納入勞基法」。也許，家服法運動最大的貢獻，是在與官方的對抗過程中，無意間引爆的民間團體的拉扯，隨著一次又一次展開更多細緻的對話與改變，一方面打開移工運動的視野，與其他團體進行合作；一方面卻也暴露出所謂民間力量，並不必然有一致的階級立場。<br />
社會福利制度的缺漏，使得台灣政府默默地將家務勞動商品化，以延緩提供完整的社會安全網之時程，其後果是穿透到各層面階級家戶，而最沈重的負擔，則是落在外籍家務勞動者及弱勢家庭的肩膀上，且兩者彼此擠壓、鬥爭。政府部門的退位龜縮、隔岸觀火，誠屬不負責任的態度，已受到勞工團體無數次的指責；民間團體應該攜手要求政府提供完備的社會福利措施以及提供受雇者應有的勞動保障，反而不該推託拒絕面對社會不公義現實，造成家務勞動者與受監護人對立而「弱弱相殘」的後果。部份社福團體所提出任何「先有配套，再有保護」的考量，或「檢討總體制度，不必勞動立法」的拖延，都會陷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形成弱弱相殘。表面上看起來是民間利益衝突，但實情卻是國家失職、退位，導致在有限的資源裡，弱勢與弱勢只能相互依靠、擠壓。台灣家務勞動者處境的議題正巧凸顯了台灣殘缺的社會福利、勞動者貧瘠的勞動保障、以及社會福利團體如何在社會正義與運動利益上選擇立場及運動方向。<br />
「家務勞動公共化」是台灣政府不可迴避的議題，在全面社會福利承接個別家庭照護前，不管是「一體適用勞基法」，或另訂「家事服務法」，都是家庭職場法制化的基本規範，更是長期照護體系的建構前提，兩者相輔相成、毫不衝突。家服法同時強調家務勞動權益不分本地外籍，均一體適用，以避免外籍勞動者淪入勞動底層的弱勢處境。<br />
<br />
               五、「弱勢群眾法鬥爭」的意義<br />
    弱勢對於制度的變革，難以畢其功於一役。法律本身的制定，向來有其忽視弱勢的吊詭之處，握有權力者不見得得以認識社會事實全貌，甚至平衡不同社會角力，讓整個法律制度從理解認識到得以介入行動改變，這，絕對是一項漫長的改變歷程。<br />
    法律，向來是不同社會力量鬥爭的結果。外籍家務勞動者僅佔台灣社會的極少數，他們是「底層—老外—女性勞動者」，他們也沒有公民身分以及隨之而享有的政治權利（亦即選票）。這些結構弱勢，使得他們在台灣現有制度下，推動法律的施壓作用，僅能以代言人方式並且訴諸人權道德為之，以促使台灣社會關注到這一群底層弱勢。對於長期從事移工運動的組織工作者而言，法律層面的鬥爭，永遠不僅是在國會領域；我們一方面透過對於移工群眾的組織教育，培力他們勇於發聲；另一方面，透過議題的捲動促使社會大眾「看見」這一群人，了解他們的「弱勢處境」，並進一步面對他們的「弱勢」以及制度上的不公義，以爭取台灣社會對於這群弱勢者在制度上、法律上的權利。因此，透過不斷的國會遊說、至台灣各地移工團體教育、向社會福利團體溝通對話、召開記者會倡議、組織本地以及移工團體遊行，都成為這一連串倡議立法的具體行動與改變的歷程。贏得了群眾的認識，才是改變的真正推力。<br />
<br />
                   六、走在持續的抵抗中<br />
    區域發展不平等與貧困導致移工的勞動遷移，這一種遷移表現出「拒絕與尋求」：拒絕剝削以及尋找自由與更好的生活環境，這是另一種人民的鬥爭形式。據聯合國調查結果，到二○○五年全世界已有近二億的移動人口，全世界35人中有一個人是移民，佔了百分之三的世界人口  (GCIM,2005)。這樣持續的勞動遷移，使得移工移民權益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而移工的權利，也成了國際移民議題的重要爭議。<br />
<br />
台灣需要有一個長遠的移工政策，這樣的政策必須要建立在審慎評估移工人數並給予移工全部的權利上。客工制度的漠視人權，甚至奴役人權的問題本質，將造成社會力量的反撲，使得移工倡議者、民間團體、超國際組織，透過不斷倡議人權以保障客工權益並且促進移工在客鄉的融入措施。在台灣現實條件，取消客工工作期限限制，並且允許客工可以自由轉換雇主，恐怕將是促使台灣客工現象從短期居留到長期居留的一個重要的基點。也唯有在這一個條件下，客工易位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成為所謂真正的移工，始得以開始掙脫被限錮於僱傭關係的社會網絡，當客工重新取回自己經濟與私空間的談判籌碼時，進而客工的家庭團聚權之討論才有更具體的推進。這，當然需要不斷的倡議與運動抵抗。<br />
    <br />
    外籍家務勞動者也成為國際移工政策一個重要的議題，聯合國也極力推動世界各國重視外籍家務勞動者的脆弱的勞動處境，國際勞工組織也將推動各國立法保障家務勞動者列為未來的重要政策方向。面對老年化、少子化的台灣社會，持續增加的家務勞動者已經是一件可以預見的世界趨勢，改善家務勞動者的勞動處境，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br />
<br />
<br />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8260375.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8260375.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Fri, 06 Feb 2009 11:30:3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國際移民日再談台灣移民勞工新視野</title>
	<description><![CDATA[
			國際移民日，談台灣移民勞工政策的新視野

    全球經濟海嘯波及，各地不景氣，眼前逕是無薪休假、低度就業、低薪就業、甚至持續性失業的社會現象。在這樣沉重的社會氛圍下，結合排他的族群意識，歸咎於移民勞工是一個方便又不需花工夫解釋的方向，移民勞工政策因此往往成為眾矢之的。
  
    在仲介剝削與奴工制度的壓迫下，台灣移工面對著工廠與社會雙重控制，配合加班、接受不當的管理制度往往使他們淪為廉價奴工。工資與人權的差別待遇，一直是資本家愛用外勞的原因，更是國家/資本家分化勞動者團結的伎倆。遺憾的是，對於本外勞這樣的工資與人權的價差政策，鮮少被本地工會團體面對與挑戰；如果不去細究移工政策上的分化，只使用簡單語言，趕出台灣勞動市場上的移工，往往只是一時遂了階級國族主義者之願，對於整體勞動者的階級團結並沒有幫助。移民勞工的政策，本來就是個複雜的議題，很多新的視野還待台灣社會認真的倡議與對待。

    首先，1955年國際勞工組織第100號移民勞工之保障建議書，標櫫僱用保障、並掃除對遷徙移動之不利障礙。該建議書強調自由移動是基本人權。在目前不公平的全球化現象下，我們看見，資本家橫行四海無阻，移民勞動者卻要受到嚴格的簽證許可、面談管制、配額限制等國境控管。歷史告訴我們，人們為了追求更好的未來而跨越國界，已是一個無法阻遏的現象，不論是透過婚姻、勞動甚或是走私偷渡，都成為人們謀求生路的方式。人的流動、國際勞工的流動反映了希望、欲求與權利。那麼，唯有同工同酬、法律保障的接收國就業環境，方能真正保障處在同一市場上的勞動者，得以有個公平的競爭與機會。

    自一九一○年代以來，強調「國民待遇」原則的國際移民勞工標準，對台灣仿如海市蜃樓。台灣的移工政策，是「客工」制度，不但移工沒有留下來變成移民的權利，基本勞動三權也因為他們是外國人而受到限縮，十六萬的家務勞動者更是「法外孤兒」，過著沒有法定週休一日的生活。國家漠視外籍勞動者的再生產成本、雇主不必負擔移工的退休金、與雇主/廠房綁在一起的居留政策，限縮了他們的移動以及生活權利，使得他們更容易受到控制，或是成為雇主隨召即來的便利工人。這樣的移工制度，被稱為「廉價奴工」，不是沒有道理。因此，拉齊本外勞聘僱成本，避免移工淪為廉價奴工，成為首要。如退休金制度，雇主也應該負擔退休成本，每月勞退金額存入移工戶頭，如歐洲國家般待退休年齡再予設計機制領取。

    「家庭團聚權」（Family Reunion），是另一項罕被國內倡議的國際人權。不論是1975年國際勞工組織第143號協約、1990年聯合國移民勞工與其家庭成員權利保障國際公約以及1999年歐盟家庭團聚權指令，均強調移民勞工的「家庭團聚權」原則。這原則保障的是「移民勞工」與家人一同團聚的權利。在台灣，移工最長可以居留九年，這九年卻是與家人分離，這種現象與苦楚，台灣社會是視而不見。這樣的漠視同樣出現在台灣移民政策中，婚姻移民其親人的依親簽証，僅限於直系長輩，而且最長僅能六個月。「規外移工」（Irregular Worker），則是另一個被台灣社會標籤化的族群，1990年聯合國移民勞工與其家庭成員權利保障國際公約，強調無證移工的人權。反觀，台灣政府卻還說他們是「逃跑外勞」、「行蹤不明外勞」，強調他們對社會負擔與治安危害。卻忽略聯合國長期以來要求對於「規外移工」的正名運動，聯合國強調，規外移工不是罪犯，他們只是違反了國家入出境的行政規章。

    又，歐盟推動多年的外國人享有「地方公民權」，則是讓移民勞工除了社會權利平等之外，在政治權上有更多的參與。這樣的「地方公民權」，是讓居留超過一定時間的外國人，得以享有地方性公民選舉權，讓這些移民勞工更融入當地社會，透過政治權利的行使，增進自助培力的能力。相關規定因國家或者是城市而有不同的差異，瑞典、丹麥從八○年代即已實施，葡萄牙則是九○年代末期，讓居留滿三年的外國人得以享有地方選舉等公民權；盧森堡、冰島、比利時則是開放給居留五年以上的外國人。目前，全歐洲已有十九個國家已經開放讓外國人享受地方投票權。

    在移民勞工的政策上，台灣似乎離國際標準甚遠；像「家庭團聚權」、「國民待遇」等國際倡議，似乎總在此間被咋舌對待，孰不知，在國外，每與人分享台灣的移民勞工政策，總也得到相同的眼色。尤其是，經濟風暴時期，很多的人恐怕會說，「連本勞都保不了，哪還顧及到移民勞工」。然而，如果不能用新的視野來看待移民勞工的問題，承認國際勞工移動的正當性，落實同工同酬與國民待遇，那麼層出不窮國家/資本家的要脅手段，更將分化了弱勢勞動階級的團結。十二月十八日，國際移民日，台灣社會可要多加把勁。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國際移民日，談台灣移民勞工政策的新視野<br />
<br />
    全球經濟海嘯波及，各地不景氣，眼前逕是無薪休假、低度就業、低薪就業、甚至持續性失業的社會現象。在這樣沉重的社會氛圍下，結合排他的族群意識，歸咎於移民勞工是一個方便又不需花工夫解釋的方向，移民勞工政策因此往往成為眾矢之的。<br />
  <br />
    在仲介剝削與奴工制度的壓迫下，台灣移工面對著工廠與社會雙重控制，配合加班、接受不當的管理制度往往使他們淪為廉價奴工。工資與人權的差別待遇，一直是資本家愛用外勞的原因，更是國家/資本家分化勞動者團結的伎倆。遺憾的是，對於本外勞這樣的工資與人權的價差政策，鮮少被本地工會團體面對與挑戰；如果不去細究移工政策上的分化，只使用簡單語言，趕出台灣勞動市場上的移工，往往只是一時遂了階級國族主義者之願，對於整體勞動者的階級團結並沒有幫助。移民勞工的政策，本來就是個複雜的議題，很多新的視野還待台灣社會認真的倡議與對待。<br />
<br />
    首先，1955年國際勞工組織第100號移民勞工之保障建議書，標櫫僱用保障、並掃除對遷徙移動之不利障礙。該建議書強調自由移動是基本人權。在目前不公平的全球化現象下，我們看見，資本家橫行四海無阻，移民勞動者卻要受到嚴格的簽證許可、面談管制、配額限制等國境控管。歷史告訴我們，人們為了追求更好的未來而跨越國界，已是一個無法阻遏的現象，不論是透過婚姻、勞動甚或是走私偷渡，都成為人們謀求生路的方式。人的流動、國際勞工的流動反映了希望、欲求與權利。那麼，唯有同工同酬、法律保障的接收國就業環境，方能真正保障處在同一市場上的勞動者，得以有個公平的競爭與機會。<br />
<br />
    自一九一○年代以來，強調「國民待遇」原則的國際移民勞工標準，對台灣仿如海市蜃樓。台灣的移工政策，是「客工」制度，不但移工沒有留下來變成移民的權利，基本勞動三權也因為他們是外國人而受到限縮，十六萬的家務勞動者更是「法外孤兒」，過著沒有法定週休一日的生活。國家漠視外籍勞動者的再生產成本、雇主不必負擔移工的退休金、與雇主/廠房綁在一起的居留政策，限縮了他們的移動以及生活權利，使得他們更容易受到控制，或是成為雇主隨召即來的便利工人。這樣的移工制度，被稱為「廉價奴工」，不是沒有道理。因此，拉齊本外勞聘僱成本，避免移工淪為廉價奴工，成為首要。如退休金制度，雇主也應該負擔退休成本，每月勞退金額存入移工戶頭，如歐洲國家般待退休年齡再予設計機制領取。<br />
<br />
    「家庭團聚權」（Family Reunion），是另一項罕被國內倡議的國際人權。不論是1975年國際勞工組織第143號協約、1990年聯合國移民勞工與其家庭成員權利保障國際公約以及1999年歐盟家庭團聚權指令，均強調移民勞工的「家庭團聚權」原則。這原則保障的是「移民勞工」與家人一同團聚的權利。在台灣，移工最長可以居留九年，這九年卻是與家人分離，這種現象與苦楚，台灣社會是視而不見。這樣的漠視同樣出現在台灣移民政策中，婚姻移民其親人的依親簽証，僅限於直系長輩，而且最長僅能六個月。「規外移工」（Irregular Worker），則是另一個被台灣社會標籤化的族群，1990年聯合國移民勞工與其家庭成員權利保障國際公約，強調無證移工的人權。反觀，台灣政府卻還說他們是「逃跑外勞」、「行蹤不明外勞」，強調他們對社會負擔與治安危害。卻忽略聯合國長期以來要求對於「規外移工」的正名運動，聯合國強調，規外移工不是罪犯，他們只是違反了國家入出境的行政規章。<br />
<br />
    又，歐盟推動多年的外國人享有「地方公民權」，則是讓移民勞工除了社會權利平等之外，在政治權上有更多的參與。這樣的「地方公民權」，是讓居留超過一定時間的外國人，得以享有地方性公民選舉權，讓這些移民勞工更融入當地社會，透過政治權利的行使，增進自助培力的能力。相關規定因國家或者是城市而有不同的差異，瑞典、丹麥從八○年代即已實施，葡萄牙則是九○年代末期，讓居留滿三年的外國人得以享有地方選舉等公民權；盧森堡、冰島、比利時則是開放給居留五年以上的外國人。目前，全歐洲已有十九個國家已經開放讓外國人享受地方投票權。<br />
<br />
    在移民勞工的政策上，台灣似乎離國際標準甚遠；像「家庭團聚權」、「國民待遇」等國際倡議，似乎總在此間被咋舌對待，孰不知，在國外，每與人分享台灣的移民勞工政策，總也得到相同的眼色。尤其是，經濟風暴時期，很多的人恐怕會說，「連本勞都保不了，哪還顧及到移民勞工」。然而，如果不能用新的視野來看待移民勞工的問題，承認國際勞工移動的正當性，落實同工同酬與國民待遇，那麼層出不窮國家/資本家的要脅手段，更將分化了弱勢勞動階級的團結。十二月十八日，國際移民日，台灣社會可要多加把勁。<br />
<br />
<br />
<br />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956653.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956653.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Sun, 28 Dec 2008 13:21:2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正視家門內的勞動關係</title>
	<description><![CDATA[
			刊登於蘋果日報2006.11.16

    繼九月台中發生菲傭比西塔拿菜刀刺殺雇主一家之後，昨天台北市再度發生了越傭殺死雇主而後自殺的事件，這些事件與三年前國策顧問劉俠遭心神耗弱的印傭薇娜攻擊不幸往生，幾乎是同出一轍。外傭殺人的背後到底是什麼? 同樣故事一再重複上演，正是不當外勞政策「結構殺人」的明確罪證。家門內的勞雇關係，已是主管機關勞委會必須嚴正面對的重大勞資與社會問題。

    外籍家務勞動者與雇主的關係，其實是聲息相聞，唇亡齒寒的。這種綁在一起的勞動關係，讓家門內的勞動關係充滿了不確定，雇主怕遇到壞外傭，外傭更怕遇到剝削苛刻的雇主，鎖在家門內的勞動關係，顯得敏感而脆弱。勞委會在十五年前開放外籍家務勞動者，未事先洞悉這樣複雜的家門內勞雇關係，沒有相關法規的規範與保障來規範與導正這樣的雇傭行為，造成的結果是：放任傳統家奴的觀念潛植僱傭關係之中，「俗擱大碗」促使台灣雇主佔盡外籍勞動力便宜的便利，加以台灣民族優越感導致的社會歧視壓迫，最糟糕的是政府也自擁這些心態並設計了短期客工形式的外籍勞工制度、市場化的勞動力仲介制度，還有無法自由替換的、綁死勞雇雙方的僱傭契約，這些制度都使得家門內的勞雇關係，成了隱形炸彈，使得家庭內勞動壓迫與暴力事件層出不窮。
    
    台灣的外籍勞動者無法自行選擇雇主，而雇主欲更換所聘雇之外勞也將造成強迫遣返的結果。這往往導致勞雇互相提防，在複雜多元的家庭關係中，雇主與朝夕相處的外傭竟然無法自由謀合，實在荒謬。尤有甚者，一旦雇主遇上了相契合的外傭，更另有最高六年的居留期限限制，於是即便與外傭相處融洽，一到六年期限雇主也只得忍痛辭退。這樣的外勞聘僱制度，欠缺人性，也欠缺考量家戶僱傭關係的特殊性。
    
    更弔詭的現象是，這幾年，外籍監護工人數的成長節節上升，外勞政策意外的成為了台灣長期照顧政策的主軸。長期照顧體系的落後與缺乏規劃，使得外勞成了台灣家庭照顧的主要來源，成為家庭照顧替代市場中最廉價的商品，因為，高齡化的社會，台灣的家庭卻已越來越無法負擔高額的照護負擔。負責長期照顧政策的內政部，將責任丟給了個別家庭；個別家庭又能怎麼辦? 不幸的是，台灣外勞制度也確保了外勞的廉價，並迫使他們接受極具剝削性的勞動條件。

    世界各國，或有不同的勞動體制與傳統，但是其外籍家務勞動者或有來自團體契約、或有國家立法的保障，家務勞動者可在一定期限內自由選擇雇主亦可以選擇不與雇主家庭同住；聯合國也極力推動世界各國重視外籍家務勞動者的脆弱的勞動處境；鄰近台灣的香港外傭則沒有居留期限限制，也可享有離職二週內自由選擇雇主的權益，最近香港立法會還正研議要將兩週期限延長。

    結構殺人，政策殺人，最是可惡之致。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弱勢處境將與雇主家庭的家戶安全息息相關，營造一個適妥的家戶勞動場域，勞委會刻不容緩，不應該放任不當制度，讓全台灣十三萬雇傭外籍家務勞動者家庭承擔惡果。


龔尤倩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顧問
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中心台灣分會籌備會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刊登於蘋果日報2006.11.16<br />
<br />
    繼九月台中發生菲傭比西塔拿菜刀刺殺雇主一家之後，昨天台北市再度發生了越傭殺死雇主而後自殺的事件，這些事件與三年前國策顧問劉俠遭心神耗弱的印傭薇娜攻擊不幸往生，幾乎是同出一轍。外傭殺人的背後到底是什麼? 同樣故事一再重複上演，正是不當外勞政策「結構殺人」的明確罪證。家門內的勞雇關係，已是主管機關勞委會必須嚴正面對的重大勞資與社會問題。<br />
<br />
    外籍家務勞動者與雇主的關係，其實是聲息相聞，唇亡齒寒的。這種綁在一起的勞動關係，讓家門內的勞動關係充滿了不確定，雇主怕遇到壞外傭，外傭更怕遇到剝削苛刻的雇主，鎖在家門內的勞動關係，顯得敏感而脆弱。勞委會在十五年前開放外籍家務勞動者，未事先洞悉這樣複雜的家門內勞雇關係，沒有相關法規的規範與保障來規範與導正這樣的雇傭行為，造成的結果是：放任傳統家奴的觀念潛植僱傭關係之中，「俗擱大碗」促使台灣雇主佔盡外籍勞動力便宜的便利，加以台灣民族優越感導致的社會歧視壓迫，最糟糕的是政府也自擁這些心態並設計了短期客工形式的外籍勞工制度、市場化的勞動力仲介制度，還有無法自由替換的、綁死勞雇雙方的僱傭契約，這些制度都使得家門內的勞雇關係，成了隱形炸彈，使得家庭內勞動壓迫與暴力事件層出不窮。<br />
    <br />
    台灣的外籍勞動者無法自行選擇雇主，而雇主欲更換所聘雇之外勞也將造成強迫遣返的結果。這往往導致勞雇互相提防，在複雜多元的家庭關係中，雇主與朝夕相處的外傭竟然無法自由謀合，實在荒謬。尤有甚者，一旦雇主遇上了相契合的外傭，更另有最高六年的居留期限限制，於是即便與外傭相處融洽，一到六年期限雇主也只得忍痛辭退。這樣的外勞聘僱制度，欠缺人性，也欠缺考量家戶僱傭關係的特殊性。<br />
    <br />
    更弔詭的現象是，這幾年，外籍監護工人數的成長節節上升，外勞政策意外的成為了台灣長期照顧政策的主軸。長期照顧體系的落後與缺乏規劃，使得外勞成了台灣家庭照顧的主要來源，成為家庭照顧替代市場中最廉價的商品，因為，高齡化的社會，台灣的家庭卻已越來越無法負擔高額的照護負擔。負責長期照顧政策的內政部，將責任丟給了個別家庭；個別家庭又能怎麼辦? 不幸的是，台灣外勞制度也確保了外勞的廉價，並迫使他們接受極具剝削性的勞動條件。<br />
<br />
    世界各國，或有不同的勞動體制與傳統，但是其外籍家務勞動者或有來自團體契約、或有國家立法的保障，家務勞動者可在一定期限內自由選擇雇主亦可以選擇不與雇主家庭同住；聯合國也極力推動世界各國重視外籍家務勞動者的脆弱的勞動處境；鄰近台灣的香港外傭則沒有居留期限限制，也可享有離職二週內自由選擇雇主的權益，最近香港立法會還正研議要將兩週期限延長。<br />
<br />
    結構殺人，政策殺人，最是可惡之致。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弱勢處境將與雇主家庭的家戶安全息息相關，營造一個適妥的家戶勞動場域，勞委會刻不容緩，不應該放任不當制度，讓全台灣十三萬雇傭外籍家務勞動者家庭承擔惡果。<br />
<br />
<br />
龔尤倩<br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顧問<br />
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中心台灣分會籌備會<br />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612315.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612315.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Mon, 17 Nov 2008 15:04:2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基本工資爭議  國家退位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
			
幾經爭議討論，行政院即將核定基本工資的調幅。過去政府長期卸責，忽視邊緣勞工處境，使得台灣的基本工資已經十年未調整，這一段期間物價上漲7.3%，公教人員也調薪了四次。基本工資政策普行於世界各國，它是國家為了維持勞動者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與薪資水平的基本保障。此次基本工資調整為2008總統選舉拉抬的政治企圖至為明顯，但是儘管如此，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延伸的「外勞工資是否與基本工資脫鉤」、聘請外籍看護工的身障/重症者家庭支出相對提高等等爭議，也把弱勢群體的互相擠壓浮上檯面，使得我們有機會好好看看基本工資調整所牽動的弱勢族群其面對的困境。

首先，基本工資應與外勞薪資脫鉤的論調，強調提高基本工資只嘉惠了外籍勞工。然而，不論是基於國際人權與國際慣例，基本工資與外勞薪資本來就不應該脫鉤，因為一但脫鉤,台灣將與國際勞工組織倡議的「本外勞同工同酬」的國際標準越行越遠；同時薪資不脫鉤的政策才能相對的維繫住台灣整體勞動的最低基準，避免外勞的廉價造成本地工人勞動薪資的壓低，甚至造成更多本地勞工失業的處境。

「外勞越廉價、本勞越失業」的道理，淺顯易懂。但是，2002年經發會的結論：「資方得每月扣除工廠以及營造業外籍勞工新台幣2500至4000元的膳食費」，實際上已經讓台灣外籍勞工的基本工資大幅下降! 政府透過行政命令使得外籍勞工越來越廉價；若是再將基本工資與外勞薪資脫鉤，真正受害的將不只是外勞本身，同時台灣勞工將面臨更嚴重的失業威脅。

這次調升基本工資的爭議中，有另一個迫切需要關注的族群，即至今尚未納入勞基法保護的家務勞動者(其中約有十五萬外籍女性)。他/她們多是女性，她們的工作與生活空間高度重疊，家事與看護工作繁雜；而被勞基法排除適用的結果，使得她們欠缺勞動條件的基本保障（如超長的工時、全年無休等），而這樣的勞動條件被美國於2006年反人口販運報告中遭到批評，美國全球人口販運報告對台灣的評價也降為第二級觀察名單。

這些廉價超時工作的外勞，正巧補充了台灣長期照護體系的不足，進而舒緩了社會對政府福利政策不足的壓力。這些處於法外孤兒的外籍家務勞動者，日前更因基本工資調漲的議題，被勞委會建議排除適用，使得十五萬的外籍家務勞動者幾乎無任何權益保障可言。尤有甚者，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排除聘有外勞的身心障礙家庭不得申請居家照顧，不但侵犯了被照顧者的公民權益，更變相壓迫了弱勢外勞的喘息休假權益。

基本工資應該要一體適用所有勞動者，邊緣弱勢勞動者更急迫需要有勞動基準的最低保障；主管機關不應該在對台灣殘補式的社會福利提不出對策的同時，又讓弱勢的外籍家務勞動者一再墊底，並造成弱勢雇主以及弱勢勞動者的互相擠壓。長期照護體系的建立是國家責任，政府應該要照顧弱勢雇主，而這些邊緣弱勢的外籍家務勞動者也應該享有基本的勞動人權保障，應該要適用基本工資規定。
然而台灣的現況是，長期照護責任國家退位，使得福利提供、弱勢雇主與勞動保障變成了互相擠壓傾軋的局面。
基本工資調漲雖然影響部分雇主的勞動成本，經濟部設法運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以及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以提供廠商協助，藉此降低調高基本工資對廠商的衝擊。那麼針對長期填補台灣照護體系缺漏，聘有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弱勢雇主家庭，內政部應該考慮動用相關基金，來填補弱勢雇主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的工資差額，而不是由勞委會宣佈排除外籍家務勞動者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藉此化解弱勢雇主反彈的壓力。
無可諱言的，政府開放引進外籍監護工，大大舒緩了民間要求建立長期照護體系的急迫壓力，但是當外勞幫政府/民間這個大忙的同時，我們卻連最基本的勞動人權保障都吝嗇給予！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除了不應該便宜行事的宣稱的外籍監護工不適用基本工資外，更應該同時檢討與外勞相關的福利措施，如取消弱勢雇主家庭因聘僱外籍勞動者所必需給付每月的二千元就業安定基金、恢復聘有外勞的身心障礙家庭得以申請居家照顧喘息服務等等，畢竟保障勞工權益與建立長期照護體系都是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2007.05.1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r />
幾經爭議討論，行政院即將核定基本工資的調幅。過去政府長期卸責，忽視邊緣勞工處境，使得台灣的基本工資已經十年未調整，這一段期間物價上漲7.3%，公教人員也調薪了四次。基本工資政策普行於世界各國，它是國家為了維持勞動者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與薪資水平的基本保障。此次基本工資調整為2008總統選舉拉抬的政治企圖至為明顯，但是儘管如此，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延伸的「外勞工資是否與基本工資脫鉤」、聘請外籍看護工的身障/重症者家庭支出相對提高等等爭議，也把弱勢群體的互相擠壓浮上檯面，使得我們有機會好好看看基本工資調整所牽動的弱勢族群其面對的困境。<br />
<br />
首先，基本工資應與外勞薪資脫鉤的論調，強調提高基本工資只嘉惠了外籍勞工。然而，不論是基於國際人權與國際慣例，基本工資與外勞薪資本來就不應該脫鉤，因為一但脫鉤,台灣將與國際勞工組織倡議的「本外勞同工同酬」的國際標準越行越遠；同時薪資不脫鉤的政策才能相對的維繫住台灣整體勞動的最低基準，避免外勞的廉價造成本地工人勞動薪資的壓低，甚至造成更多本地勞工失業的處境。<br />
<br />
「外勞越廉價、本勞越失業」的道理，淺顯易懂。但是，2002年經發會的結論：「資方得每月扣除工廠以及營造業外籍勞工新台幣2500至4000元的膳食費」，實際上已經讓台灣外籍勞工的基本工資大幅下降! 政府透過行政命令使得外籍勞工越來越廉價；若是再將基本工資與外勞薪資脫鉤，真正受害的將不只是外勞本身，同時台灣勞工將面臨更嚴重的失業威脅。<br />
<br />
這次調升基本工資的爭議中，有另一個迫切需要關注的族群，即至今尚未納入勞基法保護的家務勞動者(其中約有十五萬外籍女性)。他/她們多是女性，她們的工作與生活空間高度重疊，家事與看護工作繁雜；而被勞基法排除適用的結果，使得她們欠缺勞動條件的基本保障（如超長的工時、全年無休等），而這樣的勞動條件被美國於2006年反人口販運報告中遭到批評，美國全球人口販運報告對台灣的評價也降為第二級觀察名單。<br />
<br />
這些廉價超時工作的外勞，正巧補充了台灣長期照護體系的不足，進而舒緩了社會對政府福利政策不足的壓力。這些處於法外孤兒的外籍家務勞動者，日前更因基本工資調漲的議題，被勞委會建議排除適用，使得十五萬的外籍家務勞動者幾乎無任何權益保障可言。尤有甚者，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排除聘有外勞的身心障礙家庭不得申請居家照顧，不但侵犯了被照顧者的公民權益，更變相壓迫了弱勢外勞的喘息休假權益。<br />
<br />
基本工資應該要一體適用所有勞動者，邊緣弱勢勞動者更急迫需要有勞動基準的最低保障；主管機關不應該在對台灣殘補式的社會福利提不出對策的同時，又讓弱勢的外籍家務勞動者一再墊底，並造成弱勢雇主以及弱勢勞動者的互相擠壓。長期照護體系的建立是國家責任，政府應該要照顧弱勢雇主，而這些邊緣弱勢的外籍家務勞動者也應該享有基本的勞動人權保障，應該要適用基本工資規定。<br />
然而台灣的現況是，長期照護責任國家退位，使得福利提供、弱勢雇主與勞動保障變成了互相擠壓傾軋的局面。<br />
基本工資調漲雖然影響部分雇主的勞動成本，經濟部設法運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以及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以提供廠商協助，藉此降低調高基本工資對廠商的衝擊。那麼針對長期填補台灣照護體系缺漏，聘有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弱勢雇主家庭，內政部應該考慮動用相關基金，來填補弱勢雇主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的工資差額，而不是由勞委會宣佈排除外籍家務勞動者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藉此化解弱勢雇主反彈的壓力。<br />
無可諱言的，政府開放引進外籍監護工，大大舒緩了民間要求建立長期照護體系的急迫壓力，但是當外勞幫政府/民間這個大忙的同時，我們卻連最基本的勞動人權保障都吝嗇給予！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除了不應該便宜行事的宣稱的外籍監護工不適用基本工資外，更應該同時檢討與外勞相關的福利措施，如取消弱勢雇主家庭因聘僱外籍勞動者所必需給付每月的二千元就業安定基金、恢復聘有外勞的身心障礙家庭得以申請居家照顧喘息服務等等，畢竟保障勞工權益與建立長期照護體系都是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2007.05.1<br />
<br />
<br />
<br />
<br />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612267.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612267.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Mon, 17 Nov 2008 14:59:3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Marriage Law</title>
	<description><![CDATA[
			MARRIAGE LAW               by Lorna Kung

The Social Reality of Foreign Spouses

Marriage  VS  Residence VS  the Human Rights 


The brief introduction of Marriage Law:
 Divorce ＋ Guardianship ＋ Damage Compensation ＋ Residue Sharing ＋Alimony

一、Divorce
How to divorce?
1.	through agreement:
2 witnesses＋The agreement will be registered in the Household Center where they 
belonged.

2.	through the Court
※ through family court mediation     
※ following the bellowing reasons of charging divorce (6 months, no forgiveness)
a. Bigamy (the act of marrying a person while still legally married to another)
b. The husband or the wife has sexual relation with another person.
c. Maltreatment or abuse
d. If there is serious conflict with their immediate families to the extent that it affect their
    married life.
e. Abandonment
f. Murder attempt
g. Incurable disease or ailment
h. Serious mental or psychological sickness
i.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lost contact for more that 3 years
j. Deliberately committed an act that is punishable by law for six (6) months or more.

In case of violence: Hotline for Family Violence： 113 and 110

二、Guardianship/ Custody  for the children who below 20 years old
    ※ Kinds of guardianship:  
          Join guardianship 
          Single guardianship
    ※ Who own the guardianship?  
         through agreement or through the court
         the standard of the court: 
1.the most benefit of  children
2.the willing of children
3.who is the one looking after
    ※ The guardianship is changeable
       if the responsible party didn't caring the children or harmful for the children....

三、Rights for visit
    ※Parents have the rights to visit the children

四、Alimony for the children
     ※ Parent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support children
        How much? Refer to the Survey of Family Revenue & Expenditure  

五、Damage Compensation   
       2,000,000below   400,000average

六、Residue Sharing
     Residue =  Total Assets－Total  Debt－Bestowal--Inheritance( During the marriage period )
                                                 2 parties
       ※ Nobody can abandon the rights of residue sharing 
       ※You can demand it after your divorce in 2 years
     
    
* Take note of which place (city or county) your Household Registry belonged. 
* First Hearing: NT$ 3,000；Second & Third Hearing: NT$ 4,500
* In case you cannot afford a lawyer. 
   Contact: The Legal Aid Foundation (Taipei)
                  Tel.：(02) 2322-5151   Fax：(02) 6632-8282


Inheritance (After residue sharing)    

一、Order                        
   Spouse    ＋    1. Directly-related  lowly consanguinity  (same part)
             2. Parents  (½ plus...)
             3.Brothers and Sisters (½ plus....)
             4.Grandparents  (2/3 plus....)
     PS:  follow in order (1 enjoy, no more 2,3,4 ; no1, then 2 enjoy, no more 3,4)

   ※ If there is a legal WILL
       Following the will, but  
       Spouse(×1/2)    ＋   1. Directly-related  lowly consanguinity  (×1/2)
                           2. Parents  (×1/2)
                           3.Brothers and Sisters (×1/3)
                           4.Grandparents  (×1/3 )

二、Entail or Abandon inheritance
       ※ Do it in 3 months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MARRIAGE LAW </b>              by Lorna Kung<br />
<br />
The Social Reality of Foreign Spouses<br />
<br />
Marriage  VS  Residence VS  the Human Rights <br />
<br />
<br />
The brief introduction of Marriage Law:<br />
 Divorce ＋ Guardianship ＋ Damage Compensation ＋ Residue Sharing ＋Alimony<br />
<br />
一、Divorce<br />
How to divorce?<br />
1.	through agreement:<br />
2 witnesses＋The agreement will be registered in the Household Center where they <br />
belonged.<br />
<br />
2.	through the Court<br />
※ through family court mediation     <br />
※ following the bellowing reasons of charging divorce (6 months, no forgiveness)<br />
a. Bigamy (the act of marrying a person while still legally married to another)<br />
b. The husband or the wife has sexual relation with another person.<br />
c. Maltreatment or abuse<br />
d. If there is serious conflict with their immediate families to the extent that it affect their<br />
    married life.<br />
e. Abandonment<br />
f. Murder attempt<br />
g. Incurable disease or ailment<br />
h. Serious mental or psychological sickness<br />
i.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lost contact for more that 3 years<br />
j. Deliberately committed an act that is punishable by law for six (6) months or more.<br />
<br />
In case of violence: Hotline for Family Violence： 113 and 110<br />
<br />
二、Guardianship/ Custody  for the children who below 20 years old<br />
    ※ Kinds of guardianship:  <br />
          Join guardianship <br />
          Single guardianship<br />
    ※ Who own the guardianship?  <br />
         through agreement or through the court<br />
         the standard of the court: <br />
1.the most benefit of  children<br />
2.the willing of children<br />
3.who is the one looking after<br />
    ※ The guardianship is changeable<br />
       if the responsible party didn't caring the children or harmful for the children....<br />
<br />
三、Rights for visit<br />
    ※Parents have the rights to visit the children<br />
<br />
四、Alimony for the children<br />
     ※ Parent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support children<br />
        How much? Refer to the Survey of Family Revenue & Expenditure  <br />
<br />
五、Damage Compensation   <br />
       2,000,000below   400,000average<br />
<br />
六、Residue Sharing<br />
     Residue =  Total Assets－Total  Debt－Bestowal--Inheritance( During the marriage period )<br />
                                                 2 parties<br />
       ※ Nobody can abandon the rights of residue sharing <br />
       ※You can demand it after your divorce in 2 years<br />
     <br />
    <br />
* Take note of which place (city or county) your Household Registry belonged. <br />
* First Hearing: NT$ 3,000；Second & Third Hearing: NT$ 4,500<br />
* In case you cannot afford a lawyer. <br />
   Contact: The Legal Aid Foundation (Taipei)<br />
                  Tel.：(02) 2322-5151   Fax：(02) 6632-8282<br />
<br />
<br />
Inheritance (After residue sharing)    <br />
<br />
一、Order                        <br />
   Spouse    ＋    1. Directly-related  lowly consanguinity  (same part)<br />
             2. Parents  (½ plus...)<br />
             3.Brothers and Sisters (½ plus....)<br />
             4.Grandparents  (2/3 plus....)<br />
     PS:  follow in order (1 enjoy, no more 2,3,4 ; no1, then 2 enjoy, no more 3,4)<br />
<br />
   ※ If there is a legal WILL<br />
       Following the will, but  <br />
       Spouse(×1/2)    ＋   1. Directly-related  lowly consanguinity  (×1/2)<br />
                           2. Parents  (×1/2)<br />
                           3.Brothers and Sisters (×1/3)<br />
                           4.Grandparents  (×1/3 )<br />
<br />
二、Entail or Abandon inheritance<br />
       ※ Do it in 3 months<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48976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lorna0201/archives/7489769.html</guid>
	<category>Migrant</category>
	<pubDate>Sun, 02 Nov 2008 23:04:37 +0800</pubDate>
</item>
</channel>
</rss>